本技术(服务)要求适用于《鄣吴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的采购,是采购人为该项目的供应商提出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为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的依据。本章所提出的内容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免造成磋商损失。
1、项目编号:JCCS2023-024
2、项目名称:鄣吴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
3、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规划范围及内容 |
预算总价 |
1 |
鄣吴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服务 |
通过本次采购确定一家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景坞村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鄣吴村、玉华村、民乐村、上吴村、上堡村共计5个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服务。 |
30万元 |
备注 |
1、本项目运营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一年。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或通过第三方验收评估),且在年度预算确保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次采购结果,在成交价不变的情况下续签一年合同,最多续签二次。运营期小于1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为准。续签合同的运营服务内容中关于特色服务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提升要求或者调整。 2、报价不得超预算,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3、报价应包括承担日常运营所需的小型适老设备费、维修费、人工费、活动经费、水电费、培训费、督导费、办公费、采购代理费和提供的伴随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 4、运营服务费以实际运营数量、运营时间、转移支付情况、补助标准及运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按实结算。 |
1、服务范围:本次采购服务范围具体划分为:景坞村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鄣吴村、玉华村、民乐村、上吴村、上堡村共计5个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2、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居住在以上服务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的所有居家老人。
(一)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
1、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3、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4、如服务中心设有老年食堂,还应提供食堂运营及老年人就餐服务。
5、生活服务:提供助餐、助浴、洗涤等设施及服务。
6、托养服务: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
7、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8、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护理训练和指导、健康监测和指导、用药提醒和指导等服务。
9、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护老者培训,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
10、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组织琴棋书画活动等服务。
11、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12、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13、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老年人互助服务。
14、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
15、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16、省、市、县民政部门要求新增的其他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按照安吉县民政局关于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绩效评价最新标准执行。
(二)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内容
1、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3、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4、如照料中心设有老年食堂,还应提供食堂运营及老年人就餐服务。
5、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6、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组织琴棋书画活动等服务。
7、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8、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9、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老年人互助服务。
10、省、市、县民政部门要求新增的其他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按照安吉县民政局关于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绩效评价最新标准执行。
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为运营管理范围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还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或依托村或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呼叫信息处理平台等,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一)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
1、照料中心按省级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实行星级管理。
2、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定期开展助老活动。
3、每个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服务服务人员,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5天。
4、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5、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建议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6、成交供应商每年需将不同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上报采购人备案方可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7、照料中心必须单独建账建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8、照料中心应丰富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9、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10、照料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11、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考核达标且达到民政局的星级评定(如有要求)。
2、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除具有村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外,同时还应当提供助浴、为托养人员提供服务、康复辅助器具定期维护和对外租赁等服务。
3、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名专职服务人员,每周服务不少于6天。
(三)其它要求
1、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给他人经营。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接受采购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2、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管理期间应维护照料中心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以集体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3、成交供应商受托经营后,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老年人推销各类保健品和相关药品。
4、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监管方、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年底服务结束期内,向合同委托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5、成交供应商须针对本项目在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组建专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事、财务、老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工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运营。
6、具有平稳过渡的措施,运营期内出现终止合同的情况时必须具有对照料老人妥善安置的承诺及具体的安置保障措施,并与继任者做好服务衔接。
7、运营期间,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运营,受到上级部门及镇级通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2次及以上,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供应商未按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运营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8、运营期间,若服务过程中,有老年人出现安全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9、接受定期考核。运营期间,采购人及上级有关部门可对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接受考核并积极配合。
1、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小组,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并按约定向采购人汇报工作进展。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基本配备。
2、供应商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年。服务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或通过第三方验收评估)后,且在年度预算确保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次采购结果,在成交价不变的情况下续签一年合同,最多续签二次。运营期小于1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为准。
不收取。
1、合同签订且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执行前述规定);
2、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县里实际考核结果支付剩余运营服务费。
1、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磋商小组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对采购需求、合同草案作出实质性变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采购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磋商活动。
2、本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内容,为本次磋商的主要条款和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必须全部响应,否则响应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