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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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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8270000102382 发布时间:2020-08-27 文档页数:49页 所需下载券:10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项目

项目需求

为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我省部分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省级监督抽查,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及对象

2020 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和获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两大类进行。抽查品种和对象为:

(一)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在重大节日前夕,对例行监测问题较多、风险评估中隐患较大的即将上市销售的地产农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品种为蔬菜、猪肉(肝)、禽蛋和水产品。监督抽查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定点屠宰场,重点抽查 2019 年度例行监测禁限用药物检出样品、不合格样品的生产基地(企业)。

(二)获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抽查产品为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抽查对象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二、监督抽查时间及数量

(一)重点时段、重点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分别在 2020 年国庆节和 2021 年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开展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全年共抽检样品 285个。具体为种植业115个,畜牧业86 个,水产品 84个。

(二)获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2020 年内抽检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 68 个。具体为绿色食品、有机农60个,无公害农产品8个。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标准。种植业样品抽样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和《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执行;猪肝、猪肉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执行;猪肉(肝)、禽蛋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执行;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执行。抽样程序须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

(二)样品预处理。所抽样品按照不同检测参数需一式 3 份(检测样、备份样、复检样)预处理,并分别进行封存,受检单位和抽样单位均应在封条上签字并盖章。其中检测样和备份样交由承检单位进行检测,复检样在抽样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至省农、畜、水产品质检中心保存,不得留存于受检单位,省中心将从中抽取 5%的样品进行检测,开展质量控制。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详细登记被检单位、样品来源(检疫证号、出证单位)信息。

四、检测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

(一)重点时段专项监督抽查

蔬菜: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对硫磷、克百威、氧乐果、甲拌磷、涕灭威、毒死蜱、三唑磷、水胺硫磷、乐果、乙酰甲胺磷、腐霉利、甲基异柳磷、氟虫腈、多菌灵、啶虫脒、阿维菌素、吡虫啉、烯酰吗啉、灭蝇胺、嘧霉胺。猪肉(肝):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磺胺醋酰、磺胺甲噻二唑、磺胺噻唑、磺胺-6-甲氧嘧啶、磺胺吡啶、磺胺甲氧哒嗪、磺胺二甲嘧啶、磺胺苯吡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禽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 AHD)。

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 AHD)、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蟹类、沼虾类不做 SEM。

种植业产品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按照 GB 2763 执行,检测结果有一项超过 GB 2763 标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GB 2763 中无对应标准的,不做判定)。

畜牧业产品检测方法必须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且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水产品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见附件 1-3。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3。

(二)获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

绿色食品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按《2020 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4。

有机农产品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按《有机农产品检测项目目录》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1-5。

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参数和判定标准参照重点时段监督抽查相关要求执行。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再按国标进行判定是否合格。

五、检测结果确认及报送

(一)承检机构在获得样品后,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同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由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两份复检样同时进行复检。检测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被抽查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二)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所承担的抽检结果汇总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不合格产品结果报送须附该不合格样品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原件2份。由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将不合格样品信息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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