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 项目背景
按照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要求,工作的发展方向明确为将原先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监所医疗工作转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这也是形势倒逼政策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结合近几年天津市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的实际情况,在医疗服务费落实保障的情况下,根据市局部署,落实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看守所2024年度专业化医疗服务项目建设。
二、 服务要求
(一) 总体要求
1. 本项目涉及派驻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看守所医疗专业化服务,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签订看守所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派驻医务人员,从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日常诊疗工作。
2. 由医疗机构派驻看守所的卫生所负责人由医疗机构派驻政治素质强、管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 医疗人员所在的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看守所内的卫生所,承担被监管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所内医疗、指导实施监区卫生防疫,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抢救及转诊,提出出所就医建议等确保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派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到监管场所执业。至少需3名医生,3名护士。为确保看守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能正常运转,实行每日至少有2名医护人员24小时在所值班。因特殊原因,如疫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勤方式的,由卫生所调整解决,以保证监所必要的医疗保障。
4. 监管场所提供常规诊断、常规治疗、紧急抢救处置、防护消毒、冷藏等医疗设备的保障,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
(二) 医疗服务要求
1. 派驻医疗服务人员的社会医疗机构,对于派驻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医疗救治的经验。
2. 按《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关押容量不满500人,设置“卫生所”。
3. 按《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医务人员配置标准要求,关押容量不满300人,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关押容量满300人,不满500人,配置至少医师3名、
注册护士2名;确保看守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正常运转。
4. 按《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医务人员配置标准要求,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5. 本项目为对特定被诊疗人员医疗服务项目,需医疗机构加强培训,制定规章制度,派驻医疗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成交供应商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签订保密协议。
(三) 服务要求
1.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看守所需3名医生,3名护士,确保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均能正常运转。
2.派驻的医护人员具有执业资质。
3.24小时须有医生值守。
4.看守所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由派驻医院担任。
5.每半年为在押人员体检一次,每年2次。体检内容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胸透、B超,在检查中发现危重病在押人员,及时向所长反馈。体检完成后提交体检情况综合表。此项常规工作由卫生所医护人员配合监管医院完成。(看守所在押人员体检费200元/人/次,每年2次。由甲方按照实际体检人数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看守所医疗经费中列支,此项费用不在招标经费中。)
6.卫生防疫。指导监区卫生防疫工作和防病知识宣传,发现疫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看守所值班所长。
7.妥善保管药品、医疗器材,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予以集中销毁。
8.对新入所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新收押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重点检查体表,询问有无重大病史,并认真填写《健康检查表》,认真查看“五项检查”即血压,心电图,胸片,腹部彩超,血常规项目,女性应查看妊娠检查,吸贩毒人员应查看尿常规检查。如有异常,通知办案单位复查。对不符合收押条件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注明原因,报告所值班所长;对发现有伤情的,应问明情况,在健康检查登记表中注明,留存办案单位出具的致伤原因文字材料,由办案人员和医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告所值班所长。
9.发药。在押人员患病后需服药的,应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和民警共同在场监督服用。坚决防止被监管人员囤积药品,服药后由在押人员签字。
10.每日上、下午,至少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发现身体有伤等问题的,要询问具体情况,做好登记并由在押人员签字。每次巡诊应对巡诊情况做好记录。
11.日常诊疗。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对病情严重或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检查的,应及时向所民警提出送医院治疗的建议,由所领导同意方可出所就医。
12.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等,(与家属联系情况、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由民警填写)。
13.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14.医生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应当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应当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15.交接班。值班过程中出现的病情或需要提示接班医生的注意事项,写在交班本上,重要事项当面交接。
16.负责在押人员入所体检和所内医疗诊治工作。如实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医疗诊治工作记录。
17.按照公安部和市局有关新的部署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18.在押人员日常所需药品储备、医疗耗材消耗、医疗设备维修等费用,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担负。此项费用不在招标经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