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服务名称:兰考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公开招标项目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如国家和上级政策有变化的,应遵照政策要求执行;出现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力的,解除协议,自动终止银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三、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省、市、县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四、服务内容: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精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豫建行规〔2022〕1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22〕57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兰考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进行公开优选监管银行。
五、服务要求:
1、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政策性住房等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2、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包括日常资金结算服务、代收代付、转账汇款、账户对账服务、年检服务、安全保障等在内的一切配套基本服务。
3、为加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对专户中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4、监管银行分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监管银行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专用账户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局。
6、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保证县自然资源局能按月查询监管账户明细。
7、监管银行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预售资金拨付审批表据实拨付。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无按揭、无抵押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拨付。
9、预售项目达到交付备案并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协议,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10、监管银行接到县自然资源局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商品房预售资金书面通知时,应暂停拨付,并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1、监管银行在收到监管账户冻结、划扣等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局。监管银行发现监管账户出现异常情况时也应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局。
12、监管银行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人员,并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信息、技术服务部门信息必须明确详尽(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地址和电子邮件信息),同时用电子表格的形式集中编制在电子文档中。
13、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与本项目相关全部事宜,包括履行服务承诺、接受投诉、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执行情况的考核等事务。
14、依法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信息保密。
15、遇到需要提前支取的情况,应该在核对相应的材料后给予绿色通道快速处理,不得拖延。
16、提供VIP专柜服务。
17、法律责任:
(1)监管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提高监管比例,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监管银行擅自拨付或者不按要求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县自然资源局将报中国人民银行兰考县支行、开封银保监分局兰考监管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监管银行擅自划拨或挪用监管资金,擅自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通监管账户网银,造成监管资金被挪用,取消其监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