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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环保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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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9020001544717 发布时间:2024-09-02 文档页数:49页 所需下载券:10
怀集县环保发电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保障怀集县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及公共健康,怀集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怀集县环保发电项目。本项目拟建设1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焚烧炉、余热锅炉、渗沥液处理站、烟气净化系统等配套设施。一期建设规模为600t/d,同时预留二期规模为300t/d的建设用地,根据怀集县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生活垃圾增长情况适时启动二期工程。生产取水工程应优先将现有填埋场排污管道(PE、管径 300)改造后充分利用,若确需新建取水管道则应沿原排污管道开挖埋设。本项目为一期工程,本次投资建设包括项目红线范围内处理规模为600t/d的垃圾焚烧发综合主厂房(一期)、渗滤液处理车间、飞灰固化养护车间、综合水泵房、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生产取水工程。包括项目红线范围外飞灰填埋场建设、场外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征拆、陈腐垃圾开挖、电力上网接入工程等建构筑物及设备。不包括收运系统以及垃圾焚烧二期厂房及配套。

本项目服务范围为:怀集县全县。

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本项目建设投资约42010.4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 35227.2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为6387.1万元,预备费为396.08万元。根据国办函〔2023〕115 号第一条规定以及已批复的可研报告,本项目在建设期间,政府投资5000万元。实施方案测算建设期利息约1086.29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约315.68万元,项目总投资为43412.37万元。(含5000万元政府投资)。

(二)工艺和排放标准

根据经怀集县发改局批复的本项目可研报告,本项目采用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焚烧炉应采用机械炉排炉,配置1台600t/d焚烧炉,余热锅炉采用1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6.4MPa,450℃),汽轮发电机组为15MW 凝汽式机组1套,年发电量约为9721.83万度,上网电量约为8069.06万度。焚烧烟气处理系统采用“SNCR脱硝+PNCR 脱硝+半干式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FGR 烟气再循环”的组合处理工艺,处理后的烟气优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同时考虑远期烟气排放标准提高的需求,预留SCR脱硝设备及湿法工艺设备建设条件。垃圾渗沥液处理采用:“预处理+厌氧 IOC+硝化反硝化 AO+超滤UF+化学软化 TUF+反滲透 RO+浓缩液 DTRO”组合工艺的回用处理系统工艺,处理出水水质要求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规定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厂内回用(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RO 浓缩液经 DTRO 二次浓缩后浓液储存在浓液储池,回用于石灰浆、冷渣及飞灰整合固化制备用水或回喷炉膛;清液厂内回用(标准同上)。另外,项目公司设计阶段应将填埋场现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充分考虑,物尽其用,不得随意闲置存量设施和重复投资。

焚烧炉渣,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指控标准》(GB18485-2014),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本项目焚烧残渣拟在厂外进行综合利用,由项目公司联系确定炉渣综合利用厂商,可制砖处理,此外还可作为铺路路基材料。

焚烧飞灰,飞灰经螯合稳定化处理后,暂存于厂内飞灰养护车间,经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规定后由专车送往厂区应急(飞灰)填埋场的飞灰填埋区填埋。

注:焚烧厂内渗沥液及污水处理需新建处理系统。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运营维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在合作期内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三)运营模式

1、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即由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移交给政府方的项目运作方式。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包括项目设施设备更新)等工作,服务范围为怀集县全县生活垃圾的处置。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

2、投融资结构

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且项目资本金全额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则注册/资本约7682.47万元;项目债务性资金占项目建设投资的80%,约30729.90万元,债务性资金以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通过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依法筹集。本项目建设期内,政府提供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剩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者自行筹措。若因非政府方原因,项目公司不能获取项目融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获得项目债务资金时,特许经营者有义务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或注资(县人民政府及指定的县属国企不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也不承担注册/资本以外的出资责任)。

项目资本金全额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则注册/资本约7682.47万元,由经公开采购程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出资95%,约7298.35万元;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企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出资5%,约384.12万元。项目资本金以现金的形式按照项目投资计划按时足额配置到位。

(四)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由怀集县人民政府划拨给怀集县城管局,怀集县城管局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与特许经营期一致(30 年),至特许经营期期满为止。

在特许经营期内,怀集县城管局拥有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公司有权为该项目之目的合法的使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但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将该等土地用于该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和用途。

(五)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即由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移交给政府方的项目运作方式。本项目建设投资估算约42010.4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5227.2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为6387.1万元,预备费为396.08万元。项目总投资为43412.37万元(含5000万元政府投资)。

本项目收入来源包括售电收入和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两部分。

1、售电收入

本项目通过焚烧发电上网获取售电收入,由电力公司与项目公司进行结算。

2、垃圾处理服务费

本项目通过提供垃圾处理服务获取垃圾处理服务收入,由怀集县政府与项目公司进行结算。垃圾处理费以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进行结算。本项目每月以进厂的垃圾量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垃圾处理服务费含税上限单价为 102.60 元/吨(包括存量陈腐垃圾)。

(六)建设运营内容

1、建设内容

本项目拟建设1 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焚烧炉、余热锅炉、渗沥液处理站、烟气净化系统等配套设施。一期建设规模为600t/d,同时预留二期规模为300t/d的建设用地,根据怀集县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生活垃圾增长情况适时启动二期工程。生产取水工程应优先将现有填埋场排污管道(PE、管径300)改造后充分利用,若确需新建取水管道则应沿原排污管道开挖埋设。

2、运营内容

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对焚烧发电厂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维修(包括设施设备更新)、垃圾处理、焚烧发电及管理等工作,通过出售上网电量和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同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对原垃圾填埋场进行接管运营(相关费用另行协商)。

(七)生态补偿机制

项目公司应在收到政府垃圾处理服务费后向怀集县人民政府支付生态补偿款,生态补偿款支付至怀集县财政局指定账户,用于生态环境、民生实事等。垃圾处理服务费中生态补偿款的具体比例为1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明确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八)其他

(1)若项目争取到了相关专项资金、奖补资金,根据国办函〔2023〕115 号要求,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政府在项目建设期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根据怀集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安排 5000万元作为建设期政府投资。若政府在项目合同期追加投入,则垃圾处理费作相应下调。

(2)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征地拆迁费用优先从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中 列支,计入项目总投资。除上述费用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其 他前期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造价、采购代理、工程咨询、决算审计、调价测算、专项申报等)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3)项目公司享受广东省、肇庆市和怀集县重点工程项目的支持政策。

(4)项目公司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纳入怀集县中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预算管理。

采购包1(怀集县环保发电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怀集县全县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售电收入及垃圾处理费收入支付方式 (1)通过焚烧发电上网获取售电收入,由电力公司每月与项目公司进行结算。 (2)每月以进厂的垃圾量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项目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垃圾处理服务费金额,向怀集县城管局开具《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账单以及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垃圾焚烧处理量月报表及所需的其它资料(以下统称“付款通知”以便怀集县城管局能够核实上述计算。采购人应在收到付款通知账单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1期: 移交委员会:在合作期届满终止前第十八个月,由政府部门和中标人各自派人员组成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中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方人员担任,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包括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事宜等。 移交程序的商定:移交委员会应在自移交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之日前完成商定移交的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移交范围:1.在合作期结束当日,中标人应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完好移交:(1)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使用权和收益权等);(2)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及维护手册包括专有技术、运营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或其它资料;(3)土地使用权及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2.项目资产在向政府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能享有的债权、留置权及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任何各类的其它请求权。 3.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中标人应在合作期结束后自行安置原中标人雇员。 移交后的保证:1.中标人应在移交日期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承担修复由于材料、工艺、施工、设计缺陷或合作期内中标人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2.政府方发现任何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尽快修正缺陷。如果中标人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权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应向中标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的详细记录。 3.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中标人没有及时保修,政府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保修,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应将支出的情况告知中标人。 技术许可:中标人在合作期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所需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以及属于中标人的商标、专利、软件、版权及所有无形资产归中标人所有,中标人应在移交日后允许政府方无偿使用,但只限于本项目。 移交效力:项目设施移交且一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2.5%,说明:按本项目附件《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其他

报价要求,1、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2、垃圾处理服务费含税单价上限为 102.60 元/吨(包括存量陈腐垃圾)。最终以中标人的投标单价为准,投标人的特许经营权投标单价不得高于本项目规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上限单价,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提交的垃圾处理服务费报价应包含生态补偿款,比例为1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明确书面承诺。 4、投标人考虑自身企业实力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及其它不可预见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投标,并合理、科学填报投标报价,报价时应考虑项目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出具以往类似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权的投标项目下浮率大于等于投标人本次投标所投下浮率的案例证明2项或以上,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及本项目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大于或等于本次招标规模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项目中应用过的经验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公开招标公告查询路径及截图、经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怀集县环保发电项目

1.00

434,123,700.00

434,123,7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怀集县环保发电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收费定价调整机制

单价调整主要考虑由于物价、人工工资水平、税率等因素的变化导致项目公司外购原料、人工工资、税费等运营成本的变化等。

根据风险分配原则,特许经营期内由于人员工资、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项目运营成本超支或降低,为了平衡风险及收益,需对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第54条服务价格及调整中,对“不直接向用户收费,由政府统收统支,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价格的项目”进行了示例,对单价的常规调整原因限定在物价因素影响上。因此,本项目参照上述约定,对运营期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因物价因素变动,设置调价公式如下:

Pn=Pn-3+An-3×(HGn-1×HGn-2×HGn-3-1)+Bn-3×(JCn-1×JCn-2×JCn-3-1)+Cn-3×(FLn-1/FLn-3-1)+Dn-3×(Sn-1/Sn-3-1)+En-3×(DLn-1×DLn-3-1)+Fn-3×(CPIn-1×CPIn-2×CPIn-3-1)

其中:

Pn为第n年调整后的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n≥3;

Pn-3为第n-3年的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An-3是项目公司第n-3年消耗的活性炭、螯合剂、氨水、碱液、渗滤液处理药剂等化工材料的单位运营成本;

Bn-3是项目公司第n-3年消石灰的单位运营成本;

Cn-3是项目公司第n-3年人员工资的单位运营成本;

Dn-3是项目公司第n-3年用水的单位运营成本;

En-3是项目公司第n-3年轻柴油等的单位运营成本;

Fn-3是项目公司第n-3年除A n-3、B n-3、C n-3、D n-3和E n-3以外的其它单位直接运营成本;

HGn-1=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1年的化工原料价格指数。

HGn-2=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2年的化工原料价格指数。

HGn-3=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3年的化工原料价格指数。

JCn-1=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1年的建材类价格指数。

JCn-2=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2年的建材类价格指数。

JCn-3=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3年的建材类价格指数。

DLn-1=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1年的燃料、动力类价格指数。

DLn-3=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3年的燃料、动力类价格指数。

FLn-1=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1年怀集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FLn-3=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特许经营期第n-3年怀集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Sn-1是第n-1年时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吨水价格;

Sn-3是第n-3年时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吨水价格;

CPIn-1是第n-1年时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n-2年对第n-3年的百分比指数;

CPIn-2是第n-2年时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n-3年对第n-4年的百分比指数。

CPIn-3是第n-3年时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n-4年对第n-5年的百分比指数。

注:若怀集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中未含以上调价参数,则该参数按肇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进行取值,若肇庆

市统计部门未公布,则以广东省统计部门公布的进行取值。

中标特许经营者的投标报价为运营初期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在特许经营期内设定如下调价机制: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自特许经营期第三个运营年开始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价工作自价格调整年前一年的9月1日开始,并于该年的1月1日之前确定调整后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届时,怀集县城管局负责与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启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程序。调整后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自每个价格调整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二、项目权属

本项目的相关资产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维护,项目公司享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特许经营期满,本项目所属设施设备、附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怀集县人民政府所有,并由怀集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代为接收和管理。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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