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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GNSS点、等级水准点等)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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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070000598050 发布时间:2023-06-07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测量标志(GNSS点、等级水准点等)巡查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1、工作内容:完成测量标志点(GNSS点、等级水准点等)巡查,工作量约为287座,单价不超过280元/座。

2、成果提交时间:2023年7月30日前

3、执行技术标准

1) GB/T 28588-201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技术规范》;

2) GB/T 39618一 2020《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3) 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CGPS)测量规范》;

4) GB/T 12897-2006《国家一 、 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5) GB 22021-2008《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

6) 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7) CH/T 2004-1999《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

8) CH/T 2006-1999《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9) CH/T 1004-2005《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10)   CH/T 1001-2005《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11)   CH 1016-2008《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12)《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自然资办发〔2020) 52号):

13)《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14)《浙江省测量标志核查技术方案》。

4、生产技术要求

1)巡查内容

1)   测量标志的名称、位置、等级等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2)   测量标志的完好性。

3)   点之记信息的准确性。

4)   测量标志用地情况。

5)   测量标志周边环境情况。

6)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情况。

(2)巡查方案

控制点巡查主要工作包括:检查标志现状,标定点位,拍摄相片,核查点之记、委托保管协议准确性,质量检查和统计汇总建库。

(3)准备工作

1)   梳理存档资料,从测量标志点成果库中导出数据。导出成果包括GNSS点、水准点、三角点及其点之记、委托保管协议、点位略图,开发核查程序。

2)   将测量标志点数据导入核查APP,完成软件测试。对参与核查工作的人员核查人员的实施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配发程序、分配账号,下发点位略图、点之记、土地登记证书和核查登记表。

3)   核查人员需熟悉测量标志核查的任务和要求,理解核查程序和方法,熟悉程序的使用和各种表格的填写。

4)   核查人员梳理土地登记证书、委托保管协议,扫描成PDF文档,从网页端导入数据库。

5)   核查人员根据下发的点位略图,核对点之记及导航路线,拟定最佳核查路线。准备长于1米的钢钎、50米长皮卷尺、5米钢卷尺、活动扳手、指南针、铁锹、铁镐、图像采集设备、手持GNSS接收机和登山必备工具。

4)巡查登记

巡查人员根据点位略图和点之记信息,导航到达测量标志后打卡,对于导航无法到达的点位,需在核查APP上记录从能导航到的交通节点到测量标志的轨迹。实地核对信息后逐项填写《测量标志巡查登记表》,若无法联接网络可先纸质填写,当天采用PC端上传信息。

1. 信息核查

1)每一座点位均需核查到位。对于难找的点,要充分发动群众,询问当地年长者,反复查找,做到水落石出;经反复查证确实找不到的点,应将调查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

2)判断测量标志是否重复,勾选;备注填写哪个点重复。重复点的判定以标识为准,如GNSS点与水准共用为一个点,点位明暗标为一个点。

3)权属登记情况:权属性质、地类、占地面积等有权证按权证登记信息填写,无权证按实际占地调查填写,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二级分类填写,占地面积是指地面或地下标志所占的用地面积,一般在普通标志点16平方米,基准站36平方米。

4)基准站核查:观测墩、站房、铭牌完损情况。

5)核查标志面和指示盘上点名、点号、日期与点之记上是否一致;核实标石、标志、保护盘、指示桩、窨井、标志盖、觇标等完好情况;实地核查测量标志周围环境是否有利于长期保存,并提出后续维护建议。

6)标志及附属设施:(竖立在地面上的钢质、木质结构的觇标、和混凝土指示桩、碑、天文墩)的完损情况;(GNSS点标石,水准点明标、暗标,三角点上标、下标)及中心标志的质料(瓷、铁、铜等)完损情况。

7)测量标志若损毁填写损毁原因:“自然损毁”是指因自然因素(如山体滑坡、自然坍塌、不可抗拒的外力等)使测量标志遭到损毁;“人为损毁”是指人为的外力作用(如取土、挖砂、爆破、工程建设等)的因素使测量标志遭到损毁;“拆迁”是指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原测量标志遭到损毁;“其它”是指不包含前三种情况使测量标志遭到损毁。

8)测量标志规定占地面积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情况;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架设高压线、通讯塔、建房等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情况。

9)建造单位:基本资料已载明的按基本资料的内容填写,基本资料未载明的填写“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10)建造地址:是指测量标志所在的位置,一般按基本资料的内容填写。位置地由省至最小行政区村(社区)、自然村的名称及点位具体位置。

11)核实点位略图变化情况,判断是否重绘;对测量标志完整性和使用效能进行评价,勾选维护建议。

12)对委托保管协议进行核查,仍有效的予以登记确认,手续不完备的应补充完善,已失效的应注明失效原因。

2. 点位位置采集

所有需核查的点位均需到达实地打卡,水准点、重力点需采集概略坐标,概略坐标采集方式如下:

1)   利用手机、手持型GNSS接收机、等采集水准点点位(CGCS2000大地坐标,精度保留至0.1秒,将手持GNSS等采集设备放置标志的正上方,观测两次保证成果小于0.3秒,取平均值。

2)   若采用GNSS方式无法采集坐标,可采用影像采集、距离勘丈法等测量方法补充。

3)   若已获取过符合要求的概略坐标,可直接输入,输入坐标采用dd.dddddd格式。

3. 点位照片拍摄

照片是点之记信息的重要附件,是点位的真实反映,所有点位均需拍摄远景、近景和标石正面6张照片,照片中其中近景4张(东西南北四个方位)、远景1张、标石正面照片1张(标石照片)。照片名称宜按统一要求标注,如:XX正面特写、XX远景、XX近景东、XX近景西、XX近景南、XX近景北,按技术要求编号(现场拍摄上传可不编号)。所拍摄的标志照片应清晰易读。拍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1)   所拍摄的标志照片应采用数码相片,分辨率在1600*1200以上,采用横拍,格式为JPG。

2)   拍摄标石正面照片时,应使标石面清晰可见。

3)   拍摄点位近景照片时,站位于点位四个方位(如XX近景东指站在点位东面拍摄)将点位以及周围相关的参照物一起摄入,点位应在照片整个幅面1/3处,以反映点位与参照物的现状景观。

4)   拍摄点位远景照片时,应能反映标石埋设位置的地物、地貌景观。

5)   无网络时储存在手机上的照片应做好标记。

4. 点位迷失的处理

经反复查证确实找不到的点,归为点位迷失,应将调查情况在工作报告中说明,注明具体的事实,附实地照片。下面列举几种找不到点的具体情况(但不局限于):

1)   地面大范围硬化铺设水泥等情况无法找到测量标志。

2)   标志点被围挡覆盖,如房子、土堆或大型树等覆盖。

3)   实地的地形、地貌发生较大的变化,无法确定准确的开挖点。

经多方开挖,无法探测到的标志点。

5、成果提交的形式

(1)普查照片

2)点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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