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服务本身价、投标包含的配套服务报价、涉及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人员提供服务费等及各项税金所有费用。
2.服务地点: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的地点。
3.完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具体服务期限以上级部门要求的上报期限为准。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分三次支付规划费用(完成资料收集并提交初步成果支付总费用的40%、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会支付总费用的40%、规划成果通过验收备案支付总费用的20%)具体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5、质量标准:合格
6、验收合格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张财字【2015】302号)文件精神,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阶段成果考核
供应商按合同完成的阶段性规划设计成果,达到了各阶段成果文件所列各项指标,阶段性规划设计成果通过专家审查。
(2)最终成果考核
供应商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设计成果,报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通过并取得有批准权的批准机关批复。
7.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项目交易使用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签订合同,经交易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合同签订。(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在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各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签订合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电子合同网签操作手册》,手册下载路径: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专区—通知公告一张家口市电子合同网签操作手册。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性质
1、塞北管理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
2、塞北管理区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规划范围及期限
塞北管理区城区,与塞北管理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一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四)规划编制内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
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经批复、已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已经专家评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
编制工作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从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公服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控指标等方面,对现行控规开展实施评估,梳理总结规划实施成效与问题,对标新理念,针对新需求,提出延续内容和优化建议,确定修编重点。
最终形成评估报告和图集,以指导下一步开展国土空间下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河北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编制要求
(1)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的指标任务和管控目标,细化分解指标任务,深化优化用地布局方案,明确建设规模、设施边界和用途管制要求。结合地形地貌、用地勘界、产权边界、比例尺等精度差异问题,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控制线进行必要修正。控规编制范围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
(2)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梳理整合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公用设施、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综合防灾、城市更新、城市设计、智能城市等专项规划,其核心内容作为控规编制的重要依据,统筹落实各项设施布局、规模及控制要求,加强空间管控。
(3)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空间景观系统、开发强度分区等要求,加强控规中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尊重地域特点,延续历史脉络,强化空间秩序营造,明确景观风貌、开敞空间、建筑形态等方面的设计要求,突出特色城市风貌和品质,塑造美好生活环境和宜人空间场所。
(4)适应城市发展建设新趋势,服务新经济和新业态需要,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间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及空间立体开发,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按照景观相协调、公众利益有保障的原则,倡导用地性质兼容和用地功能混合。
(5)研究土地利用方式和开发策略,分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影响,结合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各类用地和设施,科学确定各项控制要素,提升空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6)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交通影响、规划环境影响、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洪涝安全、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稳定风险、地质环境质量等评估结论,综合考虑规划定位和发展潜力、人口密度、公共健康、宜居性、空间品质、城市风貌以及规划管控要求等,研究确定综合承载力,作为确定城市单元(街区、项目)建设总量的重要支撑。
(7)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尤其是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搭建政府、权利人、公众、市场主体等多元主体构成的规划沟通协商平台,协调各方诉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分为单元层级规划和街区层级规划。
单元层级控规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图纸、图则)、附件及数据库。
街区层级控规成果包括规划说明和图则,应将街区图则作为成果核心内容。
3、深度要求
控规编制的文字及图纸内容如必须满足《河北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的深度要求。
三、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
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
5.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四、优化营商环境
1.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2.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冀财采【2022】6号文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合同中须体现如下内容: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冀财采【2022】6号文件的规定,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约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由甲乙双方根据情况商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