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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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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170000680890 发布时间:2023-07-17 文档页数:58页 所需下载券:10
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

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协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救援服务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8]27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救助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为及时有效抢救交通事故重伤员等提供资金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采购。

二、技术要求

第一条保险事故是指发生在漳浦县行政辖区内(不含古雷开发区、不含高速公路)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路外事故。

第二条保障对象

(一)我县常住人口

(二)在我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外来人口

第三条保障范围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障对象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不含古雷开发区、不含高速公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路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七级(含)以上伤残或受伤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救济救助。

1)由于肇事逃逸、酒驾、无证驾驶、驾驶证逾期审验等各种原因保险拒赔,且肇事方无赔偿能力的。

2)肇事方只垫付丧葬费或部分救治费,与受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受害方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内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未达50%的。

3)造成死亡或伤残,肇事方经相关部门证明家庭特别困难无赔偿能力确需救助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的,且该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90天未找到肇事方的,保险人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救济救助或先行垫付。

(三)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抢救、治疗费用较大且事故各方无先行垫付能力,可能危及生命、延误治疗致残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需要特殊先行救助或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四)保险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如多次信访、媒体负面报道、影响社会舆情、影响政府形象等)或社会矛盾突出、案件久拖不决的,且受害者未按规定得到相应赔偿的案件。

第四条救济救助责任保险限额

(一)保险对象为漳浦县常住人口

1、因保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限额:

60周岁以下救助赔偿款最高限额40万元/人;

61周岁至70周岁救助赔偿最高限额35万元/人;

71周岁以上救助赔偿最高限额30万元/人;

2、因保险事故发生,医疗费赔偿款按县级(含)以上医院专用票据金额的50%予以救助,但是对于肇事逃逸尚未侦破的案件受害人医疗费应按照县级(含)以上医院专用票据金额的10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20万元/人。

3、保险事故发生,经司法鉴定造成残疾的,按致残比例计算先行救助,最高限额(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35万元/人。

4、保险事故发生,对于肇事逃逸尚未侦破的案件受害人造成伤残的,救助不受伤残等级限制,一律予以救助,最高限额(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35万元/人。

(二)保险对象不属于漳浦县常住人口

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第一项规定相对应的最高限额标准的50%予以救助赔偿。

(三)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保险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抢救、治疗费用较大且事故各方无先行垫付能力,可能危及生命、延误治疗致残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需要特殊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先行垫付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医疗费先行垫付款可以多次申请,但累积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医院已预收的费用总额且不得超过10万元/人。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社会矛盾的案件

符合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经调查确需救济救助的,由被保险人提出救济救助申请,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给予救济救助,最高责任限额(包括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40万元/人,该救济救助款不列入代位求偿项目。

第五条其它相关规定

(一)保险对象因受伤治疗后死亡或致残的,申请救助赔偿最高限额以高的救助标准为准。

(二)保险对象在本事故中应为不负全部责任。但虽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存在突发恶劣天气、道路树叶等物件掉落、道路设施不完善等客观事实,保险人应按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限额标准的30%予以赔偿。

(三)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及保险对象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代偿资料,并配合保险人为行使代位求偿包括出庭作证等各项合法活动。

(四)精神损失费不列入先行救助赔偿保险范围。

(五)受害人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产生争议的,以其户籍信息体现的赔偿标准计算;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

(六)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申请的救助救济及先行救助赔偿款总额(含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救助的费用、肇事方已救助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的应得赔偿总额。

(七)保险人获取代位求偿款后,扣除已付救济救助款后,其余赔偿款应在七日内归还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救济救助款计入责任保险款总限额,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财务管理部门报备。

(八)责任保险总限额不够时,救济救助或先行救助受理先后顺序为:首先为交通肇事逃逸无法找到肇事方的,且受害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需救济的,其次是造成人员死亡的,再次是受害人致残的,最后是其他医疗费用救济救助。

(九)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在获得救济救助赔偿款后,又通过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形式获得赔偿款,救济救助款和获得赔偿款累计超过国家赔偿标准的,超过部分应归还保险人。

(十)保险人应将每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含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归还的救济救助或救助款情况、代位求偿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报备。

第六条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垫付)申请表》、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偿还超过赔偿总额的救济救助款告知书、承诺书,并提交受害人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疾病证明书、受害人身份证明及受害人家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并按审批程序(经办民警→办案单位负责人→交警大队长→保险公司负责人)提交审批。保险人应指定人员协助申请人填写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赔偿救济救助的,办案民警应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形成《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的报告》,报告须写明受害人详细户籍信息、损害损失情况(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赡养和抚养人身份信息、共同赡养和抚养人情况等)、肇事方救助费用情况、是否达成民事赔偿与谅解情况、受害人家庭经济情况、建议救济救助金额。并连同该案事故认定书提交审核审批。经批准后,救济救助赔偿款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转入申请人指定账号。

(三)对申请医疗费垫付的,经办民警经审核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或预收款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疾病证明书、受害人身份证明及受害人家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后,报经交警大队长同意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通知书》,连同上述材料转递给保险人,保险人应在两日内核实后将垫付款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赔偿总限额、保险期限

1、保险费:按照全县常住人口数707294(漳浦县统计局2019年漳浦县常住人口统计数字)计算,保险费预算为70万元一年。

2、保险赔偿总限额:每起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

3、保险期限:两年。(注:本次招标合同签订期限为两年,服务费按中标价一年一付)。

4、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方等政策原因造成本项目保险责任空档期间(20235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承担在此空档期间相应的保险责任(相应的保险责任即本项目技术要求的第三条、第四条保险责任条款)。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和未经事宜,由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保密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方不得将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人员,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1)提供给为执行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书面同意。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3

交货条件

以合同签订为准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按合同金额一次性支付一年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4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其他商务要求:

(一)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2.1签定合同后,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2.2中标人逾期提交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2.3中标人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中标人应双倍返还采购人支付的定金;

2.4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2.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2.6中标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中标人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5、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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