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霞浦县2024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2、项目概况
合同包 |
采购标的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最高限价单价 |
最高限价总价 |
1 |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
1 |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
100元/年/户 |
1612600元 |
2 |
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
300元/年/人 |
注:①霞浦县2024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目标户数:15709户,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约139人,此数据仅为预估数量,如有变动以实际完成数为准,各供应商应自行评估。
即:计生家庭意外伤害险投保户数×100元+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户数×300元=实际支付金额
②为确保国家政策性项目的服务质量,本项目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统一价格标准为100元/年/户;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统一价格标准为300元/年/人。供应商电子后台均报预算价1612600元/年,若未按要求报价的则视为无效报价。
二、技术要求
1、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评审序号1)
①投保以家庭为单位,部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年龄75周岁以下(含75周岁)的家庭成员可参保。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参保年龄不设限制。
②霞浦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岗人员以户为单位参保(年龄75周岁(含)以下)。未婚干部可与其父母作为一户计生户投保。
③政府投入部分应优先保障计生特殊家庭、低保计生家庭、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的困难家庭。鼓励将积极响应政策生育的三孩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2、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障对象:女方49周岁以上纳入卫健特扶系统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都可参保,年龄不设上限。(评审序号2)
3、服务期限: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服务期限从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注:续保对象在2024年6月1日至确定供 应商期间出险,成交供 应商必须承担赔付责任)。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服务期限从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评审序号3)
3、保险内容及要求
3.1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1.1霞浦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评审序号4)
保障项目 |
最低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障 |
19万元/年/户 |
意外残疾保障 |
19万元/年/户 |
意外医疗保障 |
4万元/年/户 |
备注 |
上述保费本数为基准数,意外残疾保障保险金额以成交人承诺的保险金额为准 |
年保险费 |
100元/计划生育家庭户/年 |
3.1.2霞浦县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金额(评审序号5)
保障项目 |
最低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及疾病 |
20000元/年/人 |
意外伤害及疾病住院护理补贴 |
250元/天/人,单次住院最高90天,年度最高为180天,最高45000元。(备注:本数为基准数,意外伤害及疾病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金额以成交人承诺的保险金额为准) |
重大疾病 |
10000元/年/人 |
年保险费 |
300元/人/年 |
3.2.霞浦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3.2.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评审序号6)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a.意外身故保险金(评审序号7)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向其给付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b.意外残疾保险金(评审序号8)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该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2.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评审序号9)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约定计算: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2.3 责任免除(评审序号10)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0)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2)被保险人接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4)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6)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9)对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霞浦县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责任
3.3.1 身故保险责任(评审序号1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3.2 残疾保险责任(评审序号1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3.3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评审序号13)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a.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b.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c.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3.3.4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评审序号14)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4保险保单要实行一人(户)一保单,保单到人(户),宣传到人(户)制度。(评审序号15)
4、如果采购人或上级部门政策发生调整,采购人有权对保费、保险金额及承保对象进行调整,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响应。(评审序号16)
5、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评审序号17)
6、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采购人。(评审序号18)
7、服务承诺要求(评审序号19)
7.1承保人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7.2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
7.3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在合同承保期内未实现承诺的,采购人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违约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7.4各供应商须对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在合同期满3个月内做好结算,综合理赔率(包括赔付支出和共同开展“生育关怀”项目支出)低于70%的差额部分用于县计生协会开展计生家庭帮扶工作(包括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展生育关怀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具体结算和差额资金用于开展计生家庭帮扶工作由县计生协会与成交保险公司另行商定,供应商须对此作单项承诺函,否则为无效响应。
8、其他服务要求(评审序号20)
8.1人员配备
保险公司需组成项目小组,下设:
项目经理:指 定1名,由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按照本次采购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代 理办理一切理赔手续,包含从理赔申请到理赔款送达全过程。
8.2成交人应定期对霞浦县各乡镇(街道)、村(居)计生基层组织进行计生保险条款解释,开展计生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提供培训宣传所需的各类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
8.3成交人应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日期及赔付金额等。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8.4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沟通,制定解决办法。
8.5建立投诉制度、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8.6成交人应在24小时内接受报案并完成查勘服务,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在承诺时效内给付保险金。
8.7成交人应提供上门办理承保及理赔、保费结算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8.8成交人应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和服务内容(理赔流程所需手续、查勘、业务咨询、项目负责人等)印刷成册,发放给投保人,指导其进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
8.9成交人应提供定期的跟踪回访制度,索取客户的反馈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8.10成交人应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
9、付款条件(评审序号21)
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向成交人支付,成交人应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注:计生家庭意外保险:成交人要与各镇(乡、街道)、村(居)配合,收取对应保险费,保险费其中50%由县级财政补助,另外50%由乡镇统筹解决。霞浦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投保人所在单位承担。特殊家庭护理险保险费300元/人/年由成交人向采购人收取。】
10、验收标准(评审序号22)
10.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验收依据。
10.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服务满意率达到 95%及以上。
10.3采购人可以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10.4验收时成交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10.5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11、承办区域(评审序号23)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区域:霞浦县15个乡镇街道;
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承保区域:霞浦县全县。
12、违约责任
12.1成交人应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款对采购单位统一承保,提供诚信、优质服务。(评审序号24)
12.2若成交人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采购人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成交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评审序号25)
★13、为确保新旧保险合同的无缝对接,供应商需对此项进行专项承诺:若本公司成交本项目,无论何时签定保险合同,本项目的承保责任期限为2024年6月1日零时至2025年5月31日二十四时。如在承保责任期限期间(无论保费是否已交付)所发生保险理赔在承保责任期限内的出险案件均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本项承诺函的视为无效响应。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6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要求交付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说明:①、成交人服务完成后,根据需要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情况记录》并要求验收。 ②、采购人根据招标代 理人出具的《成交通知书》进行数量等方面的验收。 ③、服务验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①、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在各乡镇(街道)完成投保进度后15日内,由成交供应商开具合同总金额50%的发票交由采购人,另50%金额的发票交由各乡镇(街道),并由采购人与各乡镇(街道)分别支付相应金额。 ②、霞浦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投保人所在单位承担。成交供应商按要求开出相应保险凭证,在各机关单位完成投保进度后15日内,由投保人所在单位支付相应金额。 特殊家庭护理险保险费300元/人/年由采购人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其他商务要求:
8、报价要求
8.1供应商必须针对本项目中的服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服务要求进行报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税费、保险费、服务费、培训费、招标代 理服务费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8.2本项目所有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不可竞争费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项目投保人数为指标数量,如有变动以实际完成数为准。
8.3、为确保国家政策性项目的服务质量,本项目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供应商电子后台均报预算价1612600元/年,若未按要求报价的则视为无效报价。
9、验收标准
9.1验收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验收依据。
9.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服务满意率达到95%及以上。
9.3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派代表参加。
9.4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违约责任
10.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款对采购单位统一承保,提供诚信、优质服务。
10.2若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采购人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报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供应商必须对采购项目的所有内容及服务进行完整报价响应。拆分报价或不完整响应的将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不得对报价包含的内容做偏离响应,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以签订合同。 3、各供应商应注意,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系统在二次报价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系统会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①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最后报价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的;②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的;③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未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电子签章的;④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⑤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不是唯一报价,且高于最高限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