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相关声明:以下1-7条款如标段内另有说明的,则按标内要求执行。
1.设备(材料)要求
1.1投标人投标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厂商原装的、全新的,型号、性能及指标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1.2所有设备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本需求书中提出的要求。
1.3设备外观清洁,标记编号以及盘面显示等字体清晰,明确。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准确无误地表明设备之型号、规格、制造厂及生产或出厂日期。
1.4对于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规范中指出与否,投标人都应提供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
1.5所有货物提供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国外生产的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如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等。
1.6所有货物到现场安装使用前,招标人将进行抽样检验或试验。
1.7根据《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使用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低排放要求并已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绿色编码,在进入作业现场前须如实向甲方登记报备绿色编码,未申领绿色编码的柴油动力移动源不得进入作业现场施工。在作业现场发现有未申领绿色编码的柴油动力移动源或者未如实进行绿色编码报备的,认定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数量调整
招标人保留在签约时调整部分方案及定购设备数量和服务的权力,投标人应对系统方案中设备和服务明细报价,按投标单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双方不得拒绝。
如遇本次招标没有涉及的设备或服务时,由中标人提供申请,招标人确认后实施。
3.安装及调试、验收
中标人应派经招标人认可的有经验和能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系统设备安装工作,在设备安装期间应充分了解设备安装进度要求,解决安装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1中标人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
3.2调试所需专用工具设施物料由中标人自备、自费运到现场,完工后自费搬走。
3.3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验收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国家无验收规范标准的按双方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
3.4设备的拆箱、通电、调试等各项工作由中标人负责,但必须在招标人指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在实际实施前必须先经招标人同意方可进行。调试的原始记录须经各方签字后作为验收的文件之一。
3.5所有的招标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制造厂检查和试验合格,以表明其运行性能、安全性能以及设备材料和结构在电气、机械上的完整性。
4.技术培训
4.1中标人须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培训。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
4.2中标人提供的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具备同类设备五年以上的经验。
4.3技术培训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4技术培训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4.4.1原理、构成和功能的描述。
4.4.2常见故障的处理或排除。
4.4.3各系统部件(设备)的检查、调整和维护。
4.4.4对使用者关于设备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
5.售后服务
5.1投标人须提供经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至少3年的质保期(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作出更长时间的质保承诺)。在此期间,投标人应免费处理因质量发生的故障,并进行正常保养。
5.2中标人必须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在绍兴附近有固定的维修服务点,能提供正常的技术、备品备件服务。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6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则无偿提供备机或备用零件供采购人使用。
6. 服务要求
6.1设备包修期内(各标项内已有要求的除外),如出现故障,中标人在接到电话6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6.2 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采购人可以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 项目实施人员费用
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选派专业人员的住宿、就餐和交通等费用。
01标绍兴市人民医院消防维保及红外报警维保服务项目,上限价格:60万元/2年。
一、项目概况
面积 192000平方米、临江院区4500平方米、报警点位9000个、红外报警点位120个、1000只探测器清洗(探测器的数量为暂定,采购人有权根据方案调整)。
二、项目地点:
绍兴市人民医院昌安院区及临江院区
三、维保服务的消防设施范围(投标人在投标前需派人到现场踏看):
1、单位内各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4、防排烟系统;
5、气体灭火系统;
6、防火分隔系统;(防火卷帘,档烟垂壁、防火门)
7、消防通讯及广播系统;
8、消防电梯、自备发电切换等其它消防系统的手动联动试验;
9、红外线报警系统;
10、在维保规定时间内需要进行清洗的烟感、温感(1000只)等设施;
11、消防应急疏散灯及应急照明的维修(零配件由采购人提供)。
四、维保技术标准和规范:
维护维修或改造后,需确保系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条例和规范,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
五、维保内容及要求:
1、以采购人要求为根据,结合中标人投标时制定的“维保方案”内容调整确定。
2、中标人未达到维修服务要求(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修复能力差,登记在案三次及以上;或者修复过程中蒙蔽欺骗采购人,损坏采购人财产),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且不视为采购人违约。
五 双方义务和责任:
1、中标人应提供给采购人整个消防报警、火灾联动等系统工程能正常运行,全部设施均达到良好要求的技术服务,维护质量必须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一旦系统发生故障,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分钟内派人修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修理的,需征得采购人同意。
2、中标人需派遣至少壹名维修技术员在采购人单位长驻工作(1周5个工作日,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如人员没按照要求到位,合同终止。),对采购人消防报警系统进行巡检、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采购人派出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并书面将巡检、维护记录递交给采购人签字,以利于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进行上级专项安全检查。
3、中标人根据维护要求制定方案,定期进行月检,保证采购人设施正常运行(中标人应每年对采购人消防设施进行100%检测,可在12个月内分批完成。)每次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与公安消防部门一致的登记表格给采购人存档。
4、中标人每季度派工程师对采购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消防设施理论及操作)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中标人对培训人员进行理论和操作考核,考核结果交于采购人。
5、 中标人在维保期内,若采购人因设施维保事项通知中标人到现场,中标人两次不按时到达现场处理的,视为违约,每次从维保费中扣除10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若第三次未能按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6、采购人需小范围拆、装、移、改造该系统的某些部位时,中标人负责管线安装和拆除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交采购人(200元以上的材料费由招标人承担,200元以下由中标人承担)。如涉及清单(附件一)的材料费用,根据采购人认可的价格进行结算。未列入商品备件及供选择的配套零部件清单的维修材料,价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医院保卫处按照《绍兴市人民医院医院小额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认定价后,中标方才能维修及更换;价格在50000元以上的,由医院招标办询价后由保卫处、招标办、审计人员共同确定定价后,中标人才能维修或更换(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中标人报告采购人同意后,先维修再询价)。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选择自行采购。
7、在合同期内发现设施损坏,中标人应及时修复,确保消防实施的安全。
8、在发生火灾时,如果消防各系统及内容款项中的设施或线路不能正常工作,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9、按照国家规范,烟温感探头(1000只) 等按照时间要求清洗的内容(根据医院提出的方案,结合招标文件要求),需要及时保养清洗(备品由中标人提供),费用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烟感、温感清洗后须有相关认证的清洗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根据消防主管部门每一年一次的消防报警设施等的年检要求,采购人在消防设施年检期间,由中标人配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共同完成,并保证获得合格检测报告提交采购人,费用由采购人负责。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出来的内容由中标人负责修复。
11、中标人需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合同内容有关的资料及文挡。
12、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13、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标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采购人不负责任。
14、更换的维保材料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四 维保合同期限:
1、消防设施维保合同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中标人未达到维修服务要求,要求整改无果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
2、合同结束后,应将维保范围内的设施以完好可用状态移交院方或院方指定的下期维保单位,如不能达到应维修恢复,否则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合同结束后的交接,如与第三方检测时间同期,交接时以检测结果为准。
五 对中标人的考核(从维保费中扣除)
1、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维修通知后30分钟内未派人修理(特殊情况,未能到达现场,需证得采购人同意),每次扣1000元,二次以上视为违约;小故障24小时,大故障3天(非常用材料采购延误除外)如中标人未能及时修复故障,采购人有权请第三方来维修,费用从中标人维保费用中扣除;
2、设施维修不及时发生一次扣5000元;
3、未按计划检测漏测一项扣10000元;
4、年检不合格扣50000元,并要求整改直至合格;
5、未按要求向中标人提交维保、巡查、检测等工作联系表的每项扣10000元。
6、采购人发生火灾事故,中标人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如确系存在维保责任因素的,或采购人一年内对设备进行抽检三次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中止维保合同。
7、维保期内,采购人消防设备及红外报警主要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五天以上中标人不能修复,严重影响到采购人安全情况时,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8、发生中标人维修施工等原因的媒体或院级以上投诉半年内达到二次,应视作违约,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六 付款方式:
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不得把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或收取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