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为确保淮安市淮安区14个镇(街道)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提高数据质量,强化子站管理,推进监测比对与数据分析工作,发挥其应有的评价、预警等作用,对上述站点进行全托管运维服务,服务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年。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国控及省控环境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维护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全市重点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同时配套进行相关站点日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工作。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年。
二、采购需求:
表1、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基本信息
序号 |
点位名称 |
点位性质 |
地址 |
1 |
河下街道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渔滨人家物业管理用房 |
2 |
山阳街道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山阳街道潘柳村村委会 |
3 |
钦工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钦工镇老人服务中心 |
4 |
顺河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顺河镇政府主楼楼顶 |
5 |
复兴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复兴镇政府主楼东面的二层小楼 |
6 |
苏嘴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苏嘴镇政府楼顶 |
7 |
博里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博里镇水利站 |
8 |
车桥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车桥镇政府楼顶 |
9 |
朱桥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朱桥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
10 |
施河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施河镇政府司法所楼顶 |
11 |
流均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流均镇政府办公楼前楼楼顶 |
12 |
平桥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平桥镇工商西路1号 |
13 |
漕运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漕运镇林集信用社楼顶 |
14 |
石塘镇 |
镇(街道)站 |
淮安区石塘镇社区教育中心楼顶 |
本次进行全托管运维服务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维时间及各站点仪器设备配置见表2。
表2、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及各站点仪器设备配置
序号 |
点位名称 |
运维内容 |
运维周期 |
||
1 |
河下街道等十四个站点 |
SO2、NO/NO2/NOX、CO、O3、PM10、PM2.5等监测和校准系统、工控机、站房等配套设施 |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年 |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启用时间 |
1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Thermo |
42i |
14 |
2021年 |
2 |
二氧化硫分析仪 |
Thermo |
43i |
14 |
2021年 |
3 |
一氧化碳分析仪 |
Thermo |
48i |
14 |
2021年 |
4 |
臭氧分析仪 |
Thermo |
49i |
14 |
2021年 |
5 |
PM10分析仪 |
Thermo |
5014i |
14 |
2021年 |
6 |
PM2.5分析仪 |
Thermo |
5014i |
14 |
2021年 |
7 |
动态校准仪 |
Thermo |
146i |
14 |
2021年 |
8 |
零气发生器 |
Thermo |
111 |
14 |
2021年 |
三、运维技术要求
1、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指定项目负责人,针对本项目配置至少3名空气自动站维护技术人员、2名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2辆运维专车;其中: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在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站配备至少2名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内全程服从采购人安排。(提供承诺函,同时成交单位不得指派维护人员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工作,发现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合同总价的10%,第三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报,由成交单位承担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响应时间:对于站点出现的故障,应2小时内赶到现场,4小时内解决故障。
3、配备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常用工具、校准设备等,如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等。
4、耗材备件
成交单位须在淮安市服务点配备充足的与本项目同型号的主要仪器备件常用的耗材备件,如仪器设备校准使用的标准气体、过滤膜、纸带、滤芯、泵维护包、颗粒物仪器的干燥管等。耗材、备件的使用和管理应有相应的记录备查。由于缺少相应的耗材、备件,导致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数据缺失的,采购方按照空气站管理办法扣除一定的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5、标准物质的使用
空气站校准维护的标准气体必须为国家标物中心或环保部标样所产品。新购标准气体成交单位必须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6、工作计划的制定
成交单位应及时制定运维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计划需报送采购人,若有变更须及时通知采购人。每年初提供上年度总结。
7、财产保护和数据保密
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采购人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转移及调换。
在委托管理期间,成交单位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单位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注:成交单位违反上述条款中任何一条要求,采购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列入不良单位名单并通报。
四、具体运维要求
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新颁布的相关技术文件及采购文件、仪器操作说明书以及监测站的质控要求对仪器进行维护、维修和质量控制。
1、运维管理
要求托管过程中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①14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②14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设备维护及维修;
③14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量管理;
④突发性环境应急事故的辅助分析工作;
⑤数据分析及应用工作。
⑥子站通讯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维护及维修、通讯保障。
2、日常运行维护内容
(1)一般要求
①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②检查供电、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③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50%RH以下;
④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⑤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⑥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⑦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
成交单位至少每天的8-23点,需每隔4小时查看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①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②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③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管理人员,在每日8时-23时出现的故障,成交单位应能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④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⑤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⑥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⑦每日对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安排的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工作。
(3)每周工作
成交单位每周至少巡视空气自动监测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①查看空气自动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子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②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③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④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⑤检查空气自动站的通讯系统,保证空气自动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⑥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氮分析仪进行零点及跨度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校准;
⑦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⑧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零气、标气输出压力。应与前次检查时基本保持一致。
⑨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使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⑩对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⑪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地区,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⑫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⑬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⑭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90%,及时进行更换。
⑮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⑯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4)每月工作
①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β法颗粒物分析仪检查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②检查PM10及PM2.5监测、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及时进行校准;
③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④每月度对数据进行备份。
⑤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5)每季度工作
①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②对气态分析仪进行多点线性检查,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③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④对PM10及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PM10及PM2.5温度、气压检查、时钟校准。
(6)每半年工作
①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②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③臭氧标准源对子站校准设备进行标准传递;
④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⑤更换零起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7)每年工作(合同期内)
①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响应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应注明预防性维护需更换的备件种类、价格以及来源,作为评标时的重要依据。
②对采样总管进行气密性检查。
③对站房、监测设备及电源的防雷检测。
④根据甲方的要求,撰写区域环境质量分析报告、站点间的数据比对分析报告,分析影响空气质量状况的原因。
(8)临时工作安排及比对
根据工作需要,成交单位还需要完成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安排的计划外检查任务,包括临时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参照例行检查要求进行。
(A)临时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①发现数据异常后;②市、区、乡镇街道环保负责人提出异议;③其他临时性检查。
(B)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①飞行检查;②使用备机超过7天时;③设备因故停机超过7天时;④设备更新后;⑤站点迁移后;⑥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⑦其他站点周边环境调整后;⑧其他采购人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而组织的专项检查。
以上各项检查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报告,反馈考核情况。
(C)比对监测
在合同期内,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对运维站点的颗粒物进行比对监测,颗粒物采用手工比对和便携式颗粒物分析仪联机比对同时进行,每次需至少3天。抽查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报告,反馈考核情况。
(9)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分析
成交单位应提供运维站点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分析报告,不定期提供专项分析报告。
(10)降尘采样工作
成交单位应协助完成淮安区15个乡镇降尘点的降尘采样工作。
(11)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成交单位应建立空气自动站维护档案,将空气自动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营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表至少应包括以下表格:
①空气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表。
②颗粒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③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④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⑤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⑥空气自动监测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⑦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⑧空气自动监测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⑨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⑩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⑪数据审核记录。
⑫量值传递/溯源及标准设备检定记录。
⑬颗粒物手工比对记录。
3、质量控制要求
成交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成交单位在每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生态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或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标准气体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气体停止使用。
用于工作标准的臭氧校准,如配备光度计,成交单位至少每半年使用传递标准进行一次量值传递;未配备光度计,成交单位至少每三个月使用传递标准进行一次量值传递。
成交单位应每年将子站所用的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设备溯源到甲方提供的标准设备;每半年对子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
成交单位所用的流量检查设备、空气压力表、温湿度计应每年通过计量测试机构的校准,并获得有效期内的校准证书。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安装时、移动位置时、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以及固定时段内。
①根据颗粒物纸带情况,成交单位应及时更换纸带;
②成交单位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用滤膜,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③成交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为甲方核查成交单位的重要依据。成交单位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若出现违反计划的现象,一次警告,2次扣除总款1%,3次扣除总款3%,若出现4次以上,采购方有权拒绝接受该单位下一轮针对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④各类记录应及时递交甲方相关人员,用于对数据进行审核。
(3)异常数据的检验
成交单位应对检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采购人;如为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并配合采购人进行应急监测工作的开展。
响应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说明异常数据处理的方法。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五、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成交单位需负责14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非自然灾害(火灾、雷击等)、非战争等外部因素引起的采样、检测、数据传输与系统控制等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含基础设施),并负责系统各设备常规耗品耗件的更换工作。
由成交单位全权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托管报价中。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造成的设备损坏,成交单位不再负责维修费用。
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属于成交单位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违反规程等造成的故障维修费用由成交单位负责。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检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的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试验、多点线性试验。
(3)系统软件维修和维护
成交单位对所运维得空气站的工控机及数据采集系统软件有一定的了解,负责解决工控机和数据采集系统软件出现的各类故障,并承担子站至平台的数据传输所需的网络费用,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六、针对本项目服务的其他要求:
(1)基本要求
①成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良好的用户服务记录;
②成交单位编制周巡检计划,并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采购单位。
③成交后,应无条件接受市局或区局的检查。
(2)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硬件配置要求:
①成交单位应配备空气自动站维护所需基本工具和质控仪器;
②成交单位应具有或委托通过CMA实验室提供所需检测服务,该实验室认证范围必须包含环境空气类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对应资质证明文件(如为委托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响应单位公章)或提供承诺中标后配置满足上述要求的承诺书加盖响应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③成交单位应配备空气自动站维护所需基本工具和检测仪器;
④成交单位应设定维护专用的联系电话,并应配备传真、电脑等基础办公设备,方便文件的编写和发送。
(3)针对本项目服务的人员配置要求:
①成交单位应指定多名维护人员专门负责本项目的空气自动站维护工作,维护人员应具备空气自动站的现场维护经验,熟悉系统和仪器的日常操作,有能力处理系统出现的问题;
②成交单位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成交半年后新参与空气站运维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先持证后上岗;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③成交单位应具备承担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的人员。
④成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站房环境卫生和设备看管工作。
(四)运维管理目标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率和有效数据捕获率均达到96.0%以上;数据采集率达到99.0%;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98.0%(以采购方质控抽查数据为准);异常情况处理率100%。污染物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满足下表要求:
表 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数据有效性规定 |
SO2、NO2、PM10、PM2.5、NOx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324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
SO2、NO2、CO、PM10、PM2.5、NOx |
24小时平均 |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的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
O3 |
8小时平均 |
每8小时至少有6小时平均浓度值 |
SO2、NO2、CO、O3、NOx |
1小时平均 |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
有关说明:
(1)成交单位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空气质量最新的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动态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控工作并填好相应记录。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核,以及配合采购方开展对外的有关质控检查。
(2)国家及省市有关空气质量的标准和规范有变更或调整时,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单位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对空气站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采购方有权根据实际内容调整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
七、监督考核要求
1、监督管理
(1)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响应单位近3年内,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必须没有弄虚作假行为(请响应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承诺函,若有不实,按提供虚假资料处理,成交无效,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响应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3)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质控结果与平台采集结果不一致、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采购方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4)采购方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5)违反江苏省空气自动站管理办法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采购方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6)空气站的运维管理事项需要沟通协调的,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运维方与上级进行沟通,未经报备擅自沟通,视为有干扰数据的嫌疑,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2、考核办法及经费支付
每年度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运维成交单位绩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设备运行率、数据有效率(以下简称两率)、运行维护3部分内容,其中两率考核占50%,运行维护考核占50%。
设备运行率是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数据有效率是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1)数据有效性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2)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①两率部分(50分)
当单站设备运行率高于90%(含)时,才能按照以下条款对数据有效率进行考核,否则两率部分直接0分;单站监测数据有效率高于95%(含)的,两率得分=50;
有效率在90%(含)-95%的,两率得分=实际有效率×50;有效率在80%(含)-90%的,两率得分=实际有效率×90%×50。
②运行维护部分(5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年度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和相关质控机构组织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日常运维操作、质量保证与控制、档案和管理3部分,其中,日常运维操作和质量保证与控制各占20分,档案和管理占10分,满分50分,采用扣分制。具体细则参考下表:
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考核明细表
项目 |
明细 |
检查要点 |
备注 |
日常运维操作(20分) |
站房环境保障情况 |
站房环境是否清洁,有无漏水现象,是否符合监测要求,站房温湿度是否正常,空调、照明等是否正常 |
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1、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参与本项目运维工作; 2、使用过期标气或二级标气;进口颗粒物分析仪器使用国产滤带;气态污染物使用非聚四氟乙烯材质滤膜等。 |
采样系统维护效果 |
采样总管和采样支管材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
采样系统清洁程度:采样头、采样管道是否清洁,有无积灰、积水或障碍物,采样风机是否正常工作 |
|||
气态污染物采样支管是否插入采样总管的中心,监测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长度是否小于3m |
|||
采样管路联接是否规范, |
|||
采样总管是否有加热装置,加热功能是否正常 |
|||
仪器日常维护效果 |
仪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报警信息 |
||
仪器过滤膜是否及时更换,散热风扇是否及时清洗 |
|||
颗粒物采样管加热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
|||
零气发生器相关耗材是否及时更换 |
|||
采样泵相关耗材是否及时更换 |
|||
采样纸带或滤膜是否及时更换 |
|||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20分) |
仪器运维状态核查 |
标气压力低于1.5Mpa,但仍能正常使用; |
|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内部性能参数超过标准要求,如机体内部温度,反应室温度、压力等; |
|||
颗粒物分析仪密封圈缺失,温度、压力偏差,气态污染物分析仪散热风扇故障 |
|||
零气和校准仪性能参数超过偏差允许范围 |
|||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斜率、截距超过标准要求(仅限于API设备) |
|||
气态污染物或颗粒物分析仪采样流量或标况流量偏差 |
|||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零点、20%(或其他点)全幅测试未通过或T90响应时间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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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分析仪采样斑点有残缺或穿孔现象 |
|||
颗粒物分析仪采样斑点试漏测试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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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和管理(10分) |
记录及故障响应时间等核查 |
驻场人员每日、周、月应提交的值班记录等 |
|
现场运维每周例行巡检记录,包括标气使用状况记录、用电记录、仪器运行参数记录等 |
|||
每周现场进行手工校零校标检查和校准,并填写相关记录 |
|||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颗粒物监测仪流量并填写相关记录 |
|||
每季度进行气态污染物多点线性检查、精密度检查;颗粒物监测仪膜片检查和试漏检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
|||
每半年对NOx设备钼炉转换率和精密度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
|||
年开展现场臭氧工作标准量值溯源工作,每半年提交子站臭氧传递报告, |
|||
当站点每日8时~22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 |
|||
驻场人员未经批准,出现迟到、早退、缺岗等现象 |
③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行维护得分
具体考核评价与付款方式详见下表:
序号 |
考核分数 |
评价等级 |
付款方式 |
1 |
≥90 |
优秀 |
100%全额支付 |
2 |
80~89 |
合格 |
90%支付 |
3 |
60~80 |
不合格 |
80%支付 |
4 |
<60 |
严重不合格 |
扣除运维单位该站点考核月度全部运维款项,连续3个月不满足要求,考核单位有权取消合同 |
2、其他规定
同一站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该站点半年的运维费;连续3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扣除该站点全年的运维费;连续4个月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运维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将扣除相应站点当月运行经费:迟报、漏报或不报审核数据的;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发现非运维人员进出房,未按要求及时向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报告的;因工作疏漏,未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的;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在各类专项质量检查中,运维单位未达到质控检查要求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如未及时整改,扣减相应站点当季度运维经费。
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扣除的运维费进行重新支配,用于开展其它与空气自动监测站站运维管理相关的工作。
八、安全责任
成交单位应对项目组成员做好安全培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如造成相关人员安全和财产损失问题的,一律由成交单位全权承担负责,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其他要求:
1、各响应单位按以上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达到的标准,提供的人力、物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至少达到以上要求,同时明确详细的服务方案。
2、成交单位管理如不符合或达不到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书面告知成交单位整改;若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无需支付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3、响应单位必须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4、总价:本项目是对淮安市淮安14个乡镇空气站点PM2.5、PM10、SO2、NO2、CO、O3等在线监测仪、采样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站房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维护、校准、维修等,需支付更换必要的监测仪器配件费用、耗材费用、网络通讯费用、计量检定费用、水电费、检查维护的交通费等保证站点正常运行的全部费用,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期间所需的人工、材料、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车辆交通、保险、利润、税金、通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就本招标项目,成交单位不得再向招标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成交单位报价涵盖范围列举的正误和遗漏均不得作为成交单位调价的依据,成交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另行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