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以2023-2024年度在校学生数为基准,将县(市、区)统筹划为在校生人数基本均等的3个区域,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为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的标准,对年度保费进行测算,分别为:A区,含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为382874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为165958人,年度保费预计3,076,076.00元;B区,含霞山区、遂溪县、吴川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为358677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为149057人,年度保费预计2,836,784.00元;C区,含经开区、廉江市、徐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为395913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为148762人,年度保费预计3,020,899.00元。全市每学年度投保费用预计约为8933759元,3年共计26,801,277.00元。
区域划分 |
县(市、区)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 (单位:人) |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 (单位:人) |
小计 (单位:人) |
||||
小学 |
初中 |
合计 |
幼儿园 |
高中 |
合计 |
|||
A |
赤坎 |
54182 |
24868 |
79050 |
18246 |
14155 |
32401 |
111451 |
麻章 |
37972 |
19426 |
57398 |
15148 |
9412 |
24560 |
81958 |
|
坡头 |
37709 |
14213 |
51922 |
16161 |
5461 |
21622 |
73544 |
|
雷州 |
136080 |
58424 |
194504 |
64441 |
22934 |
87375 |
281879 |
|
B |
霞山 |
68240 |
29309 |
97549 |
20984 |
16445 |
37429 |
134978 |
吴川 |
99251 |
42492 |
141743 |
40701 |
19440 |
60141 |
201884 |
|
遂溪 |
84445 |
34940 |
119385 |
38053 |
13434 |
51487 |
170872 |
|
C |
廉江 |
159513 |
74621 |
234134 |
66838 |
26496 |
93334 |
327468 |
经开区 |
37792 |
18423 |
56215 |
12028 |
5367 |
17395 |
73610 |
|
徐闻 |
73119 |
32445 |
105564 |
27068 |
10965 |
38033 |
143597 |
|
合计 |
788303 |
349161 |
1137464 |
319668 |
144109 |
463777 |
1601241 |
备注:
1.投标人须对采购包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采购包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仅供参考,因具体按各学校的实际投保人数结算金额为准,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人的实际结算具体金额,投标人须考虑此风险及成本后进行投标。
3.本项目收取的保费为投标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履行保险服务职责应获得的全部酬金和所付出的全部费用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保险、伴随服务、拟投入工具及材料、各类税费或未注明报价的内容以及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4.本项目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的保费收取标准,固定单价,无价格评审。
二、中标意向承诺书
致(采购人):
对于湛江市教育局2024-2027学年校方责任险资格项目采购(采购项目编号:GPDIZB-2024-A01ZJ115),我方郑重承诺如下:如我公司同时在多个包组中获得第一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权利,我公司愿意按照以下的排列优先顺序,选择(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中标,放弃其余包组的中标机会。
请列出所参加的全部包组的优选次序:
1.(采购包号和名称);
2.(采购包号和名称);
3.(采购包号和名称)。
填写说明:由于本项目兼投不兼中,如供应商A同时参与采购包1、2、3的投标,并经评审多个采购包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均为供应商A,供应商A只能选择选其中一个采购包中标。按本承诺,采购包1和采购包2和采购包3的优选次序,如选择采购包2中标,则在优选次序处依次填写:1.采购包2;2.采购包1;3.采购包3。
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包1(2024-2027学年校方责任险资格项目(A区,包含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区学校(以合同约定为准)。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本项目属于固定价格的招标项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学校(幼儿园)与中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至中标人指定账户。有条件的学校按每生每年人民币3元的标准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2、保险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暑假前)和本轮保险服务期限结束前,接受采购人组织的量化考核,并向湛江市教育局提交年度保险服务报告。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包组一:A区,包含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 |
项 |
1.00 |
9,228,228.00 |
9,228,228.0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包组一:A区,包含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总体要求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与对应承保区域的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开展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 |
|
2 |
二、服务范围 在湛江市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
|
3 |
三、服务期限 中标人在湛江市内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合同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被保险人)与负责该承保区域的中标人(保险人)签订,原则上为一年一签,不留空档,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
4 |
四、保费标准 1.校方责任险定价。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及省有关文件规定,保费标准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投保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民办)中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所需费用,由各学校在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民办)中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每名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 2.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定价。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关于“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的要求,综合考虑省教育厅在事项下放前对该险种的定价,以及省内其它地市相关招标定价,将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价格标准定为每人3元/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统一价格自行购买。 |
|
5 |
五、赔偿限额 保险人要制定校方责任险方案,对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不设定免赔额的前提下,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4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含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赔偿限额10万元。(所有中标人必须执行统一的赔付标准) |
|
6 |
六、投保要求 1.保险合同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被保险人)与负责该承保区域的中标人(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学生花名册提供给保险人,同时将保险费划转至保险人同名账户。保险人自收到投保材料后应迅速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实际付款期间,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参保学生人数按学年度登记注册学生人数为准,自学生完成注册之日起,自动纳入校方责任险保障范围。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变动在5%(含5%)以内的,无需通知保险人,以出险时学校花名册人员为准;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变动在5%以上的,则需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实际人数增加或退减相应保险费。 |
|
7 |
七、保障范围 (一)校方责任险基本责任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2号)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末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2)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3)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免除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2号)规定,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7)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9)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扩展责任 因个人危险性行为、心理问题、特异体质、自然灾害等情况,或者受到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导致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的,且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合同进行赔偿。 |
|
8 |
八、赔偿范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付明细包括: 1.普通伤害:(1)医疗费;(2)监护人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贴费;(7)营养费。 2.伤残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1)残疾赔偿金;(2)残疾辅助用具费;(3)残疾鉴定费;(4)残疾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5)精神损失赔偿金。 3.死亡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1)身故保险金;(2)丧葬费;(3)精神损失赔偿金;(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
9 |
九、理赔流程 1.一般理赔流程 事故发生——先行施救——报案——被保险人提供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及责任和赔付金额认定——和索赔人签定赔偿接受书——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付结案; 2.其他理赔流程 对于被保险人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过失行为,索赔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对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协商结果赔偿。 被保险人无过错或过错不明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应由被保险人赔偿,但索赔人单方面认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者虽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索赔金额高于合理赔偿金额的,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且受害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由保险人指派律师代理被保险人出庭应诉,并在赔偿限额内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赔偿。其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10 |
十、服务要求 1.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项目所在地全部行政区域。 2.保险人业务范围在包含校方责任险业务的同时,也应包含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学生意外险、食品安全险、校外实习险等责任保险业务。 3.保险人应当具备专业、固定的营业网点,成立以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4.保险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时,保险人应指派执业律师,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和调解服务。 5.保险人应开设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咨询、报案、投诉等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宽领域的保险服务。 6.保险人应保证事故处理时效,在接到报案起2小时内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勘察,确定保险责任,并当场向被保险人详细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 7.保险人要建立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对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群死群伤事故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伤害事故,保险人应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案件实际情况,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制定专门的理赔解决方案,开通绿色通道,迅速界定保险责任和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行政部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预付赔偿金额的50%,用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尽快平息纠纷。 8.保险人要安排保费10%的资金协助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做好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勘查,并作出校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每年度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校方责任险出险情况简报;编印理赔服务手册及制定索赔指引向被保险人发放,加强理赔工作指导;以举办安全讲座、发放宣传小册子、印制宣传海报等形式,加强对参保学生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风险防范意识。 9.保险人要实行限时理赔制度,理赔资料齐全之后,保险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上门收取。在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险案件,小案(赔付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5个工作日、中案(赔付金额3001元至20000元)7个工作日、大案(赔付金额20001元至100000元)10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赔付金额100001元以上)1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否则每超过1个工作日,投标人应按赔付金额的3%缴纳违约金,支付给客户。 |
|
11 |
十一、考核机制 保险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暑假前)和本轮保险服务期限结束前,接受湛江市教育局组织的量化考核,并向湛江市教育局提交年度保险服务报告。湛江市教育局将对保险人的工作机制、承保服务、理赔服务、风险防范管理服务、投诉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分数高低划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年经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超过5次的,将作为一票否决事项,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量化考核结果将作为保险人校方责任险承保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取消其承保资格,由其余中标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接其原承保区域的校方责任险业务。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2024-2027学年校方责任险资格项目(B区,包含霞山区、遂溪县、吴川市))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区学校(以合同约定为准)。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本项目属于固定价格的招标项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学校(幼儿园)与中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至中标人指定账户。有条件的学校按每生每年人民币3元的标准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2、保险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暑假前)和本轮保险服务期限结束前,接受采购人组织的量化考核,并向湛江市教育局提交年度保险服务报告。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包组二:B区,包含霞山区、遂溪县、吴川市 |
项 |
1.00 |
8,510,352.00 |
8,510,352.0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包组二:B区,包含霞山区、遂溪县、吴川市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总体要求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与对应承保区域的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开展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 |
|
2 |
二、服务范围 在湛江市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
|
3 |
三、服务期限 中标人在湛江市内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合同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被保险人)与负责该承保区域的中标人(保险人)签订,原则上为一年一签,不留空档,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
4 |
四、保费标准 1.校方责任险定价。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及省有关文件规定,保费标准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投保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民办)中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所需费用,由各学校在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民办)中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每名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 2.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定价。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关于“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的要求,综合考虑省教育厅在事项下放前对该险种的定价,以及省内其它地市相关招标定价,将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价格标准定为每人3元/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统一价格自行购买。 |
|
5 |
五、赔偿限额 保险人要制定校方责任险方案,对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不设定免赔额的前提下,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4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含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赔偿限额10万元。(所有中标人必须执行统一的赔付标准) |
|
6 |
六、投保要求 1.保险合同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被保险人)与负责该承保区域的中标人(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学生花名册提供给保险人,同时将保险费划转至保险人同名账户。保险人自收到投保材料后应迅速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实际付款期间,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参保学生人数按学年度登记注册学生人数为准,自学生完成注册之日起,自动纳入校方责任险保障范围。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变动在5%(含5%)以内的,无需通知保险人,以出险时学校花名册人员为准;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变动在5%以上的,则需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实际人数增加或退减相应保险费。 |
|
7 |
七、保障范围 (一)校方责任险基本责任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2号)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末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2)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3)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免除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2号)规定,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7)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9)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扩展责任 因个人危险性行为、心理问题、特异体质、自然灾害等情况,或者受到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导致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的,且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合同进行赔偿。 |
|
8 |
八、赔偿范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付明细包括: 1.普通伤害:(1)医疗费;(2)监护人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贴费;(7)营养费。 2.伤残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1)残疾赔偿金;(2)残疾辅助用具费;(3)残疾鉴定费;(4)残疾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5)精神损失赔偿金。 3.死亡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1)身故保险金;(2)丧葬费;(3)精神损失赔偿金;(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
9 |
九、理赔流程 1.一般理赔流程 事故发生——先行施救——报案——被保险人提供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及责任和赔付金额认定——和索赔人签定赔偿接受书——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付结案; 2.其他理赔流程 对于被保险人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过失行为,索赔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对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协商结果赔偿。 被保险人无过错或过错不明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应由被保险人赔偿,但索赔人单方面认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者虽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索赔金额高于合理赔偿金额的,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且受害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由保险人指派律师代理被保险人出庭应诉,并在赔偿限额内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赔偿。其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10 |
十、服务要求 1.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项目所在地全部行政区域。 2.保险人业务范围在包含校方责任险业务的同时,也应包含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学生意外险、食品安全险、校外实习险等责任保险业务。 3.保险人应当具备专业、固定的营业网点,成立以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4.保险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时,保险人应指派执业律师,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和调解服务。 5.保险人应开设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咨询、报案、投诉等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宽领域的保险服务。 6.保险人应保证事故处理时效,在接到报案起2小时内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勘察,确定保险责任,并当场向被保险人详细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 7.保险人要建立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对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群死群伤事故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伤害事故,保险人应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案件实际情况,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制定专门的理赔解决方案,开通绿色通道,迅速界定保险责任和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行政部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预付赔偿金额的50%,用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尽快平息纠纷。 8.保险人要安排保费10%的资金协助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做好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勘查,并作出校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每年度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校方责任险出险情况简报;编印理赔服务手册及制定索赔指引向被保险人发放,加强理赔工作指导;以举办安全讲座、发放宣传小册子、印制宣传海报等形式,加强对参保学生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风险防范意识。 9.保险人要实行限时理赔制度,理赔资料齐全之后,保险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上门收取。在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险案件,小案(赔付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5个工作日、中案(赔付金额3001元至20000元)7个工作日、大案(赔付金额20001元至100000元)10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赔付金额100001元以上)1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否则每超过1个工作日,投标人应按赔付金额的3%缴纳违约金,支付给客户。 |
|
11 |
十一、考核机制 保险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暑假前)和本轮保险服务期限结束前,接受湛江市教育局组织的量化考核,并向湛江市教育局提交年度保险服务报告。湛江市教育局将对保险人的工作机制、承保服务、理赔服务、风险防范管理服务、投诉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分数高低划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年经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超过5次的,将作为一票否决事项,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量化考核结果将作为保险人校方责任险承保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取消其承保资格,由其余中标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接其原承保区域的校方责任险业务。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3(2024-2027学年校方责任险资格项目(C区,包含经开区、廉江市、徐闻县))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项目所在地各县市区学校(以合同约定为准)。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本项目属于固定价格的招标项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学校(幼儿园)与中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至中标人指定账户。有条件的学校按每生每年人民币3元的标准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2、保险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暑假前)和本轮保险服务期限结束前,接受采购人组织的量化考核,并向湛江市教育局提交年度保险服务报告。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包组三:C区,包含经开区、廉江市、徐闻县 |
项 |
1.00 |
9,062,697.00 |
9,062,697.0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包组三:C区,包含经开区、廉江市、徐闻县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总体要求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下,与对应承保区域的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开展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 |
|
2 |
二、服务范围 在湛江市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
|
3 |
三、服务期限 中标人在湛江市内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合同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被保险人)与负责该承保区域的中标人(保险人)签订,原则上为一年一签,不留空档,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
4 |
四、保费标准 1.校方责任险定价。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及省有关文件规定,保费标准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投保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民办)中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投保所需费用,由各学校在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民办)中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每名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 2.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定价。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关于“学校或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的要求,综合考虑省教育厅在事项下放前对该险种的定价,以及省内其它地市相关招标定价,将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价格标准定为每人3元/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统一价格自行购买。 |
|
5 |
五、赔偿限额 保险人要制定校方责任险方案,对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不设定免赔额的前提下,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4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含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赔偿限额10万元。(所有中标人必须执行统一的赔付标准) |
|
6 |
六、投保要求 1.保险合同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被保险人)与负责该承保区域的中标人(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学生花名册提供给保险人,同时将保险费划转至保险人同名账户。保险人自收到投保材料后应迅速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实际付款期间,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参保学生人数按学年度登记注册学生人数为准,自学生完成注册之日起,自动纳入校方责任险保障范围。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变动在5%(含5%)以内的,无需通知保险人,以出险时学校花名册人员为准;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变动在5%以上的,则需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实际人数增加或退减相应保险费。 |
|
7 |
七、保障范围 (一)校方责任险基本责任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2号)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末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2)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3)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免除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2号)规定,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7)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9)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扩展责任 因个人危险性行为、心理问题、特异体质、自然灾害等情况,或者受到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导致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的,且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合同进行赔偿。 |
|
8 |
八、赔偿范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付明细包括: 1.普通伤害:(1)医疗费;(2)监护人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贴费;(7)营养费。 2.伤残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1)残疾赔偿金;(2)残疾辅助用具费;(3)残疾鉴定费;(4)残疾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5)精神损失赔偿金。 3.死亡除按普通伤害赔付外,还包括:(1)身故保险金;(2)丧葬费;(3)精神损失赔偿金;(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
9 |
九、理赔流程 1.一般理赔流程 事故发生——先行施救——报案——被保险人提供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及责任和赔付金额认定——和索赔人签定赔偿接受书——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付结案; 2.其他理赔流程 对于被保险人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过失行为,索赔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对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协商结果赔偿。 被保险人无过错或过错不明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应由被保险人赔偿,但索赔人单方面认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者虽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索赔金额高于合理赔偿金额的,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且受害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由保险人指派律师代理被保险人出庭应诉,并在赔偿限额内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赔偿。其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
10 |
十、服务要求 1.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项目所在地全部行政区域。 2.保险人业务范围在包含校方责任险业务的同时,也应包含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学生意外险、食品安全险、校外实习险等责任保险业务。 3.保险人应当具备专业、固定的营业网点,成立以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4.保险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时,保险人应指派执业律师,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和调解服务。 5.保险人应开设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咨询、报案、投诉等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宽领域的保险服务。 6.保险人应保证事故处理时效,在接到报案起2小时内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勘察,确定保险责任,并当场向被保险人详细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 7.保险人要建立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对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群死群伤事故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伤害事故,保险人应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案件实际情况,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制定专门的理赔解决方案,开通绿色通道,迅速界定保险责任和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行政部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预付赔偿金额的50%,用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尽快平息纠纷。 8.保险人要安排保费10%的资金协助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人做好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勘查,并作出校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每年度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校方责任险出险情况简报;编印理赔服务手册及制定索赔指引向被保险人发放,加强理赔工作指导;以举办安全讲座、发放宣传小册子、印制宣传海报等形式,加强对参保学生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风险防范意识。 9.保险人要实行限时理赔制度,理赔资料齐全之后,保险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上门收取。在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险案件,小案(赔付金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5个工作日、中案(赔付金额3001元至20000元)7个工作日、大案(赔付金额20001元至100000元)10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赔付金额100001元以上)1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否则每超过1个工作日,投标人应按赔付金额的3%缴纳违约金,支付给客户。 |
|
11 |
十一、考核机制 保险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暑假前)和本轮保险服务期限结束前,接受湛江市教育局组织的量化考核,并向湛江市教育局提交年度保险服务报告。湛江市教育局将对保险人的工作机制、承保服务、理赔服务、风险防范管理服务、投诉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按照分数高低划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年经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超过5次的,将作为一票否决事项,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量化考核结果将作为保险人校方责任险承保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取消其承保资格,由其余中标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接其原承保区域的校方责任险业务。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