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1.1项目背景:
自2016年开始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我市已连续多次在住建部对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考核评比中总分第一,持续领跑全国。为推动厦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深走实,本项目拟通过对厦门市各区垃圾分类准确率及分类垃圾理化特性进行监测,分析我市生活垃圾成分组成、各区垃圾分类准确率及不同分类垃圾的理化特性,评价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提出垃圾分类体系管理和制度优化措施和合理化建议,作为持续垃圾分类工作改革的重要抓手和依据,为厦门持续领跑全国的垃圾分类工作目标提供技术支撑,为垃圾处理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
二、技术要求
1.2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2.1制定方案
调查了解厦门垃圾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工作方案。
1.2.2实施采样
本项目在四个垃圾处理基地的处理厂采样,要求采取的采样方案要具有可实施性、可操作性。根据各区分类垃圾流入末端处理基地情况,在各处理基地科学合理设置采样点,使得获取样品更具代表性。参照《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2009)以及厦门市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定,在末端垃圾处理设施分别对厦门市6个区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进行采样,同时在餐厨处理厂进行餐厨垃圾采样。
1.2.2.1抽检车次及采样量
根据厦门市各区进入末端处理厂的垃圾量及垃圾运输车次,参照《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2009)》标准,每次采样随机抽取各区厨余垃圾运输车、其他垃圾运输车以及低值可回收物运输车,在不同车次中采集各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样品各5个样品(每个样品最少采样量10-20kg),餐厨垃圾采样在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池内采集,一次采集1个样品(每个样品最少采样量20-30kg)。
1.2.2.2采样频次及样品数
采样频次为每月2次,连续监测1年(12个月),全年最少采样样品数共2184个,具体如下:
1、厨余垃圾:5个样品/次·2次/月·区×6区×12月=720个
2、其他垃圾:5个样品/次·2次/月·区×6区×12月=720个
3、低值可回收物:5个样品/次·2次/月·区×6区×12月=720个
4、餐厨垃圾:1个样品/次·2次/月×12月=24个
1.2.3 各区垃圾分类准确率分析
根据《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2009)并结合厦门垃圾分类具体要求对采集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低值可回收物和餐厨垃圾进行物理组成细化检测,以分类正确的垃圾占垃圾样品重量比表示垃圾分类准确率。每月监测各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低值可回收物分类情况,分析各区分类垃圾准确率,并进行各区垃圾分类成效评估。
1.2.4 厦门市生活垃圾物理组成分析
按照《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2009)》标准对采集的分类垃圾进行物理组成检测,结合我市各分类垃圾权重,分析我市生活垃圾的物理组成。
1.2.5 厦门市生活垃圾理化特性分析
针对不同分类垃圾的处理方式,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开展理化特性检测。每月检测2次。具体检测项目及频次见检测一览表。
特性分析检测样品总数:全年厨余垃圾24个样品、其他垃圾24个样品、餐厨垃圾24个样品。(注:将每次采集的各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按照各区垃圾权重进行混合制样,制成厨余垃圾混合样品和其他垃圾混合样品(全年各24个样品))。
检测一览表
垃圾类型 |
检测指标 |
检测频次 |
厨余垃圾 |
容重、pH、含水率、C、N、P、K、可降解有机碳、油含量、盐分、重金属(Cr、Hg、Cd、Pb、As)、甲烷产生潜力 |
每月2次 |
其他垃圾 |
容重、pH、含水率、元素分析(C、H、N、S、O)、可燃物、灰分、热值、重金属(Cr、Hg、Cd、Pb、As) |
每月2次 |
餐厨垃圾 |
容重、pH、含水率、C、N、可降解有机碳、油含量、盐分、蛋白质、脂肪、重金属(Cr、Hg、Cd、Pb、As)、甲烷产生潜力 |
每月2次 |
1.2.6 报告编制
1、每个月根据各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及低值可回收物物理组成的监测结果,分析各区垃圾分类准确率,对各区垃圾分类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厦门市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方案》对各区进行评分,每月5日之前提供上个月的月报。
2、根据全年各区分类垃圾的物理组成,结合厦门市各区分类垃圾量及权重情况,分析整合出厦门市生活垃圾物理成分组成。
3、据全年的监测结果,分析厦门市生活垃圾成分组成及特性,分析各区垃圾分类准确率,评价厦门市垃圾分类效果,提出垃圾分类体系管理和制度优化措施和合理化建议,形成项目分析报告(最终形成的分析报告须通过专家评审)。
1.3 项目要求
★ 1.3.1 对垃圾采样及物理组成进行检测须按《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2009)》标准进行,检测报告须由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且生活垃圾物理组成项目及《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2009)》标准在该检测机构所获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内。
★ 1.3.2 容重、pH、含水率、重金属(Cr、Hg、Cd、Pb、As)、元素分析(C、H、N、S、O)、可燃物、灰分、热值等项目检测报告须由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且以上这些检测项目在该检测机构所获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内。
1.4投标人软硬件配备要求
1.4.1 投标人应熟悉厦门市垃圾管理体制和厦门市垃圾分类体系。
1.4.2 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科研能力,具有相关科研工作的技术、理论基础,承担过与本项目相近的技术开发、科研等工作。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担过与本项目相近的技术开发、科研等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
1.4.3 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合理、完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同类项目的经验。拟投入的技术人员应齐备、专业配套、符合执业资格规定,能满足项目的需要。(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组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历应能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配备人员的履历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专业、分工等信息)、负责人职称获得情况和项目经验的有证明文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等。
1.4.4 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所需要的所有仪器、仪表、工具等仪器,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配备清单,并提交上述设备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
1.4.5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安排的计划及措施等,包括: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完成各进度所需要的最短时间及保证进度的措施等。
1.4.6 投标人应具有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科研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
1.5其他要求
1.5.1供应商所提供的成果和服务的标准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必须满足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
1.5.2本文所述技术和服务要求,应视为保证成果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供应商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成交将认为供应商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1.5.3供应商应明确响应成果和服务与采购要求存在正负偏离情况,对照采购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成果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并列于《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中。
1.5.4供应商提供的成果和服务如不能达到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的承诺和相关技术规范、行业规定等技术要求,中标人必须接受全额退款,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5.5成交供应商应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所作承诺履行职责,如有违约,采购人有权根据协议、合同采取措施保证本次服务的顺利进行,并相应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5.6成交供应商须提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经采购人同意后,严格执行,如果遇到问题,由中标人提出项目变更说明,经采购人确定后,修改计划。中标人必须进行项目跟踪和报告,提交项目交付文件,组织项目验收。
1.5.7供应商应提供 7*24 小时服务,接到采购人通知2时内予以响应并到达现
场。
1.5.8供应商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其它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交货时间 |
自监测之日起15个月(监测开始之日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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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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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验收合格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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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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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1)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采购文件、合同的有关要求。 (2)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需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的不定期抽查。 (3)成交供应商完成委托项目的全部工作,通过采购人的复核,最终形成的分析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视为验收通过。 (4)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项目负责人参加。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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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且资金到位情况下,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成交供应商完成半年(6个月)监测工作任务且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3、成交供应商提交项目成果且验收合格,经第三方决算审定后,按审定价支付余款。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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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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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因系统格式固定化,支付方式请以如下补充说明为准: (1)合同签订且资金到位情况下,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成交供应商完成半年(6个月)监测工作任务且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3)成交供应商提交项目成果且验收合格,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决算审定后,按审定价支付余款。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采购人按第三方审核机构决算审定价支付余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