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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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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1170001596033 发布时间:2025-01-17 文档页数:85页 所需下载券:10
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广东宏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梅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对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1、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采购包号

采购标的

采购预算(2年)

服务期限

备注

采购包1

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南)

500,000.00元

(预算内按实结算)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

终止合同情形(以下两种方式先到者为止):

(1)若在服务期限内,采购人累计支付的合同金额达到总预算金额,视作合同期结束,合同自动终止;(若第一年采购人累计支付的合同金额就已达到总预算金额,则视作本项目服务期结束,不在进行第二年的合同签订)

(2)若服务期限到期,合同金额未达到预算金额,也视作合同期结束,合同自动终止。

采购包2

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北)

500,000.00元

(预算内按实结算)

采购包3

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梅县新城)

600,000.00元

(预算内按实结算)

合计

1,600,000.00元

 

注: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被确定为1个子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按子包的顺序进行评审,依次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每包组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已获得子包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将不具有子包二的候选人推荐资格;子包二从具有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中,排名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次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供应商3家。

3、本项目维修车辆包括:中巴车、轿车、商务车、皮卡车、SUV、特种车辆等,车辆数量约250辆。各中标供应商取得了中标资格并不意味着实际业务量已经产生,各中标供应商维修业务量以服务过程中实际维修和保养车辆数量为准。

 

附件:维修收费计价

保养类型

工时费单价最高限价(元/项)

日常保养(包含:检查机油、波箱油、尾牙油、液压油、轮胎气压、皮带、紧固螺丝等)

50

一级保养(包含:检查机油、波箱油、尾牙油、液压油、轮胎气压、皮带、紧固螺丝、机头三清、换机油、机滤、空滤等)

80

二级保养(包含:机头三清、换机油、机滤、空气滤、空调滤、四轮保养、油水全面检查、轮胎气压、皮带、底盘各部件紧固等)

180

发动机总成大修

2000

全车大修

2800

采购包1(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南))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供应商应于下一季度15日前将上季度的维修费用发票、明细表、维修项目结算单及预算审批单送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经采购人审核计算无误,双方确认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费用。 付款方式补充说明: 1、维修收费计价:工时×工时单价(按各维修保养类型)×(1-中标下浮率)+更换或维修的配件价格(价格以采购人市场调查或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为准)。 备注:工时单价包含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如有)、发票税费及其他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等,采购单位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实行明码标价。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则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显眼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费等。 3、每笔款项支付时,中标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仅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的该期支付金额的1%支付给中标人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根据项目要求,每次维修、保养后由采购人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以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为基准,采用报下浮率方式,对各维修保养类型的工时单价报出唯一的投标下浮率,报价下浮率范围为0.00% - 99.99%,报价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 2、应包括各种人力成本、工时单价(维修成本费、税费、利润、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辅助材料费)、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3、工时单价是指维修企业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工时单价包含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如有)及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4、采购人有权要求汽修厂对常用配件(如轮胎、机油、冷却液等)在一定时间内(六个月)固定报价,如价格调升需要在有效报价期结束再申请更新。

 

2

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

1、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2、所列明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均以“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详见“维修收费计价”。

 

3

其他要求

1、凡故障车辆送中标供应商检修的,中标供应商应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认真检查车辆,制定估价单(应列明故障车辆维修时的里程读数,如涉及外观损坏修复需另附照片)交送修人,并在收到采购人审批同意的《车辆送修报告表》后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维修完毕通知送修人验收确认后交还车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贴明车号每月一次退还采购人。 2、凡未提交审批手续的故障车辆,中标供应商一律不得进行维修。因特急情况由采购人电话通知维修的,应联系送修人在五日内补齐审批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应立即通知采购人。 3、维修费用结算单使用电脑打印,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外加工管理费;对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等费用应分列清楚,结算单上应列明车辆维修前的里程读数及维修完毕验收出厂时的里程读数,并必须有送修人签名确认。中标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

售后服务要求

1、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对车辆的维保记录查验。 2、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不少于6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不少于3个月),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并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5

应急要求

1、为保障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供应商需具有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中标供应商需具有突发性应急服务方案。 2、采购人车辆遇有突发情况,需要中标供应商现场处置的,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响应,服务区域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内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外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路途确需2小时以上的情况除外)。 3、提供全年无假日24小时保持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在接到采购人通知时,能立即响应。

 

6

采购人配合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南)

1.00

500,000.00

5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南)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服务内容

对梅州市公安局2025-2026年公务用车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车辆大修、各级维护、保养和美容、小修、中修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新能源车辆维修内容涉及电池相关问题除外)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维修车辆包括:中巴车、轿车、商务车、皮卡车、SUV、特种车辆等,车辆数量约250辆。中标供应商取得了中标资格并不意味着实际业务量已经产生,中标供应商维修业务量以服务过程中实际维修和保养车辆数量为准。

2、服务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包括各类证照齐全)。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2)以维修为主,能维修的尽量维修。

(3)维修质量: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省、市交通部门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4)配件质量: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维修价格:维修价格不得高于定损价格。

(6)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江南设立车辆维修场所。(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此项内容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格式十”),未提供或所提供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7)车辆维修场所需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8)中标供应商质量管理完善,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使用配件保质保量。

(9)保障24小时内拖车服务,梅州城区(包含江南、江北、梅县新城区范围)提供无偿拖车服务;其他县区30公里内提供无偿拖车服务,超过30公里可收取拖车费【高速公路为12元/公里(已包含高速过路费);国道为10元/公里】;对本项目公务车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10)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优先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

(11)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12)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生产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上。

(13)中标供应商在每次维修或保养结束后,需对车辆进行清洗,再交还采购人。

(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维修质量要求

(1)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如因车辆车龄较长,相关零配件已停产,中标供应商确实无法找到原厂配件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替代件或旧件)。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3)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行驶2000 公里无故障,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车辆保证 10000 公里内无故障。

(4)车辆质量保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对维修已完工的车辆,在出厂前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对车辆已维修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同时,还应当对该车辆的油、电 、水、汽、灯光进行检查,确保出厂车辆达到最佳状态,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5)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还存在故障或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进行返修的,不得再计价收费。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赔偿。

(6)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如超5%的,采购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如连续累计3次返修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4、其他要求

(1)采购人车辆进厂修理,承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该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他用。

(2)合同期内,中标供应商开展新的优惠活动的,应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其他用户的优惠服务。

(3)中标供应商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人员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严禁任何形式贿赂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4)送修的车辆在中标供应商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供应商要有完善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素质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6)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采购人鉴定后进行结算。

5、监督考核

(1)为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持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形象,采购人成立监督考核小组,由采购人每季度对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分。服务期内,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考核办法进行修改与补充。

(2)考核评分结果分为四档,分值保留整数。其中A满意(95分及以上)、B良好(85分-94分)、C合格(75分-84分)、D不合格(74分及以下),中标供应商须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整改提升。

(3)本项目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如中标供应商每个年度合同期内连续(或者累计)出现2次季度考核为“D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将通过招标另行确定服务单位,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季度考核评分表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

1

硬件和人员配备

车辆维修场所需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5

 

2

服务态度

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人员素质高,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5

 

3

服务时间

保障24小时内拖车服务;其他县区30公里内提供无偿拖车服务,超过30公里可收取拖车费【高速公路为12元/公里(已包含高速过路费);国道为10元/公里】;对本项目公务车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5

 

4

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优先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

5

 

5

采购人车辆遇有突发情况,需要中标供应商现场处置的,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响应,服务区域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内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外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路途确需2小时以上的情况除外)。

5

 

6

提供全年无假日24小时保持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在接到采购人通知时,能立即响应。

5

 

7

维修质量

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10

 

8

维修价格不得高于定损价格。

10

 

9

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10

 

10

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生产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上。

10

 

11

对维修已完工的车辆,在出厂前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对车辆已维修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保证车辆的油、电、水、汽、灯光等达到最佳状态。

10

 

12

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还存在故障或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进行返修的,不得再计价收费。

10

 

13

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

10

 

合计

100

 

考核人(盖章)

确认人:

确认日期:

********公司(盖章)

确认人:

确认日期:

注:本表由采购人按季度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考核,交中标供应商确认后交回给采购人存档。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2(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北))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供应商应于下一季度15日前将上季度的维修费用发票、明细表、维修项目结算单及预算审批单送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经采购人审核计算无误,双方确认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费用。 付款方式补充说明: 1、维修收费计价:工时×工时单价(按各维修保养类型)×(1-中标下浮率)+更换或维修的配件价格(价格以采购人市场调查或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为准)。 备注:工时单价包含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如有)、发票税费及其他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等,采购单位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实行明码标价。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则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显眼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费等。 3、每笔款项支付时,中标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仅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的该期支付金额的1%支付给中标人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根据项目要求,每次维修、保养后由采购人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以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为基准,采用报下浮率方式,对各维修保养类型的工时单价报出唯一的投标下浮率,报价下浮率范围为0.00% - 99.99%,报价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 2、应包括各种人力成本、工时单价(维修成本费、税费、利润、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辅助材料费)、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3、工时单价是指维修企业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工时单价包含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如有)及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4、采购人有权要求汽修厂对常用配件(如轮胎、机油、冷却液等)在一定时间内(六个月)固定报价,如价格调升需要在有效报价期结束再申请更新。

 

2

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

1、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2、所列明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均以“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详见“维修收费计价”。

 

3

其他要求

1、凡故障车辆送中标供应商检修的,中标供应商应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认真检查车辆,制定估价单(应列明故障车辆维修时的里程读数,如涉及外观损坏修复需另附照片)交送修人,并在收到采购人审批同意的《车辆送修报告表》后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维修完毕通知送修人验收确认后交还车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贴明车号每月一次退还采购人。 2、凡未提交审批手续的故障车辆,中标供应商一律不得进行维修。因特急情况由采购人电话通知维修的,应联系送修人在五日内补齐审批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应立即通知采购人。 3、维修费用结算单使用电脑打印,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外加工管理费;对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等费用应分列清楚,结算单上应列明车辆维修前的里程读数及维修完毕验收出厂时的里程读数,并必须有送修人签名确认。中标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

售后服务要求

1、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对车辆的维保记录查验。 2、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不少于6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不少于3个月),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并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5

应急要求

1、为保障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供应商需具有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中标供应商需具有突发性应急服务方案。 2、采购人车辆遇有突发情况,需要中标供应商现场处置的,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响应,服务区域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内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外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路途确需2小时以上的情况除外)。 3、提供全年无假日24小时保持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在接到采购人通知时,能立即响应。

 

6

采购人配合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北)

1.00

500,000.00

5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江北)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服务内容

对梅州市公安局2025-2026年公务用车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车辆大修、各级维护、保养和美容、小修、中修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新能源车辆维修内容涉及电池相关问题除外)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维修车辆包括:中巴车、轿车、商务车、皮卡车、SUV、特种车辆等,车辆数量约250辆。中标供应商取得了中标资格并不意味着实际业务量已经产生,中标供应商维修业务量以服务过程中实际维修和保养车辆数量为准。

2、服务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包括各类证照齐全)。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2)以维修为主,能维修的尽量维修。

(3)维修质量: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省、市交通部门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4)配件质量: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维修价格:维修价格不得高于定损价格。

(6)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江北设立车辆维修场所。(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此项内容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格式十”),未提供或所提供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7)车辆维修场所需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8)中标供应商质量管理完善,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使用配件保质保量。

(9)保障24小时内拖车服务,梅州城区(包含江南、江北、梅县新城区范围)提供无偿拖车服务;其他县区30公里内提供无偿拖车服务,超过30公里可收取拖车费【高速公路为12元/公里(已包含高速过路费);国道为10元/公里】;对本项目公务车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10)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优先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

(11)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12)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生产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上。

(13)中标供应商在每次维修或保养结束后,需对车辆进行清洗,再交还采购人。

(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维修质量要求

(1)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如因车辆车龄较长,相关零配件已停产,中标供应商确实无法找到原厂配件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替代件或旧件)。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3)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行驶2000 公里无故障,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车辆保证 10000 公里内无故障。

(4)车辆质量保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对维修已完工的车辆,在出厂前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对车辆已维修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同时,还应当对该车辆的油、电 、水、汽、灯光进行检查,确保出厂车辆达到最佳状态,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5)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还存在故障或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进行返修的,不得再计价收费。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赔偿。

(6)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如超5%的,采购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如连续累计3次返修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4、其他要求

(1)采购人车辆进厂修理,承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该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他用。

(2)合同期内,中标供应商开展新的优惠活动的,应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其他用户的优惠服务。

(3)中标供应商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人员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严禁任何形式贿赂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4)送修的车辆在中标供应商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供应商要有完善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素质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6)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采购人鉴定后进行结算。

5、监督考核

(1)为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持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形象,采购人成立监督考核小组,由采购人每季度对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分。服务期内,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考核办法进行修改与补充。

(2)考核评分结果分为四档,分值保留整数。其中A满意(95分及以上)、B良好(85分-94分)、C合格(75分-84分)、D不合格(74分及以下),中标供应商须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整改提升。

(3)本项目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如中标供应商每个年度合同期内连续(或者累计)出现2次季度考核为“D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将通过招标另行确定服务单位,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季度考核评分表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

1

硬件和人员配备

车辆维修场所需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5

 

2

服务态度

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人员素质高,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5

 

3

服务时间

保障24小时内拖车服务;其他县区30公里内提供无偿拖车服务,超过30公里可收取拖车费【高速公路为12元/公里(已包含高速过路费);国道为10元/公里】;对本项目公务车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5

 

4

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优先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

5

 

5

采购人车辆遇有突发情况,需要中标供应商现场处置的,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响应,服务区域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内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外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路途确需2小时以上的情况除外)。

5

 

6

提供全年无假日24小时保持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在接到采购人通知时,能立即响应。

5

 

7

维修质量

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10

 

8

维修价格不得高于定损价格。

10

 

9

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10

 

10

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生产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上。

10

 

11

对维修已完工的车辆,在出厂前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对车辆已维修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保证车辆的油、电、水、汽、灯光等达到最佳状态。

10

 

12

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还存在故障或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进行返修的,不得再计价收费。

10

 

13

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

10

 

合计

100

 

考核人(盖章)

确认人:

确认日期:

********公司(盖章)

确认人:

确认日期:

注:本表由采购人按季度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考核,交中标供应商确认后交回给采购人存档。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3(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梅县新城))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每季度结算一次。中标供应商应于下一季度15日前将上季度的维修费用发票、明细表、维修项目结算单及预算审批单送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经采购人审核计算无误,双方确认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维修费用。 付款方式补充说明: 1、维修收费计价:工时×工时单价(按各维修保养类型)×(1-中标下浮率)+更换或维修的配件价格(价格以采购人市场调查或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为准)。 备注:工时单价包含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如有)、发票税费及其他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等,采购单位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2、实行明码标价。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则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显眼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费等。 3、每笔款项支付时,中标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仅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的该期支付金额的1%支付给中标人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根据项目要求,每次维修、保养后由采购人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投标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以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为基准,采用报下浮率方式,对各维修保养类型的工时单价报出唯一的投标下浮率,报价下浮率范围为0.00% - 99.99%,报价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 2、应包括各种人力成本、工时单价(维修成本费、税费、利润、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辅助材料费)、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3、工时单价是指维修企业工作时间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汽车修理过程中的工时单价包含材料管理费、外加工费(如有)及辅助材料(消耗料)费用含在工时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收费。 4、采购人有权要求汽修厂对常用配件(如轮胎、机油、冷却液等)在一定时间内(六个月)固定报价,如价格调升需要在有效报价期结束再申请更新。

 

2

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

1、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2、所列明各维修保养类型收费标准,均以“收费标准×(1-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详见“维修收费计价”。

 

3

其他要求

1、凡故障车辆送中标供应商检修的,中标供应商应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认真检查车辆,制定估价单(应列明故障车辆维修时的里程读数,如涉及外观损坏修复需另附照片)交送修人,并在收到采购人审批同意的《车辆送修报告表》后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维修完毕通知送修人验收确认后交还车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贴明车号每月一次退还采购人。 2、凡未提交审批手续的故障车辆,中标供应商一律不得进行维修。因特急情况由采购人电话通知维修的,应联系送修人在五日内补齐审批手续,逾期未补齐的,应立即通知采购人。 3、维修费用结算单使用电脑打印,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外加工管理费;对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等费用应分列清楚,结算单上应列明车辆维修前的里程读数及维修完毕验收出厂时的里程读数,并必须有送修人签名确认。中标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采购人有权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

售后服务要求

1、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对车辆的维保记录查验。 2、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不少于6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不少于3个月),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并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5

应急要求

1、为保障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供应商需具有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中标供应商需具有突发性应急服务方案。 2、采购人车辆遇有突发情况,需要中标供应商现场处置的,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响应,服务区域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内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外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路途确需2小时以上的情况除外)。 3、提供全年无假日24小时保持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在接到采购人通知时,能立即响应。

 

6

采购人配合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梅县新城)

1.00

600,000.00

6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梅州市公安局公务用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025-2026年)(梅县新城)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服务内容

对梅州市公安局2025-2026年公务用车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车辆大修、各级维护、保养和美容、小修、中修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新能源车辆维修内容涉及电池相关问题除外)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维修车辆包括:中巴车、轿车、商务车、皮卡车、SUV、特种车辆等,车辆数量约250辆。中标供应商取得了中标资格并不意味着实际业务量已经产生,中标供应商维修业务量以服务过程中实际维修和保养车辆数量为准。

2、服务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包括各类证照齐全)。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汽车维修工艺规范实施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2)以维修为主,能维修的尽量维修。

(3)维修质量: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省、市交通部门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4)配件质量: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维修价格:维修价格不得高于定损价格。

(6)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梅县新城设立车辆维修场所。(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此项内容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参考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格式十”),未提供或所提供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7)车辆维修场所需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8)中标供应商质量管理完善,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使用配件保质保量。

(9)保障24小时内拖车服务,梅州城区(包含江南、江北、梅县新城区范围)提供无偿拖车服务;其他县区30公里内提供无偿拖车服务,超过30公里可收取拖车费【高速公路为12元/公里(已包含高速过路费);国道为10元/公里】;对本项目公务车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10)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优先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

(11)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12)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生产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上。

(13)中标供应商在每次维修或保养结束后,需对车辆进行清洗,再交还采购人。

(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维修质量要求

(1)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如因车辆车龄较长,相关零配件已停产,中标供应商确实无法找到原厂配件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替代件或旧件)。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3)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行驶2000 公里无故障,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的车辆保证 10000 公里内无故障。

(4)车辆质量保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对维修已完工的车辆,在出厂前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对车辆已维修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同时,还应当对该车辆的油、电 、水、汽、灯光进行检查,确保出厂车辆达到最佳状态,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5)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还存在故障或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进行返修的,不得再计价收费。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赔偿。

(6)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如超5%的,采购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如连续累计3次返修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4、其他要求

(1)采购人车辆进厂修理,承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该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他用。

(2)合同期内,中标供应商开展新的优惠活动的,应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其他用户的优惠服务。

(3)中标供应商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人员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严禁任何形式贿赂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4)送修的车辆在中标供应商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供应商要有完善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素质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6)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采购人鉴定后进行结算。

5、监督考核

(1)为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持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形象,采购人成立监督考核小组,由采购人每季度对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分。服务期内,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考核办法进行修改与补充。

(2)考核评分结果分为四档,分值保留整数。其中A满意(95分及以上)、B良好(85分-94分)、C合格(75分-84分)、D不合格(74分及以下),中标供应商须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整改提升。

(3)本项目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如中标供应商每个年度合同期内连续(或者累计)出现2次季度考核为“D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将通过招标另行确定服务单位,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季度考核评分表

序号

评分内容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

1

硬件和人员配备

车辆维修场所需具有足够的维修配套硬件设备和维修技术人员队伍。

5

 

2

服务态度

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好,人员素质高,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5

 

3

服务时间

保障24小时内拖车服务;其他县区30公里内提供无偿拖车服务,超过30公里可收取拖车费【高速公路为12元/公里(已包含高速过路费);国道为10元/公里】;对本项目公务车辆提供优先维修服务。

5

 

4

做到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优先对公务用车维修提供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

5

 

5

采购人车辆遇有突发情况,需要中标供应商现场处置的,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响应,服务区域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内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市区外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路途确需2小时以上的情况除外)。

5

 

6

提供全年无假日24小时保持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在接到采购人通知时,能立即响应。

5

 

7

维修质量

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10

 

8

维修价格不得高于定损价格。

10

 

9

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10

 

10

工作单上没有的项目,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生产调度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维修,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上。

10

 

11

对维修已完工的车辆,在出厂前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对车辆已维修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保证车辆的油、电、水、汽、灯光等达到最佳状态。

10

 

12

经过维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在当次修理项目还存在故障或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进行返修的,不得再计价收费。

10

 

13

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

10

 

合计

100

 

考核人(盖章)

确认人:

确认日期:

********公司(盖章)

确认人:

确认日期:

注:本表由采购人按季度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考核,交中标供应商确认后交回给采购人存档。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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