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背景
为推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更加专业高效,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2025-2027年度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和静海区的市级救灾物资代储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库点落实政府储备任务。
本项目属于仓储业行业
二、技术需求
第一包:滨海新区市级救灾物资代储服务项目
(一)简要技术需求
1.储存的救灾物资种类包括:12㎡单帐篷、12㎡棉帐篷、36㎡棉帐篷、厕所帐篷、家庭应急包、折叠床、折叠桌凳、1m³储水罐、毛巾被、棉被、褥子、防寒大衣。
2.代储服务含储备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租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执行调运指令等服务。
3.储备仓库建设符合《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建筑面积及各类用房配置除外)等标准规范要求;
4.储备仓库应配置装卸、存储、日常管理、物资养护和通讯安防等设施设备,具有完善的应急物流配送能力,保证做到安全储存和快速调运。
5.具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知识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6.储备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试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7.自觉接受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所储市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8.储备仓库位于滨海新区且库房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如全部使用货架储存应≥1586平方米)。
9.库房内应安装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在所有物资入库后即可正常使用。
10.投标人需提供库房的真实图片资料,该图片资料需能清晰明确的体现出库房的实际情况。
11.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须产权明晰,土地性质明确,产权人或单位没有经济纠纷,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出租的情形,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承诺书扫描件。该承诺书须明确表明“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和土地未设定任何抵押,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争议,也不涉及到任何生效判决或裁定。没有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诉前或讼中保全”。
★(2)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
若为投标人自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若为投标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日期须满足本项目的服务期)与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
(二)储存管理
1.储备库根据物资品种、入库时间、生产企业等信息合理安排仓储位置,码垛要整齐、规范,便于维护、检查和装卸。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2.码垛要求: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3.制作物资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物资标示牌应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信息。
4.严格落实“防盗,防火,防汛,防虫,防鼠,防腐”措施,定期清扫库房,保持环境整洁、干净有序。
5.定期盘点库存情况,建立储备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按时向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物资储备情况及管理情况。
(三)消防管理
1.储备库应实行防火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库房保管员须承担消防职责。
2.强化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库房管理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属性,能够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器具。消防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监控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加强消防巡查,严格巡查记录制度。
3.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置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或挪做他用,周围不准堆放物资、杂物。
4.对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有效运转。
5.库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
6.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动火、临时用电等有关作业时,须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消防监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监控设备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8.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动机制。邀请当地消防部门,指导储备库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消防实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9.入库人员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
(四)安保管理
1.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2.库区内须安装防盗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做好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有效运转。
3.监控室须24小时由专人值守。监控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4.监控人员要对当班的监控情况认真登记,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缺页,物品交接要清楚。要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保持显示屏清洁干净。
(五)应急调运
接到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指令后,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员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物资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包:武清区市级救灾物资代储服务项目
(一)简要技术需求
1.储存的救灾物资种类包括:12㎡棉帐篷、棉大衣、折叠床、折叠桌凳。
2.代储服务含储备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租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执行调运指令等服务。
3.储备仓库建设符合《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建筑面积及各类用房配置除外)等标准规范要求;
4.储备仓库应配置装卸、存储、日常管理、物资养护和通讯安防等设施设备,具有完善的应急物流配送能力,保证做到安全储存和快速调运。
5. 具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知识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6.储备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试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7.自觉接受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所储市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8.储备仓库位于武清区且库房建筑面积≥1005平方米(如全部使用货架储存应≥801平方米)
9.库房内应安装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在所有物资入库后即可正常使用。
10.投标人需提供库房的真实图片资料,该图片资料需能清晰明确的体现出库房的实际情况。
11.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须产权明晰,土地性质明确,产权人或单位没有经济纠纷,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出租的情形,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承诺书扫描件。该承诺书须明确表明“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和土地未设定任何抵押,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争议,也不涉及到任何生效判决或裁定。没有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诉前或讼中保全”。
★(2)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
若为投标人自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若为投标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日期须满足本项目的服务期)与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
(二)储存管理
1.储备库根据物资品种、入库时间、生产企业等信息合理安排仓储位置,码垛要整齐、规范,便于维护、检查和装卸。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2.码垛要求: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3.制作物资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物资标示牌应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信息。
4.严格落实“防盗,防火,防汛,防虫,防鼠,防腐”措施,定期清扫库房,保持环境整洁、干净有序。
5.定期盘点库存情况,建立储备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按时向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物资储备情况及管理情况。
(三)消防管理
1.储备库应实行防火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库房保管员须承担消防职责。
2.强化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库房管理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属性,能够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器具。消防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监控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加强消防巡查,严格巡查记录制度。
3.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置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或挪做他用,周围不准堆放物资、杂物。
4.对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有效运转。
5.库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
6.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动火、临时用电等有关作业时,须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消防监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监控设备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8.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动机制。邀请当地消防部门,指导储备库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消防实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9.入库人员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
(四)安保管理
1.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2.库区内须安装防盗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做好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有效运转。
3.监控室须24小时由专人值守。监控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4.监控人员要对当班的监控情况认真登记,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缺页,物品交接要清楚。要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保持显示屏清洁干净。
(五)应急调运
接到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指令后,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员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物资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包:宝坻区市级救灾物资代储服务项目
(一)简要技术需求
1.储存的救灾物资种类包括:12㎡棉帐篷、36㎡棉帐篷、60㎡指挥帐篷、厕所帐篷、棉被、棉大衣、毛巾被、折叠床、折叠床(木质)、折叠桌凳、1m³储水罐、多功能应急灯、防爆LED棒管灯、多功能手提巡检灯、家庭应急包。
2.代储服务含储备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租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执行调运指令等服务。
3.储备仓库建设符合《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建筑面积及各类用房配置除外)等标准规范要求;
4.储备仓库应配置装卸、存储、日常管理、物资养护和通讯安防等设施设备,具有完善的应急物流配送能力,保证做到安全储存和快速调运。
5.具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知识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6.储备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试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7.自觉接受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所储市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8. 储备仓库位于宝坻区且库房建筑面积≥2995平方米(如全部使用货架储存应≥2540平方米)。
9.库房内应安装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在所有物资入库后即可正常使用。
10.投标人需提供库房的真实图片资料,该图片资料需能清晰明确的体现出库房的实际情况。
11. 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须产权明晰,土地性质明确,产权人或单位没有经济纠纷,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出租的情形,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承诺书扫描件。该承诺书须明确表明“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和土地未设定任何抵押,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争议,也不涉及到任何生效判决或裁定。没有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诉前或讼中保全”。
★(2)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
若为投标人自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若为投标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日期须满足本项目的服务期)与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
(二)储存管理
1.储备库根据物资品种、入库时间、生产企业等信息合理安排仓储位置,码垛要整齐、规范,便于维护、检查和装卸。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2.码垛要求: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3.制作物资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物资标示牌应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信息。
4.严格落实“防盗,防火,防汛,防虫,防鼠,防腐”措施,定期清扫库房,保持环境整洁、干净有序。
5.定期盘点库存情况,建立储备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按时向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物资储备情况及管理情况。
(三)消防管理
1.储备库应实行防火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库房保管员须承担消防职责。
2.强化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库房管理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属性,能够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器具。消防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监控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加强消防巡查,严格巡查记录制度。
3.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置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或挪做他用,周围不准堆放物资、杂物。
4.对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有效运转。
5.库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
6.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动火、临时用电等有关作业时,须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消防监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监控设备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8.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动机制。邀请当地消防部门,指导储备库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消防实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9.入库人员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
(四)安保管理
1.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2.库区内须安装防盗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做好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有效运转。
3.监控室须24小时由专人值守。监控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4.监控人员要对当班的监控情况认真登记,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缺页,物品交接要清楚。要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保持显示屏清洁干净。
(五)应急调运
接到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指令后,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员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物资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包:蓟州区市级救灾物资代储服务项目
(一)简要技术需求
1.储存的救灾物资种类包括:12㎡棉帐篷、36㎡棉帐篷、厕所帐篷、折叠床(木质)、折叠桌凳、1m³储水罐、棉被、棉大衣、毛巾被、褥子、睡袋、家庭应急包。
2.代储服务含储备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租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执行调运指令等服务。
3.储备仓库建设符合《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建筑面积及各类用房配置除外)等标准规范要求;
4.储备仓库应配置装卸、存储、日常管理、物资养护和通讯安防等设施设备,具有完善的应急物流配送能力,保证做到安全储存和快速调运。
5. 具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知识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6.储备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试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7.自觉接受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所储市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8. 储备仓库位于蓟州区且库房建筑面积≥2676平方米(如全部使用货架储存应≥1753平方米)
9.库房内应安装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在所有物资搬迁完毕后即可正常使用。
10.投标人需提供库房的真实图片资料,该图片资料需能清晰明确的体现出库房的实际情况。
11. 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须产权明晰,土地性质明确,产权人或单位没有经济纠纷,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出租的情形,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承诺书扫描件。该承诺书须明确表明“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和土地未设定任何抵押,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争议,也不涉及到任何生效判决或裁定。没有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诉前或讼中保全”。
★(2)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
若为投标人自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若为投标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日期须满足本项目的服务期)与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
(二)储存管理
1.储备库根据物资品种、入库时间、生产企业等信息合理安排仓储位置,码垛要整齐、规范,便于维护、检查和装卸。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2.码垛要求: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3.制作物资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物资标示牌应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信息。
4.严格落实“防盗,防火,防汛,防虫,防鼠,防腐”措施,定期清扫库房,保持环境整洁、干净有序。
5.定期盘点库存情况,建立储备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按时向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物资储备情况及管理情况。
(三)消防管理
1.储备库应实行防火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库房保管员须承担消防职责。
2.强化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库房管理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属性,能够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器具。消防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监控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加强消防巡查,严格巡查记录制度。
3.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置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或挪做他用,周围不准堆放物资、杂物。
4.对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有效运转。
5.库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
6.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动火、临时用电等有关作业时,须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消防监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监控设备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8.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动机制。邀请当地消防部门,指导储备库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消防实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9.入库人员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
(四)安保管理
1.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2.库区内须安装防盗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做好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有效运转。
3.监控室须24小时由专人值守。监控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4.监控人员要对当班的监控情况认真登记,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缺页,物品交接要清楚。要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保持显示屏清洁干净。
(五)应急调运
接到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指令后,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员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物资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包:静海区市级救灾物资代储服务项目
(一)简要技术需求
1.储存的救灾物资种类包括:12㎡棉帐篷、毛巾被、褥子、家庭应急包。
2.代储服务含储备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租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执行调运指令等服务。
3.储备仓库建设符合《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建筑面积及各类用房配置除外)等标准规范要求;
4.储备仓库应配置装卸、存储、日常管理、物资养护和通讯安防等设施设备,具有完善的应急物流配送能力,保证做到安全储存和快速调运。
5. 具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知识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6.储备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试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7.自觉接受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对所储市级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8. 储备仓库位于静海区且库房建筑面积≥553平方米(如全部使用货架储存应≥440平方米)。
9.库房内应安装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在所有物资搬迁完毕后即可正常使用。
10.投标人需提供库房的真实图片资料,该图片资料需能清晰明确的体现出库房的实际情况。
11. 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须产权明晰,土地性质明确,产权人或单位没有经济纠纷,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出租的情形,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承诺书扫描件。该承诺书须明确表明“投标人拟提供的库房和土地未设定任何抵押,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争议,也不涉及到任何生效判决或裁定。没有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封、冻结、诉前或讼中保全”。
★(2)产权证明文件扫描件
若为投标人自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若为投标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日期须满足本项目的服务期)与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
(二)储存管理
1.储备库根据物资品种、入库时间、生产企业等信息合理安排仓储位置,码垛要整齐、规范,便于维护、检查和装卸。物资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2.码垛要求: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平方米。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3.制作物资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物资标示牌应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等信息。
4.严格落实“防盗,防火,防汛,防虫,防鼠,防腐”措施,定期清扫库房,保持环境整洁、干净有序。
5.定期盘点库存情况,建立储备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按时向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物资储备情况及管理情况。
(三)消防管理
1.储备库应实行防火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库房保管员须承担消防职责。
2.强化安全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库房管理人员应熟知灭火器材属性,能够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器具。消防监控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监控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要加强消防巡查,严格巡查记录制度。
3.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置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或挪做他用,周围不准堆放物资、杂物。
4.对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有效运转。
5.库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
6.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动火、临时用电等有关作业时,须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消防监控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监控设备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8.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动机制。邀请当地消防部门,指导储备库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消防实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9.入库人员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
(四)安保管理
1.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2.库区内须安装防盗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做好设备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有效运转。
3.监控室须24小时由专人值守。监控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4.监控人员要对当班的监控情况认真登记,做好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涂改、缺页,物品交接要清楚。要保持监控室清洁卫生,保持显示屏清洁干净。
(五)应急调运
接到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指令后,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员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物资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