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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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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190001480284 发布时间:2024-07-19 文档页数:44页 所需下载券:10
洞口县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洞口县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服务采购

二、项目背景及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邵阳市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办法》(市政办发[2010]7号)的规定,为加强全市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级文明卫生城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邵阳市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办法》,以环保和相关卫生标准为依据,消除医疗废物污染隐患,防止医疗废物的危害和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基本实现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为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

(二)处置办法

1、分类收集:我院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过程必须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的类别分置于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中,包装物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说明。对于没有适当包装或不符合包装规定的医疗废物,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处置中心)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2、暂时储存:产生医疗废物的应当将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于集中处置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内,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贮房,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房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医疗机构在将医疗废物从产生科室移至暂存房的过程中,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洒的专用工具,严防渗漏和遗洒。

3、中转:

3.1、设立中转贮存间。根据2012年省环保厅和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会议精神,为提高我生院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有效处置率,要求处置中心在我院内逐步设立医疗废物中转贮存间,且每两天收集、转运一次。中转贮存间须具备房屋“三防”设施齐全、面积在25-35平方米、利于转运车辆通行等条件。

3.2、中转管理。中转贮存间的管理由市处置中心负责,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属地卫生和环保部门推荐,经市处置中心培训、考核合格,择优聘用,并与市处置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实行目标管理;中转贮存间的房租、水电、消毒及员工工资由市处置中心负责。

3.3、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频率。市处置中心对我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及时收集、转运。市处置中心视我院产生医疗废物的多少、转运路线、路程的远近给每个中转贮存间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满足运量需求的转运车辆,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进行收集和转运。

3.4、为规范中转贮存间的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的有效处置率,市处置中心每月10日前,应向当地卫生、环保部门提供医疗废物中转处置月报表;市处置中心应定期向市卫生、环保部门报告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情况。

4、集中处置:

4.1、为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泄漏等污染事件的发生,我院应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等工作,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务必交由市处置中心集中处置。

4.2、集中处置的收费与管理。根据邵阳市环保局、邵阳市卫生局、邵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环字[2010]53号)的要求,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应与市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移交、贮存、运送、缴费等处置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标准按邵价医[2012]127号文件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实际病床数、月就诊人数、医疗废物日产量,并遵守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否则,市处置中心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有权停止处置服务;市处置中心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密闭贮存周转箱、制定详尽的医疗废物收集路线和交接时间,按要求及时将各点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市处置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协议约定的时问内向医疗机构收取处置服务费用。

医疗废物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如果造成散落、丢失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双方在办理交接手续后,如果在转运、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则由市处置中心承担。

(三)工作要求

1、我院在医疗活动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得买卖或以任何形式转交给未获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应交由市处置中心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我院要积极配合市处置中心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产生、转运、处置登记合帐,在分类收集和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制度;对于废弃的麻醉、精神类和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它相关的废物,不得交由市处置中心处置,应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

2、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到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处置中心市应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防止医疗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对处置中心自身和中转贮存间的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专业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设备及防护用品;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杜绝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发生。

三、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1、项目概况

1.1洞口县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服务采购,所产生的固体医疗废物的定点包装、收集、运输、转运、消毒无害化全覆盖处置。

1.2服务采购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1.3服务价格参考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市发改价服【2023年】129号《关于调整邵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收取,。

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费包括:洞口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的定点收集、包装、转运、消毒和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全部费用。

2、具体实施

2.1供应商按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处置在规定范围内采购人产生的医疗废物。

2.2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医疗废物周转箱盒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表格。

2.3供应商须使用医疗废物危货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且该车辆应具有明显的标识。

2.4供应商在收集医疗废物时不可毁坏采购人财产,否则应负责赔偿;如果成交供应商为了防止环境污染或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损坏采购人财产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2.5供应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时收运采购人的医疗废物。

3、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3.1按国家规定和服务单位承诺,由业主单位和服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影响整个工作进程安排,否则业主单位将视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服务款项。

3.2服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要求标准,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以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按《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办法》执行。)

五、结算及付款:

每月或季度将处置服务费发票递交给采购人指定负责人处,该负责人须及时为乙方办理付款事宜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天内须向供应商足额支付处置服务费。

六、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采购人应自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废物承装标准的专业包装袋和利器盒,且应有明显警示标识,对于未包装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废物,采购人不得交由成交供应商处置。

2、采购人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应自建符合规定标准且便于成交供应商收集车辆道路通行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设施、设备,按规定对库房内、外的日常卫生清扫消毒管理,保持贮存库通风效果良好;并保证成交供应商在收集医废过程中收集车辆在本医院内道路畅行。

3、采购人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包含重大疫情涉疫垃圾)应自行消毒包装后,运送至医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装入周转箱内且须盖好箱盖,严禁将生活垃圾及其它物品混入医疗废物中。

4、根据市环保局、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的通知》(邵市环函[2017]6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由于成交供应商处置工艺的限制,采购人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化学性应自行委托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或定期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委托成交供应商有偿代为收集、转移至外地危废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5、采购人接诊人员或病床位数超出与成交供应商已签订病床位数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重量范围时,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调整处置服务合同缴费金额并签署补充协议。

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交接医疗废物时,须派专人填写医疗废物转移B联单的内容,将医废当面转移交接。为保证医废转移联单的真实性,严禁任何一方单方面在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上涂改或增减医疗废物重量和类别。

7、采购人应有义务依照合同按月及时足额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已处置服务费或提前向成交供应商预缴纳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

8、因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收运、处置医疗废物收集职责行为的,甲方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提出警告或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若成交供应商仍未及时整改,采购人有权适当减少支付未及时收集、运输医疗废物收集的服务费,且不属于采购人违约。

9、如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医疗废物周转箱丢失或损坏,采购人须按成交供应商购入时原价在当月内全额赔偿给成交供应商。

七、成交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1、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处置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与采购人签约病床位数产生内的医疗废物,但不包含重大疫情涉疫垃圾,采购人必须将包装好的医疗废物自行转运至贮存库并装入周转箱内,且保证成交供应商收集车辆畅行。否则,成交供应商收运人员有权拒绝接收转运医疗废物,待采购人整改符合规定标准和能正常通行后,成交供应商人员应及时恢复医疗废物收集、运输服务工作。

2、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表格。

3、成交供应商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且该车辆应具有明显的标识。

4、成交供应商在收集医疗废物时不可毁坏采购人财产,否则应负责赔偿;如果成交供应商为了防止环境污染或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损坏采购人财产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5、成交供应商有权对采购人待转移的医疗废物随时进行检查,发现对不符合规定装箱的医疗废物或医疗废物中混入生活垃圾或涉疫垃圾的,或超出签约服务病床位数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标准及采购人的医疗废物未装入箱内等不规范行为者,成交供应商有权拒绝接收转运,且不属于成交供应商违约。

6、成交供应商有权按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向采购人催收缴处置服务费;采购人违反合同之约定未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医疗废物运输处置服务费的,成交供应商有权停止对采购人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工作,造成环境污染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同时保留向卫健局、生环局等行政部门报告的权力。

7、成交供应商在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下,暂未按时收集、运输医疗废物,乙方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说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且不属于成交供应商违约。

8、根据国家医疗废物豁免名录执行,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输液塑料瓶、玻璃瓶及安瓿瓶等,不属于医疗性废物收运处置种类范围。采购人应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可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利用。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法规,不予收运、处置,且不属于成交供应商违约。

9、医疗废物的交接: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双方应按照《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一式二份、每月一张。双方交接时共同当面填写,严禁私自涂改,联单分别保存时间为5年。

10、双方在履行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因病床使用率或医疗废物产生量发生增减或采购人接诊重大疫情产生的涉疫垃圾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重新调整签订病床位数或签订《涉疫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服务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在7日内应进行调整、修订服务合同;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签约合同或故意拖延者,则视同违约。采购人违约,成交供应商有权停止其医废或涉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工作;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暂停或适当核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费或要求终止合同。上述情况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则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八、服务处置费收缴

1、项目预算服务费每年约72万元。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费标准:按照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调整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邵市发改价服[2023]129号文件执行。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进行签订,收费标准为2.6元/床/日;无固定病床位协商折合签约床位或按4350元/吨计收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费。本院按实际占用病床位情况,收费双方协商。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内医疗废物处置费价格发生政策性调整时,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省、市发改委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收费标准,且履行新标准处置服务费收缴义务,无需再签订新服务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

2、病床位数量核定:按照采购人所提供的实际占用病床位使用数协商确定,加无固定病床位的诊疗科室、体检中心、血透科室等。或根据采购人日接诊治疗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依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系数为日医废量标准折合使用病床位数,确定采购人按月向成交供应商缴纳处置服务费用为依据。

八、适用政策法规目录:

《医疗废物管理国家法规与标准》、《国家危险废物目录》、《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办法》等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以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为准。

九、其他事宜:

1、合同生效后,投标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投标人应双倍返还采购人已支付的费用,并按政府采购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涉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3、本项目采用费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合同实施范围内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其它未尽事宜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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