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强矿产资源的多元化开发,现聘请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二.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
合同包1(《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鄂托克前旗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40%,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金额的40% 2期:支付比例30%,通过专家评审通过后支付总金额的30% 3期:支付比例30%,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备案后支付总金额的30%,按财政拨款情况进行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采购人进行编制成果汇报,并按采购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整体规划调整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备案。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面向对象情况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 1-2025年)调整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项 |
1.0000 |
645,405.00 |
645,405.00 |
否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8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96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年度调整工作。 |
|
1 |
(一)基本原则 为强化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建设及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突出矿产资源规划宏观管控能力,发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领约束作用,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结合我旗经济发展需要和矿产资源市场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96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年度调整工作,全面总结2023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梳理研究2024年度规划实施安排。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内容 根据近期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市场需求、重大项目部署,盘点找矿成果、年度出让计划等,开展必要的筛查,着重筛查矿种、数据格式、矿业权重叠情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与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草原林地等做好衔接。要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审查要点》(内自然资字〔2023〕35号)、《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审查原则及调整意见》(内自然资字〔2023〕241号)等相关要求。调整方案编写大纲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章规划区块调整的必要性(结合已有规划区块实施等情况,提出规划区块调整的必要性。) 第二章规划区块调整的内容(包括拟调整规划区块的数量、位置、面积、拐点坐标、资源赋存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规划区块调整的可行性(包括区块调整的合理性、合规性等,提出调整是否可行的结论。)附件(含附图、附表) (三)服务成果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纸质件文本5份,纸质件附表、附图各2份;电子版2套 服务质量标准 本项目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具体服务质量标准包括:管理标准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应当具备合理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应当健全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应当为本项目建立单独的台账以及单独的资料归档,保证项目相关资料、成果和支出账目的存档完整妥善。 技术标准 承接主体提供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应当满足下列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发》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8号); (5)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四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09号); (6)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标准》; |
|
|
(7)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 (8) 《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