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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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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290000649030 发布时间:2023-06-29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淳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日常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农房确权登记“一件事”的重要内容。淳安县于2018年、2019年全面开展“淳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工作”后,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建立了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管理数字化建设,调查成果应用于日常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本招标项目内容是指为满足日常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集中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中遗留问题的处理需要,而针对农房进行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建库等工作。

二、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淳安县范围内,农房权利人申请登记的,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量的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单元,由各乡镇统一汇总上报。

三、项目内容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以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现有地籍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结合宅基地审批、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房地合一的测绘成果,生成不动产登记单元,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此次测绘范围为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测绘工作,测绘对象为自愿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宅基地及住房的登记申请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测绘的农户,具体如下:

1、在乡镇自然资源所对申请的不动产权源进行初审后,通知调查单位。调查单位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下载基础数据,制作调查底图。

2、不动产权属调查:对照调查底图与实地状况,按照权属调查要求,调查新设不动产单元(或变更后不动产单元)的界址和权利等信息,确定登记类型。完成宗地草图、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制作和界址确认,并开展关联的地类、地形调查。开展房屋调查,对权属单位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以及有关产籍资料按《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房屋调查表》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3、不动产测量:调查单位以下载的控制基准,实地测量已发生变化的地形、建筑、权属、地类和区划等要素。对不动产单元内部或周边未发生变化的各类要素进行复核或检测。

4、调查成果制作: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整理各农户的房屋现状照片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调查单位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纸质和电子数据成果,进行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成果满足日常不动产登记要求,同时输出调查成果纸质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5、成果数据建库:将编辑整合后的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进行关联,按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进行不动产单元编号,用宗地代码把宗地和不动产单元进行关联,用不动产单元编号把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关联,用业务号实现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的关联,最终形成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关联,历史和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确保满足入库要求,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主要作业依据

1、标准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月修正);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2014);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63号令,2016);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27号);

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8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9号)。

2、地籍、房产测量部分: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2)《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3)《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5)《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6)《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7)《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93月);

8)《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552-2014);

9)《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细则(试行)》。

(10)《淳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工作技术设计书》

3、不动产权籍调查部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4)《宗地代码编码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5)《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24号);

6)《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8)《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9)《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0)《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浙土资办〔2008186号);

11)《浙江省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浙土资发〔20097号);

12)《浙江省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检测规定》。

五、调查工作要求

1、调查单位负责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和规范性成果制作和不动产数据建库。

2、在收到乡镇政府(自然资源所)权籍调查通知后,调查单位必须根据乡镇需求及时开展地籍调查,并提交相应调查测绘成果。

六、质量要求

确保调查质量符合农房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范,提交的调查成果与淳安县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格式要求一致,满足淳安县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系统运行需要,调查成果通过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审核,满足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要求。因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后果时,调查单位应对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调查成果资料具体要求

调查单位在权籍调查结束后,必须提交以下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及不动产建库数据: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基本信息表、界址标示、界址签章、界址说明、调查审核、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宗地图、房产分层分户图、房屋照片。要求提供纸质成果资料及不动产建库数据。

八、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实施人员要求及相关费用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详细说明实施本项目拟采用的团队组织和具体项目组织机构,保证在此工作过程中有足够的人力投入和人员的质量。

(2)中标单位负责响应项目部的组建,包括人员、场地、仪器设备、软件等各项准备工作与业务技术培训的落实。并指定实施情况通报、工作例会、目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制度,明确作业职责。

▲(3)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本项目投入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25人(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其中项目主要技术人员配置不少于15人(技术人员需具有测绘类相关职称证书)以及项目外业测绘调查人员不少于10人,招标方将每月不定期对实际在岗人员进行检查(实际在岗人员必须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人员一致,并列入合同),如2次不满足人员要求,招标方将中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由中标单位支付违约金给招标方(违约金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4)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选派专业人员的住宿、就餐和交通等费用。

(二)服务期限:三年。(7000宗为预估数量,若服务期内提前完成可重新招标。)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合同付款按“宗”进行结算,项目完成后根据具体实施内容及质量,结合中标价格,按全年度完成任务量结算全部工程款。

(2)项目服务标准明细

序号

项目实际测绘

情况类别

结算方式

工作内容

备注

1

新建农房项目

按中标价100%结算(单宗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按中标价60%结算)

按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的入库标准完成登记工作所需的房产、宗地图形测绘,宗地图、分层分户图附件数据,地形地貌矢量数据,出具权籍调查报告(含电子报告),成果数据建库等内容。

经乡镇政府确认,属原测绘单位合同期满后新建且未测绘的农房。

2

遗留项目

(漏测需补测)

按中标价100%结算(单宗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按中标价60%结算)

同上

经乡镇政府确认,原测绘单位未测,或未移交相关测绘资料需重新测绘的。原测绘单位费用,乡镇政府在确认工作量时应相应扣除。

3

遗留项目

(错测需重测)

按中标价100%结算(单宗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按中标价60%结算)

同上

经乡镇政府确认,因原测绘单位测绘数据有重大错误,必须重新测绘的。原测绘单位费用,乡镇政府在确认工作量时应相应扣除。

4

遗留项目

(原测绘数据修改)

 

按中标价40%结算

依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户主姓名、房屋坐落等相应字段的成果数据进行修改,并重新制作相应的宗地图、分层分户图等成果数据。

未登记发证,经乡镇确认原成果数据可用且有相应电子数据,原测绘成果图纸等相关资料仍标注原测绘单位,中标方对图纸精度不承担责任。

5

遗留项目(已进行测绘,宗地图或分户图其中缺一项的)

按中标价的70%结算

中标方按要求进行房产或宗地测绘并出具后续成果及建库工作

经乡镇确认,属原测绘单位漏项,或未移交成果资料原因需补测的,

中标方仅对补测图承担责任。原测绘单位费用,乡镇政府在确认工作量时应相应扣除。

实际结算费用=中标单价*项目实际测绘情况类别结算方式百分比*实际项目数量

所有结算的工作数量及类别,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遗留项目的工作量必须注明对原测绘单位工作量计算作了相应扣除的备注(第4项中非原测绘单位原因的除外)。

(四)服务要求:

(1)本项目成果质量除第4项外,如因质量缺陷而出现任何问题,中标单位应免费维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2)本项目通过验收后须提供合同要求的售后维护服务。

(3)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4)在服务期限内,中标单位应确保服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符合本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当出现问题时,中标人应承诺在1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5小时内到现场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并提出响应防范措施。

五、验收

1、采购人组织对成交人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中标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出具验收报告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采购人根据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意见并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字盖章后生效。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验收产生的费用首次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首次验收不合格,后续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支付。

5、验收内容及资料要求:

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验收指标和标准。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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