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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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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260001491383 发布时间:2024-07-26 文档页数:81页 所需下载券:10
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

采购需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

包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品目分类

1

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

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四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3〕61号)、《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2023-2025年)》,按“集约经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的要求对全县农村客运实行统一经营

1项

约9486

约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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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000000

-其他服务

第二节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项目预算金额:约9486万元。(具体项目清单详见附件)

二、项目地点:隆回县县域范围。

三、服务期限: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从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合格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授与8年客运班线经营权)。

四、项目依据和目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已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现有农村客运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了推动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规〔2020〕14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四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3〕61号)、《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2023-2025年)》等文件和隆回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实施全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

五、项目内容:中标人在隆回县组建项目公司(独立法人),负责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所涉的城乡客运运营(现有城市公交除外)。负责收购本次招标时实际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并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负责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城乡客运(公交)线路的站场基础设施(含充电桩、候车站牌等附属或配套设施)及营运车辆的投资、采购、建设、经营、管理、维护、移交等工作及客货邮融合发展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车辆评估收购

1.完全接受隆回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评估收购方案,按照“三补两奖一优先”方式对退出车辆进行统一收购。

2.车辆评估收购工作由隆回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中标人作为回购主体按工作要求开展收购工作并承担第三方评估费用(车辆残值评估)。车辆收购资金部分从省奖补资金中安排1100万元(省奖补资金共1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客货邮融合发展规划编制和乡镇运输服务站提质改造、首末站和停靠站点站牌建设),缺口资金由中标人自筹,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线路车辆投放规划

1.运营线路(车辆)的具体规划双方后期可以另行协商确定,目前按照《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2023-2025年)》规划的95条线路实施(不含预约响应客运线路和现有9条城乡公交线路),计划投入车辆228台(新购新能源中大型客车50台+利用既有燃油车138台+新购5-9座型小型客车40台)车辆运营,以实现全县建制村(社区)客运班车(城乡公交)全覆盖。

2.项目公司应投资建设完备的智能监管平台,包括基础数据资源中心、运营监管平台、公众服务子平台,搭建城乡客运一体化智能交通系统,建立统一指挥调度中心,实时监控客运车辆运营动态;投放的车辆必须具备智能化、网联化功能,能够实现实时监控,并接入省两客一危智能监管平台。

(三)站场建设: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充电桩建设由中标人负责,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主要建设任务:10个乡镇运输服务站提质改造,新建、改建3个首末站,客运班线沿线乡村招呼站和停靠点建设。

(四)客货邮融合发展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场主导”的原则,推动经营主体公司、邮政(快递)企业、物流企业等进行融合,以客运线路和车辆为载体,开展客货邮融合业务。由中标人牵头,会同邮政部门共同建设县级快递共同配送中心、乡镇和村级节点,在创建期内开展客货邮融合示范线路试点,条件成熟后全县推广。

(五)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公司要积极配合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组织实施好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各项工作,确保创建项目通过省级验收。

具体运营要求:

1.集约经营。在合同期内,由项目公司承担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所属县内农村客运班线和城乡公交线路经营,公车公营,实现统一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要做到“六统一”:即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统一购置营运车辆、统一车辆外观标识、统一调度运营、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投诉举报电话。坚决杜绝挂靠经营和以包代管。车辆的外观标识须经隆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2.统筹规划严格按《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2023-2025年)》组织营运,确保全县客运市场城乡对接,宜客运则客运,宜公交则公交。

3.乡村全通建制村2公里范围内通客车率达100%,客运车辆定时、定点发班,保障发班频次,客运班线趟次达标率达100%(城乡公交按照30分钟-1个小时/趟次进行发车;农村客运班线串联村镇较多、客流较好的城乡干线按6-14趟次/天,串联村庄一般、客流一般的班线按6-10趟次/天,串联村庄较少、客流较小的线路按4-6趟次/天;预约响应客运每天服务时长不低于8小时)。

4.价格惠民。项目公司须确保创建后农村客运班线同一线路票价较创建前显著降低,按规定对优待群体实施票价优免,达到省验收标准。线路票价核定由发改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对项目公司因票价优免和经营冷僻线路等产生的经营性亏损,依据相关政策对其前一年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后根据盈亏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5.绿色理念。项目公司须有计划地推行低能耗、低污染的新能源车型,在经营期内新能源车比例达到65%以上,营运车辆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车型、车容、车貌、标识和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具体以项目公司根据各条运营线路实际情况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购置的相应车辆为准。

(七)过渡阶段的运营项目公司在正式运营前,原有农村客运线路车辆按原运营模式运营,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公司统一调度,确保合同期前过渡阶段的运力保障和正常运营。项目公司到期移交后,须配合政府做好合同期后过渡阶段的运力保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每个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验收标准

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规〔2020〕14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四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3〕61号)、《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2023-2025年)》等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回报机制

本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项目收回投资及获取合理回报的资金来源为:

(一)使用者付费

1、乘车票款收入。乘车票款收入由乘车人支付。坚持“价格惠民”的原则,项目公司须确保创建后农村客运班线同一线路票价较创建前票价显著降低。

2、广告收入及依法开展的其他非票务收入。车身广告须预留政府公益广告位置。

(二)政府财政补贴

1、营运车辆燃油补贴和新能源车补贴。运营车辆的燃油补贴和新能源车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补贴政策执行,如补贴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优免乘车、票价惠民和冷僻线路运营亏损补贴。运营主体公司因票价惠民、特殊人群免票或半价优惠乘车、落实乘车便民(冷僻线路运营)产生的经营亏损,根据审计结论进行补贴。

3.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对运营主体公司的扶持性补贴,按省财政厅、交通厅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4.新能源车购置补贴。县财政对购置的新能源车实行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5.充电桩建设补贴。对在站场内建设的充电桩根据《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内有权依法进行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所属县内农村客运(公交)线路的独家经营(具体经营许可由乙方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

(2)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项目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3)依照合同约定,获取财政补助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隆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收购方案、乙方投标承诺和甲方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各项收购资金以及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经营者按评估收购方案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优先聘用符合资质要求的原农村客运班车的驾驶员。

(2)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完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3)运营车辆必须公车公营,不得挂靠经营和以包代管。

(4)落实价格惠民的政策和约定。

(5)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组织或唆使员工停工罢运;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及时予以制止和上报相关部门单位。

(6)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7)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服从主管部门的调度和应急处置,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优质的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乙方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2)享有车身公益广告喷绘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义务;根据车辆验收合格后,从隆回县人民政府投入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国省补助资金中适时拨付奖补。

(2)履行车辆评估收购的综合协调义务。

(3)履行线路规划的审核和行政许可义务。

(4)负责客运站场的规划选址工作,并对站场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管。

(5)负责客运(公交)线路通行条件的升级改造工作。

(6)负责线路票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7)履行票价优免乘车补助的核定义务。

(8)履行经营主体公司的监管义务。

、应急处置

项目公司应针对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项目突发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后施行。当出现突发性紧急情况时,项目公司及时报告政府并按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执行。

、违约责任

合同各方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提前终止合同等。

(一)甲方的违约事件包括

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政补助资金达到一定期限和金额的。

2、侵害乙方独家经营权。

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甲方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二)乙方违约事件包括:

1、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2、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项目公司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股权;

4、擅自转让、出租、质押农村班线经营许可或者采用挂靠经营、以包代管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生停工、罢运事件导致公共运输服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7、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福利、不落实价格惠民的政策和约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9、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10、未按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完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乙方发生上述任一项违约事件,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甲方可以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三)因乙方责任造成隆回县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甲方可以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无权要求享受隆回县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奖补资金和运营补助。

(四)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以上级别发布的政策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提前终止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应接收项目公司的资产。

因乙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70%确定。

因政府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100%确定。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按乙方向政府或其指定授权机构移交资产评估值的100%确定。

、合同期满设施处置

合同期满后,本项目无偿按约定终止。非经隆回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同意,项目公司不得继续经营(按合同约定提供过渡期运力保障除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签署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可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签署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处于争议之下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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