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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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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2030001584606 发布时间:2024-12-03 文档页数:82页 所需下载券:10
漳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工作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

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摸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夯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服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切实推进我市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系统保护格局,促进漳州生态文明建设,特开展本项目采购。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技术评分项1】(一)工作依据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稿);

(2)TD/T 1055-201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4)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5)GB/T 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

(6)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

(7)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8)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9)TD/T 1052-2007标定地价规程;

(IO)LY/T 1812-2021林地分类;

(11)LY/T 2407-201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12)LY/T 1721-2008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13)LY/T 2908-2017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14)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15)LY/T 1955-202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16)LY/T 1956-2022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17)LY/T 2893-2017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18)GB 19377-2003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指标;

(19)GB/T 34751-2017天然草地利用单元划分;

(20)NY/T 635-2015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21)NY/T 1233-2006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

(22)NY/T 1579-2007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23)NY/T 2997-2016草地分类;

(24)NY/T 2998-2016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25)GB/T 17766-202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2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34号);

(27)《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

(28)其他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规范等。

【技术评分项2】(二)工作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开战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漳州市级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

1.查清实物量: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数据、分等定级、水资源公报、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掌握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形成实物量图层。

2.核算价值量:

收集交易价格、收益、成本等价格信号,结合基准地价、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等成果,按照统一的基准时点更新和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形成价格空间化成果,核算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在管理系统中形成价值量图层。

3.理清使用权状况:

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审批台账等成果基础上,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款等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主要任务

【技术评分项3】1.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更新本行政区建设用地等资产清查价格。

【技术评分项4】2.配合县级开展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资产以及市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其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按照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实物量成果核算价值量。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技术评分项5】3.配合县级在地籍调查成果覆盖范围内,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管理数据开展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以及开展市级管理权限的矿产资源资产的矿业权状况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形成产权图层。

【技术评分项6】4.开展市级管理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汇总省、市级下发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结果,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技术评分项7】5.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技术评分项8】6.配合国家、省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进行的抽检和核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技术评分项9】7.完成自然资源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要求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的其他工作。

(四)技术要求

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清查方法、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方法详见《技术指南》

【技术评分项10】1.土地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图斑为基本单元,结合确权登记成果提取权属性质为国有的图斑,套合分等定级、全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等成果信息,形成土地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国有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养殖坑塘等已建立资产清查价格的土地资源资产,需收集最新的建设用地、园地等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和价格信号样点,通过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完善,更新至基准时点资产清查价格;对于未利用地资源资产,部层面收集典型案例,确定方法并测算未利用地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结合实物属性信息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土地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根据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基本信息,提取国有宗地和相关属性信息,补充确权登记成果、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利用状况、合同价款等使用权信息,形成土地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技术评分项11】2.矿产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从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提取油气田、有储量的固体矿产资源和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和中心点坐标(计算坐标),形成要素层;将储量数据库中相关属性字段通过油气田编码、矿区编号挂接至对应要素层形成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已建立价格体系的32种矿产,收集2020年后矿山企业财务数据,开展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更新,形成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空间化成果。对于尚未建立国家级资产清查价格的109种具有储量的矿产资源资产,结合各地优势矿种分类开展测算:一是具有大中型生产矿山且资料收集完整的矿种,采用净现值法测算或更新;二是只有小型生产矿山的矿种,优先采用净现值法测算,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系数比较调整法进行测算;三是没有生产矿山的矿种,可采用系数比较调整法或收入比例法进行测算,形成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矢量成果。各级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需清查的矿种,叠加对应矿种的矿产资源实物量图层和资产清查价格矢量,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对于有采矿权范围的矿业权,从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矿业权管理部门行政记录)中提取矿业权范围和中心点坐标;对于缺少采矿权范围信息的矿业权,以矿业权所在的最小行政单元(如:村镇、县区)中心点作为矿业权坐标,形成要素层,根据许可证编码挂接矿业权人、开采方式、开发利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形成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技术评分项12】3.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图斑为基本单元,结合部局共同审定的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和确权登记成果,提取权属性质为国有的图斑,叠加全国林地和草地分等定级数据成果,将林地等级、草地等级、林分因子等信息挂接到对应地类图斑,查清实物属性信息,形成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对于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资产,通过收集已经公示的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和2020年后的森林、草原交易价格信号,通过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完善,更新至基准时点资产清查价格。结合实物属性信息分类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森林、草原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技术评分项13】4.海洋资源资产

(1)实物量清查。利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成果,提取海域审批现状数据、围填海现状调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数据叠加最新海岸线、国土空间规划、海域勘界成果数据和现行海域行政界线、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数据,形成海洋资源资产实物量图层。

(2)价值量核算。收集2020年后正式颁布实施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或基准价,以及招标、挂牌、拍卖用海样本,更新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价格。叠加海洋实物量图层和价格量成果,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海洋资源资产价值量图层。

(3)使用权清查。根据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等成果,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使用金金额等使用权信息,形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图层。

【技术评分项14】5.水资源资产

以省级行政区划为清查单元,利用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结合水资源公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等成果,查清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状况等信息。

【技术评分项15】6.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

(1)实物量清查:提取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储备土地和由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其他土地资产信息,形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图层。若地块拐点坐标缺失,可通过内业勾绘的方法确定地块坐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重新勘测定界的方式确定地块坐标。

(2)价值量核算:对于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结合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使用修正法测算资产清查价格,核算资产经济价值:对于规划用途、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土地,依据成本法核算经济价值,形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价值量图层。

(五)主要工作成果

【技术评分项16】1.数据成果

(1)资产清查数据

1.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1.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1.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1.4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1.5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1.6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广清查数据

1.7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1.8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1.9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1.10水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1.11陆海重叠区域清查数据

(2)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2.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7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价格信号数据

3.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7海洋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技术评分项17】2.文字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总结报告》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质检报告》

【技术评分项18】3.图件成果

(1)各类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

【技术评分项19】4.数据库成果

(1)漳州市市级全民所有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建设用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成果;

【技术评分项20】(六)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应用和更新机制

加强资产清查成果共享和应用。除服务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编制等常态化工作外,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在明确各级履职主体空间范围、资产储备管护、资产统计、离任审计、考核评价、自然资本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场景,以及实物量和使用权状况成果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应用。同时,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属性信息更新机制。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前。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完成更新时点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并完成数据库建立和县级质检。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验收通过。

6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7

合同支付方式

1、2025年6月底前,完成前期资料收集及基准时点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工作后,经甲方审查同意,由乙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9%,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9.00%

2、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地籍调查覆盖范围内的使用权状况清查和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后,经甲方审查同意,由乙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9%,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9.00%

3、2026年12月前,完成更新时点的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并完成数据库建立和县级质检后,经甲方审查同意,由乙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2%,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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