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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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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10200000808256 发布时间:2023-10-20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需要满足的要求

目标: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 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通知(冀环办发[2023]3 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 年廊坊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廊环办字[2023]6 号)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修订补充<2023 年廊坊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278)文件要求,主要承担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由于安次区分局没有任何监测能力,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 特此采购招标申请。

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和冀财采[2016]28 号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未有不良记录的;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3、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

4、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具有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噪声等资质和能力(以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为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 其他标准、规范

执行国家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满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 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通知(冀环办发[2023]3 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 年廊坊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廊环办字[2023]6 号)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修订补充<2023 年廊坊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的通知》(﹝2023﹞-278)文件要求以及上级对监测工作开展的其他要求,开展安次区分局监测能力范围之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三、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采购数量:1 家单位。

2.采购付款方式:根据服务项目委托单、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 每季度付款一次。

3.实施地点:安次区辖区内。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检测机构所有监测工作依据有关环境管理体系法规及标准方法进行,建立和实施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管理  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真实有效。

2、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业务,包括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方法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废液的回收核查;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实验室的管理和程序的应用性;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验室作业指导书;仪器的选型及仪器的期间核查记录;仪器的安装及维护记录;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及出入库记录; 化学试剂的出入库记录;抽查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等问题。

3、出现不符合项及失真数据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对其公司的监测报告不予认可。

4、监测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方法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应依照监测计划及时、真实、准确的向甲方提供检测结果,及时响应甲方的审查要求,接受甲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对委托乙方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包括化工、监测、分析等专业)职称证书;

6、依据具体项目要求现场检测 1-2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 7 个工作日)、数据整理及出具报告自现场检测结束后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分局在对其监测活动时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存在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检查结果通报资质认定部门。

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第三方监测公司提供服务项目委托单和监测报告,由甲方组织项目委托负责人和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审核。

六、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 54 万元,最高限价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冀环站﹝2014﹞61 号) 文件中规定各项收费标准的 100%。

2、报价规则:投标人根据《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冀环站﹝2014﹞61 号),结合项目要求,填报虚拟报价, 以折扣形式体现。合同约定服务费(报价)=按《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费用*折扣。(“折扣”按百分比形式表示,如:按《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费用为 10 万元,“折扣”为 90%),合同约定服务费(报价)为 10 万元*90%=9 万元)

3、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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