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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法医毒物鉴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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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090001470124 发布时间:2024-07-09 文档页数:56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法医毒物鉴定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GZGK24D177C0386Z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法医毒物鉴定服务项目
(三)总体要求说明:
1、标有“★”的条款为必须完全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如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标有“▲”的条款为重要性要求,投标人如有“▲”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的将被严重扣分。
3、投标人应对采购需求中的服务指标在响应详细内容中列出明确承诺。如果投标人只注明“正偏离”或“无偏离”,将可能被视为“负偏离”,从而可能导致严重影响评标结果。
4、涉及到软件产品的,必须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项目中涉及计算机办公产品的,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5、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偏离(文字说明或在响应表注明)的参数、配置、条款视为被投标人完全接受。
6、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不允许中标供应商转包、分包项目内容。
8、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提供相应的资料。
9、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政策等。
10、本项目涉及跨年采购,其中2024年度拟安排采购预算金额预估为63.95万元,2025年度拟安排采购预算金额预估为153.48万元,2026年度拟安排采购预算金额预估为89.522万元。
11、关于落实中小企业政策的说明:如投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见投标文件格式)作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采购包1指其他未列明行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作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其他说明:
1、本项目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参与全流程云平台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登录云平台通过“新供应商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及投标文件的解密,签到需在开标时间前30分钟内完成,不需要委派代表前往开标现场。但为了保证开标程序顺利、高效地完成,投标人亦可委派代表携带CA-key、存储有非加密投标文件的U盘前往开标现场进行签到、解密。
2、供应商电脑需提前安装CA签章客户端,并运行CA证书。
3、请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注意,涉及到签字或签章的地方,请按要求签字或签章后再上传系统。投标文件加密前请注意所有需要签字、签章、盖章的地方是否齐全无缺漏。请保管好CA证书的密码,如遗忘,请及时重置,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解密。
(五)投标报价说明:
1、投标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检测试剂、检测设备、检测报告、人员费用、运输费、存储费、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和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合同期内采购人仅按中标价单价据实支付项目费用,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本项目投标报价以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单价最高限价”为基准,采用下浮率的方式报价,此报价方式适用于该表内所有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报价方式:本项目以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下浮率=(1-(结算价格÷单价最高限价))×100%。本项目的所有货物均适用于同一个下浮率。下浮率必须为固定报价(□□.□□%),不接受区间报价(例如□□.□□%~□□.□□%),在0%≤下浮率<100%范围内取值,若报价超出此范围则报价无效。实际送检样本数量按采购人实际需求。
例如:货物单价最高限价为100元,投标拟优惠20元,实际供货单价为80元,那么下浮率则为:(20.00/100.00)×100%=20.00%。
4、本项目具体检测鉴定项以每次实际送检要求为准。
5、结算方式:实际结算费用=∑[实际送检样本数×(单项检测的单价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项目实际执行的结束时间以“实际结算费用累计达到采购预算”或“合同履约期限”先到者合同结束。
6、本项目单价最高限价为需求中45种毒品检测分析的小计价格,如采购人有明确涉及毒品范围检测要求的,按范围检测;如送检范围不明确,则需对需求中45种毒品进行检测分析。同一样本同类别检测多项不再另外加收费用,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检测需求进行检测委托,亦可视办案情况增加其他类型毒品的检测,合同服务期内按中标价格据实结算。
7、本项目所需检测的数量均为预估量,具体检测数量以实际所需产生的数量为准,投标人自行考虑其所带来的投标风险。

(六)采购内容及限价

序号

检测项目

具体内容

单位

(样本/类别)

两年预估数量

单价最高限价(元)

备注

1

海珠区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服务

毛发、唾液、血液、尿液等生物检材及体外检材检测鉴定服务

1440

983

毛发、唾液、血液、尿液等定性检测

2

1320

1200

生物检材及体外检材检测定性定量鉴定服务

3

初筛

毛发样本初筛服务(六加一,吗啡、冰毒、可卡因、摇头丸、大麻加依托咪酯)

1000

70

对毛发样本进行六种常见毒品和依托咪酯初筛,检出阳性才进行下一步实验室检测

(七)实现的目标
本项目为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事项,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毒物司法鉴定服务。司法鉴定法务项目内容包括毛发、唾液、血液、尿液等生物检材及体外检材检测鉴定服务及毛发样本初筛服务(初筛检测内容为六加一,即吗啡、冰毒、可卡因、摇头丸、大麻加依托咪酯)。
(八)需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采购包1(2024-2026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服务期生效之日起两年或结算金额累计达到采购预算(即财政预算金额人民币306.9520万元),以二者先到者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适用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1)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30%预付款,预付款抵扣相应货款,余款据实结算。 (2)服务费按季度实际送检样本/类别数结算。中标供应商需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发票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结算方式:服务费结算价=每季度实际送检样本数×(单项检测的单价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 (4)付款方式:转账支付。 2、适用中标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 (1)服务费按季度实际送检样本/类别数结算。中标供应商需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发票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结算方式:服务费结算价=每季度实际送检样本数×(单项检测的单价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 (3)付款方式:转账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1)中标人提供验收所需资料。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通知采购人并协助开展验收。其中隐蔽环节在隐蔽以前,或者其他分段验收环节在结束以前,中标人应当及时通知。 (2)验收小组由采购人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4)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由中标人通知验收组织主体重新验收。 (5)档案保存。履约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服务时间,自合同服务期生效之日起两年或结算金额累计达到采购预算(即财政预算金额人民币306.9520万元),以二者先到者为准。

服务对象,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服务范围,按项目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毛发(唾液、血液、尿液)生物检材及体外(毒物毒品)检材检测鉴定服务。

★服务时限,因考虑到警务工作时效性的约束,及保障样本送检的及时性,要求供应商须优先为本项目送检的样本进行毒品检测鉴定服务,且应全天24小时接受样本送检。为确保警务工作时效性,不论供应商距离远近,供应商均应提供上门收取送检样本服务,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海珠区辖内指定办案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海珠区辖内18个派出所),收取送检样本后5个小时内完成检测鉴定服务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报告。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案件,确实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供应商应当于鉴定期满前2小时内以书面(含微信短信文字通知)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确认延长;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若采购人由于办案时间紧迫需自行送检样本的,则检材到达实验室后,供应商须4个小时内完成检测鉴定服务并出具书面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采购人。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鉴证服务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服务

1.00

3,069,520.00

3,069,52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人员配置要求
(1)人员数量:基于采购人全天24小时送检样本的考虑,供应商应合理安排好相关岗位人员,拟投入本项目技术和服务人员应不少于10人。
★(2)人员要求: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且要求为检验、药学或法医学相关专业且具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工作要求:业务技能熟悉,技术稳定,综合能力强。
(4)其他要求: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合同项下内容转让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2. 服务场地及办公设备要求
(1)服务场地:为保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履行能力,投标人应具备合法、专业的实验室场地(需提供检测实验室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办公设备:
①至少提供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LC-MS、MS)或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GC-MS/MS)、样品冷冻研磨仪(毛发毒品检测专用)、电子分析天平(感量≤0.1mg)、离心机、超声波清洁仪、恒温水浴锅、移液器等满足本项目鉴定要求的仪器。
②办公设备配备要求:
为保证法医司法毒物鉴定的履行能力,投标人的鉴定机构场地包括但不限于接检区、实验区、办公区,且供应商应具备合法、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计划、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应急及监控安全保障制度、保障服务计划有效实施)及相关服务承诺。具体来讲,考虑到公安工作的时效性、被检测嫌疑人的安全性,中标人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节假日有人值班,接检区有足够的防护条件可以防止被检测人逃跑、跳楼、跳窗、自残等。
3. 服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部《涉毒人员吸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广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等规定,中标人需具备完成下述服务项目能力。
★(1)详细服务项目:根据采购人规定与需求,供应商应满足不少于45种常见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见表1),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检测需求进行检测委托,合同服务期内按中标下浮率结算;亦可视办案情况增加其他类型毒品的检测,检测价格比照下表中45种常见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价格在合同服务期内按中标下浮率结算。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需要提供毛发毒品定性分析、尿液(唾液、血液)毒品定性(定量)分析,体外毒品定性(定量)分析。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1.表1 检测鉴定项目列表及分类

序号

物质名称

简写

日常检出频率

CAS号

类别: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

1

吗啡

MOP

****

57-27-2

2

单乙酰吗啡

6-AM

****

2784-73-8

3

可待因

COD

****

76-57-3

4

氯胺酮

KET

****

740-88-1

5

去甲氯胺酮

NKET

****

35211-100

6

甲基苯丙胺

MET

*****

33817-09-3

7

苯丙胺

AMP

****

156-34-3

8

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

MDMA

****

42542-10-9

9

3,4-亚甲双氧苯丙胺

MDA

****

4764-17-4

10

可卡因

COC

**

50-36-2

11

苯甲酰爱康宁

BE

**

519-09-5

12

四氢大麻酚

THC

*

1972-8-3

类别: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目录(咪酯类)

13

依托咪酯

ETOMIDATE

**

33125-97-

14

美托米脂

METOMIDATE

**

5377-20-8

15

异丙帕酯

ISOPROPOXATE

**

792842-51-4

16

丙帕酯

PROPOXATE

**

7036-58-0

类别:管制精神麻醉药物目录

17

曲马多

TRA

****

27203-92-5

18

芬太尼

FTY

#

437-38-7

19

美沙芬

 

****

125-71-3

20

麻黄碱

 

*****

299-42-3

21

美沙酮

 

****

76-99-3

22

地西泮

 

*

439-14-

23

尼美西泮

 

***

2011-67-8

24

地芬诺酯

 

*

915-30-0

25

三唑仑

 

*

28911-01-5

26

氯硝西泮

 

**

1622-61-3

27

哌替啶

 

*

57-42-1

28

甲卡西酮

MC

***

5650-44-2

29

卡西酮

 

***

71031-15-7

30

氟胺酮

2F-DCK

****

111982-49-1

类别: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目录(γ-羟基丁酸)

31

γ-羟基丁酸

 

***

591-81-1

类别: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目录(色胺类毒品)

32

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

5-MeO-DiPT

**

4021-34-5

类别: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目录(苯乙胺类毒品)

33

2,5-二甲氧基-4-乙基苯

乙胺(2C-E)

 

**

71539-34-9

类别: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目录(合成大麻素)

34

2-[1-(5-氟戊基)-1H-吲唑-3-甲酰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

5FMDMB-PICA

**

1971007-88-1

35

4F-MDMB-BUTINACA

 

*

2390036-46-9

36

1-戊基-3-(4-甲基-1-萘甲酰基)吲哚

JWH-122

*

619294-47-2

37

1-戊基-3-(2-氯苯乙酰基)吲哚

JWH-03

*

864445-54-5

38

1-戊基-3-(4-乙基-1-萘甲酰基)吲哚

JWH-210

*

824959-81-1

39

1-(5-氟戊基)-3-(4-甲基-1-萘甲酰基)吲哚

MAM-2201

*

1354631-24-5

40

N-(1-甲氧基羰基-2,2-二甲基丙基)-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

MDMB-FUBINACA

*

115016-77-5

41

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

AB-FUBINACA

*

162906-56-1

42

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

AB-PINACA

*

1445583-20-9

43

N-(1-金刚烷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

APINACA

*

1345973-53-6

44

N-(1-金刚烷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

5F-APINACA

*

1400742-13-3

45

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环己基甲基)吲唑-3-甲酰胺

AB-CHMINACA

*

1185887-21-1

 (3)中标人提供涉毒人员毛发等检测工作相关技术指导及服务,包括对采购人单位采样人员进行培训、制作毛发(尿液、血液、唾液等)检测相关培训视频、教材、题库。
(4)中标人出具涉毒人员毛发(尿液、血液、唾液等)及毒物毒品检测鉴定分析评估报告。每季度首月10日前、每年度首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已完成检测情况的分析报告给采购人。
(5)检测要求:
①中标人对所有样本均应进行实验室初筛或检测,具体检测鉴定项以每次实际送检要求为准。检测项目在司法部《毛发中15种毒品及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SF/Z JD0107025—2018)之内的,按该方法执行,不在该文件之内的,按对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②采购人要求对毛发(含尿液、唾液、血液)或毒物中毒品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的,所检项目不在上述项目列表范围内的,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检测。
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案、拒绝鉴定;不得超范围、超能力收案,不得多次要求补充材料、拖延鉴定时间。
(6)中标人必须依法、公正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中标人及其鉴定人因疏忽、过失,未认真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报告;或因不认真履行鉴定人的义务而造成送检材料破坏、丢失,致使无法再鉴定,均应承担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赔付违约金;
(7)中标人应严格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凡与鉴定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案件信息;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及中标人相关人员不得私下与所涉案件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联系接触;
(8)被鉴定人、办案单位或第三方(含检察院和法院)对中标人的鉴定结论及鉴定过程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时,中标人应无偿接受办案单位及第三方的质询并负责作出解释说明;办案单位或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时,中标人应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作出说明,该项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人不得额外收取。
(9)中标人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服务期内如因检测结果异议、复检导致存在检测结果不准确的情形的,致使广州市司法局对中标人进行处罚,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进行追偿。
(10)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中标人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中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中标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于中标人内部妥善保存所有的检测档案【包括收检记录、检验报告(或副本)、检测记录和图谱】及样本,检验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样本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随时接受采购人的调取和检查,并且检测鉴定相关内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2)为防止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出现,中标人对样本接受、检测鉴定和出具报告等整个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且监控资料要保存至少1年。
(13)为采购人在禁毒工作中所涉及的毒物毒品检测、吸毒检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4)中标人需具备为本项目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场所等,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计划、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应急及监控安全保障制度,保障服务计划有效实施)及相关服务承诺。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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