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服务需求
一、项目一览表
单一来源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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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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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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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公安分局采购监所医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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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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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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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选派至少7名执业医师(可定期轮换)、7名执业护士到南岸区看守所卫生所、拘戒所工作(看守所医师4名、护士4名;拘戒所医师3名、护士3名),另外在拟派一名负责人员负责与看守所、拘戒所的联系工作。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工作时间每天3医3护,下班时间2医2护在岗。
(三)派驻的医务人员应当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具有良好地医风、医德,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执业资格。派驻医生系具有独立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且应具有精麻药品处方权及相关资质;派驻护士应当具有护士执业资格。
(四)医务人员派驻入所前需经公安监所审查同意。派驻的医务人员应当服从监所方管理,遵守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并接受考核,监所方对派驻医务人员考核不合格的,有权要求重新派遣。
(五)派驻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所医务人员工作规范》开展医疗工作。
(六)负责建立《卫生所医务人员工作规范》等各项医疗制度和值班制度,按照监所方要求对在押人员进行巡诊和所内日常治疗,加强对患病在押人员跟踪管理,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备查。对危急病人及时与民警联系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经监管场所所长同意后按监管场所出所就医相关规定出所就医。出所就医原则上以中标医院为第一就诊医院。
(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上级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资质)对看守所患病在押人员进行巡诊,并做好相关的会诊记录。同时应不定期的开展上级医生巡诊,巡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资质。
(八)派驻医生负责对新入所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是否符合收押提出工作建议。
(九)对在押人员外诊及急诊是否需要外诊及急诊作出及时判断,并提供全天候绿色通道,确保在押人员外诊及急诊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又要严控外诊条件和外诊数量,降低外诊风险。
(十)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在距离监所(南岸区迎龙镇油榨沟)30公里车程范围内,确保突发疾病的在押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十一)负责管理、维护卫生所的医疗设施设备,如需购置或维修设备,须向公安分局提出申请,费用由分局承担。
(十二)负责看守所在押人员外诊及投牢等押解任务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卫生所医务人员随行,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态平稳。
(十三)负责医疗器械的消毒、医疗废物、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输液袋的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提供一间本院院部专用病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接入公安监控系统,备看守所重、急诊需要住院病员使用。
(十五)成交供应商为收押人员入所前的体检提供全天候绿色通道;具备常规检查条件,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艾滋病初筛等。
(十六)因对在押人员进行治疗引发的医疗纠纷或医疗差错事故,由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因医务人员违反相关医疗工作规范造成在押人员伤亡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由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负责监所卫生所所需药品(包括普通药品、药材和精麻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须从医疗卫生系统规定的正规途径采购,对药品、耗材质量负责,费用由公安分局承担。
(二)由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负责看守所在押人员半年健康检查服务(含:血常规、腹部彩超、胸片、心电图、抽血及一次性材料费、一般性检查、报告建档等内容)。
注:监所卫生所所需药品以及看守所在押人员半年健康检查服务费用不包含在本项目采购预算中,由采购人进行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