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 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
朝阳区政府储备成品粮存储和轮换项目(轮储4500吨)。
2. 项目背景
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及相关规定,为做好粮食应急供给保障,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采购人委托承储企业建立区成品粮储备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 商务要求
1.储备地点:承储企业自行选择储备地点,但是储备地点必须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地点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北京市储备成品粮储存管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储备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逐年结算。
3.付款条件:
(一)仓储费用
(1)储存费用。
大米(一级粳米)、面粉(标准粉)的储存费用为XX元/吨/年,4500吨,小计XX万元。待货物入库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首付款XX万元;待本合同到期且乙方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尾款XX万元。
(2)轮换费用
大米(一级粳米)、面粉(标准粉)的轮换费用为XX元/吨/年,4500吨,小计XX万元。待货物入库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首付款XX万元;待本合同到期且乙方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尾款XX万元。
(3)损耗、搬倒及运输费用
区储备成品粮储存期间发生的损耗、搬倒及运输等费用,已包含在储存费用之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应于2023年6月 日前按甲方要求将4500吨区级成品粮从甲方指定地址运输至存放地址。
三、 技术要求
1. 存储和轮换货物的基本要求
货物一:
(1) 产品名称:大米
(2) 数量:3000吨
(3) 包装规格:25 公斤/袋及以下
(4) 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及其他相关质量标准;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要求。
货物二:
(1) 产品名称:面粉
(2) 数量:1500吨
(3) 包装规格:25 公斤/袋及以下
(4) 质量要求:标准粉及以上,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及其他相关质量标准;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要求。
1.1人员要求:
承储企业应配备储备成品粮专管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粮油保管人员。
专管员负责协调储备成品粮储存轮换工作,负责贯彻储备成品粮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本单位所存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轮换情况。
保管人员必须熟知个人保管的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生产时间、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情况。
1.2.承储企业相关要求:
(1)承储企业应当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2)承储企业应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3)承储企业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4)承储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
(5)承储企业应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仓房主体结构牢固,具有通风条件;地面坚固、防潮;仓顶牢固、防雨,隔热性能良好;门窗开启方便,关闭严密,具备有效的防鼠、防雀设施。粮食输送与装卸设备配套科学、合理,运行协调,能保证正常进出库需要,保养维护良好。
(6)承储企业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7)承储企业要确保承储的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8)承储企业要执行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9)承储企业应完善储备成品粮轮换与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防污染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0)承储企业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
1.3.售后服务要求:
(1)承储企业对区储备成品粮入库、存储、出库等环节的数量安全、质量安全负责。承储企业负责区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出入库工作。
(2)承储企业应知悉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储备成品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成品粮储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10〕96号)《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储备成品粮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京粮发〔2022〕27号)等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市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市储备成品粮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3)承储企业应当随区储备成品粮实物同步建立北京市储备成品粮专卡(以下简称“专卡”),按规定在区储备成品粮的每一个货位明显位置悬挂专卡,做到卡实相符、账卡相符,在区储备成品粮储存和轮换过程中,要及时更新专卡。
(4)承储企业应配备区储备成品粮专管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粮油保管人员。专管员负责协调区储备成品粮储存轮换工作,负责贯彻区储备成品粮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管员由承储企业推荐并报采购人备案;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承储企业所存区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轮换情况;保管人员必须熟知个人保管的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生产时间、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情况。
(5)承储企业应建立区储备成品粮保管台账、财务账、统计账, 建立账、卡、物核对制度。每月底对当月的账、卡、物进行统计、盘点、核对,并填写《北京市储备成品粮账卡物核对卡》,设有财务辅助账的要与财务账核对。《北京市储备成品粮账卡物核对卡》经承储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后,由专管员负责保存。
(6)承储企业对储存的区储备成品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粮情检测,包括三温检测、水分检测、湿度检测、虫害检测,具体粮情检测规定参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执行;检测人员应将每次对各项目的检查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在《北京市储备成品粮粮情检测记录卡》上,并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上报主管领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储粮安全。如出现危及储粮安全的重大情况,承储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采购人,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
(7)承储的区储备成品粮要在符合存放要求的仓房内储存,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内储粮货位要规范设置,避免围柱或靠墙码垛;垛身平直、层次清晰、易于清点;货位码放、间隔、通道要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安全。
(8)承储企业应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原则进行滚动轮换。依据生产时间、粮情等因素均衡安排、按期轮换,不得架空轮换。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市内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粮函[2022]54号)中的规定,动态市储备成品粮的轮换次数及保质期为,每两个月为一个轮换周期。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全部轮换一次及以上的,按轮入、轮出各一次标准计算轮换费用;未全部完成一次轮换的,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轮换费用。成品粮储备在库时点不得超过保质期限一半。
(9)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区储备成品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防污染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0)承储企业发现可能影响区储备成品粮质量安全、数量安全等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整改并通知采购人。
(11)采购人需动用本项目下的区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应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拖延。承储企业须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区储备粮出库、入库计划,认真履行相关手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任务。
(12)区储备成品粮在储存期间或出库时,若出现质量降等、超耗、数量短缺情况,承储企业须负责赔偿。
(13)本项目下的区储备粮属于采购人财产,承储企业不得占用、侵占、挪用,不得设定担保等。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成品粮储存地点,不得擅自串换区储备成品粮品种和规格。若因保管需要变更储存地点或串换品种和规格,承储企业应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储存地点变更或品种、规格串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账卡的变更手续。
(14)承储企业须配合采购人开展监督、指导工作,接受粮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15)采购人委托监管单位对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巡回检查,承储企业应接受并配合监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回检查工作。巡回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市储备成品粮的库存情况、质量情况、轮换情况、账卡表填制情况、区储备成品粮在储存、轮换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他问题等。对于监管单位发现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整改。
2. 履约验收及标准
(1)每期轮换结束后,采购人及承储企业进行期中验收。由采购人主要检验成品粮统计账、保管台账、储备成品粮专卡、轮换情况报告等相关内容。
(2)全部轮换周期结束后,采购人及承储企业进行最终验收。由采购人主要检验合同期限内全部成品粮统计账、保管台账、储备成品粮专卡、轮换情况报告等相关内容,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3)若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据此予以处罚的,承储企业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关的费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的相关损失。
(4)验收标准:区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及其他相关质量标准;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要求。
包装规格:25 公斤/袋及以下。
相关仓储服务应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章执行。
4. 其他要求
(1)承储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成品粮储存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
(2)储备粮承储库监控摄像机关键点位布设接入应按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3)储备地点:承储企业自行选择储备地点,但是储备地点必须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地点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北京市储备成品粮储存管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4)承储企业必须提供能够满足储备本项目所要求4500吨成品粮储备地点的相关材料,自有仓库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5)承储企业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向采购人出具相关成品粮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