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一、本需求表中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供应商必须作出满足或者优于该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另有要求的除外),否则响应无效。
二、供应商所投标货物或服务如国家有强制性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若执行标准有修改或更新按最新版本执行。
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次采购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分标1: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计服务-A分标;预算金额:667500元;最高限价:667500元
项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内容和要求 |
1 |
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计服务-A分标 |
1项 |
为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采购1家供应商提供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审计服务,对2023年审计未覆盖的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崇左市4个城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审计。 一、审计方式、时间及范围 通过委托3家专业审计机构方式,对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崇左市4个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审计。全面摸清4个设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拨付使用及日常监管等方面总体情况,并抽审可能存在预售资金抽逃等突出问题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抽审总项目共267个,其中所辖县每个县抽审2—3个项目,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成果。 二、审计方法及审计资料获取 (一) 审计方法。 通过现场查阅各市预售资金有关监管政策文件、台账资料、银行流水、企业账目等资料,召开有关负责人座谈会,开展上门访谈等方式,全面掌握各设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拨付使用及日常监管等方面总体情况,并重点审计可能存在预售资金抽逃等突出问题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抽审项目名单、数量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商定,查清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审计资料获取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向相关按揭贷款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整体情况、监管账户设立资料、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资料、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资料、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资料等。 三、审计重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情况。符合条件的在建在售项目是否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是否规范,监管账户设立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是否能够覆盖项目竣工交付。 2.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归集情况。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按规定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达监管账户的时间限制以及时间节点;涉及未全部归集资金问题的项目数量,未归集资金种类、数额及应承担责任部门。 3.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抽逃商品房预售资金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及抽逃资金数额,抽逃资金的方式及承担责任部门。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情况及日常监管运行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和流程审批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是否合规。各有关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责任,是否定期排查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监管资金归集情况,并对未足额缴存监管资金的项目进行追缴;是否定期梳理各项目预售金额、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和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核查监管银行是否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发现问题并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 四、成果要求 审计机构需要整理审核资料,形成初步检查意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报告初稿,按时报送给委托方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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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时间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个日历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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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要求 |
本项目实行总承包报价,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如备品备件、运输装卸、劳务、管理、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新升级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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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约期限和地点 |
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成果。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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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要求 |
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能保证工作中各技术环节和技术指标严格按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执行,确保每一个技术环节合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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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条件 |
1、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50%预付款; 2、项目成果交付且验收合格后10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项目尾款。 注:成交供应商在申请款项的同时提供正式、合法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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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售后服务 |
1、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 2、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要求:有专职人员负责售后服务,服务积极热情,能妥善处理各种售后问题。 3、电话客服提供 7*24 小时技术问题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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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
1、验收要求 (1)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2)其它按合同条款的约定。 (3)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对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进行检验并记录,发现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技术、商务条款有虚假响应情况的,采购人将终止合同或不予验收,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知识产权 (1)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本项目所有项目信息以及接触到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 (3)供应商必须自行实施、维护本项目,不得转让或转包。 |
分标2: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计服务-B分标;预算金额:570000元;最高限价:570000元
项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内容和要求 |
1 |
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计服务-B分标 |
1项 |
为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采购1家供应商提供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审计服务,对2023年审计未覆盖的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3个城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审计。 一、审计方式、时间及范围 通过委托3家专业审计机构方式,对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3个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审计。全面摸清3个设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拨付使用及日常监管等方面总体情况,并抽审可能存在预售资金抽逃等突出问题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抽审总项目共228个,其中所辖县每个县抽审2—3个项目,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成果。 二、审计方法及审计资料获取 (一) 审计方法。 通过现场查阅各市预售资金有关监管政策文件、台账资料、银行流水、企业账目等资料,召开有关负责人座谈会,开展上门访谈等方式,全面掌握各设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拨付使用及日常监管等方面总体情况,并重点审计可能存在预售资金抽逃等突出问题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抽审项目名单、数量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商定,查清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审计资料获取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向相关按揭贷款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整体情况、监管账户设立资料、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资料、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资料、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资料等。 三、审计重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情况。符合条件的在建在售项目是否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是否规范,监管账户设立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是否能够覆盖项目竣工交付。 2.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归集情况。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按规定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达监管账户的时间限制以及时间节点;涉及未全部归集资金问题的项目数量,未归集资金种类、数额及应承担责任部门。 3.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抽逃商品房预售资金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及抽逃资金数额,抽逃资金的方式及承担责任部门。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情况及日常监管运行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和流程审批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是否合规。各有关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责任,是否定期排查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监管资金归集情况,并对未足额缴存监管资金的项目进行追缴;是否定期梳理各项目预售金额、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和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核查监管银行是否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发现问题并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 四、成果要求 审计机构需要整理审核资料,形成初步检查意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报告初稿,按时报送给委托方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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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时间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个日历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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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要求 |
本项目实行总承包报价,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如备品备件、运输装卸、劳务、管理、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新升级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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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约期限和地点 |
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成果。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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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要求 |
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能保证工作中各技术环节和技术指标严格按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执行,确保每一个技术环节合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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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条件 |
1、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50%预付款; 2、项目成果交付且验收合格后10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项目尾款。 注:成交供应商在申请款项的同时提供正式、合法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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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售后服务 |
1、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 2、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要求:有专职人员负责售后服务,服务积极热情,能妥善处理各种售后问题。 3、电话客服提供 7*24 小时技术问题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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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
1、验收要求 (1)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2)其它按合同条款的约定。 (3)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对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进行检验并记录,发现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技术、商务条款有虚假响应情况的,采购人将终止合同或不予验收,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知识产权 (1)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本项目所有项目信息以及接触到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 (3)供应商必须自行实施、维护本项目,不得转让或转包。 |
分标3: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计服务-C分标;预算金额:562500元;最高限价:562500元
项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内容和要求 |
1 |
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审计服务-C分标 |
1项 |
为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采购1家供应商提供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审计服务,对2023年审计未覆盖的桂林市、梧州市、贺州市3个城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审计。 一、审计方式、时间及范围 通过委托3家专业审计机构方式,对桂林市、梧州市、贺州市3个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展审计。全面摸清3个设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拨付使用及日常监管等方面总体情况,并抽审可能存在预售资金抽逃等突出问题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抽审总项目共225个,其中所辖县每个县抽审2—3个项目,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成果。 二、审计方法及审计资料获取 (一) 审计方法。 通过现场查阅各市预售资金有关监管政策文件、台账资料、银行流水、企业账目等资料,召开有关负责人座谈会,开展上门访谈等方式,全面掌握各设区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拨付使用及日常监管等方面总体情况,并重点审计可能存在预售资金抽逃等突出问题的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抽审项目名单、数量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商定,查清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审计资料获取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向相关按揭贷款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整体情况、监管账户设立资料、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的资料、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资料、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资料等。 三、审计重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情况。符合条件的在建在售项目是否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是否规范,监管账户设立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是否能够覆盖项目竣工交付。 2.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归集情况。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按规定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达监管账户的时间限制以及时间节点;涉及未全部归集资金问题的项目数量,未归集资金种类、数额及应承担责任部门。 3.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抽逃商品房预售资金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及抽逃资金数额,抽逃资金的方式及承担责任部门。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情况及日常监管运行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和流程审批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是否合规。各有关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责任,是否定期排查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监管资金归集情况,并对未足额缴存监管资金的项目进行追缴;是否定期梳理各项目预售金额、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和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核查监管银行是否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发现问题并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 四、成果要求 审计机构需要整理审核资料,形成初步检查意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报告初稿,按时报送给委托方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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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时间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个日历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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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要求 |
本项目实行总承包报价,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如备品备件、运输装卸、劳务、管理、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新升级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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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约期限和地点 |
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审计成果。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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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要求 |
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能保证工作中各技术环节和技术指标严格按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执行,确保每一个技术环节合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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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条件 |
1、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50%预付款; 2、项目成果交付且验收合格后10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项目尾款。 注:成交供应商在申请款项的同时提供正式、合法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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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售后服务 |
1、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 2、售后服务技术人员要求:有专职人员负责售后服务,服务积极热情,能妥善处理各种售后问题。 3、电话客服提供 7*24 小时技术问题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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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
1、验收要求 (1)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2)其它按合同条款的约定。 (3)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对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进行检验并记录,发现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响应文件中针对技术、商务条款有虚假响应情况的,采购人将终止合同或不予验收,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知识产权 (1)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本项目所有项目信息以及接触到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 (3)供应商必须自行实施、维护本项目,不得转让或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