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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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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310000700669 发布时间:2023-07-31 文档页数:105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附件1),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需求一览表

标段

/分标

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

序号

采购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服务参数

预算单价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

1

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

1

一、必要性及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提出,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性以及规划成果入库的严肃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58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工作机制。

在南宁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的新形势下,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立足服务于全域全要素规划管控、强调规划传导与精准衔接、体现部门协作与综合平衡等总目标,聚焦传导性、空间性、协调性,需要编制《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明确专项规划的层次、类型和编制方式,以有效统筹专项规划领域的空间需求,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统一管理,充分保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有效衔接。

适用范围:本导则和数据库标准主要适用于南宁市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衔接工作。

▲二、规范及依据

(一)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19]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

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6号);

8.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度规范(试行)》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1号);

10.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文);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号)。

12.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58号)

13.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二)规程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

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3.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

4.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 《自然灾害分类与代码》(GB/T 28921-2012);

6. 《自然灾害风险分级方法》(MZ/T 031-2012);

7. 《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

8. 《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NY/T 1579-2017);

9.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10.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 1057-2020);

11.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 39972-2021);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汇交要求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1541号);

13.《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编制要点(试行)》(桂自然资办〔2021〕437号);

14.《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编制细则(试行)》(桂自然资办〔2021〕452号);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要点(试行)》;

16.《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2019年5月);

17.《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9月);

18.《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2021年3月);

19.《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2021年3月);

20.《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参考样图集》(2021年3月);

21.其他相关规程规范。

三、服务内容

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39972-2021和南宁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数据发布有关技术要求,制定南宁市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和数据库标准,明确审查标准和核对方式。

(一)通用导则内容:

1.提出通用导则的适用范围、规划理念与定位、专项规划编制依据、原则等内容,明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部门。

2.提出专项规划编制通用要求:包含专项规划使用的底图数据、编制采用的坐标系、高程基准等;确定专项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用地指标、数据成果等技术标准;统一专项规划编制年限及数字化成果应用平台。

3.结合自然资源部门管理需求,研究确定专项规划层次及分类;提出各类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背景、规划战略发展目标、现状数据分析、控制线管控要求、空间结构、开发边界、空间布局、发展规模和空间利用等管控的要求、原则等。

4.规范专项规划的主要成果形式及内容等要求(包括相关附表内容、附图编制参考配色及符号)。

5.明确专项规划编制的分期建设计划及近期重点建设内容、规划实施时序、近期项目策划等内容。

(二)数据库标准内容:

1.规范南宁市专项规划数字化成果提交要求,对规划成果文件组织结构、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进行规范。

2.重点针对项目类型、性质、规模、空间管控要求等,对专项规划数据库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进行限定,确定专项规划数据库空间要素组织管理、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等内容。

3.确定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内容及质检方法,对数据库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空间数据基本检查、空间属性标准检查、符合性检查、空间图形数据检查、表格数据检查、规划内容检查,并提出质量评价方法。

(三)审查标准内容

1.编制合法性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审查专项规划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制定的单项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标准、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的强条规定。

2.成果文件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查:审查法定文件、技术文件、编制文件是否完整,设计资质、签名及盖章是否完备,格式是否规范。

3.成果内容核心审查要点:

(1)规划编制任务的审查。审查专项规划成果是否达到委托编制时,组织编制部门制定的编制任务书要求。

(2)相关规划内容的审查:

1)审查专项规划现状分析是否包含以下内容:规划编制背景分析,对南宁市(或对应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所处地域的城市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解读,如属专项规划修编的,还需对上一版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现状综合要素进行调研分析与综合评价;

2)审查专项规划制定的战略发展目标、空间管控要求和规划分区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空间结构、开发边界、设施布局、发展规模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条款是否合理合规,其主要规划设计内容是否明确体现对上位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响应、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

3)现状数据的审查。结合三调数据、已编制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空间布局涉及地块的权属信息,审查专项规划成果空间布局是否存在用地性质冲突、土地使用交叉重叠、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问题。

4)控制线的审查。专项规划成果的功能分区、空间结构及布局等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及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是否与“双评价”成果、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水源保护地、城市“五线”等强制性条款相符,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设施配套及用途管制总体统筹、相互协调、空间诉求等主要内容与详细规划衔接。

5)核心指标体系的审查。专项规划制定的核心指标体系及强制性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强度、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6)专项规划成果形式及内容是否符合《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及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

7)专项规划成果使用的底图数据、编制采用的坐标系、高程基准;专项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用地指标、数据成果等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专项规划编制年限及数字化成果应用平台是否统一。

8)协调性审查。审查是否与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相协调;是否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是否满足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要求,以及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等。

9)分期建设计划的审查。审查专项规划提出的分年度建设实施目标和行动计划,及近远期发展目标满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及“十四五”规划实施要求;专项规划提出的近期重点建设内容、规划实施时序、近期项目策划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项目是否可落地。

(3)专项规划数据库规范性审查:

1)数字化成果文件组织结构、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专项规划数据库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是否符合数据库空间要素组织管理、空间要素属性数据结构要求。

3)数据图层属性结构:空间数据是否完整,空间要素属性是否满足标准成果要求,图形数据、表格数据、规划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标准要求等。

4.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召开对接会、专家评审会的,需审查会议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

(四)审查核对方式

提出专项规划编制项目核心要点和数据库的审查核对方式。

▲四、提交成果

(一)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电子版2套(A4竖版,doc格式文件),纸质版15套(A4竖版);

(二)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数据库标准:电子版2套(A4竖版,doc格式文件),纸质版15套(A4竖版);

(三)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审查标准:电子版2套(A4竖版,doc格式文件),纸质版15套(A4竖版);

(四)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数据库和审查标准编制说明:电子版2套(A4竖版,doc格式文件);

文件的编制和装订应利于建设单位归档保存及保养。

本项目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许可,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中的内容。

6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南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通用导则、数据库标准和审查标准所有成果,市自然资源局召开验收会结题。(注: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工作后延的,具体工作进度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 1 年(自提交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质保期内,当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发生改变或成果出现质量问题时,中标供应商须免费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3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

五、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项目验收的费用或者专家评审费;

(4)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用。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中标供应商提交最终成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支付80%合同款;中标供应商提交项目所有成果资料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采购人支付剩余合同款。

▲3、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规划类专业(以其 “职称证书”载明专业为准)高级工程师职称,供应商响应时提供实施人员职称证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2)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要求: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在职在岗员工,参与投标时须提供人员名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3)项目实施期间,采购人将现场核实实施人员身份,若发现与投标及报备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停止其服务并要求更换实施人员,若出现上诉问题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申请终止服务合同。

▲4、保密要求:中标供应商须严格遵守采购人保密制度要求,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对本项目所有项目信息以及接触到数据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

5、本项目投标时请提供项目组织服务方案,投标人如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相关材料)

6、本项目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如与项目需求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项目需求表、中标供应商响应条款为准。

其他说明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它未列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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