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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2023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托管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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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1110000369629 发布时间:2023-01-11 文档页数:64页 所需下载券:10
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2023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托管运营服务

招标内容及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运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能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切实提升服务绩效和服务满意度,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2023年路桥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实施方案》(路民〔2022〕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路桥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运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能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切实提升服务绩效和服务满意度,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2023年路桥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实施方案》(路民〔2022〕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路桥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服务对象及需求

网点实施委托运营;项目所有权不变、公益性质不变、服务宗旨不变、业务范围不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化的服务供应商,负责照料网点的日常运营管理,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文化教育、健身娱乐、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以及护理人员培训等服务,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项目

内容

要求

服务内容

生活服务

1.提供助餐、助浴、洗涤等设施及服务,开展上门养老服务。项目周期内完成各类生活服务不少于250人次(不能全为单一种类服务)。

2.采取有偿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康复护理服务

提供康复护理训练和指导、健康监测和指导、用药提醒和指导等服务。

托养服务

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日托或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

家庭支持服务

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培训和帮助。

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

建有社工室,聘请专职社工,建有义工助老队伍,开展心理疏导服务。

康复辅助器具

租赁服务

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助餐配送餐服务

必须在区域内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

其他

做好镇(街道)安排的其他活动

人员配置

1.需配备1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服务(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工作;

2.配备1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需具有国家级初级及其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要求年龄小于50岁,熟练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体的服务功能,不得由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兼任。

管理制度

1.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工作流程等需公示上墙;

2.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须指导本镇(街道)内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完善各类(包括助餐配送餐)台账资料服务供应商应按照建立的制度及标准完成日常工作,并编写服务记录等工作台账;

3.运营数据及时上传至“台州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或区民政局指定的其他平台。

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日,早上8:00—下午4:30(如有全托需求的,需安排值班);

如遇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根据镇(街道)统一安排执行。

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项目

内容

要求

服务内容

生活服务

切实提供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等服务。

老年文体活动

开展老年文体活动,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季度至少开展1次日常老年文体活动。

专题讲座

开展防诈、智能手机使用、法律维权、心理、健康生活、文体、便民等专题讲座,项目周期内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至少开展2次相关活动。

节庆活动

以弘扬传统文化为主题,以中秋、重阳、元旦、春节、元宵、端午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传统节庆活动,营造浓厚的社区节日氛围,项目周期内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至少开展3次节庆活动。

日常生活服务

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月至少组织1次为老年人免费理发、剪指甲、助浴、量血压等日常生活服务,每次服务活动时间不少于1天。

其他

做好镇(街道)安排的其他活动

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服务供应商应按照建立的制度及标准完成日常工作,并编写工作台账。

2.运营数据及时上传至“台州智慧养老服务与监管平台”或区民政局指定的其他平台。

开放时间

项目周期内确保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不少于300天的常年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为早上8:00—下午4:30。

如遇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自行调整。

备注

1.参加活动(讲座)的老年人人数不少于15人,时长不短于2小时。

2.活动(讲座)开展前须进行必要宣传,如悬挂横幅、粘贴海报等宣传方式,横幅或海报内容须符合活动(讲座)主题并事先同镇(街道)确认。

3.上传活动(讲座)的签到册、活动照片(须带有起止时间及地点的水印)。

 

  (三)委托运营具体数量、金额及服务期限

标项

  标项内容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万元)

服务期限

简要技术要求及备注

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管运营

1

 

23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家80000元/年;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每家10000元/年

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托管运营

 15

 

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托管运营具体要求

1.在每月25日前,须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下个月详细的活动方案及工作计划,上报镇(街道),并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执行。如遇工作计划或活动有变更的,至少须提前2日上报镇(街道),经镇(街道)同意后,按新的方案执行。活动方案及工作计划的内容须尽可能详细,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活动主题、活动方式、计划组织人数及拟服务人员名单、计划时长、工作人员名单、预期成果、存档表格模板等。

2.在每月10日前,须将服务(照料)中心上个月详细的活动实施情况、活动影像、相关表格、等存档所需的汇编资料,上报镇(街道),需提供纸质存档资料及电子扫描件(PDF格式)。

3.服务供应商须积极配合镇(街道)及路桥区民政局的检查及其他相关工作。

4.对原由镇(街道)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报废等情况申报和理赔作出规定。

5.在委托运营期限内,服务供应商须承担网点内活动的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

6.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镇(街道)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

7.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8.不得以本项目的运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分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镇(街道)权益的行为。

9.积极承担镇(街道)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镇(街道)委托的有关项目运营事宜。

10.服务供应商承担如下运营风险:

(1)在合同运营宗旨、范围和期限内,依法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2服务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人身伤害、伤亡,由服务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

3服务供应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服务供应商负责调解与处理,镇(街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服务供应商在本项目服务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因自身原因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服务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镇(街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设施环境需求

1.设有服务基本内容公示牌或导向图,公开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服务承诺。

2.活动台账(登记簿)整齐清楚。

3.环境安静舒适,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4.环境卫生整洁干净,无痰迹、无烟头、无灰尘。

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康复室等,配备有适合老人的多媒体设施、报纸、刊物、健身器材和乐器等。

6.网点内功能布局合理,配置有供老年人休息的躺椅或床位,窗户应采用明窗,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备窗帘与防寒降暑设施。

7.卫生间配有自来水冲刷设施,清洁无异味,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并有无障碍设施。

8.老年人集中就餐场所和厨房符合卫生标准。

六、评估要求

1.组织实施和风险控制要求

服务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中各阶段目标的实施方案,在项目开展前,服务供应商需提供实施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各阶段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类活动要做好前期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风险应急预案,活动期间确保服务对象人身及环境安全。对于每次活动,事先要做好备案,活动时间、内容成效要做记录归档。对于每次提供的服务,事后要有意见反馈、评估和总结。

2.从业经验与专业能力要求

服务供应商应确保在项目实施团队成员中具备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从业经验,可以有效的组织开展,完成各项活动。项目实施团队成员中应配备但不限于:康复理疗师、营养师、中医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

3.项目监管要求

项目执行过程中服务供应商须接受镇(街道)的检查要求,每季度末向镇(街道)递交项目活动表和项目完成情况季度报表,项目结束时向镇(街道)准时递交项目终期报告。

4.项目完成后服务供应商应提供符合审计所需的证明材料、档案资料。

总体要求

项目完成后,服务供应商按要求提供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档案资料。若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档案资料不完整,视同未完成相应项目,服务供应商需退还镇(街道)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证明材料和档案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①项目活动中参与人员身份或资质有特定要求的,须保存其身份或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②志愿者、实习生、外聘人员等相关人员完整档案信息。必须包含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内容;

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满意度调查问卷及分析报告;

④项目日常活动应有记录资料及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开展主题活动或讲座、培训等应有参加人员(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等)签到表、计划、通知、小结等材料,拍摄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应显示日期;

⑤与项目有关的成绩或成果资料包括:出版物、报告、会议日程、录像/录音带、光盘以及新闻报道等。同时,服务供应商须向镇(街道)提供台账、项目决算表、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数据资料。

运营期限

1.委托运营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服务周期、服务工作量、服务供应方式因国家政策、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改变了招投标书中确立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以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2.合同期满约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后,为确保项目的平稳过渡、持续正常运行,双方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指派有关人员完成资产清查、确认,明确归属。服务供应商承诺在资产清查、确认书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移交手续和撤离中心各项事宜。

八、考核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职管理人员须固定,名单须上报镇(街道);如中途确需更换人员的,须及时上报镇(街道)。项目实施三个月后,由镇(街道)核查其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或其他专职证明材料,如与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兼任的,罚款2000元,在应付款项中扣除。

在托管运营过程中,由镇(街道)对服务供应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服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如未及时整改的,则再每次罚款500元;以上罚款在应付款项中扣除。

在委托运营过程中,镇(街道)有权适时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综合评测。如满意度低于60%的,视为服务不合格,镇(街道)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服务供应商须返还预付款(如有结余)至镇(街道)指定账户,不视为(镇)街道违约。

在运营期满时,由镇(街道)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综合评测,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之一。

九、付款方式

按实际运营家数结算。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托管运营 6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剩余部分,在年底根据日常检查结果和年底满意度测评结果支付。

镇(街道)对服务供应商进行年底满意度综合评测:

满意度在90%及以上的为满意,支付剩余结算款项的100%。

满意度在80%及以上90%以下的为合格,支付剩余结算款项的90%。

满意度在60%及以上80%以下的为基本合格,支付剩余结算款项的70%。

满意度低于60%的为不合格,支付剩余结算款项的50%。

十、报价编制要求说明

1.本项目报价表上的价格为含税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货物、材料、人工费、附件、紧固件、随货物提供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包括关税、增值税、检验检疫费)、包装费、运杂费(运抵招标人项目现场)、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上门评估费、保修期内维保费、操作维护及使用人员培训费、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2.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附条件的报价。

十一、其他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并配合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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