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积极推动绿美佛山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实施佛山市水环境全流域强统筹大兵团分层次治理战略,推动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拟于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定期对河涌、黑臭水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数据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
现在拟开展佛山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2024-2025年)选取1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下文简称“中标人”)定期对河涌水质进行监测。
说明:
采购需求书中打“★”号条款(如有)及“主要商务要求”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
采购需求书中打“▲”号条款(如有)为重要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扣除相应分数,但不做无效处理。
采购需求书中涉及的各类标准如有更新,以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为准。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包1(佛山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2024-2025年))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如因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整体服务期限需要顺延的,以经双方确认的法定不可抗力事由为准)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4%,合同生效后,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的发票10日内支付34%。 2期:支付比例22%,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3个月第一个季度监测情况报告,结合第三方监理报告,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的发票10日内支付22%。 3期:支付比例22%,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项目6个月半年监测情况报告,结合第三方监理报告,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的发票10日内支付22%。 4期:支付比例22%,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项目12个月四个季度监测情况报告,结合第三方监理报告,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人的发票10日内支付22%。 注:如发生违约责任赔偿或扣减的,按扣减后实际金额结算。 |
验收要求 |
1期: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环保节能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 3)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在成果验收时间节点所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其他 一、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元(¥3,280,000.00元);投标人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响应报价,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2.投标报价包含所有投入本项目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食宿、通讯、常驻现场的费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各类补贴、加班费、离职经济补偿等)、现场调研/检测费、报告/方案编制费、资料印刷费、设备/场地租赁费、档案整理费、中标服务费、全额含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3.投标人须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中标人和采购人双方协商解决,其余情况下,投标总价均不予调整,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整体进行投标,不得分拆,且要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中标后不得将本次采购的合同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投标人。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约追究违约责任。 二、付款要求: 1.结算方式:转账结算(银行转账)。 2.付款方:采购人。 3.收款方:中标人。 4.开具发票:中标人收款时必须持有效发票。 5.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6.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双方协商处理。 7.中标人应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 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采购人逾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8.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3)中标通知书;(4)阶段性成果文件。 三、保密要求及成果归属: 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采购人提出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与采购人签定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中标人须把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采购人,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中标人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2.本项目全部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期间全部的文档或图档资料。受国家知识产权法保护。未经采购人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传播或转让相关成果,任何侵犯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所有成果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中标人,但采购人具有无条件使用权。 4.采购人引用中标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5.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采购人均有权利用中标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且采购人引用中标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6.中标人提交的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 (1)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本项目规定或成果内容严重偏离采购人下达的任务要求的。 (2)提交的成果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3)未经采购人同意,逾期提交编制成果的。 (4)编制成果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审批的。 (5)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修改编制成果。 (6)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随意调整本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和项目负责人。 7.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8.知识产权纠纷:中标人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中标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四、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除了因节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每月凡出现监测数据报送不及时(超过限定时限)情况,每次扣除300元整,扣除金额按次数累计;中标人每月凡出现数据错误的,每个错误扣除500元整,扣除金额按错误个数累计。前述扣除款项采购人可优先从应付服务报酬中予以扣减,扣除金额上限为当期检测费用金额。但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过大的,采购人有权就实际损失向中标人继续追偿。 2.中标人不得将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以解除服务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已经支付的款项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追回已支付合同款项,并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中标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另行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对中标人提供的项目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或涉及数据造假等的严重行为,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和拒绝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已经支付的部分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对采购人造成其他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就损失向中标人继续追偿。 6.如中标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向采购人赔偿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7.采购人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采购人向中标人偿付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采购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 8.如因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支付约定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另行委托所造成的差额损失等) 9.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五、人员管理:1.中标人须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的项目组人员必须按要求投入到本项目中,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更换。中标人如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组人员时,应事前向采购人书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2.如中标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人员,除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对人员作出调整外,还须交纳违约金5000元。累计达4次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中标人须全额赔偿,采购人保留追究中标人相关责任的权利。 3.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更换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人员。 4.即使是采购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且其资历和经验均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对其雇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六、售后服务:中标人须提供常设每周7天×24小时服务专线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对采购人的服务通知,中标人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七、其他要求:本项目商务要求内容全部为 “★”号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佛山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2024-2025年) |
项 |
1.00 |
3,280,000.00 |
3,28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佛山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2024-2025年)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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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测时间:2024年7月-2025年6月。 (二)供应商检测能力 供应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项目必须包含地表水的以下指标:水温、pH、溶解氧、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提供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复印件并标注相应检测能力项)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重点河涌水质常规监测 对佛山市河长名录中的市考断面河涌、主干河涌、水功能区、其他重点河涌及断面约333个断面(清单详见附表)开展水样采集、水质监测、数据报送,频次为每月一次,指标为9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每月根据数据整理一份流域水质分析报告,年度提供一份年度水质分析报告。 (二)黑臭水体专项监测 2024年7月-2025年6月对全市黑臭水体开展采样、水质监测、数据报送,具体清单见附表,工作要求如下。 1.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共8条,每条设上、中、下游三个断面,共计24个断面,监测指标为溶解氧、氨氮、透明度、水深,2024年7月-2025年6月每月监测1次; 2.城乡黑臭水体。共197条,每条设上、中、下游三个断面,共计591个监测断面,监测指标为溶解氧、氨氮、透明度。2024年下半年进行197条监测全覆盖、2025年上半年监测99条。 3.农村黑臭水体。每条设上、中、下游三个断面,监测指标为溶解氧、氨氮、透明度,2024年下半年监测101条,2025年上半年监测128条。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专项监测 2024年下半年、2025年上半年分别对406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分别开展一次全覆盖水质监测和数据报送,监测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具体清单见附表。 各项工作任务采样过程记录实际采样点位经纬度信息,每个点位现场采样照片。 三、注意事项:如采样前,遇到气象部门发布降雨的情况,则采样日期定于降雨日后3~5 天。 四、特殊情况:如采样前,遇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洪流等极端天气或现场无法采样的紧急情况,中标人须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后,再决定进行接下来的检测工作。 五、留样:试验完成的样品交回样品室,由样品室统一保存,并在保存有效期后清理失效样品(见留样时间)。 指标采样及分析注意事项
注:①低温(0℃~4℃) 避光保存。 ②G为硬质玻璃瓶;P为聚乙烯瓶(桶)。 ③样品保存要与分析方法对应,具体保存方法以最终使用的分析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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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检测方法要求:检测项目优先使用附表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现行有效的等效方法。采用方法必须通过国家或广东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附表:推荐水质分析方法及低检出浓度表(优先使用国标)
二、检测数据及分析报告报送要求: (1)数据报送时间:每月检测结果于月底28日前按正式报告格式报送采购人,同时报送电子版。 (2)检测报告编写:所有检测原始数据由分析人员如实填写、复核人员复核,相关质量控制记录由质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报告编写。所有检测报告均应由报告编写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签发人三级审核后,加盖公章后才能对外发送和上报。 (3)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正式报告内容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要求。按要求保存原始记录,以备采购人有必要时到实验室抽查。 (4)水质分析报告:每月开展一次,主要包括: 1.水质达标情况、达标率、时间、空间维度上全市水质变化等内容; 2.汛期、夏季等特殊时期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展重点流域水质分析; 3.手工监测与水质自动站自动监测结果比对; 4.采购人提出的其他分析需求。 每月报告于次月10号之前正式报送采购人,同时报送电子版;年度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0号之前报送采购人,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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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质量控制要求: 1.各监测点位质量控制原则上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 2002)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采样、监测应由两名或以上的监测人员同时在场,同步做好现场采样、监测记录。 2.为保证数据质量,采样及样品保存方法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现场空白样品固定剂的添加、运输保存、分析与样品同等处理。现场采样随机抽取不少于样品总数10%的现场平行双样,对于可测定加标回收率的样品,由分析人员随机抽取10%以上样品进行加标回收率测定。该质量控制内容须在原始记录上体现。 ①现场空白:对于非现场仪器直接测定的项目,每批次样品须采集不少于总数10%的现场空白样品,当批次样品量小于10个时至少采集1个现场空白样,现场空白样固定剂的添加、运输保存、分析与样品同等处理,其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标准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现场平行:对于非现场仪器直接测定的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能做平行双样的项目,每批次须采集不少于样品总数10%的现场平行双样,当批次样品量小于10个时至少采集1个现场平行双样,平行双样测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标准方法的要求。 ③校准曲线: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大型仪器分析方法的校准曲线制作,必须与样品测定的同时进行;其它方法的校准曲线一般要求每个月制作一次,并在每批样品测定之前,对校准曲线进行检验,检验的方法是通过平行测定零点浓度和中点浓度标准溶液各两份,取均值相减后与原校准曲线上的相应点核对,其相对差值根据方法的精密度不得大于5%~10%,否则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校准曲线系列的浓度值应较均匀分布,系列点不少于6个(包括零浓度)。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相关系数(r)一般要求≥0.999。 ④室内空白:在进行室内分析时,应同步进行室内空白试验,在利用原有校准曲线进行样品测定时,每批样品应进行两份空白平行试验,当批次样品量较大(20~30个样品为一个质控批次)时应酌情增加一个室内空白样进行质控。空白平行双样测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50%,空白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标准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室内平行:对于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能做平行双样的分析项目,分析每批水样时均须做不少于样品总数10%的室内平行双样,当批次样品数量小于10个时至少分析一个室内平行双样,平行双样测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标准方法的要求。 ⑥加标回收或标样:在进行监测的同时,对于可以进行加标回收试验的分析项目每批次应进行不少于样品总数10%的加标回收分析,加标量一般为待测组分浓度的0.5~2倍,但加标后的总浓度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浓度值,加标回收率应符合方法规定的要求。或每批次分析应同时测定一个有证标准样品,其测定浓度应在保证值范围内。 (注:采购人会不定期对中标人进行质控抽查和原始记录抽查。) 二、外部质控手段: 第三方环境监测监理季度评分与年度评分的运用: 1.季度:季度得分≥80分为合格,支付该季度款项;60分≤季度得分<80分,在当期款项里按每分500元扣减后支付;季度得分<60分,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该季度款项50%款项。 2.年度:60分≤季度得分<80分,在合同总价里按每分500元后扣减支付;季度得分<60分,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合同总价50%款项。
监理评分表 委托人(公章):监理单位(公章):被监理单位(公章):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注:综合评分表根据采购人需求同步更新 三、盲样考核 每季度开展1次盲样考核,每次从9项项目指标中选取3个不同的项目指标。成交供应商盲样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个数1个,扣除50000元整;不合格的项目个数2个,扣除100000元整;不合格的项目个数超过3个,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已开展监测月累计月监测费用总金额的60%。 四、比对实验 按照监理方每季度提交的监理报告,成交供应商凡出现项目比对实验比对一致率低于85%的,每个项目扣500元,金额按项目数累计。 五、现场工作检查 按照监理方每季度发出的《日常监理工作检查发现不符合工作记录表》,成交供应商凡被采购人或监理单位现场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每项问题扣除300元整,金额按问题数累计。 日常监理工作检查发现不符合工作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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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对中标人的仪器设备要求: ★对于检测过程中在用的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必须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具备水样运输保存的必要条件:冷藏(4℃)、控制pH和加化学保存剂(生物抑制剂、氧化剂或还原剂)等。检测期工作保证和检测时间: 设备运行:正常、稳定、维护及时快捷。 检测时间自2024年7月起至2025年6月止。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括检测所需的试剂、通讯、交通等费用】。 在检测期间,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 确保河涌水质检测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采购人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真正发挥河涌水质检测效能和作用。 二、对中标人的检测管理要求: 检测服务期内,中标人应确保按照要求开展考核检验并达到考核要求。中标人应列明水质检测服务期间的各项费用预算开支。中标人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数据和管理档案要求: 检测数据的所有权归采购人,中标人需承担对检测数据的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检测数据告知第三方, 或另作他用。中标人每月编制当月检测记录汇总及当月检测计划。 四、检验与考核: 检测期内,若中标人运营资质不在有效期的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该服务期间内考核不合格。 ★五、批评通报情况 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未被区级或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批评通报的承诺说明(格式自拟),在投标人中标后如被发现存在故意隐瞒批评通报情况的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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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一、本条所载时间节点或其他有关事项约定,为本项目招标时采购人根据项目现行情况所拟定的未定事项,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需求作出相应调整和最终明确,并不予调整合同总价。 二、中标人应及时保持与采购人的沟通协商,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和标准规范实施本条合同内容。如合同履行期间,因采购人需执行新政策、法规对本条所约定的内容或要求作出调整的,则按照采购人所提出的最新规定、标准执行,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双方无需另行签订新的补充协议. 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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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