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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2024年“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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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3120001085278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港南区2024年“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第三章 服务需求(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竞标响应,还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服务内容

1

港南区2024年“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

1

一、 项目概况

根据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4〕3号)和《广西残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2号)、《2024年贵港市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贵残联〔2024〕号)精神,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的压力和困难,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全区421名有托养服务需求的16周岁以上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进行托养服务。

二、托养对象

(一)港南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6周岁以上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等同。

(二)符合托养对象条件的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以老养残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的选取应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残疾人优先安排。

三、申请、审批及公示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二)村(居)委会 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残疾人进行托养服务调查,填写《“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调查表》,并根据调查结果在《“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中填写托养服务意见,提交乡镇(街道)残联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审核通过后,由村(居)委会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村(居)委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纳入年度托养服务对象。

四、托养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服务内容应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实际选取,可以选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五、托养服务形式

(一)寄宿制托养服务,即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即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三)居家托养服务,即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四)托养服务由区级残联购买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

六、托养服务时间

(一)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以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为准。服务时间不少于5个月。

(二)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服务时间不少于5个月(含5个月),每月服务1至3次,全年服务不少于1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两人以上同时开展服务的不少于1小时。

(三)采购人应与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时间。

七、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要求

(一)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等有关要求。

(二)机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有爱心和责任心,志愿为残疾人服务。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以便于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具体包括从事残疾人居家托养的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或心理咨询、疏导的专业人员;专业医务人员或康复技术人员、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心理咨询师。特别是开展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时要有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心理咨询师的指导或参与服务。

(三)机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照护他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和相应的服务技能。

2.具有一定的爱心和责任心。

3.无暴力倾向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八、工作要求

(一)“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资料应有残疾人证复印件、托养服务申请表、托养服务调查表、托养服务协议、开展服务情况记录表、服务照片及其他材料等。

(二)区残联档案资料应有: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对象名册、项目执行报告、资金转帐支付凭证、服务对象名单公示照片、监督检查有关材料、一人一档及其他材料等。

(三)项目应在2024年3月底前完成对象的筛选,6月底前开展服务进度达到50%,9月底前开展服务进度达到100%,9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

(四)档案材料应按项目实施步骤及时收集整理,所有材料整理应于9月30日前完成。

(五)“阳光家园计划”服务对象审定后,采购人应及时将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托养服务系统和广西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管理平台。

附件:

1.2024年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任务分配表

2.2024年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3.2024年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调查表

4.2024年XX村 “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服务对象名单公示

5.2024年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名册

6.2024年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协议

7.2024年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服务情况记录表

8.2024年港南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执行报告

商务条款▲

一、签订合同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日内。

二、项目完成时间: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托养服务;且服务时间不少于5个月(含5个月),每月服务1至3次,全年服务不少于1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两人以上同时开展服务的不少于1小时。

三、项目实施地点:贵港市港南区采购人指定服务地点。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成交供应商完成一定服务进度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3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分阶段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付款比例或延长结算时间付款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全部服务内容完成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所有合同款,每次付款前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完善相关报支手续,提交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支付服务款。

五、报价要求:竞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包含竞标服务、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

六、验收标准:

1.定期开展绩效评估。采购人依据《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每两月一次对成交供应商开展绩效评估,评估方式采取随机入户调查或电话抽查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评价、机构服务规范和管理等。评估后将发现问题反馈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停止支付补助资金,终止合同。

2.项目总体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核查验收采取入户走访调查、查阅档案资料的形式,主要核查服务的质量、满意度、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和整理归档的规范性。

其他要求:供应商在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方案以供评标,技术服务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理解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规章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及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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