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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和数据开放能力提升及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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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1190001581049 发布时间:2024-11-19 文档页数:98页 所需下载券:10
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和数据开放能力提升及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号条款
《用户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投标人必须承诺,合同签订后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合同服务内容执行情况的审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投标人必须保证,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需在2个月内完成“5.1.3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的交付内容,保障电子证照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 项目概况
1.1 基本信息
1.1.1 项目名称
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和数据开放能力提升及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
1.1.2 采购人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1.1.3 用户单位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1.1.4 项目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为遵循,紧紧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以均衡协同发展为抓手,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牵引,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依法依规促进数据资源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构建数字政府全方位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破信息壁垒,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省市一体化数据资源“一网共享”体系,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增强数字政府效能,营造良好数字生态,进一步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具体目标如下:
一是完善“开放广东”全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广东”平台)能力。通过升级数据超市、应用超市、选数车、个人中心、年度计划、邮件系统对接、对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功能,开展“开放广东”平台的网站资讯运营服务、网站用户答疑服务、网站用户意见征集与问卷调查服务、数字政府常态化监测取数服务、开放专题场景试点服务等运营工作,支撑社会侧快速取数,提升用户使用体验和对外服务能力。同时,通过持续提供稳定高效的数据资源开放服务,面向社会群众、企业新增开放省数源部门的数据不少于800类库表数据、1200类文件、100类接口,梳理并下架5000个数据类,进一步促进政务数据开放的应用成效。
二是持续提供稳定高效的电子证照运营服务。开展不少于8200万张电子证照发证服务、2亿次电子证照用证服务,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提升证照应用效率。同时,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证照数据汇聚上报的工作要求,高效高质量完成电子证照签发数据上报国家服务,推动广东省电子证照数据的签发和上传至国家平台,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子证照的质量,有效支撑各领域应用。
三是开展国家共享数据专项治理服务,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资源对接,同时,针对国家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对接接口,回流数据并治理后共享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供全省各单位申请回流,以及协调省市两级有关单位开展国垂系统的数据验证工作。
1.1.5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服务地点。
1.2 项目背景
2018年以来,广东省以应用为导向,组织实施全省政务数据治理工作,建设门户统一、需求统一和目录统一的省市一体化“一网共享”平台。以省市县一体化为目标,初步形成“一中心多节点”的省市一体化“一网共享”平台总体布局,建成了覆盖全省、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平台,构建形成省市县“两级平台、三级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政务数据目录治理工作试点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2]60号)等文件中有关“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开展政务数据目录治理工作试点”等要求,需持续开展“开放广东”平台升级、数据资源开放服务、数据资源下架服务(开放类)、省电子证照系统运营服务、国家共享数据专项治理服务等常态化工作。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证照,并做好保障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和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有序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2. 项目预算
本项目总预算为 2375.61 万元,其中软件开发服务(定制软件升级服务)预算金额为46.63万元,系统业务运营服务预算金额为2328.98万元。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金额

(万元)

1

“开放广东”平台升级

升级“开放广东”平台PC端门户和后台管理功能,PC端门户包括数据超市、应用超市、选数车、个人中心、年度计划等功能,后台管理功能包括邮件系统对接、对接一网共享平台等功能。

46.63

2

"开放广东"平台运营服务

开展“开放广东”平台的网站资讯运营服务、网站用户答疑服务、网站用户意见征集与问卷调查服务、数字政府常态化监测取数服务、开放专题场景试点服务等运营工作。

59.49

3

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面向社会群众、企业新增开放省数源部门的数据不少于800类库表数据、1200类文件、100类接口。

249.06

4

数据资源下架服务(开放类)

开展开放类数据资源下架梳理、协助发布下架公告、下架实施服务,梳理并下架5000个数据类。

78.30

5

省电子证照系统运营服务

开展不少于8200万张电子证照发证服务,不少于2亿次电子证照用证服务,以及电子证照签发数据上报国家服务专项运营服务。

1790.33

6

国家共享数据专项治理服务

开展国家数据共享服务、垂管系统对接服务。

151.80

合计

2375.61


注: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及交付,上述表格中各项服务可根据工作产出成果的实际数量动态调整结算,但总结算费用不超过中标金额。
3. 服务期限
定制软件升级服务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交付验收,自交付验收之日起提供1年运行维护服务。
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的服务期限为:服务期限12个月,服务起始时间为采购人确认的服务启动报审备案之日。
4. 服务内容
4.1 定制软件升级服务
4.1.1 “开放广东”平台升级
为进一步提升“开放广东”平台的支撑能力,让用户更加方便、快捷找到所需数据,本期将在现有基础上新增数据超市、应用超市、选数车、个人中心、年度计划、邮件系统对接、对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功能。同时,拓展粤省事、粤商通、粤政易等对外展示渠道。
4.1.1.1 PC端门户
4.1.1.1.1 数据超市
4.1.1.1.1.1 数据目录管理功能(升级)
目前数据目录在平台中比较分散,不便于用户查找、浏览和下载数据目录,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为提高用户体验,促进数据开发和利用,优化数据目录管理功能。本期面向社会群众,提供数据目录管理功能,支持管理数据目录,包括目录信息展示、目录申请等,主要为功能用户体验优化。
数据目录管理信息包含数据目录编码、数据目录名称、申请时间、用户标识、用户名称、审核状态、审核时间、更新时间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1.2 数据集文件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数据文件管理功能,支持用户在数据集详细页查看数据文件信息。主要为功能用户体验优化。
数据文件管理信息包含数据文件标识、文件名称、文件大小、更新时间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1.3 数据集元数据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数据元数据管理功能,支持管理数据的元数据,包括标识符、名称、简介、更新频率等,主要为功能用户体验优化。
数据元数据管理信息元数据名称、开放方式、更新频率、数据提供方、发布日期、主题分类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1.4 数据集申请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数据集申请管理功能,支持管理数据集历史申请信息,在页面也可看到历史申请记录信息。
数据集申请管理信息包含数据集编码、数据集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状态、申请结果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1.5 数据集评论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数据集评论管理功能,支持用户对数据集进行评论,支持管理评论数据。主要为功能用户体验优化。
数据集评论管理信息包含数据集编码、数据集名称、完整性评价星级、准确性评价星级、及时性评价星级以及满意度评价星级、内容描述、评论时间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2 应用超市
4.1.1.1.2.1 开发类应用数据来源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开发类应用类数据来源功能,支持管理开发类应用的来源数据集。
开发类应用数据来源管理信息包含开发应用编码、开发应用名称、数据集名称、数据提供部门、开放模式信息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2.2 研究类应用数据来源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研究类应用类数据来源功能,支持管理研究类应用的来源数据集。
研究类应用数据来源管理信息包含研究应用编码、研究类应用名称、数据来源、配置人信息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3 选数车
4.1.1.1.3.1 选数车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选数车功能,支持用户在选数车中批量申请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目录、移动APP、网站、小程序、传播产品、研究报告、创新方案,支持批量删除。
选数车信息包含应用场景、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目录、有条件或无条件、申请使用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4 个人中心
4.1.1.1.4.1 用户申请数据集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用户申请数据集管理功能,支持用户在个人中心管理已申请的数据集,可查看审批状态,审批通过后可下载数据集。
用户申请与下载数据集信息数据集名称、数据提供方、开放模式、最近申请时间、业务用途以及审核意见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4.2 用户申请数据接口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用户申请数据接口管理功能,支持用户在个人中心管理已申请的数据接口,可查看审批状态,可获取审批通过的接口token。
用户申请与访问数据接口信息包含数据接口名称、数据提供方、开放模式、订阅时间、token、审核状态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4.3 用户申请数据目录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用户申请数据目录管理功能,支持用户在个人中心管理已申请的数据目录,可查看审批状态,审批通过后可下载数据目录。
用户申请与下载数据目录集信息包含数据目录名称、数据提供方、开放模式、最近申请时间、业务用途以及审核意见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4.4 用户申请开发应用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用户申请移动APP、网站、小程序、传播产品管理功能,支持用户在个人中心管理已申请的移动APP、网站、小程序、传播产品,可查看审批状态,审批通过后可访问网站、下载移动APP、小程序、传播产品。
用户申请与下载开发应用信息包含开发应用的名称、应用分类、最近申请时间、业务用途、审核状态以及审核意见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4.5 用户申请研究应用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用户申请研究报告、创新方案管理功能,支持用户在个人中心管理已申请的研究报告、创新方案,可查看审批状态,审批通过后可下载。
用户申请与下载研究应用管理信息包含开发应用的名称、成果类型、作者最近申请时间、业务用途、审核状态以及审核意见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1.5 年度计划
4.1.1.1.5.1 年度计划管理功能
面向社会群众,提供年度计划管理功能,支持用户查看年度开放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信息包含年份、名称、开放计划内容、创建时间、创建人、审批信息、发布时间、状态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2 后台管理
4.1.1.2.1 邮件系统对接
4.1.1.2.1.1 对接邮件系统发送邮件功能
提供对接邮件系统发送邮件功能,支持移动端发送文件下载地址给到用户,用户才可下载数据。
邮件配置信息包含应用场景、邮件地址、提交申请、邮件协议配置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1.1.2.2 对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4.1.1.2.2.1 对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数据集有条件开放审批结果对接功能
提供对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有条件开放审批功能,支持数源单位统一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审批数据申请,不需再进入开放广东管理后台审批。
有条件开放数据集审批对接信息包含数据集编码、数据集名称、数据集发起审批时间、申请人信息、节点流程信息、数据集审批结果等字段(具体字段以实际实施项目情况为准)。
4.2 系统业务运营服务
4.2.1 “开放广东”平台运营服务
4.2.1.1 网站资讯运营服务
为了保证“开放广东”平台的活跃度和使公众用户可通过平时了解到数据开放的最新资讯,定期更新网站的行业动态、政策文件、数说广东的资讯。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发点考虑,定期检查平台内容的安全。
4.2.1.1.1 服务内容
4.2.1.1.1.1 行业动态内容运营
提供行业动态内容运营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素材收集、素材筛选、文章上传,每周挑选2篇行业动态新闻,发送至相关管理单位审核,从中挑选1篇,审核通过后发布至开放广东平台。年度共发布52篇行业动态。
4.2.1.1.1.2 政策文件内容运营
提供政策文件内容运营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对政策文件收集和梳理,每月梳理2篇30天内广东省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发送至相关管理单位审核,由管理单位从中挑选1篇,审核通过后的政策文件发布至开放广东平台,年度共发布12篇政策文件。
4.2.1.1.1.3 数说广东内容运营
提供数说广东内容运营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素材收集、素材筛选、文章上传,每月挑选2篇数说广东的文章发送至相关管理单位审核,由管理单位从中挑选1篇,审核通过后发布至开放广东平台。年度共发布12篇数说广东文章。
4.2.1.1.2 交付物
1、网站资讯发布清单。
4.2.1.2 网站用户答疑服务
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提促进公共数据开放,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应当积极响应用户数据申请需求、回复评价。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个人权益和隐私,应当设立权益申诉渠道并对涉及开放数据处理及回复。
4.2.1.2.1 服务内容
4.2.1.2.1.1 未开放数据申请需求与回复服务
提供未开放数据申请需求与回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未开放数据申请的需求收集、需求分析、需求分拔、标准话术制定、用户答疑。
4.2.1.2.1.2 已开放数据评论公示服务
提供已开放数据评论公示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已开放数据评论收集、评论分析和公示。
4.2.1.2.1.3 网站用户申诉问题跟进与回复服务
提供网站用户申诉问题跟进与回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网站用户申诉问题收集、诉求分析、诉求分拔、标准话术制定、申诉回复内容。
4.2.1.2.2 交付物
1、未开放数据申请需求清单;
2、已开放数据评论清单;
3、网站用户申诉问题清单。
4.2.1.3 网站用户意见征集与问卷调查服务
为提高“开放广东”平台的用户体验、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因此在平台开展意见征集活动和调查问卷,以收集各方意见,提高平台用户体验和加大数据开放范围。
4.2.1.3.1 服务内容
4.2.1.3.1.1 平台意见征集服务
提供平台意见征集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每半年举办一次平台意见征集活动,每年举办两次,实现从收集到处置完成的闭环管理。
4.2.1.3.1.2 问卷调查服务
提供平问卷调查服务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每半年举办一次平台意见征集活动,每年举办两次,实现从方案制定到调查分析完成的闭环管理。
4.2.1.3.2 交付物
1、平台意见征集清单;
2、调查问卷方案;
3、调查问卷分析报告。
4.2.1.4 数字政府常态化监测取数服务
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常态化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每月/半年/年度统计省直和地市单位开放数据目录、开放数据集、数据接口的数量,根据数据开放情况,生成取数数据清单。
4.2.1.4.1 服务内容
4.2.1.4.1.1 省直部门常态化监测取数服务
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常态化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监测指标项(如:数据集数量、数据占比等,具体统计字段以实际为准),每月、半年、年度统计54个省直单位开放数据情况。
4.2.1.4.2 地市部门常态化监测取数服务
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常态化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监测指标项(如:数据集数量、数据占比等,具体统计字段以实际为准),每月、半年、年度统计21个地市单位开放数据情况。
4.2.1.4.3 交付物
1. 常态化取数数据清单(每月)
2. 常态化取数数据清单(年中)
3. 常态化取数数据清单(年度)
4.2.1.5 开放专题场景试点服务
为更好地利用“开放广东”平台的开放数据,促进开放数据的开发利用,运营服务从内外二个循环促进开放数据应用,拉通数源单位和用户方对接需求和数据应用场景,组织数据开放专题场景试点活动。协助用户方与各地市或省直单位进行协商沟通,结合地市、省直单位特色共同开展数据开放专题场景试点工作以及数据开放大赛支撑服务,实现不少于3个数据开放专题场景的创建。
4.2.1.5.1 服务内容
协助用户方与各地市或省直单位进行协商沟通,结合地市、省直单位特色共同开展数据开放专题场景试点工作以及数据开放大赛支撑服务,实现不少于3个数据开放专题场景的创建。
4.2.1.5.2 交付物
1、数据开放专题场景建设方案;
2、功能开发及优化功能清单;
3、数据开放专题场景总结报告。
4.2.2 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和“开放广东”全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开展数据开放运营服务工作,预计项目周期内面向社会群众、企业新增开放省数源部门的数据不少于800类库表数据、1200类文件、100类接口。
4.2.2.1 库表数据开放服务
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放的数据进行审查。因此,在库表数据开放之前各个环节进行数据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开放的数据符合相关规定。

4.2.2.1.1 服务内容
4.2.2.1.1.1 开放目录检查与修正服务
提供开放目录检查与修正服务,开放目录检查服务内容:开放目录规范性检查、开放目录名称检查、数据集规范检查。开放目录修正服务内容:主要工作是检查并与数源部门沟通反馈修正开放数据目录规范性问题。
4.2.2.1.1.2 开放数据敏感性检查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敏感性检查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开放数据敏感词库、开展开放数据敏感性检查、涉及敏感信息的回退至数源部门脱敏。
4.2.2.1.1.3 开放数据共享交换保障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共享交换保障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为: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业务数据库至“开放广东”平台业务数据库共享交换的链路保障。
4.2.2.1.1.4 开放数据格式转换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格式转换服务,对收集到的满足要求的多来源数据进行格式转换,统一转换为符合广东省开放平台对外开放的标准格式。
4.2.2.1.1.5 开放数据对账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对账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核对和检验信息、跟踪分析异常对账。
4.2.2.1.1.6 开放数据纠错支撑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纠错支撑服务,主要包括两类:
1. 支撑平台用户的纠错客服服务,保障问题反馈的及时性。
2. 开放数据纠错反馈的数据问题,进行积极响应并纠错,实现从发现到答复到处置完成纠错的闭环管理。
4.2.2.1.1.7 开放数据日常支撑服务
提供开放库表类数据日常支撑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指导数源单位发布库表数据、对开放数据发布规范性进行检核、持续提供咨询解答。
4.2.2.1.2 交付物
1、开放数据目录维护清单(库表);
2、开放数据纠错清单;
3、开放数据下架清单。
4.2.2.2 文件数据开放服务
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放的数据进行审查。因此,在文件数据开放之前各个环节进行数据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开放的数据符合相关规定。

4.2.2.2.1 服务内容
4.2.2.2.1.1 开放目录检查与修正服务
提供开放目录检查与修正服务,开放目录检查服务内容:开放目录规范性检查、开放目录名称检查、数据集规范检查、开放数据文件命名规范检查。开放目录修正服务内容:主要工作是检查并与数源部门沟通反馈修正开放数据目录规范性问题。
4.2.2.2.1.2 开放数据敏感性检查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敏感性检查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开放数据敏感性检查、开放数据内容规范检查、开放数据文件格式检查。
4.2.2.2.1.3 开放数据共享交换保障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共享交换保障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为: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业务OBS至开放广东平台业务OBS共享交换的链路保障。
4.2.2.2.1.4 开放数据对账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对账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开放数据文件对账工作、开放数据文件对账异常的情况进行分析与跟踪反馈。
4.2.2.2.1.5 开放数据纠错支撑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纠错支撑服务,主要包括两类:
1. 支撑平台用户的纠错客服服务,保障问题反馈的及时性。
2. 开放数据纠错反馈的数据问题,进行积极响应并纠错,实现从发现到答复到处置完成纠错的闭环管理。
4.2.2.2.2 开放数据日常支撑服务
提供开放文件类数据日常支撑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指导数源单位发布文件数据、对开放数据发布规范性进行检核、持续提供咨询解答。
4.2.2.3 交付物
1、开放数据目录维护清单(文件);
2、开放数据纠错清单;
3、开放数据下架清单。
4.2.2.4 接口数据开放服务
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放的数据进行审查。因此,需要在接口类数据开放之前各个环节进行数据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开放的数据符合相关规定。
4.2.2.4.1 服务内容
4.2.2.4.1.1 开放数据接口检查与修正服务
提供开放目录检查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开放数据接口规范性检查、开放数据接口名称检查、开放数据接口命名规范检查。
4.2.2.4.1.2 开放数据接口敏感性检查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接口的敏感性检查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开放数据接口敏感词库、开展开放数据接口敏感性检查、涉及敏感信息回退至数源部门脱敏。
4.2.2.4.1.3 开放数据接口构建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接口构建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建立接口之间的网络策略和注册接口API服务、与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与“开放广东”平台进行数据同步、对开放数据接口进行二次封装、解决和协调数据接口问题、对开放的数据接口开展接口连通检查和测试。
4.2.2.4.1.4 开放数据接口调用样例编制服务
开放数据接口调用样例,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编制开放数据接口调用样例、编制开放数据接口调用指南。
4.2.2.4.1.5 开放数据接口保障服务
开放数据接口保障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每周开展例行巡检服务、对接口进行性能调优、排查和解决问题、及时处理接口方面的故障。
4.2.2.4.1.6 开放数据接口对账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接口对账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对共享至开放平台接口进行对账检查、跟踪分析异常对账。
4.2.2.4.1.7 开放数据接口数据纠错服务
开放数据接口数据纠错服务,针对反馈的开放数据接口问题,进行积极响应并纠错,实现从发现到答复到处置完成的闭环管理。
4.2.2.4.1.8 开放数据接口日常支撑服务
提供开放数据接口日常支撑服务,指导协助数源单位发布接口数据、对开放数据发布规范性进行检核、持续提供咨询解答。
4.2.2.4.2 交付物
1、开放数据目录维护清单(接口);
2、开放数据纠错清单。
4.2.3 数据资源下架服务(开放类)
为加强进一步保障数据安全,厘清安全责任边界,针对数源单位下架的数据资源进行清理,数据类型包含数据库表、文件、接口等。
4.2.3.1 服务内容
数源部门申请开放数据下架的,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发起开放数据下架申请(即将该数据资源目录的开放属性变更为“不向社会开放”),并上传下架申请表和“业务事项取消”相关佐证材料。经本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数据运营方协助数据主管部门提供下架公告材料,并通过“开放广东”平台进行下架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由运营人员开展开放数据下架实施工作。
4.2.3.2 交付物
1、数据下架实施清单(开放类)。
4.2.4 省电子证照系统运营服务
4.2.4.1 电子证照发证服务
开展8200万张电子证照发证服务,具体包括照面注册服务、OFD模板制作服务、OFD版式软件支撑服务、发证对接技术支持服务、证照签发服务、数据汇聚服务、数据质量提升服务以及专项发证服务。
▲(1)投标人具备目录注册、发证联调、发证服务开通、电子证照库数据汇聚的电子证照发证能力。
▲(2)投标人具备存量证照转换、数据质量监控的电子证照发证能力。
(1)-(2)项要求,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含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关键页,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信息、签订时间、签章页,验收报告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首页、验收结论信息、验收时间、签章页扫描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或验收报告无法体现上述能力的,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具备不少于700种电子证照OFD版式文件的照面模板制作能力。(需提供照面列表清单和照面模板截图)
4.2.4.1.1 服务内容
4.2.4.1.1.1 照面注册服务
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供照面管理服务,完成不少于700种证照目录照面管理服务。具体工作如下:
1、照面注册指导,指导业务部门进行证照照面注册。
2、照面审核,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照面进行检查审核。
3、照面配置实施,完成证照照面配置实施服务。
4、证照照面确认指导,指导业务单位对证照实施配置的效果进行确认。
5、证照照面发布协助,协助管理部门对各级业务单位提交的证照照面注册发布申请进行审核。
6、证照控件类型配置,对证照照面的信息项每项的控件类型进行配置。
7、OFD配置管理优化,提升省证照运营人员OFD证照照面配置工作效率。
8、PDF配置管理,新增支持PDF证照照面注册管理服务。
9、历史照面数据治理管理,进行数据治理的方式发布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10、历史证照照面升级,融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证照照面新管理流程以及规范服务。
11、证照发证清单管理,提供对业务部门证照发证动态清单管理服务。
照面注册提供三种方式,一是系统支撑省市发证单位新注册证照照面。二是发证单位可复制上级或同行业单位的照面 ,快速注册照面。三是地市已注册照面汇聚至省,按照省的规范化修订照面信息。
4.2.4.1.1.2 OFD模板制作服务
根据《GB/T 36905-2018 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电子证照以OFD标准版式为承载格式、依托符合《GB/T 38540-2020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的电子印章签章要求,按照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遵循“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省电子证照文件应以OFD版式作为承载格式,由于各类证照具有不同的样式和呈现内容,所以先制作每类证照的OFD电子证照模板,才能实现OFD版式文件批量生成,进而签发出高质量OFD电子证照。具体工作如下:
1、获取证照模板业务数据,通过编制调研表格,调研每类证照目录的行业主管部门,获取以下证照模板信息,核对业务数据是否满足模板制作要求。
2、设计OFD模板,设计和优化证照模板底图,编制模板的照面信息,配置动态域并绑定数据,生成OFD模板。
3、确认OFD模板,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逐个确认、调整。
4.2.4.1.1.3 OFD版式软件支撑服务
提供工具服务,包含OFD版式文件制证工具服务和OFD版式文件制证工具升级服务。
1、OFD版式文件制证工具服务
每类OFD版式文件的生成,通过提取每个证照的结构化数据转换成指定格式的data.xml文件,然后调用OFD转换服务生成OFD文件,然后对生成的OFD版式文件进行核验,并提供为期一年的OFD转换支撑授权服务。
2、OFD版式文件制证工具升级服务
基于电子证照版式文件要求,在标准化的OFD制作工具基础上,升级OFD版式文件制作工具服务,主要包含提供元数据处理、水印/背景处理、集成数字签名和电子印章。
4.2.4.1.1.4 发证对接技术支持服务
汇聚全省电子证照数据,根据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发证对接规范要求,指导发证业务系统接入,开展发证对接实施、联调、测试、效果确认等常态化发证工作,支撑电子证照正常签发,提高证照发证量。针对存量电子证照数据开展治理工作,并进行版式文件签发与存储。
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供发证技术对接业务指导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发证系统接入服务、发证对接指导实施服务、发证接口提供日常运营服务。
1、发证系统接入服务。指导发证业务系统接入,根据使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的业务部门的系统接入申请,提供系统接入咨询指导,配合开展系统接入联调、测试。同时,为新发证对接使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的业务部门系统改造提供指引,协助完成电子证照制证签发技术联调,支撑各发证系统签发电子证照。
2、发证对接指导实施服务,发证对接指导实施服务包括进行接口订阅、分配接口账号、接口测试联调、照面样式调整、发证效果检查确认、测试数据清理、指导对接电子印章平台等,
3、发证接口提供日常运营服务,针对发证接口提供日常运营服务,处理解决对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定期收集签发部门需求及反馈优化建议。
4.2.4.1.1.5 证照签发服务
根据《GB/T 36905- -2018 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电子证照以OFD、PDF标准版式为承载格式、依托符合《GB/T 38540-2020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的电子印章签章要求,按照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遵循“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有关工程标准”,部署OFD版式文件基础支撑能力;同时为了响应各业务部门要求增加PDF模式制证签发。
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支撑证照签发服务,具体工作包括:PDF版式文件签发、OFD版式文件签发、制证签发接口2.0优化服务、探索企事业单位发证、电子证照签发文件下载服务、电子证照签发指导等。
1、PDF版式文件签发,根据业务单位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注册PDF证照照面,新增提供PDF版式文件服务、PDF制证签发服务。
2、OFD版式文件签发,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高OFD版式文件生成服务,主要提供OFD版式文件的生成服务、加工服务。
3、制证签发接口2.0优化服务,提供接口优化服务、提供证照数据实时写入用证原子库服务、制证签发性能提升服务。
4、探索企事业单位发证,探索企事业单位电子证照制证签发模式,依据《GB/T 36905- -2018 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电子证照生成和验证要求,推进企业、事业单位证照电子化。
5、电子证照签发文件下载服务,支持按签发文件下载日志统计下载情况。
6、电子证照签发指导,解决使用过程的问题和需求收集分析。
4.2.4.1.1.6 数据汇聚服务
4.2.4.1.1.6.1 统建地市数据汇聚和业务切换指导服务
根据《广东省电子证照优化升级和扩大应用领域工作方案》(粤政数函〔2022〕158 号)、《广东省电子证照应用推广2023年工作要点》要求,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省证照数据库,统一汇聚全省证照数据,为各地各部门提供统一的证照注册、签发、共享、监管以及应用服务。提供两种数据汇聚方式,一是发证单位调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的发证接口新签发证照版式文件,加盖电子印章后,汇聚至省电子证照基础库。二是发证单位已签发好的证照数据、地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已签发汇聚好证照数据,调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的数据汇聚接口,证照版式文件和结构化数据汇聚至省电子证照基础库。
推动统建地市加快切换使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服务,停止本地增量服务接入,增量业务统一接入省电子证照系统。
指导统建地市本地已签发且当前有效、质量好的证照,签发成标准电子证照文件并汇聚至省电子证照系统。具体工作包括:实施方案指导、已签发证照指导梳理、证照照面接口同步、地市证照照面接口订阅和指导、地市证照数据汇聚指导、地市关联数据汇聚服务、省电子证照系统发证接口服务、省电子证照系统用证接口服务、地市证照索引数据治理、地市汇聚目录编目挂接指导。
1、实施方案指导,为地市提供指导实施思路。
2、已签发证照指导梳理,梳理模板,指导地市自行组织梳理本地电子证照系统已签发证照清单。
3、证照照面接口同步,提供单个照面和多个照面同步接口服务。
4、地市证照照面接口订阅和指导,指导地市电子证照系统申请订阅和完成接口联调。
5、地市证照数据汇聚指导,省电子证照系统提供数据汇聚标准以及地市电子证照数据汇聚接口。
6、地市关联数据汇聚服务,省电子证照系统提供关联数据汇聚服务。
7、省电子证照系统发证接口服务,支撑地市发证服务切换和对接联调。
8、省电子证照系统用证接口服务,指导和支撑统建地市用证接口服务切换和对接联调。
9、地市证照索引数据治理,解决省内以及国家平台无法查询或下载这些存量电子证照。
10、地市汇聚目录编目挂接指导,持地市汇聚目录可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模块进行编目挂接管理。
4.2.4.1.1.6.2 自建地市数据汇聚指导服务
支持自建地市(广州、深圳、东莞和汕尾)本地已签发的目录以及证照索引数据汇聚给省库。支持自建地市把本地当前有效、质量好的证照,将证照索引汇聚至省库,省电子证照系统提供证照目录汇聚、证照索引汇聚服务、数据核对服务。(自建地市,以实际业务为准)
具体工作包括:自建地市本地目录汇聚指导、自建地市证照数据汇聚指导、数据核对支撑、自建地市与省用证申请指导、省与自建地市用证申请指导。
1、自建地市本地目录汇聚指导,提供照面同步接口服务。提供单个照面和多个照面同步接口服务。
2、自建地市证照数据汇聚指导,省电子证照系统提供证照索引汇聚标准以及证照索引数据汇聚接口服务。
3、数据核对支撑,与自建地市运营团队根据汇聚目录以及证照索引数据进行核对。
4、自建地市与省用证申请指导,协助地市订阅接口,对接联调。
5、省与自建地市用证申请指导,省电子证照系统使用自建地市用证查询服务接口申请、对接联调。
4.2.4.1.1.7 数据质量提升服务
4.2.4.1.1.7.1 工程标准执行及整改
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供电子证照工程标准目录配置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国家工程标准梳理核对、工程标准整改、工程标准目录配置、工程标准文件转换生成服务。
1、国家工程标准梳理核对,开展证照工程标准梳理,与本省证照目录进行比对。
2、工程标准整改,根据国家发布的新的证照模板行业标准或业务变更。
3、工程标准目录配置,结合国家颁布的证照工程标准,针对不符合工程标准及国家上报要求的证照。
4、工程标准文件转换生成服务,针对证照完成梳理、配置、审核工程标准文件的工作后,对证照重新生成工程标准文件并加盖电子印章。
4.2.4.1.1.7.2 证照元数据项检查及整改
开展证照元数据项检查及整改,具体工作包括:质检规则服务、证照结构化数据检查、证照版式文件元数据检查、元数据与证照结构化数据一致性检查、高频证照元数据抽检与整改、提供数据质检报告服务、提供数据质检报表统计服务、提供质检结果通知服务。
1、质检规则服务,根据国家标准、工程标准、电子证照行业标准等文件制定各证照数据质检规则和目录数据质检规则。
2、证照结构化数据检查,提供不同证照的数据质检规则配置服务。
3、证照版式文件元数据检查,提供敏感信息检查服务。
4、元数据与证照结构化数据一致性检查。
5、高频证照元数据抽检与整改,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针对高频使用的证照提供抽检服务。
6、提供数据质检报告服务,提供质检报告存储与管理服务。
7、提供数据质检报表统计服务。
8、提供质检结果通知服务。
4.2.4.1.1.7.3 版式文件检查及整改
根据电子证照国家标准《GT/B 36905-2018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GT/B 36903-2018电子证照元数据规范》、《GT/B 36904-2018电子证照标识规范》、《ZWFWC0120-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印章技术要求》等文件,对业务单位制证签发的证照文件进行质检,出具质检报告,并挂接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数据详情页,供各地各部门查阅。质检通过的证照数据存入省证照数据库,供各地各部门申请使用;质检不通过的证照数据反馈给签发部门进行复核并重签。
具体工作包括:优化质检数据来源、优化待质检证照信息采集服务、优化文件质检规则服务、优化文件质检服务、优化质检报告服务、优化质检报告存储与管理服务、供质检报表统计服务、提供质检结果通知服务。
1、优化质检数据来源,调用省大数据中心版式文件接口生成的版式文件。
2、优化待质检证照信息采集服务,实现生成证照版式文件时自动获取待质检目录基本信息。
3、优化文件质检规则服务,制定各证照目录质检规则,提供证照质量检测规则服务。
4、优化文件质检服务,支持不同证照可按需配置增量方式。
5、优化质检报告服务,优化生成质检报告的质检文件数据范围,优化证照质检模型,提供证照报告配置服务。
6、优化质检报告存储与管理服务。
7、供质检报表统计服务,以区域、发证部门、目录等多维度进行文件质检统计。
8、提供质检结果通知服务,及时将不满足需求的证照质检结果信息、质检报告等反馈门户或各业务签发单位。
4.2.4.1.1.7.4 规范化加盖印章检查及整改
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供120种证照规范化加盖印章检查及整改服务。
4.2.4.1.1.7.5 接口服务检查及整改
按照“一数一源一目录”的原则,证照签发部门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进行电子证照编目挂接。证照颁发机构级别为国家级,由省电子证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编目及数据对接,证照发布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后供全省用证方申请使用,为融合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22种国家部委用证服务进行编目挂接,提供接口质检服务。
4.2.4.1.1.7.6 数据对账及补签服务
开展数据对账及补签服务,具体工作包括:提供数据采集服务、提供证照对账规则服务、提供发证对账服务、提供对账报告服务、提供对账报表统计服务、提供对账结果通知服务。
4.2.4.1.1.7.7 证照数据统一存储服务
将发证服务增量的证照索引、证照数据存储在新证照库(tdsql库,以下简称新库),旧业务库(Tdata库,以下简称旧库)只存储相关业务数据(如OFD配置、PDF配置等)。
4.2.4.1.1.8 专项发证服务
4.2.4.1.1.8.1 证照均衡化发展发证服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省级财政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数字政府建设奖补资金最大效益,以数字政府建设牵引驱动区域协调发展,服务全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落地见效。
面向全省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供集约化发用证服务支撑,含均衡化发展策略制定、签发服务运营。具体工作包括:地市证照照面管理运营指导、地市OFD模板制作及实施配置、证照签发指导、地市汇聚数据质检、地市编目挂接指导、均衡化发证指标推进。
1、地市证照照面管理运营指导,定期组织培训服务,支撑地市人员沟通等。
2、地市OFD模板制作及实施配置,根据地市业务单位提供的证照照面底图、照面样例、照面字段信息,进行OFD实施模板制作和实施配置。
3、证照签发指导,面向地市,对发证指引进行迭代更新,接口订阅配置。
4、地市汇聚数据质检,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标准,汇聚上省的证照数据和版式文件进行质量检查。
5、地市编目挂接指导,指导部门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开展编目挂接工作。
6、均衡化发证指标推进,证照电子化,电子证照质检。(均衡化指标会根据业务调整,具体以实际调整指标为准)
4.2.4.1.1.8.2 发证运营分析服务
面向全省发证单位提供发证运营分析服务,为发证部门提供签发情况统计分析服务,结合各地各部门签发情况梳理证照类型情况和发证清单,实现全省发证清单动态管理和推动发证部门顺利开展签发工作。
4.2.4.1.1.8.3 国家平台证照数据回流
国家平台证照数据回流。推动国垂系统数据回流和本地化共享,发证单位部门在国垂系统审批发证,部委汇聚数据到国家证照平台,国家平台只提供证照数据,不能提供证照文件。省直部门需通过对接国家平台将证照数据进行回流后,再签发电子证照。
4.2.4.1.1.8.4 发证业务监控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证照签发业务的开展,严格防范非正式渠道签发个人和企业证照的风险,持续监控全省各签发系统发证调用,制定发证接口熔断方案,并配置执行。
4.2.4.1.1.9 电子证照融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为提升电子证照规范化签发、提升证照数据质量,证照数据资源统筹管理,电子证照业务全面融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包括电子证照的照面注册、数据质检、编目挂接、申请审核。
4.2.4.1.2 交付物
1、电子证照发证系统对接清单;
2、地市汇聚证照目录清单;
3、质检报告;
4、发证统计及清单。
4.2.4.2 电子证照用证服务
开展2亿次电子证照用证服务,具体包括授权用证模式推广、用证业务运营支撑和用证安全管理。
▲(1)投标人具备具备用证联调、用证服务启用的电子证照用证能力。
▲(2)投标人具备个人证照查阅、部门依职能查验证照、授权用证的电子证照用证能力。
▲(3)投标人具备电子证照信息基础库管理规范编制能力。
以上每项要求,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含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关键页,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信息、签订时间、签章页,验收报告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首页、验收结论信息、验收时间、签章页扫描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合同或验收报告无法体现上述能力的,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2.4.2.1 服务内容
4.2.4.2.1.1 用证推广
4.2.4.2.1.1.1 推广授权用证模式
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电子证照优化升级和扩大应用领域工作方案》(粤政数函〔2022〕158 号)、《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推进电子证照规范签发和安全应用的通知》(粤政数函〔2023〕814号)要求,“各地各部门组织所有用证系统由数据共享用证模式调整为持证主体授权用证模式。”,组织省直单位、地市用证单位使用授权模式用证。
4.2.4.2.1.1.2 跨层级跨省用证对接及推广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电子证照使用国家部委证照、跨地区使用证照试点工作,充分利用一体化平台支撑服务能力,发挥广东“数字政府”统筹协调能力,加快电子证照应用全面落地,推动电子证照在跨省的共享应用及电子证照跨省互信互认,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具体工作包括:跨省应用场景梳理及分析、国家部委、外省电子证照接入、外省调用本省电子证照、跨省应用系统实施服务。
1、跨省应用场景梳理及分析,根据各省份不同的用证需求梳理整合所需使用的电子证照清单、跨省用证事项清单、跨省用证系统清单等,支撑跨省应用落地实施。
2、国家部委、外省电子证照接入,完成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与国家平台、试点省份对应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联调实施,对国家部委证照、外省的电子证照的数据结构和规范进行梳理分析。
3、外省调用本省电子证照,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实现常用电子证照跨省互通互认互用。
4、跨省应用系统实施服务,依托数字空间进行跨层级、跨省亮证应用,为用户提供跨省亮证和用跨省用证服务,支持用户能在本省使用国家部委、外省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完成接口联调实施。
4.2.4.2.1.1.3 均衡化用证支撑服务
依据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指标任务执行标准》的通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指标任务执行标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省级财政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数字政府建设奖补资金最大效益,以数字政府建设牵引驱动区域协调发展,服务全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落地见效。
支撑粤东粤西粤北13个地市提供省集约化系统用,并持续组织推广应用。运营服务含均衡化发展策略制定、用证运营服务。
具体工作包括:配合制定均衡化发展指标、地市证照用证服务运营指导、针对13个地市均衡化发展成效统计、推进均衡化用证指标。
1、配合制定均衡化发展指标,现状分析,梳理统计地市电子证照系统用证应用存在问题。
2、地市证照用证服务运营指导,定期组织培训服务,支撑地市人员沟通,用证问题咨询答疑等。
3、针对13个地市均衡化发展成效统计,考核指标,按月度统计13个地市均衡化发展进展情况。
4、推进均衡化用证指标,事项“免证办”推广,安全用证保障工作。
4.2.4.2.1.1.4 免证办应用推广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夯实电子证照免证办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办事效率,推广“免证办”服务,建立办理材料与业务表单等业务数据与电子证照关联关系,提高电子证照在线调用成功率,提升用证体验,不断扩大证照应用领域,设定每月抽检各地市事项“免证办”落实情况。
4.2.4.2.1.1.5 典型案例复制及推广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和质量异议处理试点的函》深化应用,支撑简证便民取得新实效。持续支撑用证系统日常使用和常态化电子证照应用典型案列收集,并形成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2.4.2.1.2 用证运营
开展用证运营工作,具体包括:
1、本省异议工单处理,汇聚至粤省心平台的用户纠错工单提供异议工单处理服务;
2、跨省异议工单处理,汇聚至粤省心平台的用户提交的跨省证照异议工单处理服务;
3、咨询答疑服务,面向用证单位解决用证过程中的异常数据问题和业务咨询;
4、用证运营分析,开展常态化运营指标统计工作。
4.2.4.2.1.3 用证安全
4.2.4.2.1.3.1 用证安全制度制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第十四条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安全管理和监管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电子证照业务实际性需求,制定用证安全管理制度。
4.2.4.2.1.3.2 协助督导用证系统安全检查及整改
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电子证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严格防范个人和企业数据被滥用、被泄露风险。协助督导组织全省用证系统开展安全自查及整改。具体工作包括:安全检查前期梳理、安全检查组织报送并收集、督促督办用证系统安全整改、安全检查咨询答疑。
1、安全检查前期梳理,调用省电子证照系统和地市电子证照系统,并输出系统清单。
2、安全检查组织报送并收集,组织全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并收集报送情况,进行汇总梳理。
3、督促督办用证系统安全整改,针对同意关停的用证系统,梳理对应系统paasid账号,组织各地市限期关停对应的用证服务并落实。
4、安全检查咨询答疑,配合省直单位和地市针对安全检查存疑问题解答。
用证单位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提交用证系统安全检查报告、等保测评报告、系统渗透测试授权书。安全运营人员对用证系统开展安全检查和复核,填写安全检查结果。系统根据用证系统的检查结果控制用证单位的用证申请权限,安全检查通过的,可以进行用证申请,安全检查不通过的,不能提交用证申请,提醒用户先进行安全检查。用证申请提交后,数据主管单位审核,以及数源单位审核,数源单位可查看该系统的安全检查工单。
4.2.4.2.1.3.3 按场景提供不同用证模式
为提升电子证照数据安全管理,按需最小化用数用证,根据不同用证场景的安全管理要求,用户可申请数字空间授权用证模式,执法监管用证,数据分析用证。
4.2.4.2.1.3.4 用证监测分析
开展用证监测分析,具体工作:
1、用证系统及证照调用分析,设定各用证系统调用榜单,设定各证照调用量榜单
2、每周开展系统和证照调用情况分析,分析全省调用量前十系统调用量,分析环比上升情况,评估是否存在调用量突增或异常情况。
4.2.4.2.1.3.5 系统告警及熔断服务
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有关要求,需进一步加强电子证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因此需制定用证接口熔断方案,并配置执行。
具体工作包括:系统配置及管理、日常监控及分析、告警、熔断触发处理。
1、系统配置及管理,配置账号管理,系统配置流程,人员配置及权限。
2、日常监控及分析,日常监控指引,周统计分析汇报。
3、告警、熔断触发处理,触发告警值报警及处理方式,触发熔断值报警及处理方式。
4.2.4.2.1.3.6 用证日志规范化整改
开展用证日志规范化整改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用证规范、用证校验升级优化、开展用证日志现状分析、督促相应部门完成整改。
4.2.4.2.1.3.7 省电子证照系统安全检查及整改
1. 制定安全整改计划,组织第三方安全测评厂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2. 执行安全整改工作,并组织第三方安全测评厂家进行复测。
3. 总结安全整改经验并形成报告。
4.2.4.2.1.3.8 证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细化电子证照数据资源管理要求和安全管控措施;促进电子证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激活数据价值;提升电子证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运行、公共健康和安全。
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证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分类整理证照数据、确定查看权限、加强培训和管理。
4.2.4.2.2 交付物
1、国家部委共享证照类型清单;
2、粤省心平台证照数据纠错工单;
3、用证系统监控报表;
4、用证日志调用分析报告。
4.2.4.3 电子证照数据上报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统筹建设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电子证照库,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抓紧完成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同时,按照工作目标,需推动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减证便民”取得明显成效。
为落实有关要求,开展证照汇聚、标准化改造和证照免提交应用。在证照汇聚方面,包括整理全省发布的证照目录,以满足达到国家平台证照目录清单标准;向国家上报电子证照数据,并同步对上传的电子证照数据进行质量监控,以保障上传电子证照数据没有遗漏、错误。同时,关注国家平台最新发布的数据标准,及时对本省发布的电子证照目录进行调整,协调业务部门确认并进行调整,根据新发布的数据标准,重新上传电子证照数据;及时对本省的电子证照数据进行标准化改造,包括加盖电子印章满足国家标准;推广电子证照免提交方式,扩大应用领域,并统计用证情况。
4.2.4.3.1 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完成广东省电子证照数据的签发和上传至国家平台。
4.2.4.3.1.1 电子证照上报政策文件解读
结合最新发布的国家、省级相关政策,针对电子证照上报至国家平台的相关要求,结合广东省政策情况,分解省、地市工作任务等,具体以实际项目为准。具体工作包括:电子证照上报任务分解、电子证照上报情况现状分析、对应存在问题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1、电子证照政策标准文件上报任务分解,拆分统一电子证照上报任务,拆分相关细化任务,提出整改和提升建议。
2、电子证照上报情况现状分析,针对国家电子证照上报有关要求,对电子证照上报情况进行初步现状分析。
3、对应存在问题分析,对应提出解决措施提供参考。
4、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分解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输出具体任务分工清单。
4.2.4.3.1.2 证照种类上报
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子办印发《开展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和质量异议处理试点的函(国办电政函〔2022〕24号)》要求,根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发证清单》,签发证照并上报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我省累计上报电子证照种类500种以上。
开展证照种类上报工作,具体包括:证照目录清单比对、行业部门业务沟通、国家目录清单映射、对标国家六项标准。
1、证照目录清单比对,对本省电子证照目录与国家平台证照目录清单进行比对。
2、行业部门业务沟通,针对证照类型及目录详情,分别与省级和21个地市的行业部门进行证照目录的业务沟通。
3、国家目录清单映射,开展广东省电子证照目录与国家目录的清单的映射工作。
4、对标国家六项标准,根据《电子证照总体技术架构》、《电子证照目录信息规范》、《电子证照元数据规范》、《电子证照标识规范》、《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接口规范》6项国家标准整理广东省发布的全省电子证照目录,关注国家平台最新发布的数据标准,与本省发布的证照目录进行比对梳理,整理证照目录调整逻辑。
4.2.4.3.1.3 证照签发数上报
开展证照签发数上报工作,具体包括:数据上报国家平台服务优化、数据上报国家平台、上报数据按批次对账、问题数据核查、按国家证照清单调整数据上报。
1、数据上报国家平台服务优化,提供本省目录与国家目录上报映射配置管理,分析上报证照目录清单优先级,监控上报情况。
2、数据上报国家平台,针对国家平台要求的且本省已签发的证照目录,对涉及证照类型、证照数据按批次向国家上报本省证照数据。
3、上报数据按批次对账,根据国家平台反馈的上报数据按批次对账。
4、问题数据核查,调整核对本省上报证照目录数据删除国家平台发布的证照清单中已删除目录的上报数据,上报新的证照目录数据,与业务部门进行调整内容确认,制定最终的数据上报调整方案,持续跟进数据上报结果。
5、按国家证照清单调整数据上报,调整核对本省上报证照目录数据删除国家平台发布的证照清单中已删除目录的上报数据,上报新的证照目录数据,制定最终的数据上报调整方案,持续跟进数据上报结果。
4.2.4.3.1.4 电子印章加盖
国家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提到,各省份汇聚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电子证照必须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证照种类。
4.2.4.3.1.5 证照工程标准改造
1、工程标准目录配置,结合国家颁布的证照工程标准,针对不符合工程标准及国家上报要求的证照,重新进行工程标准目录配置。
2、工程标准文件转换生成服务,结合国家颁布的证照工程标准,针对不符合工程标准及国家上报要求的证照,重新进行工程标准文件转换生成服务。
3、根据国家工程标准进行整改,若存在不符合电子证照国家工程标准的情况则进行整改,包含电子证照进行整改核对。
4.2.4.3.1.6 电子证照免提交应用推广
开展电子证照免提交应用推广工作,具体包括:事项用证申请、用证效果验证、用证统计、用证督办。
1、事项用证申请,对接省事项管理系统,获取事项服务清单。
2、用证效果验证,组织省级单位和地市对事项的应用体验进行检查,检查用证规范性、证照调用稳定性、调用次数等。
3、用证统计,对省直部门、21个地市的用证情况进行统计。
4、用证督办,针对存在问题督办部门进行优化完善,开展周期性通报各级政务部门用证情况。
4.2.4.3.1.7 日常答疑
开展日常答疑工作,具体包括:问题收集、问题分析、求证答案、问题解答、问题解答后的持续跟踪。
4.2.4.3.2 交付物
1、电子证照数据上报目录清单。
4.2.5 国家共享数据专项治理服务
国家共享数据专项治理服务包括国家数据共享服务和国务院部门垂管系统对接服务。
4.2.5.1 国家数据共享服务
根据《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二、三、四、五、六批)》(国办函〔2018〕7号、〔2019〕26号、〔2020〕131号、〔2021〕120号、〔2022〕90号、〔2023〕79号),为大力推动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数据回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发布国家共享数据并完成专项数据治理,增强国务院部门数据赋能我省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据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国家数据共享服务主要指常规国家数据接口、库表、文件等编目挂接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和申请对接。
4.2.5.1.1 服务内容
4.2.5.1.1.1 整体流程
国家资源数据共享模块涉及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办平台”)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资源与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对接,主要分为目录发布服务、用数申请服务、用数审核服务、数据开发与订阅服务、共享实施服务、接口联调服务、供需对接支撑服务、数据异议反馈服务、应用成效反馈服务。流程图如下:

4.2.5.1.1.2 目录发布服务
开展目录发布服务,具体工作包括:目录轮询、目录上架、目录变更、目录下架、目录配置等服务。
1、目录轮询,国务院部门数据上架省平台前,确保先在国办平台查询到该资源,且该资源应处于上线状态。
2、目录上架,协助数源单位挂接国家数据接口、库表和文件。
3、目录变更,协助数源单位变更国家数据接口、库表和文件。
4、目录下架,国家资源从国办平台下架,省平台同步下架。
5、目录配置等服务,国家资源挂接后,进行目录质检和配置服务,目录才能正式上线。
4.2.5.1.1.3 用数申请服务
开展用数申请服务,具体工作包括:申请咨询指引、数据资源申请、申请材料整理、供需对接发起等服务。
1、申请咨询指引,协助和指导用数方按要求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发起国家资源申请。
2、数据资源申请,协助各用数单位在省平台后台管理获取审批盖章的申请文件到国办平台的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进行资源申请、进度管理等相关工作。
3、申请材料整理,公安部的所有数据接口、民政部的婚姻接口、教育部的精准授权接口在上国办平台申请前,协助发送补充情况请示件给省政数局,由省政数局公文交换申请文件。
4、供需对接发起等服务,协助和指导用数申请方填写供需对接系统需求单,协助用数申请方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发起供需对接申请。
4.2.5.1.1.4 用数审核服务
开展用数审核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初审工作、复审工作、终审工作等服务。
1、初审工作,省平台的国家数据资源运营初审环节,是根据国家部委审核反馈,以及国办平台审核要求,对申请用数单位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提高审核通过率,节省等待时间。国办平台提供的数据类型多种多样,包括库表、结构化文件(电子表格、电子文档)、接口服务等
2、复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支撑挂接人账号进行复审。
3、终审工作,协助用数单位至国办平台申请国家资源后,部委审核意见回填工作。
4.2.5.1.1.5 数据开发与订阅服务
开展数据开发与订阅服务,具体工作包括:接口开发工作、库表订阅工作、文件订阅工作等服务。
1、接口开发工作,国家接口审核通过后,即开展国家接口开发工作。首先对开发环境进行准备,至国办平台下载测试数据,根据需求确认技术实现方案,评审技术方案。然后需对首次审核通过的国家接口进行封装,并对其进行注册、发布,统一对外提供数据标准。
2、库表订阅工作,国家库表审核通过后,至国办平台进行库表订阅与数据回流工作。
3、文件订阅工作,国家文件审核通过后,需至国办平台进行文件订阅与数据回流工作。
4.2.5.1.1.6 共享实施服务
用数方申请的资源经部委审核通过,即开展共享实施工作。国家库表需要按照行政区划代码进行人工下发,行政区划代码下发规则为省厅全量下发,地市按对应地市下发。
4.2.5.1.1.7 接口联调服务
用数方申请国家资源后进行调用,接口联调服务工作主要是协助和指导用数方进行接口调用,协助用数方解决接口报错问题、接口数据质量问题(包括数据字典值、出参为空、数据有误、数据未更新)。
4.2.5.1.1.8 供需对接支撑服务
省内各级单位反馈编目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或全国一体化政服务服务平台的数据资源仍然不满足需求,运营人员需要向国家部委和国办平台发起供需对接。
4.2.5.1.1.9 数据异议反馈服务
若省内各级单位在使用国家数据共享资源中遇到数据使用异议,运营人员需要向国家部委和国办平台反馈数据使用异议,可通过微信渠道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异议处理系统”如实反馈我省数据异议并将数据异议处理结果反馈给用数单位。
4.2.5.1.1.10 应用成效反馈服务
全省各级单位申请国家数据资源后都需要提交应用场景的应用成效,运营人员需要定期收集应用成效,催办督办,校核修改用数单位提交的应用成效。
4.2.5.1.2 交付物
1、国家数据共享编目挂接清单和需求清单。
4.2.5.2 垂管系统对接服务
根据《关于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0〕69号)、《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1〕64号)、《关于开展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数据落地使用有关工作的函》(国办电政函〔2022〕53号)、《广东省省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四批)》和《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地方数据平台对接责任清单(第四批)的通知》(粤政数函〔2023〕818号)及有关文件要求,为大力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回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发布国家共享数据并完成专项数据治理,增强国务院部门数据赋能我省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据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
4.2.5.2.1 服务内容
4.2.5.2.1.1 申请订阅服务
申请订阅服务主要为从国办平台垂管业务系统提交相关资源的订阅申请,联系国办平台运营审核。国垂系统对接工作开始前,运营人员需要提前开通国办平台垂管业务数据事实同步系统的VPN权限,成功开通后可访问国办平台进行垂管系统的申请对接。国垂系统主要以两种方式回流,库表回流和接口回流。具体工作包括:数据回流、接口开发与建表、根据垂管系统文档开发接口、订阅数据、接口订阅、联调测试、巡检数据接收情况等。
1、数据回流,以库表形式对接的国垂系统会发布在垂管业务数据事实同步系统的“发起库表对接申请”页面,运营人员需要每天登录查看是否有新增对接系统,若有新增对接系统点击“申请”,填入联系人相关信息,联系国办平台和数源部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新增建表。
2、接口开发与建表,包含根据垂管系统文档建表、根据垂管系统文档开发接口。
3、根据垂管系统文档开发接口,运营人员获取该国办平台垂管数据的系统编码,测试用例等信息,连同对应国办平台技术文档提供给技术团队开发接口接收数据。开发人员根据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管理系统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方案,结合场景需求确认技术实现方案,内部评审技术方案。根据测试情况调整表结构或程序校验逻辑,测试通过后按照开发流程进行发版处理。
4、订阅数据,指库表订阅,运营人员登录国办平台垂管系统,进行“数据返还订阅”操作,然后根据资源名称搜索到对应的资源进行操作。
5、接口订阅,运营人员登录国办平台垂管系统,点击接口申请,然后填入已开发的接口地址,接收数据。
6、联调测试,联系国办平台和国家部委发起测试联调、以及日常接口运维排查沟通工作。
7、巡检数据接收情况,反馈国办平台运营人员和国家部委。
4.2.5.2.1.2 目录发布服务
目录发布服务包括目录上架和目录配置服务。
1、目录上架,数据挂接服务主要为前置机库表编目和挂接问题的解决,对数据挂接规范性进行检核。
2、目录配置,国家资源挂接后,需进行目录质检和配置服务,目录才能正式上线。
4.2.5.2.1.3 用数申请服务
用数申请服务包括申请咨询指引、数据资源申请等。
1、申请咨询指引,协助和指导用数方按要求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发起垂管系统资源申请。
2、数据资源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协助各用数单位获取数据。
4.2.5.2.1.4 供需对接支撑服务
省内各级单位反馈编目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或全国一体化政服务服务平台的国垂系统办件资源不满足需求,运营人员需要向国家部委和国办平台发起供需对接。
4.2.5.2.1.5 数据异议反馈服务
省内各级单位在使用回流的国垂系统办件数据中遇到数据使用异议,运营人员需要向国家部委和国办平台反馈数据使用异议,可通过微信渠道如实反馈我省数据异议,并将数据异议处理结果反馈给用数单位。
4.2.5.2.2 交付物
1 国垂系统申请对接和数据回流清单。
2 国垂系统办件数据省内各级单位需求清单。
4.2.6 数据资产与数字化资产建档建卡实施服务
4.2.6.1 服务内容
中标人需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关联系统的数据资产、数字化资产建档建卡,包括系统登记、资产清查盘点、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等工作。具体建档建卡要素和格式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2)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以及采购人内控制度的要求。中标人需保障资产信息的齐全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4.2.6.2 交付物
数据资产、数字化资产档案或信息卡(具体成果物文档命名以采购人最终确认为准)。

5. 服务要求
5.1 技术要求
5.1.1 总体技术要求
要充分利用现有先进、成熟技术,坚持需求主导、深化应用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设计、规范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项目设计应具备以下原则性:包括先进的性、安全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可伸缩性、可移植性、可维护性和易用性。
需体现融入到“一网共享”平台,复用该平台的运营、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能力。
5.1.2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从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整体出发统筹考虑,技术路线与软硬件选型科学合理,并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采取的核心技术和路线要求包括:缓存技术Redis、分布式数据库技术、ElasticSearch技术等。
5.1.3 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
省电子证照2.0系统上线以来,全省发证、用证系统由1.0系统切换对接2.0新系统。为保障全省电子证照业务的连续不中断,电子证照系统服务要保持连续、稳定。服务方需制定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方案,避免已对接的发证系统、用证系统生产业务中断,以及二次改造和二次对接。
5.1.4 性能要求
1.“开放广东”平台性能要求如下:
1)系统应能支持300用户同时并发使用操作;
2)系统列表查询页面,150并发用户访问时,平均响应时间在3秒内;
3)简单业务操作页面,150用户并发访问时,平均响应时间在3秒以内;
4)简单报表统计页面,150用户并发访问,平均响应时间在3秒内。
5.1.5 数据及接口要求
本项目中“开放广东”平台外部数据需求主要包含:
1、对接邮件系统发送邮件功能,支持移动端发送文件下载地址给到用户,用户才可下载数据;
2、对接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有条件开放审批功能,支持数源单位统一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审批数据申请。
5.1.6 兼容性要求
执行全面的系统测试,确保软件能够在云资源配置环境下正常运行,保障本项目各系统与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的兼容性。
5.1.7 安全要求
投标人须承诺,系统的设计、开发与实施等技术方面,要按照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要求进行,并协助采购人在管理方面达到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要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若采购人对系统进行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评估,对于技术方面需要整改的,投标人进行整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人须遵循《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指南》相关要求,在不同的数据活动中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并采取身份鉴别、权限控制、账户管理、日志溯源、安全告警等安全措施。
投标人需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证照应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当发现潜在的高频违规调用电子证照的风险行为时,按照应急响应预案及时控制风险。
投标人需加强人员安全意识培训和人员管理。数据运营人员对电子证照数据库进行升级、变更等操作时,均需在数据运营安全场所开展且操作留痕可追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数据运营安全场所,外来联系工作及办理业务的人员进入数据运营安全场所,需经过数据运营安全场所负责人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在接待人全程陪同下可进入数据运营安全场所。
投标人需对接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的用证系统的二次鉴权等能力进行检查把关,增量用证系统申请对接时检查二次鉴权能力,存量用证系统全量开展二次鉴权能力检查,配合采购人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证系统进行通报、跟进,督促整改到位。根据用证安全风险,不断优化电子证照系统,相应督促用证系统优化调整,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投标人需承诺本项目周期的电子证照汇聚率达到95%,安全用证/用数率达到100%。若因中标人安全检查不严或未进行安全检查等原因引发用数/用证系统的数据安全事件,每发生1起数据安全事件,中标人承担的违约金为15万元。
投标人建设的省级电子证照系统需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5.1.8 数据运营安全场所服务能力要求
由于电子证照数据敏感、重要,本项目数据治理、运营工作需在数据运营安全场所开展,投标人需具备省级政务大数据中心数据运营安全场所基础设施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政务外网专线接入:安全场所通过政务外网专线搭建办公局域网络,禁止在安全场所环境中与互联网、手机热点等其它网络连接。
2.安全场所管理:具有独立封闭的安全办公场所,安全场所配置指纹门禁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防控设备,配备安保人员,加强人工巡查。
5.1.9 测试要求
中标人应对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下列测试,其中系统测试、验收测试由采购人、监理公司和中标人三方共同成立项目测试组。
(1)单元测试;
(2)集成测试;
(3)配置项测试;
(4)系统测试;
(5)验收测试;
(6)回归测试。
5.2 管理要求
5.2.1 服务人员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如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经理不能按采购文件要求胜任相关工作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投标人需在两周内调整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能胜任相关工作的项目经理并到位开展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自拟)
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和开发实施的主要人员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调整;投标人如中途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开发技术人员,应征得用户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自拟)
服务团队成员均须签订采购人拟定的相关保密协议。服务商应指派固定的团队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服务团队成员(含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少于 55 人。其中,项目经理应具备 5 年以上工作经验。如须调整服务团队成员,须书面向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调整团队人员,调入人员的资历和从业经验不低于调出人员,否则视为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自拟)
1、项目经理(1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数据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2)参与过同类(电子证照类或数据开放类)且已完成验收项目;
(3)在服务客户过程中获得相关用户正面评价。
2、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以下条件:
(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 系统分析师证书;
(3) 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资格证书。
3、项目的团队其他成员(不包含上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
至少有10人或以上曾参与过同类(电子证照类或数据开放类)项目,具备大数据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若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人员不满足上述条件,可能会影响到商务或技术评分。
5.2.2 进度要求(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需在服务期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服务,具体时间以项目合同为准。投标人需明确本项目工作的方式、方法、过程步骤、按阶段分解的详细计划、对应计划应提交的工作成果、需要采购人协调与配合的事项,并经采购人审核、批准。
投标人在完全理解标书的要求后,提供实施计划,其中需要包括进度计划、里程碑、交付成果、人员安排等。
5.2.3 组织实施要求
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及有序实施,投标人应建立完善、稳定的项目团队、内部组织管理方式及管理机构、协调机制、技术基础,支撑保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在机制保障方面,成立组织实施小组和项目专家组的双轨制的组织模式。在项目日常管理和条件保障方面,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撑条件各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5.2.4 文档管理要求
中标人应在项目完成时,将本项目所有文档、资料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人,所有文件要求用中文书写或有完整的中文注释。验收后,投标人按国家、省以及采购人档案管理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至少 1 套,电子文档 1 套。
5.2.5 质量保证要求
为保证本项目能按时高质的顺利完成,规避项目风险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投标人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质量指标、岗位责任、问题处理计划、质量评价、整改完善等内容,并建立奖惩制度。
5.3 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项目采购人承担。
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应遵循下列标准:
1.实现合同和根据招标文件所编写的投标文件中列举的全部内容,涉及定制软件开发的服务内容,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交付源代码。
2.项目验收包括按照合同和根据招标文件所编写的投标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文档、培训教材、使用说明书及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文档。
3.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规范平台接入管理,不得在未经采购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本项目实施系统与其他系统或应用做对接。
5.4 其他要求
5.4.1 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及管理应遵循或依据如下国家、广东省出台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44号)
7.《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90号)
8.《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指南》(粤政数函〔2021〕797 号)
9.《广东省公共数据脱敏规范》(粤政数函〔2022〕355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268号)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45号)
12.《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粤府〔2018〕105号)
13.《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粤府〔2018〕48号)
14.《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粤府〔2017〕133号)
5.4.2 培训要求
1.投标人应提供系统使用方面的培训,包括对采购人和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有关系统使用的培训课程,培训应该在交付验收前进行。
2.投标人需针对用户的角色提供培训课程,如系统管理员、普通用户、领导等角色,安排不同的培训课程。
3.对于所有培训,投标人应派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辅导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所使用的语言应是中文,否则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翻译。
4.培训费用(可含场地费、教材费、讲课费等培训组织相关费用)计入总价。
5.4.3 服务响应要求
服务响应可通过现场、远程等方式提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1.服务方式包括:电话服务、远程服务和现场服务等。
2.应用系统运行维护: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包括现场服务、紧急事件响应、系统升级等),出现故障时,快速受理服务请求,根据不同的故障等级在不同时间内进行响应,对于远程或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处理,重大故障提供故障分析报告,保证市内2小时内(地市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重大系统故障。
3.涉及软件开发工作的,投标人须承诺依据系统工程要求开展工作,按采购人要求提交系统工程设计书和系统工程验收报告,指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采购人要求接受相关的系统工程能力考核。
5.4.4 资产权属
1.本合同不会引起任何已申请、登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
2.投标人、采购人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涉 定制软件升级服务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本合同所涉 系统业务运营服务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
(1)投标人负责开发软件服务,包括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投标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形成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单独所有。
(2)投标人负责提供定制软件租赁服务,采购人基于本合同约定委托投标人定制开发的产品、程序、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投标人共同所有,投标人应按采购人书面要求交付该共有部分的源代码;投标人在共有部分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及对二次开发形成的产品、程序等财产进行处置的,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二次开发所形成的产品、程序、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者所有,共有部分仍归甲、投标人共同所有。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授权,利用项目成果申请的商标、专利或输出的图片、视频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物,采购人有权无条件永久使用。
(3)投标人负责提供运营服务或成品软件租赁服务,投标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形成的所有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成品软件开发涉及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单独所有。
(4)本项目仅包含基础设施服务租用或运维服务,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属转移。
3.本合同所涉及的数据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投标人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之义务。
4.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软件应是自行开发的产品或具备合法、合规授权,满足知识产权、安全等保三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投标人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成果是其独立实施完成,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如因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该第三方追究采购人责任的,投标人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4.5 保密要求
1.投标人应签订保密协议,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采购人商业秘密、党政机关保密、工作秘密、会议秘密及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投标人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而擅自保存、披露、使用采购人应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党政机关保密、工作秘密、会议秘密及敏感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无关人员泄露采购人的应保密信息;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投标人在从事政府项目时,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严禁将涉及政府项目的任何资料、数据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项目以外的其他方或投标人内部与该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员。
3.投标人对于工作期间知悉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包括业务信息在内)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同样承担保密责任,严禁将政府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
4.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和政府工作信息。
5.4.6 监理要求
投标人须承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接受采购人指定的咨询监理机构的监理。
6. 付款方式 (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计划分 2 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首期款: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首期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35% 。(以最后成交价计算,但不超过本项目当年预算)。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尾款:本项目服务期满且最终验收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尾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65%。
项目实际支付总金额按采购成交总金额计算,项目支付计划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人付款的条件。

7. 演示要求
演示顺序随机抽取,顺序抽取集中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时30分,集中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303室。投标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取演示顺序,如未按规定抽取演示顺序的,将视为投标人放弃演示。每个投标人限在20分钟内完成演示。投标人自备手提电脑等其他相关演示设备,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投影仪。
演示内容:内容一:电子证照签发能力:针对电子证照签发的照面注册、照面实施、证照目录发布功能需求进行演示:(1)连续演示证照照面新增注册功能,发证单位在照面注册功能页,录入照面名称、持证主体、证照类型分类、发证目录、数据项以及上传对应的照面模板和照面样例,生成照面注册工单并支持查看工单信息。(2)连续演示照面实施功能。运营人员签收照面注册工单;配置照面类型名称、发证目录、主管审核信息;照面实施,上传已制作的照面模板;校验实施内容,提交照面实施工单;发证单位审核实施工单,生成照面实施后的工单并支持查看工单信息。(3)连续演示证照目录发布功能。发证单位编写目录信息,包含配置目录的数据原名、关联系统、共享类型、安全等级、提供渠道、更新周期等信息;运营人员配置目录,包含配置目录分类、主题分类、应用场景、所属领域、共享类型;目录审核通过发布证照目录并支持查看目录信息。演示内容二:电子证照安全管理能力:针对电子证照安全管理能力评分,用证安全审查、用证申请、安全监控、用证权限配置功能进行演示:(1)连续演示安全审查申请功能,用证单位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安全审查功能,填写等保测评通过时间、访问方式、访问地址、访问网络、系统管理员、运维联系人等信息,支持上传用证系统安全检查表、等保测评附件、系统基本信息调研表、系统渗透测试授权书等文件,提交安全审核后生成安全检查工单并支持查看工单详情。(2)连续演示用证申请功能,用证系统安全检查不通过,不能提交用证申请,安全检查通过可提交用证申请。申请工单录入申请类型、使用范围、使用系统、应用领域、场景说明、取数途径等信息,其中取数途径包含直接取数、数据分析、数字空间、隐私计算等方式。用证申请数源单位、主管单位审批通过后,用户可获取系统对接信息,包含申请编号、数据编码、passID、passToken等。(3)连续演示安全监控功能,支持按照不同用证场景配置系统告警值和熔断值,场景包含常规场景、夜间场景、周末场景、节日或其他特殊场景自定义配置。(4)连续演示用证权限配置,运营人员根据用证申请审核工单信息,配置用证系统可用证照的事项信息、授权有效时间、最大调用次数、授权方式,以及可用证照种类。演示内容三:授权用证能力:针对授权用证的实人认证、授权办事、授权凭证功能需求进行演示:(1)连续演示实人认证功能,用户通过微信“扫一扫”,扫政务办事系统出示的办事码,唤起人脸识别认证工具进行实人身份认证,展示认证结果。除主动扫码外,用户可主动出示政务服务码。(2)连续演示授权用证办事功能,用户进行授权用证操作,授权信息包含证照使用方、使用事项、证照数据,阅读及勾选授权协议并通过授权后,业务系统能查看到授权的证照数据。(3)连续演示授权凭证功能,支持查看授权记录和调用记录。其中授权凭证包含数据授权方、数据使用方、用数业务事由、授权用数时间,以及授权使用的证照数据。

采购包1(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和数据开放能力提升及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定制软件升级服务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交付验收,自交付验收之日起提供1年运行维护服务。 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的服务期限为:服务期限12个月,服务起始时间为采购人确认的服务启动报审备案之日。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服务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5%,首期款: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首期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35% 。(以最后成交价计算,但不超过本项目当年预算)。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期:支付比例65%,尾款:本项目服务期满且最终验收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函及拟支付金额等额的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采购人确认后启动尾款支付流程,约占合同总金额的65%。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项目验收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项目采购人承担。 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应遵循下列标准: 1.实现合同和根据招标文件所编写的投标文件中列举的全部内容,涉及定制软件开发的服务内容,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交付源代码。 2.项目验收包括按照合同和根据招标文件所编写的投标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文档、培训教材、使用说明书及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文档。 3.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规范平台接入管理,不得在未经采购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本项目实施系统与其他系统或应用做对接。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开放广东”平台升级

1.00

466,300.00

466,3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见附表一

2

平台运营服务

“开放广东”平台运营服务

1.00

594,900.00

594,9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见附表二

3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1.00

2,490,600.00

2,490,6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见附表三

4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数据资源下架服务(开放类)

1.00

783,000.00

783,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见附表四

5

软件运营服务

省电子证照系统运营服务

1.00

17,903,300.00

17,903,3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见附表五

6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国家共享数据专项治理服务

1.00

1,518,000.00

1,518,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详见附表六

附表一:“开放广东”平台升级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2

投标人必须承诺,合同签订后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合同服务内容执行情况的审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3

投标人必须保证,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4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需在2个月内完成“5.1.3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的交付内容,保障电子证照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表二:“开放广东”平台运营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2

投标人必须承诺,合同签订后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合同服务内容执行情况的审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3

投标人必须保证,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4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需在2个月内完成“5.1.3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的交付内容,保障电子证照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表三: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2

投标人必须承诺,合同签订后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合同服务内容执行情况的审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3

投标人必须保证,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4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需在2个月内完成“5.1.3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的交付内容,保障电子证照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表四:数据资源下架服务(开放类)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2

投标人必须承诺,合同签订后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合同服务内容执行情况的审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3

投标人必须保证,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4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需在2个月内完成“5.1.3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的交付内容,保障电子证照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表五:省电子证照系统运营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2

投标人必须承诺,合同签订后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合同服务内容执行情况的审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3

投标人必须保证,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4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需在2个月内完成“5.1.3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的交付内容,保障电子证照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表六:国家共享数据专项治理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2

投标人必须承诺,合同签订后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合同服务内容执行情况的审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款、扣除未支付款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反制手段。(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3

投标人必须保证,如中标(成交),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效期(包括需要年审、继续教育等完成后才能执业的行政许可、人员证书等情形)未能覆盖项目(包组)合同履行期的,将提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4

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需在2个月内完成“5.1.3业务连续性和服务稳定性要求”的交付内容,保障电子证照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时提交承诺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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