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服务内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编制,包含户外广告现状及问题分析、总体管控要求、详细规划等内容。
2、提交成果时间:2023年12月15前。
3、服务范围:
二、技术要求
(一)技术服务要求
1、工作基础条件
1.1法律规范
本规划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厦门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1.2上位规划
本规划应依据《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厦门市全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2022年修编)》《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2022年版)》等相关上位规划编制。
1.3相关规划
本规划应与各类专项规划、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等对接、协调。
2、规划主要内容
2.1现状情况及存在问题梳理与分析:了解已有规划和在编规划对本片区的相关要求,梳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现状,结合片区土地使用功能布局和景观环境要求,分析规划范围内的现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情况存在的问题,包括现状广告设置品质不高、缺乏特色、商业氛围营造不足等问题。
2.2总体管控要求:根据规划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空间景观特色,在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和设置导则的各项控制要求下,提出允许设置的广告设施类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思路。
2.3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环境特点、城市场景情况和具体建筑物立面条件等因素提出广告设施的具体位置、形式、尺寸、色彩、材质及效果意向等内容,广告设施设计应与城市环境相匹配、与建筑外立面风格相协调。
3、成果提交与审查要求
3.1成果提交
规划成果应以纸质版文件和电子版文件两种形式提交。
(1)纸质文本:统一采用A4幅面装订为一本,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文本文件装订A4文本共计十份。
项目评审后最终提交的正式规划成果必须加注委托单位名称、技术协调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名单及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
(2)电子数据成果:含文本电子版、汇报PPT等内容的电子文件光盘2套。
(3)汇报PPT: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2规划审查进度安排
本规划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审、评审、报批成果三个阶段。
初审阶段:合同签订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交初步方案。
评审阶段:初审意见下达后二个月内提交评审稿。
报批成果阶段:评审意见下达后一个月内提交审批稿,最迟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成果报批。
3.3附则
(1)本次规划工作成果文件的署名权归编制单位所有,版权归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有。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在成果文件审批后公开展示本次规划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规划成果。
(2)成果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本任务书规定的要求;
2)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脱离实际或图文严重不符;
3)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
4)未盖有编制单位公章。
(二)磋商要求
1.磋商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成果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和采购文件的要求。
2.磋商响应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服务方案、实现方法、验收标准等。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技术服务方案若仅是对采购要求的复述,或未提供针对性详细说明的,磋商小组将对磋商响应供应商做出不利的评审。
3.采购文件的项目概况及技术服务要求为本项目的基础需求,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服务应能全面适应(或超出)采购要求,不得降低采购要求的技术标准和档次,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对照采购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列于《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商务条件响应表》中,磋商响应供应商若未对采购要求进行逐条响应,评标委员会将做出不利于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评审;若降低采购服务的技术标准,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4.成交人应接受采购人对本项目实施的全程质量、进度检查与监督,成交人必须与采购人紧密配合,准确把握需求并快速响应采购需求存在的调整。成交人所提交的服务(含评审档案材料)必须经过采购人验收。如与需求不符,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整改。成交人必须按照行业专家及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调整,保障项目通过验收。
5.成交人为本项目配备满足项目需求的评审人员技术力量,遵守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按规定提交成果。成交人应加强人员的培训及安全教育,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包含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给采购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均由成交人依法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6.成交人应做好项目实施记录、资料整理、资料档案的编制等相关工作。在项目实施时,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文档。项目验收时应将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档案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单位。
7.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承诺承担本项目下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本项目验收完成后,成交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在采购人监督下将采购人要求销毁的资料彻底销毁。对采购人提供的文件,应做好保护(不得污损、破坏、丢失等)并承担相应责任。本项目未经采购人允许,成交人不得将本项目或因本项目获得的相关信息数据做超出本项目需要范围的使用。
8.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确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及交接的事务,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或要求的,将导致其磋商无效。
9.现状调研:磋商响应供应商可对现有情况进行调研,以便获取有关编制项目服务方案所涉及的现状资料,采购人向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状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磋商响应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磋商响应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现状调研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所有事项(特别是安全)均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10.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有健全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必须具有完善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厦门地区以外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在厦门有能够提供服务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服务机构,能提供本地化评审服务,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材料。属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服务机构的,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也可提供承诺,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部、办公室、办事处等服务机构提供本地化服务。
11.成交人应能及时响应项目需求,配备满足项目服务内容及技术服务要求的相关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能力,遵守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
12.成交人应保证本项目不受到知识产权纠纷,若本项目涉及任何知识产权相关纠纷,成交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验收要求
1.验收依据:采购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相关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采购人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项目的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3.验收时成交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四)合同签订
1.结果公告发布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人应及时领取,并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文件、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2.成交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发起合同流程,合同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公告。
3.合同内容不得对本采购文件及附件、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做实质性修改。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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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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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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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采购人要求且验收合格通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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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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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交初步方案,采购人组织验收出具评审意见。 2、期次2,说明:初审意见下达后二个月内提交评审稿,采购人组织验收出具评审意见 3、期次3,说明:评审意见下达后一个月内提交审批稿,完成成果报批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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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提交项目初步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9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3、提交项目评审材料,达到付款条件起9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4、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后,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起9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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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因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服务时间要求以此为准。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交初步方案;初审意见下达后二个月内提交评审稿;评审意见下达后一个月内提交审批稿;最迟2023年12月15前完成成果报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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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因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本项目支付时间以此为准: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2、提交项目初步成果后7个工作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3、提交项目评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后,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达到支付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成交人应提供等额合格发票)。 |
其他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本次采购为整体采购,供应商必须对采购项目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响应,不得对采购内容拆分报价,不完整响应或拆分报价的将导致无效磋商。
2、因系统不支持直接填写分项报价,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按上表填写并上传分项报价表,若在客户端价格部份无法上传,可在客户端系统中的“附件分---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模块上传分项报价表,未按要求提交分项报价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系统再次报价仅能填报总价,若有涉及各分项单价的,则按首次总报价和最后总报价的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浮动比例计算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分项价格按比例计算后取整数)。
4、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报价方式为总包干价。报价为完成采购人本次项目服务内容及技术服务要求、成果提交等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需要支出任何费用。
5、对成交人漏报致使未能达到服务需求的,其费用和后果由成交人自行负责。磋商响应供应商漏报的、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成交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6、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报价超过采购包预算价为无效报价。
7、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报价,使得其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小姐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按磋商小姐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二)其他要求
1、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资金、税款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资格审查小组将予以审查通过。
2、合同签订时限: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若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缴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3、供应商若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无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应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供应商若选择提供财务报告的,可提供2022年或2021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则不再进行履约保证金减半的优惠;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需要供应商缴交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审确认为中小企业的,则可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50%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方式不限)。采购人将在合同履约完毕且无合同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退清履约保证金(上述要求均以采购包为单位)。
5、若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应承诺投标产品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要求。
6、本项目支持供应商合同融资,具体相关政策参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闽财购函〔2019〕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号)。
7、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材料,若属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后,不再需要提供此类响应材料。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查询网址或查询方式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8、关于中小企业的说明(以采购包为单位)
①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则《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性条款,不符合的将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且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②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将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给予15%的价格扣除(具体详见价格扣除规则)。
③供应商应当对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④若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且涉及货物品目较多,供应商应从货物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项目所有货物制造商的相应信息,若制造商不全或信息不完整或信息不真实或不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业),均视为不符合(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⑤供应商若欲享受服务费下浮10%等优惠政策的,应在响应文件中出具供应商本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不一致或不符合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9、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属于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公告中制冷空调设备的认证机构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机构名录若有变更的,应以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10、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属于清单内产品,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