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后附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技术服务要求”中凡标注“▲”的参数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的,投标文件即作投标无效处理。
3.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6.本项目采购需求表中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或承诺书,请在《商务条款偏离表》或《服务需求、技术需求偏离表》中应答时,注明相关文件材料或承诺书放置的页码。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其服务或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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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单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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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 |
序号 |
采购货物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技术服务要求 |
分项合计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其他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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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符合性审查服务 |
项 |
1 |
▲一、背景及适用范围 (一)目前,各项市级“十四五”规划已基本印发实施,《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结合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40余个专项规划中,大部分主要内容已基本完成,后续将根据批复后的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 根据《全区“三区三线”划定和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纪要》(桂政阅〔2022﹞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统筹协调好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开展专项规划成果符合性审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2.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划项目。 ▲二、相关依据 (一)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19]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7.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58号); 9.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二)规程规范 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3.《自然灾害分类与代码》(GB/T 28921-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 6.《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 1057-2020); 7.《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NY/T 1579-2017); 8.《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9.《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22); 10.《自然灾害风险分级方法》(YJ/T 15-2012); 11.《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 39972-2021);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汇交要求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1541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要点(试行)》; 14.《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9月); 15.《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2021年3月); 16.《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2021年3月); 17.《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参考样图集》(2021年3月); 18.《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编制要点(试行)》(桂自然资办〔2021〕437号); 19.《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2019年5月); 20.《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编制细则(试行)》(桂自然资办〔2021〕452号); 21.其他相关规程规范。 (三)南宁市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 ▲三、服务内容 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参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39972-2021、《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试行)》(拟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符合性审查及数据发布工作。 (一)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符合性审查 1.编制合法性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审查专项规划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制定的单项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标准、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的强条规定。 2.成果文件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查:审查法定文件、技术文件、编制文件是否完整,设计资质、签名及盖章是否完备,格式是否规范。 3.成果内容核心审查要点: (1)规划编制任务的审查。 (2)相关规划内容的审查: 1)审查专项规划现状分析、战略发展目标、空间管控要求和规划分区、现状数据、核心指标体系、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性、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 2)控制线的审查。专项规划成果的功能分区、空间结构及布局等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及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是否与“双评价”成果、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水源保护地、城市“五线”等强制性条款相符,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设施配套及用途管制总体统筹、相互协调、空间诉求等主要内容与详细规划衔接。 3)协调性审查。是否与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相协调;是否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是否满足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要求,以及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等。 4)分期建设计划的审查。审查专项规划提出的分年度建设实施目标和行动计划,及近远期发展目标满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及“十四五”规划实施要求;专项规划提出的近期重点建设内容、规划实施时序、近期项目策划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项目是否可落地。 5)专项规划成果的底图数据、坐标系、高程基准等技术形式、成果内容是否符合《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试行)》的编制、审查标准等要求。 (3)专项规划数据库规范性审查: 1)数字化成果文件组织结构、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专项规划数据库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是否符合数据库空间要素组织管理、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要求。 3)数据图层属性结构:空间数据是否完整,空间要素属性是否满足标准成果要求,图形数据、表格数据、规划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试行)》的入库、审查标准等。 4.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召开对接会、专家评审会的,需审查会议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 5.形成审查意见及结果。 (二)专项规划成果入库发布 衔接南宁市“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1.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专项规划成果进行入库,包括但不限于: (1)对成果数据样式、符号、比例尺进行研究配置; (2)对成果数据分级切片; (3)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成果发布到系统平台等。 2.对已批复或阶段性结题的、依据《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标准要求提交成果及数据库的专项规划项目,仅提供专项规划数据入库发布服务。 ▲四、提交成果 提交南宁市专项规划符合性审查报告等技术服务成果(电子版1份,纸质材料2份,A4竖版)。 |
63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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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二、成果交付时间:接到采购人的专项规划项目符合性审查委托后,按以下要求分两个阶段开展工作: 1.第一阶段(一审): 收到单个专项规划项目成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符合性审查,出具专项规划一审审查报告。 2.第二阶段(二审): (1)收到依据一审审查报告修改完善的单个专项规划项目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符合性审查,出具专项规划二审审查报告。 (2)单个专项规划原则自中期成果起开展第一阶段符合性审查,上报批复前进行第二阶段审查。(注: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工作后延的,具体工作进度由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三、交付地点: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四、技术服务质量保障期限: 1.质量保证期:1年(自提交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在质保期内,当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发生改变或成果出现质量问题时,中标供应商须免费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3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 五、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南宁市的相关规范及规定。 ▲六、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的价格(含服务人员的投入费用、材料费:包含汇报材料及成果打印费用等等);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项目验收的费用或专家评审费; (4)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用。 2.本项目报价包含完成上述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如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额外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报价要求: 单个专项规划项目符合性审查费计算公式: 单个专项规划项目符合性审查费=(规划技术审查费+成果入库发布费)×折扣系数,其中规划技术审查费=规划项目编制费×1.5%,1.5%为审查费取费标准,成果入库发布费为0.3万元。如属于已批复的专项规划项目,仅提供数据入库发布服务的,规划技术审查费为0。单个专项规划项目符合性审查费上限价为10万元,结算金额>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请投标人按自身情况、承受能力及市场行情,按照单个专项规划项目符合性审查费的计算公式进行折扣系数报价(系数范围0%-100%),中标供应商的折扣系数报价即为中标折扣系数。 ▲七、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性审查服务成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按实际工作量每半年结算一次合同款。结算金额为每半年内各专项规划符合性审查费用之和,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八、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规划类专业(以其“职称证书”载明专业为准)高级工程师职称,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实施人员职称证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1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2.投入本项目其他实施人员要求:须是中标供应商在职在岗员工,须具备规划类或土地管理类相关专业(以其“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载明专业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1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3.项目实施期间,采购人将现场核实实施人员身份,若发现与投标及报备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停止其服务并要求更换实施人员,若出现上诉问题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申请终止服务合同。 4.中标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地点的请提供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没有的须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定常驻办公服务点,请提供单独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九、保密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严格遵守采购人保密制度要求,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对本项目所有项目信息以及接触到数据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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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进口产品说明 □本表的第 项服务所涉及的货物已按规定办妥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手续,投标产品可选用进口产品;但如选用进口产品时必须为全套原装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同时投标人必须负责办理进口产品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其他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R本分标服务所涉及的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如有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作无效标处理。 二、投标要求 1.投标人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采购要求之外的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2.投标人结合本项目服务需求及要求于投标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组织服务方案。 3.如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相关材料) 4.投标人需投入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实施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人员名单。 5.本项目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如与项目需求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项目需求表、中标供应商响应条款为准。 三、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3.合同延续年限、条件和方式:服务期满后,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中标(成交)供应商上一年的服务质量情况,考虑是否按本项目合同续签一年服务(最多续签两年服务),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