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威海市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及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技术支撑项目
二、采购要求:
(一)项目背景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对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予以处罚,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在生态环境部起草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及信息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2022年4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改委发布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分级建立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审核动态管理台账”。随后省生态环境厅陆续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可作为替代源“两高”行业摸底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2〕66号)和《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两高”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管理和替代方案审核提出新要求。
我市重点控排企业共有22家,碳排放数据管理工作任务重;“两高”行业企业多,共221家。
由于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和“两高”行业碳排放指标管理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近年新增工作,其专业性较强。我市技术力量较弱,且没有相应工作基础,仅靠现有力量无法满足工作要求。为提高碳排放管理水平,促进碳排放管理的精确化和科学化,设立“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及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技术支撑项目。
(二)项目实施目标
针对2023年以及“十四五”时期全国碳市场的相关要求以及全省“两高”项目减量替代的要求,项目主要有2个目标。
一是规范全市进入碳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形成规范的数据质量管理计划,按期报送碳排放存证信息数据。指导全市拟纳入碳市场的钢铁、水泥等行业提前做好碳排放的数据管理。
二是按照全省“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指标动态更新体系,确保新建项目符合减量替代要求。
(三)具体工作内容
1.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
(1)重点控排企业信息化存证技术支撑
a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技术支撑。对地市每月电力行业企业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信息原始台账记录等信息化存证审核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b现场核实。协助地市对信息化存证数据存在疑意的,赴现场开展碳排放数据及支撑材料核实。
c年度排放报告。协助地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年度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报送,对地市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工作给予指导。
(2)碳核查相关工作
a碳核查。对省厅及碳核查机构发现问题,给予整改技术支撑。
b开展帮扶检查。协助地市对碳排放数据质量明显异常的企业开展数据质量帮扶检查。
(3)配额清缴
根据国家配额分配确定的配额核算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协助地市督促企业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配额清缴工作。
(4)政策宣贯及培训
每年组织召开4次业务培训会,切实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宣贯、解读和辅导,邀请行业专家、碳交易机构等,对生态环境系统、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碳排放数据管理能力。
2.“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统计核算相关工作
a“两高”行业碳排放摸底调查
(1)摸底调查。协助地市对符合“两高”行业减量替代要求的项目进行摸底,包括省内“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因企业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替代化石能源等途径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建立“两高”行业替代源项目清单。
(2)“两高”替代源排放量核算。根据摸底调查清单,按照现行碳排放量核算方法,逐一核算替代源的碳排放量。
(3)开展现场核实。对于摸底调查核算异常的,开展现场复核,核实替代源碳排放量。
b替代源指标管理
(1)建立管理台账。协助地市制定碳排放指标管理制度,建立市级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全市台账统一管理、同步管理。
(2)动态管理台账。每季度对管理台账进行动态更新,补充新增替代源,核减已使用替代源,协助地市按要求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c减量替代方案审核技术支撑
给予地市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审核技术指导,并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进行审核。
d业务培训
开展专业培训,提升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碳排放减量替代管理能力。
(四)违约责任
成交单位逾期完成服务的,每逾期1天,向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0.3%,达到或超过0.3%时,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成交单位提供的成果应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可通过采用组织专论证的形式进行验收并提出整改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成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间的各种费用全部由成交单位承担。
三、其它说明:
1、服务期间,成交单位拟派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采购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相应责任由成交单位承担。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法律纠纷等,由成交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及办理相关事项。
2、服务期间,成交单位应严格遵守采购人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相关规定,爱护采购人财产。
3、成交单位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对采购人、相关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成交单位对其拟派本项目服务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4、成交单位需承担上述所列明的服务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税金、利润等),并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5、本项目不允许成交单位分包履行合同。
6、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
四、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威海市范围内)。
五、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分三次向成交单位支付。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二次付款:2023年11月30日前,经采购人阶段性验收合格,并出具“阶段性验收合格”的《验收书》核对无误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第三次付款:成交单位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出具成果文件后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由采购人组织进行验收,采购人出具标明“验收合格”的《验收书》核对无误后将剩余合同款支付给成交单位。
采购人在收到成交单位提供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未能通过验收的,采购人不予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还。
七、上限价格:人民币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