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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民政局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暨“福蕾行动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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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020000590067 发布时间:2023-06-02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漳浦县民政局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暨“福蕾行动计划”项目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一)项目名称:漳浦县民政局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暨“福蕾行动计划”项目。

(二)项目背景: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漳浦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福建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28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童[2020]42号)等精神,推动关爱服务项目落地,引进专业社会工作开展具体帮扶服务,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安全健康成长。

(三)项目目标:通过引进专业社工队伍,为漳浦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帮扶,实现儿童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常态化,提升漳浦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网格化巡防机制,实时掌握儿童动态,及时受理儿童求助,为儿童打造全面性的防护网。

(四)本项目服务期限一年。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服务时间顺延至中标人完成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及要求,后续履行未完成的服务,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

1.日常关爱服务

协助县民政局做好儿童福利工作。协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生活环境、生存状况等情况调查、定期巡访、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档案。截至目前,全县有孤儿31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96名,孤儿大学生8名,留守儿童81名,孤独症儿童10名,其他困境儿童2570名(包含贫困家庭儿童1521人,自身残疾儿童1049人)。需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对全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大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每月一次动态更新,并将各类儿童数据及花名册定期报送到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

2.危机介入服务

协助开展日常巡访,及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以及因疫情等突发事件致困致孤等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化解工作。

3.假期关爱服务

利用寒暑假、周末等节假日,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开办“兴趣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常识培训、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学习、社会劳动实践、兴趣爱好培育等活动。全年举办不少于10次、覆盖5个乡镇的儿童关爱主题服务活动,每次活动提供给参与对象每人每次不少于50元的物质帮扶,包括书包、文具、课外辅导书等。

4.亲情陪伴服务

提供“爱心爸爸”“爱心妈妈”角色陪伴、结对帮扶、入户看望等亲情关爱服务,每月入户走访特殊对象儿童不少于30户,通过入户的方式为儿童提供陪伴、慰问、关怀、课外作业辅导、临时生活照料等服务,同时进一步了解特殊儿童群体的需求,有针对性进行帮扶,建立走访登记表。

5.心理辅导服务

组织心理专业社工人员,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开展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人格健康成长等关爱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6.精准帮扶服务

对因自身原因、家庭原因或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学习等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专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帮助儿童尽快走出困境,对问题较突出对象进行个案跟踪。

7.资源链接服务

积极链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等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日常关爱、节日慰问、法律援助、教育资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服务,为有意愿和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发展提供支持。

8.培训辅导服务

举办一期为期1-2天的全县儿童督导员及儿童主任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关爱服务业务技能等培训辅导,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承接机构要主动发现、挖掘和培育项目所在地的儿童关爱服务人才,壮大本地专业化关爱服务队伍。

9.宣传引导服务

到乡镇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宣讲活动不少于10场。宣讲内容包括:宣传儿童关爱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引导儿童学习自我保护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工作职责,做好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促和指导等工作;引导儿童主任提升业务素质和关爱服务技能,提升关爱服务水平;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氛围。发布项目公众号推文不少于15篇,县级及以上媒体相关报道不少于3次;提供相关的归档材料。

10.协助完善未保中心及乡镇未保站建设

协助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及乡镇未保站建设,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未保中心的运营管理工作,对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做好临时监护工作,协助完善17个乡镇未成年人保护站的设施建设并逐步发挥作用。

(二)服务产出

服务内容

服务指标

备注

前期调研

1份

了解全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大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概况及分布,须提供调研报告一份。

动态更新

/

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对全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大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每月一次动态更新,并将各类儿童数据及花名册定期报送到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主题活动

10次

各类主题活动不少于10次,覆盖不少于5个乡镇,其中包含两期利用寒、暑假时间针对留守、困境儿童开展的冬夏令营服务(每期不少于3天),每次活动提供给参与对象每人每次不少于50元的物质帮扶,包括书包、文具、课外辅导书等。

培训辅导

1期

举办一期为期1-2天的全县儿童督导员及儿童主任的儿童福利政策法规、关爱服务业务技能等培训辅导。

示范点建设

/

完善赤土乡留守儿童示范点和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建设,利用周末等时间开展服务,丰富儿童假日生活,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谈心交流活动

/

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人格健康成长等关爱服务,须提供相关的归档材料。

入户探访

30次/月

通过入户的方式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大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提供陪伴、慰问、关怀、课外作业辅导、临时生活照料等服务;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孤独症儿童要做到100%探访。须提供相关的归档材料。

政策宣传

5场

到乡镇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活动不少于5场。

项目宣传

10次

发布的项目相关公众号推文不少于10篇,县级及以上媒体相关报道不少于1次;须提供相关的归档材料。

个案帮扶

/

链接资源结对帮扶,精准帮扶助力脱贫脱困,教育帮扶助力学习成长等。

项目中期报告

1份

汇报项目投入产出,评估半年运作情况,以及后期工作计划。

项目终期汇报

1份

项目总结及成果展示汇报。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中标方必须为本项目配备固定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包含至少两名专业社工。服务人员需稳定,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并要求在项目地提供驻点服务,其他人员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进行配备。(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须提供人员信息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所配备执行团队人员年龄在20-50周岁,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必须身体健康,四肢健全,五官端正,无精神类疾病,如癫痫、精神分裂症、忧郁症等,具有正常履行社工工作的能力。

(四)项目考核

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1)专业服务方面。应配备项目服务所需的专职专业社会工作者,坚持专业服务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开展社工专业服务,所开展的服务量应符合项目约定服务量要求。

(2)服务成效方面。围绕项目约定的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服务利益相关方对服务的评价,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

(3)服务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3.1)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服务工作人员薪酬管理、教育培训等。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保持参与项目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他服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激励和促使他们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能积极参与服务决策。

3.2)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实行财务公开。

3.3)资料管理。对所服务的内容进行相应资料的规整,以便随时查阅。

(五)承接主体要求

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且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成为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7.服务机构制定人员年度计划、招聘方案,公开、公正、公平组织招聘工作,与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五险”。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根据服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流程和标准;按时向采购人提交季度工作简报、期中工作报告、期末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中标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招标要求(如招标要求低于相关政策,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9.履约期间,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问题将给予相应处罚;中标人应对服务对象所有信息加强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10.服务期满后,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数据应无偿移交采购人。

注:因服务涉及到后续履约及响应时间,本项目的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在漳浦县城内设立注册服务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服务期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方按照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服务。若因中标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由采购人组织第三方验收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2、中期经第三方评估验收评定合格后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 末期项目全部完成后,待第三方评估合格后支付剩余的,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0%

说明: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于服务期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其他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为固定报价,本项目预算价为960000元,服务期限一年,投标人须按960000元进行报价,不按此金额报价视为无效投标。

2.报价包括以下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员工资、保险及各种福利费、设备及工具费、年度中末期评估费用、办公场所及办公所需耗材费、第三方评估费、差旅费、验收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和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3.价格中的各项内容的报价必须计算正确,并以表格的形式逐项填写。

4.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投标价格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履约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所有事项在中标后均纳入双方的合同内容。如因中标人自己原因未按投标文件要求履约到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签订用工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的劳动保险,按时支付劳动工资,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中标人承担。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中标人合同签订生效30日内,中标人应正式运营,管理人员及相应设施必须全部到位;未全部到位且未正式运营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的赔偿和责任。

2.采购人定期/不定期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抽查,中标人必须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工作人员,经三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工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中标人负责对服务工作人员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采购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采购人应对中标人针对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等相关工作予以实际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加强对派驻服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中标人应对派出的服务工作人员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和进行考核评估,以促进工作能力的不断提升。

(四)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中标人在服务履约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和人员损伤(含不可抗力造成的)概由中标人负责,另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注: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五)监督机制

1.本项目由采购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评估。由采购人指定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相关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有权根据合同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3.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并有权责令中标人整改。若因中标人服务质量差、被投诉后仍然无法整改到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重新选取新的服务机构。

4.中标人应每月按时向采购人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详细资料。

5.中标人应主动接受采购人的业务指导,中标人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或采购人接到有效投诉,中标人出现虐待服务对象、变相收费等不良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中标人服务期间,运营管理活动需严格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服务对象被虐待殴打致死、药物毒害或精神残害等重大事故,所有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7.投标人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中标,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处理。今后禁止参与漳浦县民政局的任何项目。

附:评估表

评估办法

项目服务内容完成一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中期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末期评估,按《福建省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体系实施办法》中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标准》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末期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方式

提交项目汇报、服务材料验收、走访示范点、访谈服务对象等形式。

评估分值及等级

评估分值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等级;

70-85分(含70分)为良好等级;

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说明: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按合同价100%支付;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按合同价80%支付,并终止服务合同。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①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须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的,或调整交付时间的,或需中途终止合同的,采购人须提前通知中标人,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采购人。②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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