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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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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9060000751181 发布时间:2023-09-06 文档页数:80页 所需下载券:10
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工作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正偏离响应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正偏离。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预算:陆拾壹万元整(¥610000.00)

序号

 

标的名称

数 量 及

单位

所属

行业

 

技术要求

1

金秀瑶族

自治县生

态产品基

础信息调

查工作

1 项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一、项目概况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 作方案》(桂自然资发〔2021〕67 号),明确金秀瑶族自治县需于 2021-2023 年期间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取得高质量成效,委托开展 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技术服 务,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含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 数据库等 3 方面,工作要求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二、技术要求

1.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2)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21〕21 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产品价 值实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发〔2021〕67 号)。

(4)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1〕76 号)

2. 项目期限

项目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3. 工作内容

根据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工作要求,项目工作内容包含以下 3 方面:(1)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收集基础资料,研究生态产品的分类,调查金秀县域生态产品种类,建立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目录清单。(2)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一确权等基础上,开展土地、矿产、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供给的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集成统计年鉴、统计年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调查生态产品的数量、权属、空间分布等信息,编写《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成果报告》。(3)建成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三调”为基础,统一底图、底数,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集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供给服务数据集、调节服务数据集、文化服务数据集等,建成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数据库。

4. 工作成果

《金秀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目录清单》、《金秀 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成果报告》、金秀 瑶族自治县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服务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政策和现行技术规范、规 程要求,并对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数据严格保密。

一、商务要求

服务成果交付时间

 

和地点

1. 服务成果交付时间: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2. 交付(实施)的地点:金秀瑶族自治县采购单位内。

合同签订时间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付款条件

(1)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预付款。

(2) 成交供应商提交初步成果并经采购人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3) 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或相关部门验收,且评审通过或验收合格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即合同价款的 40%。

(4) 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

 

 

 

报价要求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本次采购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有服务内容、资料收集、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员、劳 务、技术服务、车辆、交通、差旅、办公设备、会议、印刷、专家评审、  采购代理服务、验收等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合同金额以外的费用。

 

 

 

 

 

 

知识产权及其他

1.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  交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 保密要求:成交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本项目所有项目信息以及  接触到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

3. 供应商不得转让或转包项目。

4. 在服务过程中,若由于成交人自身技术不足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数  据丢失、采购人设备损坏等,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售后服务

(1) 质量保证期一年(自提交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 处理问题响应时间:质量保质期内,成交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处理问 题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管理体系要求

如有,请于响应文件中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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