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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金鼓江岸线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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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0300001575969 文档页数:79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4年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金鼓江岸线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

采购需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6.供应商应承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资质文件真实,如出现虚假应标情况,供应商除了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7.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8.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无核心产品。

一、技术需求

序号

标的的名称

数量及

单位

所属行业

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

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服务

1项

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项目概况

2024年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金鼓江岸线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子项目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金鼓江区域内,拟对金鼓江支流玉垌根江东岸(钦海大道至马莱大道)、西岸(环北大道至马莱大道)区域、金鼓江西岸(金鼓桥至马莱大道)进行生态修复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红树林自然恢复与次生林改造、红树林宜林地生态重塑、入海河流水质净化、生态护岸建设等。其中红树林恢复与次生林改造39.12公顷、红树林宜林地生态重塑65.12公顷、入海河流水质净化2.61公顷、生态护岸建设6.03千米。

、工作内容与范围

本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技术服务。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水办水保〔2023〕11号)主体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最新工作程序、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配合完成技术评审、报告修改等,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顺利通过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永久和临时占地统计、土石方平衡计算、流失量预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获得主管部门批复结束;工作结束时间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成果获得审批部门批复同意为准。

、技术要求

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水办水保〔2023〕11号)等行业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成果文件

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

1项

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项目概况

2024年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金鼓江岸线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子项目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金鼓江区域内,拟对金鼓江支流玉垌根江东岸(钦海大道至马莱大道)、西岸(环北大道至马莱大道)区域、金鼓江西岸(金鼓桥至马莱大道)进行生态修复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红树林自然恢复与次生林改造、红树林宜林地生态重塑、入海河流水质净化、生态护岸建设等。其中红树林恢复与次生林改造39.12公顷、红树林宜林地生态重塑65.12公顷、入海河流水质净化2.61公顷、生态护岸建设6.03千米。

、工作内容与范围

本项目提供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服务。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5〕第72号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相应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最新工作程序、规定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视项目情况而定按规定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提交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所需的一切监测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顺利通过。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征(占)用地和其它扰动区域。

水土保持监测期为未开工项目从项目实施“三通一平”施工准备期开始至项目投入试运行结束;已开工项目,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投入试运行结束;监测工作结束时间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成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成功备案为准。

、技术要求

1.规范:必须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等规范实施;

2.要求分区监测:监测分区划分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

3.监测方法: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方法按水利部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进行,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特征和实际经济技术水平,本项目为线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以调查监测为主,辅以必要的定位监测。主要方法为面积监测法、标准地样方法、侵蚀沟样方法、径流小区法。

、成果

1.按水利部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执行,监测单位应定期向采购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包括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年度报告、监测总报告:

a.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b.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c.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应及时进行监测,并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d.《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应在监测期间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个季度的报告表。

e.正常的月报要求于次月 10 日前提交上月监测报告,特殊监测要求在每次监测完成后 10 天内提交监测报告。

f.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全部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2.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

1项

其他未列明行业

1.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试行)(水保便签〔2015〕第 39 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 号)等规范文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验收内容:按照国家及广西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以及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申请等资料,提供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确保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顺利通过。

3.技术要求:

(1)验收技术评估

按照国家及广西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依据项目水保方案及其批复,对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技术评估,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验收报告应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要求,对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义务履行情况、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效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根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的专家和代表意见,负责修改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准备验收申请等资料报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成果

(1)按规范要求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准备验收申请等资料报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提交成果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各阶段正式报告书一式2份。电子文档一份;相应的技术交底。)

二、商务条款

合同签订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完毕。

时限及地点要求

1、服务地点:广西钦州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2、成果交付:从签订合同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水土保持方案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监测期限:未开工项目从项目实施“三通一平 ”施工准备期开始至项目投入试运行结束; 已开工项目,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投入试运行结束;监测工作结束时间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成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成功备案为准。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及进度,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提交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及提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相应的专家咨询、负责协调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相应的会议等),确保本项目顺利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多项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或较高标准执行。

采购标的的验收(考核)标准

1、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2
、供应商在服务验收时由采购人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的功能目标及技术指标全面核对检验,对所有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查,如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技术需求及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做违约处理,竞争性磋商文件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3、本章《采购需求》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

报价要求

本项目磋商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现场监测费、报告编制费、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及其他费用(如管理费、交通费、办公场地 费等)等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有关费用。

付款方式

供应商根据工作进度,向采购人提交支付申请(一式两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工作进度,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本项目经费为财政性资金,由于资金未按时到位或资金管理原因暂时不能支付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并且采购人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前期支付:合同签定后15天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采购人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且完成审批后通知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并经采购人认定;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咨询费,不再扣回。

2.方案后期付款:当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提交水土保持报告送审稿,采购人收到支付申请且完成审批后通知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水土保持方案合同价的50%,累计支付至水土保持方案合同价的80%。当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提交报告报批稿并最终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采购人收到支付申请且完成审批后通知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水土保持方案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至水土保持方案合同价的100%。

4.水土保持监测付款:监测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次支付监测专题合同额的20%,累计支付至监测专题合同额的90%后暂停支付;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采购人收到支付申请且完成审批后通知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10%,累计支付至监测专题合同额的100%。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采购人收到支付申请且完成审批后通知成交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70%,累计支付至验收专题合同额的100%。

6.各专题研究报告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有可能需要开展,也有可能不需要开展。如果不开展某项专题报告编制的,则不支付该专项论证报告编制费用。

7.费用结算:

本合同的价款按下述约定进行结算:如果某项专题报告编制不需要开展工作,则相应扣减该项费用。合同履行中如有工作量追加,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其他

1.根据本项目需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技术方案1份【内容可以包含:整体技术方案、管理规章制度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服务承诺】,以作为评标依据。

注:上述技术方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2.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以及竞标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不如实说明,其竞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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