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花都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汇聚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服务力量,采用“个案管理”手法,“小组活动”形式,“入户+社区”训练服务等,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心理疏导、生活技能训练、社区适应等多样化和全方位的社区康复服务。充分发挥花都区精神类康复专业的优势,深入参与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社会工作服务,帮助解决精神障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在康复、医疗、就业、享受福利政策等问题。
该项目按照《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民〔2022〕155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2023〕117号)的规定执行。
采购包1(花都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1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5%; 2、在完成项目中期考核评估合格后30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5%; 3、待末期考核评估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 注: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采购人认可整改结果后,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服务经费;评估为不合格的,终止合同,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专业机构对中标人进行服务监督、质量监察。根据服务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中期、末期评估,同时全过程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花都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年度量化表》和附件2《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分类表》。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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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社会服务 |
花都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项 |
1.00 |
1,200,000.00 |
1,2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花都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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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应为经精神专科医师评估后病情稳定无肇事肇祸倾向、有康复意愿且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经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同意后自愿申请社区康复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病情长短、康复程度及回归社会意愿,服务对象分为三类:甲类服务对象、乙类服务对象、丙类服务对象。同时优先照顾低保低边家庭及特困供养对象中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需求。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二)服务内容 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患者接受训练前均需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患者适合该项康复服务。 1.基础性康复项目。面向甲、乙、丙类服务对象开展,提供普惠型康复服务。主要包括康复评估、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家庭支持等服务。 2.实用性康复项目。面向甲、乙、丙类服务对象开展,协助掌握基础性康复技能。主要包括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家庭康复指导、心理治疗和康复等服务。 3.个性化康复项目。面向甲、乙、丙类服务对象开展。包括社交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同伴支持等服务。 注:具体内容及指标参照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详见附件1:花都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年度量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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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转介及资源链接 (一)服务转介。 康复机构在双向转介机制指导下,并根据日常管理及康复评估情况,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救治服务需求转介、专业服务需求转介、其他服务需求转介及特殊情况处置等措施。 (二)社会保障资源链接。 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提供涉及社会救助、就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的资源链接服务,在政府保障其生活、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生存状况方面提供协助和支持。 (三)其它服务 1.基础服务:组织开展为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需求情况的基础性服务,包含:建档、入户探访、电话探访、个案服务等。 2.个人发展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情绪辅导服务、知识分享服务、技能培训服务等,促进其在态度、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成长和发展。 3.家属服务:为服务对象的照顾者提供减压互助服务,照顾技能提升服务、改善家庭关系服务等,促进服务对象的家庭和谐,提高家属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4.社区共融服务:为服务对象居住的社区开展社交康乐服务、社区宣传服务、社区志愿服务等,促进社区居民与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庭的互动和融合。 5.特色服务:各中心结合社区内资源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情况,创新开展特色服务或更具探索性的深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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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规范要求 (一)机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专职的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等重要专业力量,以志愿者为补充的综合服务团队,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二)专业人员要求 1.服务团体应配备有社会工作者,以及配备1-2名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公共卫生等执业资格或康复治疗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精神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等专(兼)职工作人员,且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配备专职项目管理员,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3.按专职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一般不低于1:30的比例组建服务团体,并签订劳务合同;专职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且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熟悉精神康复服务有关政策,并掌握相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照护技能。 4.中标人应建有志愿者队伍参与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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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权利义务 (一)采购人 1.负责中标人在开展本项目工作过程中与镇街公共服务办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对中标人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提供中标人社工及工作人员出入有关部门及场所的便利等。 3.负责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专业机构对中标人进行服务监督、质量监察。根据服务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中期、末期评估,同时全过程不定期进行抽查。 4.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中标人 1.采购人具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专职的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等重要专业力量,以志愿者为补充的综合服务团队,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2.中标人应对社工和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工资、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合同期间,中标人或其员工服务过程所引发的纠纷、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解决。 3.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规划,以及特色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项计划及有关实施方案应报采购人认可、备案,如有改变,应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如投标人有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备。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工作伦理道德,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业务督导和服务质量监察,全面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5.每月向采购人书面报告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成效;在每年项目实施中期及期末评估前,对本项目进行自评并提供详实的自评报告,并积极配合采购人及其所委托的机构开展的督导、中期及期末评估考核。 6.根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民〔2022〕155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2023〕117号)关于服务经费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好资助经费及各项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采购人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 7.在本项目运营服务过程中,由于中标人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及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及有关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8.在本项目运营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和服务方式,提供与服务对象的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发生的人身伤害、侵权等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并自行解决,中标人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9.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主动接受采购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10.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保管制度,退出花都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采购人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采购人转交下一任中标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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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服务对象分类及预估人数 服务对象应为经精神专科医师评估后病情稳定无肇事肇祸倾向、有康复意愿且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经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同意后自愿申请社区康复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病程长短、康复程度及回归社会意愿,服务对象分为三类(表格人数为预估数): 1.甲类服务对象一般指已接受系统康复训练、回归社会预期好且复元意愿强烈的服务对象。 2.乙类服务对象一般指病程短、康复预期较好或接受过相关康复训练且复元意愿较强的服务对象。 3.丙类服务对象一般指病程较长、未接受系统康复训练或复元意愿不强的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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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附件 附件1《花都区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年度量化表》 花都区社区精神康复服务项目年度量化表
附件2《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分类表》。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分类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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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