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及预算
采购项目名称:怀安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污染溯源项目;采购预算:2041489.00元;
二、项目概况和执行标准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水体函〔2023〕532号)要求,完成子牙河、大清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永定河、北三河、黑龙港及运东、漳卫南运河等七个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形成河北省入河排污口动态名录库。
张家口市怀安县境内河流较多,均属海河流域永定河水系。本项目涉及排查河流为张家口市怀安县境内:洋河、东洋河、南洋河、西洋河、洪塘河、南口沙河、西沙城河、李信屯河、东干渠、旧怀安河、南九场河、三角沟河、石里河、水泉河、塔儿村河、塔岩寺沟河、瓦沟台沙河、西沙城河,总计16条河流,全长313.16公里。
执行标准:
(1)《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
(2)《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
(3)《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21)
(4)《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
(5)《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
(6)《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HJ1313-2023)
(7)《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综合采用遥感解译识别、人工徒步排查、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等排查方式,摸清张家口市怀安县洋河、东洋河、南洋河、西洋河、洪塘河、南口沙河、西沙城河、李信屯河、东干渠、旧怀安河、南九场河、三角沟河、石里河、水泉河、塔儿村河、塔岩寺沟河、瓦沟台沙河、西沙城河16条重点河流的排污口底数,最终形成《张家口市怀安县入河排污口名录》、《张家口市怀安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张家口市怀安县入河排污口溯源报告》、《张家口市怀安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二)服务要求
1、服务流程
(1)资料收集与实地踏勘
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掌握流域水污染状况与水环境主要问题、区域入河排污口特征与分布,确定排查范围、重点排查对象,建立排查方法与技术路线,识别历史入河排污口、排查岸线等。
(2)排污口排查
采取遥感解译识别、人工徒步排查、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等方式,对采购范围内河流沿岸可能对河流水质造成影响的各类排污口进行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3)溯源
通过资料查找、徒步排查、技术设备探查等方式,查找采购范围内河流排污口污水来源,并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4)成果提交和数据平台填报
梳理、整合排查、溯源等信息,查明影响河流水质的根本原因,建立入河排污口污染源清单,提出入河排污口整治对策,形成《张家口市怀安县入河排污口名录》、《张家口市怀安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张家口市怀安县入河排污口溯源报告》成果,并通过专家评审。
根据《河北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涉水污染源调查技术要求(试行)》要求,协助采购人完成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河北省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涉水污染源调查填报系统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平台填报。
2、项目团队要求
项目团队至少配备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环境保护类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
3、其他要求
(1)保密要求:投标人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投标人为完成服务规定的工作而得到的各种数据和其他有关的资料与文件,其所有权归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将以上资料、数据、信息向第三方泄漏。否则,投标人将承担因此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所有资料公开由采购人负责。
(2)安全责任:中标人服务期间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注:以上服务要求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四、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投标无效。
投标报价为交付采购人使用前(包括伴随服务)的全部服务的价格。应包括人工费、服务费、培训费、检测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的全部相关费用。投标供应商需综合考虑各项风险费用,一切少报、漏报项目均视为已含进总报价,成交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完成。
3、服务地点:怀安县境内。
4、服务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
5、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服务完成并提交通过专家评审的成果报告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6、验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张财字【2015】302号)文件精神,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服务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验收。注:以上商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有一项不响应的为投标无效;所有商务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五、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份额(100)面向小微企业。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4、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政采贷”,鼓励企业应用融资。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凭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银行联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