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为贯彻民政部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工站站点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21〕35号)、《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社〔2021〕159号)和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社会救助有关问题的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涵江区实际,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现就涵江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推进涵江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社会救助帮扶中心)及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方式充实基层民政服务力量,围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民政重点工作开展专业服务,全面提升民政为民服务水平。
(二)、组织构架
构建区级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及乡镇(街道)社工站(社会救助帮扶中心)、村级社会工作服务室“三级网络”。
1.区级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依托民政局现有办公场所,承接机构提供必要设备,设置格式为“涵江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的标识。
2.乡镇(街道)社工站(社会救助帮扶中心):依托乡镇(街道)社事办设立,充分整合利用乡镇(街道)资源,为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帮扶中心)提供办公用房和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置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暨驻站社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社事办指导,日常管理考核由项目承接机构会同乡镇(街道)社事办进行。
3.创建村(居)级社工工作服务室:乡镇(街道)社工站督促指导村(居)委员会成立村(居)级社工工作服务室,由村(居)民政协管员兼任负责人,协助开展常态化跟踪巡访、数据收集和活动组织等工作。
(三)、建设标准
1.硬件设置:按照“落在镇街、深入村居、问题导向、方便群众”的选址标准,依托现有公共场地和服务资源,提供与服务相适应的办公和服务场地,在显著位置挂设 “社会救助帮扶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项目完成或退出后,阵地里的硬件设施,含阵地建设、办公设施设备及服务档案等归所在乡镇所有,后续提供服务第三方机构可继续使用)。办公场地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例会、档案存放、接受督导培训、个案咨询、小组活动等。
2.制度建设: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服务场所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社会救助帮扶中心及乡镇社工站工作职责、社会工作者保密守则等制度;有个案工作服务流程、小组工作服务流程、社区工作服务流程等工作流程。
3.人员配备:依据《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县(区、管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莆民〔2021〕14号)文件,统筹考虑工作开展情况,共需配备26名工作人员,包括原有25名所在乡镇(街道)驻站社工(原则上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驻站社工应在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且要求第三方购买社会服务机构督促所购买人员持证总体人员达到30%以上),同时新配备1名持证社工开展区级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日常工作。
(四)、服务内容
1.区级指导中心实务性工作:发挥区级指导中心的作用,有效结合各乡镇(街道)需求和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社工的专业性,加大党建引领社会工作力度,示范性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特色服务活动,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工站社工,形成合力共同完善“1+2+N”工作机制(“1”是指以党建引领为核心,“2”是指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2项基础社会工作服务,“N”是指提供N项特色社会工作服务),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特色品牌。
2.社工站及指导中心阵地建设:打造1个区级社会救助暨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12个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帮扶中心暨社工站,做到牌匾、工作制度上墙等,进行阵地建设。
3.乡镇、街道社工站事务性工作:工作人员负责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入社会保护、临时救助等民政工作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摸底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协助乡镇社事办开展民政相关方面工作。
4.项目服务指标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内容 |
1 |
区级指导中心实务性工作 |
1.日常工作:配备1名持证社工开展日常服务,制定4份(季度)涵江区社工站简报,形成1套区级对乡镇、街道社工站日常管理制度。 |
2.实务性工作: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的志愿者队伍,配合社工走访入户20名特殊困难人群,并根据需要个案服务、开展12场社会救助政策宣讲、12场儿童、养老等特殊群体关爱服务活动、各级各类宣传报道不少于12次。 |
||
3.队伍建设:针对25名驻点社工等开展2次线上线下社会工作相关知识培训;承接机构需完成四分之一及以上乡镇(街道)社工站三星级(以上)星级评定工作。 |
||
4.社工站管理评估:组织至少一次的12个乡镇社工站的评估并形成报告。 |
||
2 |
事务性工作 |
配备25名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原则上要求45周岁以下的全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街道)社事办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等方面的摸底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相关民政工作服务。 |
★(五)、保障措施
本项目标的金额(最高限价)120万元,为一年的服务费用。本项目共需配备人员26名,其中原有25名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按照每人每月工资不低于3200元(含五险一金);增配的1名持证专业社工按照每人每年工资不低于5.04万元(含五险一金);及开展服务的活动经费、专业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经费、项目评估、项目督导经费等相关经费等,项目最高限价为120万元/年。
项目采购合同采取“1+1+1年”的签订形式,合同一年一签;第一个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期间,成交方如未发生违约,第一个合同期满且经第三方评估合格后,双方均无异议,则采购方与成交方续签第二个合同期采购合同,第二个合同期为一年,服务标准及合同金额以第一年为准。第二个合同期满且经第三方评估合格后,双方均无异议,则采购方与成交方续签第三个合同期采购合同,第三个合同期为一年,服务标准及合同金额以第一年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机构改革可能变更主体或其他采购需求等原因,必须服从调整需要或终止合同。)
说明:
1、对原有25名所在乡镇(街道)驻站社工,请各乡镇(街道)按照同等所在干部职工待遇予以保障;各乡镇(街道)对接购买服务第三方如保险等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签定合同;原则上25名社工人员在保障民政工作的基础上,服从乡镇(街道)人事管理和工作调配,如各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等社工站方面工作,请各乡镇(街道)社事办与第三方密切配合,协作共进。此项目产生相关税费由中标方支付。
2、项目完成或退出后,阵地里的硬件设施,含牌匾、上墙制度、服务档案、服务展示等墙面装饰等归区民政局所有,后续提供服务第三方机构可继续使用)
(六)、工作要求
1.培育社会力量。结合社会救助帮扶中心暨社工站建设,引导设立、扶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项目管理和自治自律能力的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服务事项。
2.注重统筹兼顾。各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项目实施,提升乡镇(街道)救助及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3.开展驻站服务。原25名所在乡镇(街道)驻站社工就地转化外于该项目合同签订日期起立即开展驻站服务(备注:原25名所在乡镇(街道)驻站社工于该项目中标方机构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中标方发放工资,期限为一年)。
4.营造宣传氛围。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宣传平台,加强政策、服务、经验等内容的宣传报道与互动交流,提升新闻媒体关注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按采购人需求完成服务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经考核评估合格交付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项目实施1个月后,且财政资金到账,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在项目实施6个月后,项目服务指标过半,经采购人会议研究同意后且财政资金到账,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在项目末期评估合格后,经采购人会议研究同意后且财政资金到账,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其他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按采购文件要求,将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完成直至服务期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员工资、保险及各种福利费、设备及工具费、办公场所及办公所需耗材费、评估费、差旅费、验收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和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须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的,或调整交付时间的,或需中途终止合同的,采购人须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履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的管理人员及相应设施必须全部及时到位;未全部到位且未正式运营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的赔偿和责任。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所有事项在中标后均纳入双方的合同内容;如因成交供应商自己原因未按响应文件要求履约到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对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劳务合同,为工作人员购买“五险一金”,并按月定期发放薪资福利;加强中心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并按规定为员工购买意外险等相关保险;确保人员安全。
4、保密条款: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收集的有关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隐私等资料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第三方提供;不得对外泄漏服务对象的个人所有的信息,且不得私自保留;成交供 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采购保密规定及采购单位要求,如因成交供 应商原因导致信息泄露,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5.服务期内产生的文字、图像、音视频等资料在服务期完成后一并移交采购人。
(三)售后服务
1、乡镇(街道)社工站常规考核由区级指导中心开展,并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据采购文件制定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年度评估,评估为不合格则自动退出项目,同时不能参加下一年同项目的投标。
2、采购人定期/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在采购人进行的考核评估中合作,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协议标准或不能通过相关工作考核,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予以调换服务人员;经三次以上调换仍达不到工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并终止项。
3、成交供应商负责服务人员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采购人对服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采购人应对成交供应商针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等相关工作予以实际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加强对派驻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成交供应商应对派出的服务人员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和进行考核评估,以促进服务人员能力的不断提升。
(四)违约责任
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供 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 应商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履约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和人员损伤(含不可抗力造成的)概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四、其他事项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蹉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 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本采购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