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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城乡公交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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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1150001595134 文档页数:86页 所需下载券:10
武功县城乡公交特许经营项目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

经营权期限

武功县城乡公交特许经营项目

一年

2、供应商参与投标应充分考虑到经营期限内的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等因素,并保证投入足够的人员,成交后除采购人另有规定外,不得转包、分包,不得向采购人收取成交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本次采购经营权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日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1、项目概况

1)武功县公交 206路,线路起点为武功县火车站广场,终点为周至县水街,线路全长大约 19公里。

2)武功县公交3路,线路起点为武功县汽车站,终点为武功镇姜水乡,线路全长大约 19 公里。

3)武功县公交4路,线路起点为武功县汽车站,终点为小村镇马坊寺村。线路全长大约 18 公里。

4)武功县公交5路,线路起点为武功县汽车站,终点为兴平晁庄汽车站,线路全长大约 18 公里。

2、建设规模

新建线路4条,每条线路沿途停靠站点20个(不含首末站),首末站2个,充电桩5根。

3、车辆投放

206路公交4辆,3路公交6辆,4路公交4辆,5路公交4辆,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共计18辆。如经营期内增加公交车投入数量,则新增投放的公交车经营期限与本项目投放的车辆同时到期。供应商投入的公交车辆需为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登记备案的车辆目录库中的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辆。

三、运营要求

1、公交线路:

运营线路及站点设置在成交后与采购人进行商榷,并经采购人确认实施。

2、运营车辆要求

车辆应为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登记备案的车辆目录库中的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车辆为供应商自有资产,但车型及配置需符合采购人要求。

车辆长度6-8m,固定座位20座左右,所有车辆均要求配有可视监控终端、报站系统、电子无人收费系统、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电子线路显示牌、行车路线图、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及安全相关设施等。

3、 每日运营时间

206路公交首班7:00,末班19:00。中午12点-1点发车间隔60分钟,其余时间发车间隔30分钟。

3路公交夏季首班7:00,末班19:00。全天发车间隔30分钟。

  冬季首班7:00,末班18:30。全天发车间隔30分钟。

4路公交夏季首班7:00,末班18:30。全天发车间隔45分钟。

  冬季首班7:00,末班18:00。全天发车间隔45分钟。

5路公交夏季首班7:00,末班18:30。全天发车间隔45分钟。

  冬季首班7:00,末班18:00。全天发车间隔45分钟。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线路运营时间。

4、运营模式要求

批准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调整线路经营,不得承包挂靠经营、不得擅自涨价,一经发现,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其经营权。

5、定价标准

①收费采用无人售票(现金、公交电子卡),全程统一票价,票价为2元/张 ,学生持学生证享受5折优惠,残疾军人持残疾人证、现役军人凭现役士兵证、士官证、现役军官证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②供应商有义务承担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和必要的社会公益运输活动。

6、从事运营公交车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履行岗位之策的能力;

②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③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④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⑤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⑥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7、从事运营公交车辆的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

①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②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③按照价格准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④ 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常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⑤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8、配套设施建设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成交供应商应建设或租用与所经营公交线路(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城乡公交专用停保场,并主动配合市政建设完善县城公交站牌及主干道的候车亭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9、广告经营权

成交供应商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公交体广告载体的经营权。停靠站点广告经营权谁建设谁受益。车身和停靠点广告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免费公益广告不得少于 30%。

10、其他要求

①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成交后20日内,在武功县内购买或租赁与所经营公交线路(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场地,用于营运车辆停放、维护保养等。若为租赁场地的,租赁时间不得短于本项目的经营权期限。

②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及其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的服务;

③中标后中标人须建立健全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定,聘用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调度员。

④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招文件及主管部门要求配备各线路的公交车,保证每条线路准时、准点、按规定线路营运,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或调整车辆或调整营运线路。

⑤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实施管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11、 财政补贴

城市公交车享受武功县政府对公交企业实行低票价、优待乘车等补贴。补贴金额以每年3813602.00元,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供应商在核对项目具体实施的背景及内容后自主报价,所需财政补贴不得超过每年3813602.00元。

12、人员安置

成交供应商须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每月应发工资不低于武功县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武功县社会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根据员工的户口性质在武功县分别购买城镇居民社保或农民工社保(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如发现无投保或者有意漏投保的,采购人有权在给其的财政补贴中扣出经费代为投保)。

13、运营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采用规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经营投放的公交车,所谓公司化经营是指:

 ①公交车产权和经营权归成交供应商所有,成交供应商对公交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城市公交运营的其他设施和设备,凡属成交供应商投资建设的成交供应商有权处置;

 ②成交供应商聘请的驾驶员应当优先考虑本地人员,扩大本地人员的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③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国家规定与公交车驾驶员等签订劳动合同,为公交车驾驶员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驾驶员等工资;

④成交供应商对其所有的公交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公交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成交供应商统一招录,统一安排,统一着装;

⑤成交供应商聘请的驾驶员(或者驾驶本项目涉及的公交车的人),在驾驶或者控制本项目标的所涉及的公交车时的全部行为,均视同成交供应商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安全无事故、无不良记录并持有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

(4)特许经营期限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回收。特许经营期届满后,车辆由取得经营权的公司自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车辆进行处置或补偿;特许经营权自届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文件《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5)成交供应商停业、歇业、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以及车辆报停、更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4、运营服务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按成交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营运,切实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并承担全部经营、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2)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合理的驾驶员退出机制,对在合同期间因故需解除合同的驾驶员,应明确驾驶员权利和责任及其经济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除要求驾驶员提前 30 日提出解约外,不得附加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除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计算必须合理合法,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拖延、扩大或通过不作为方式增大损失。

(3)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足额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成交供应商每年向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提交足额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复印件材料并加盖公章进行备案。

(4)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当与企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按每5辆营运公交车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的标准,配备响应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成交供应商公交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5) 全部驾驶员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实施持续的在职培训。

(6)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成交供应商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备案。

(7)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管理:成交供应商应当分别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包括不良记录及重大事故等方面的记录),档案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其档案应保存至车辆退出营运或报废及驾驶员离开本企业后两年以上。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文件《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章有关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9)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公共线路正常运营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15、运营安全管理

(1)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2)成交供应商须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成交供应商须对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5)成交供应商须在公共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公交车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成交供应商须在公交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公交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7)公交车须依照规定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成交供应商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8)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9)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0)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公交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①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②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③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④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⑤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⑥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⑦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16、数据登记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的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运营企业人员、资产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公交车调查数据,企业政策与制度信息等内容。

17、合同管理

(1)由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武功县公交线运营权特许经营合同》,运营权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①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②运营服务标准;

③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④执行的票制、票价;

⑤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⑥履约担保;

⑦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⑧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⑨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⑩违约责任;

⑪争议调解方式;

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运营权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不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成交供应商丧失经营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或者依约定解除、成交供应商破产而终止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提前 3 个月向武功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武功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 7 日前向社会公告。成交供应商所投入的资产和人员,由成交供应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交方案自行处理。

(3)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因根据国家政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提前 30 日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解除本合同,并交回本项目授予的全部公交线路运营经营权,有关员工、资产的处理由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4)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5)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

18、考核制度内容

(1)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公交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2)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①向成交供应商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进入成交供应商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③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3)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中标人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4)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5)武功县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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