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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障车辆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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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070000709800 发布时间:2023-08-07 文档页数:96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障车辆租赁服务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附件1),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 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服务需求一览表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和技术要求

分项预算合价(万元)

1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障车辆租赁服务

1项

▲1、清障服务内容含:根据支队的指令完成以下工作(1)交通事故处理中拖曳事故车辆;(2)交通警卫任务中拖曳妨碍任务的车辆;(3)抢险救灾中拖曳需要救助或妨碍抢险救灾的车辆;(4)交通秩序管理中拖曳违法停车的车辆;(5)交通管理执法中拖拽查扣车辆;(6)市区主干道及交通拥堵、易发事故路段定点备勤,以便快速拖移事故、抛锚车辆。

2、提供清障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3、2023年7月1日至本次采购合同签订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清障服务(为上一年的延续服务)由原服务企业提供,已产生的清障服务费用(按南宁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计算),由中标单位从本项目合同金额中支付给原服务企业。

4、需提供清障车辆不少于39辆,其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以行驶证车辆类型为准)不少于3辆,地库清障车不少于2辆,平板型清障车不少于5辆。

5、每辆清障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驾驶作业人员、施救工具,安装定位装置系统(能提供4G或5G图像传输设备接入交警支队指挥平台),按规定购买车辆保险。

6、服务企业自行负责清障车辆的保管、维修、保养、清洁工作,以及车辆所需油料,保证各清障车辆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和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随时能按交警支队的指令出车执行清障工作。

7、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应当制定有严格的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交警支队备案,作业人员出车作业时须统一着装,仪容端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听从指挥,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8、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应将所提供清障车辆及其配备的工作人员的信息报交警支队备案,如需变更应在24小时内重新报备。

9、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应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承担清障、施救作业中发生意外或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清障、施救对象损坏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否则将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后果。

▲10、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应按交警支队要求开展清障工作,公司要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车辆、随车工具,接到交警支队的出车指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安排相应的清障车辆(包括可能使用到的吊车等作业车辆)出发,尽快赶往指定地点开展工作,并做好出勤登记。

▲11、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服从交警支队关于道路清障工作的其它管理要求。

▲12、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要按照交警支队统一安排,提供相应充足的清障车辆参加每日早晚高峰定点备勤和作业,参加警卫任务备勤和作业,参加交通秩序整治备勤和作业。

13、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应落实24小时清障人工作人员值班和一名负责人值班,公司根据需要,装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加强检修和维护保养。

14、在施救中使用到的辅助设备、施救吊车、货物清运及洒落物清理等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包含在本项目采购金额内,由提供清障服务的公司按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收取。

1404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三、服务地点:南宁市区(不含所辖武鸣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宾阳县、横州市)。

四、售后服务要求:

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1小时内,公司负责人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协助采购人处理。

五、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其他(如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更新升级等费用)。

2、付款方式:本项目预付款不低于30%。供应商所提交的服务经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后,余款按每三个月支付合同款。付款前,供应商应先行提供发票。

3、合同续签: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以根据中标单位上一年度服务质量情况,考虑是否按本项目合同续签一年服务(最多续签两年服务),中标单位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拒绝。

六、验收标准:把交警部门需要拖移的车辆无损害的拖移到指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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