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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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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120001471814 发布时间:2024-07-12 文档页数:64页 所需下载券:10
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

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登记颁证工作的函》(唐资规函〔2022〕414 号)要求,需对我区农村宅基地进行房地一体化进行首次登记。

    1、对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完成权籍调查且汇交入库合格的 149872 宗宅基地进行房地一体补充调查及发证,2024 年 9 月底前完成 15%共计 24276 宗;经研究并报请区政府同意我局拟先期对王官营镇、白官屯镇、欢喜庄乡 24276 宗宅基地进行房地一体登记发证。

    2、2024 年 12 月底前对城区规划区范围内 8700 宗宅基地进行权籍调查及发证。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195000 元,投标文件中报价高于此预算及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采购清单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C21050000 

 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

 

 1

 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技术要求 

(一)城区外王官营镇、白官屯镇、欢喜庄乡 24276 宗宅基地进行房地一体登记发证。 

1、档案梳理,对现有宅基地档案信息梳理,核对原始档案、调查档案,对原始档案按清登、审批、验收、转移、变更等进行分类数据对应

2、补充调查,按实际情况对调查中遗漏的宗地进行补充调查。

3、信息公示,将房地信息汇总成表,准备制作公示材料,按要求进行公示。 

4、整合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完成信息录入、调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建立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形成标准的数据交换文件、数据字典和元数据文件,录入不动产登权籍系统。

5、登记发证

1)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完成基层审查;协助协管员完成统一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协助查验每宗宅基地登记事项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协助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地籍数据库,按批次进行集中审核。

2)发证平台信息录入。要求对基地不动产登记证书需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中逐宗进行信息录入,形成不动产业务库,依不动产相关规定整理相应结构目录档案。

3)打印不动产证。要求根据不动产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受理、审核、缮证等环节,协助采购人打印证书。

(二)对城区规划区范围内8700宗宅基地进行权籍调查及发证

1、权籍调查,工作包括:

底图制作,根据已有的影像资料,套合城中村范围线与已有的发证矢量数据,制作工作地图。

外业入户调查,下发指界通知。收集权利人证件和户口簿复印件,收集土地、房产手续复印件,确定宗地权属。调查各户实际使用界址线、核对土地证范围,设置界址点。制作宗地草图。

不动产权籍测量,根据已有控制点成果,设置图根点。测绘权籍数据,并逐户测量界址点,丈量界址边长、房屋边长。根据入户调查宗地草图、外业测量数据制作权籍图。

外业检查,按规范对权籍图进行外业检查。

调查公示,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制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签字确认。

成果整理,制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房产分层图等。将指界通知书,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利人证明复印件(含户口簿复印件)、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宗地图、房产分户图、房产分层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逐宗地组卷形成档案。逐宗扫描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2、房地一体颁证,工作包括:

包括档案信息梳理,对现有宅基地档案信息梳理,核对原始档案、调查档案,对原始档案按清登、审批、验收、转移、变更等进行分类数据对应。

房地一体登记信息公示,将房地信息汇总成表,准备制作公示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按批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村(组)同步进行公告。

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整合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建立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形成标准的数据交换文件、数据字典和元数据文件,录入不动产登权籍系统。

登记受理,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数据录入登记系统。形成房地一体首次登记业务。形成电子扫描信息。

审核登薄,对受理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不动产权信息登载在不动产登记簿。缮证,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生成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打印纸质证书。

核发证书,将证书按照乡镇分类汇总,并组织乡镇村核发证书。

五、工作依据及标准

1、《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化首次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22〕123号);

2、《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国土资发〔2015〕103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7、《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9、《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10、《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12、《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

13、《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5、《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9);

16、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六、服务期限: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七、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八、售后服务: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小组,负责售后服

务处理: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现场维护等方式,提供售后维护与技术支持。

九、知识产权

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招标文件特别规定外,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十、履约保证金

本次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十一、验收程序及付款

1.验收:由甲方组织验收,在项目进度达到采购人规定的目标后,采购人组织验收并听取中标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审阅相关资料,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2.付款: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付款,具体内容双方协商。

十二、本次招标采购由采购人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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