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项目背景
按照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公安看守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方案》(公监管〔2014〕559号)要求开展实施的医疗服务建设,即于2016年底前完成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安看守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公安看守所实现“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工作的发展方向明确为将原先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看守所医疗工作转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这也是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为尽快落实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在医疗服务费落实保障的情况下,根据市局部署特对河东区看守所驻所专业化医疗服务项目实施采购。
(二)总体要求
本项目涉及医疗机构派驻医务人员进入看守所卫生院,从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日常诊疗工作,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签订看守所医疗服务协议。
(三)服务要求
1、看守所医疗服务负责人由供应商派驻政治素质强、管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供应商承担被监管人员入所健康检查、所内医疗、指导实施监区卫生防疫,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抢救及转诊,提出出所就医建议等确保看守所安全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3、提供常规诊断、常规治疗、紧急抢救处置、防护消毒、冷藏等医疗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
4、看守所在押人员药品、医用耗材,由中标单位统一购置,药费及医用耗材费,由看守所按照实际购买数量向公安医院予以报销,每季度结算;在押人员体检费用,由看守所按照实际体检人数进行费用结算。上述两项费用不在招标经费中。
(四)技术要求
1、岗位职数和勤务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测算,供应商需派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4名医生和2名护士驻所执勤:勤务为每天24小时保证1名医生上岗、白天有1名护士和医生共同上岗。医务人员因故不能正常值班的,由供应商调整解决,以保证必要的医疗勤务。
2、医生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核心制度,在托管科室主任及卫生所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日常诊疗工作。
(2)对新入所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查看体检证明和病历,并严格按照《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检查登记。检查结束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发现身体有明显外伤的,应制作笔录记明伤情及形成原因,并由送押人员和被收押人员签字确认。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不予收押并报告所领导。
(3)对在押人员的诊疗工作
每日上、下午医生应当至少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4)建立医疗档案
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5)疾病的诊治
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要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对需要服药的在押人员,应当由医生开具长期或临时医嘱,由护理人员按医嘱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
(6)传染病防控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上报卫生所负责人及医务处。
(7)卫生防疫
指导、协助监管单位搞好监区监室的环境卫生,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提高防控意识和卫生知识宣传,保持监室空气流通。
(8)突发疾病的处置
对突发急病积极开展抢救工作,做到处理得当,抢救及时,及时完成抢救记录。对病情严重或者死亡危险的突发疾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经卫生所负责人确认后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9)医疗器械和用药的管理
爱护医疗仪器设备,熟练掌握各种医疗仪器的使用,在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守用药原则,认真选择药物,保证在押人员得到有效的救治。
3、护理岗位职责
(1)在看守所卫生院负责人领导和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做好查对及交接班工作,防止缺陷事故的发生。
(3)按医嘱发放药品,密切观察和记录在押人员服药情况,并做好在押人员、监警及护士三方服药签字。如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医生。
(4)配合医生做好诊疗工作,负责正确采集在押人员所需检查或化验标本。
(5)认真做好危重或突发在押人员的抢救工作及各种抢救药物、药品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6)自觉提高护理技术操作水平,做到准确熟练和精细。
(7)加强药品的管理,包括药品的储存、摆放、效期,严格执行给药查对制度。不允许让非医务人员管理、使用、发放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