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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总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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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1200001596456 发布时间:2025-01-20 文档页数:77页 所需下载券:10
定远县总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服务需求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投标人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保险期限生效开始)后一次性全额支付。

2

服务地点

定远县总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保险合同(协议)每年一签订。若中标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4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项目医院概况

定远县总医院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城东新区,始建于2008年6月,占地面积168亩,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非营利性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社会公益类事业法人单位,是定远县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单位,

医院现有在职职工1156人,其中高级职称31人,中级职称260人。现有在职职工1526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05人,高级职称83人、中级职称506人;编制床位1000张,实际开放床位1544张;设置临床病区35个,医技及医疗辅助科室13个。医院年门急诊就诊人数约60万人次,出院人数6.5万人次。

三、服务需求:

(一)险种名称:医疗责任保险

(二)基准赔偿限额:

1、每人每次赔偿限额≤70万元,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附加险医疗意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8万元。

备注:(1)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累计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赔偿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

(二)绝对免赔额(率)

每一案件实际赔偿金额的10%或人民币10000元,两者中以高者为准。

(三)保费缴纳:年保费≤200万元

(四)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协议)每年一签订。若中标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五)保费支付:

合同签订保险期限开始后30天内支合同价款的50%,余款于保险期当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无息)。

(六)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投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别约定:

1、承保基础特别约定

本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追溯期内。

2、追溯期特别约定

本保险设定追溯期为2年。

3、延长报告期特别约定

本保险特设立延长报告期,期限为90天。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4、足额投保特别约定

保险人一旦承保,则视为医疗机构足额投保,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医务人员人数或床位数等数据的增减而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5、医疗意外特别约定

本保单特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投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基于公平原则,被保险医疗机构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约定,对于属于医疗意外的保险事故,医疗机构赔偿金额以下列任一机构确定的为准: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6、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资料清单

(1)索赔申请书;

(2)医疗争议情况说明;

(3)相关病历资料;

(4)医疗争议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

(5)医疗争议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6)被保险人执业许可证;

(7)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提供鉴定报告;

(8)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提供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提供医调委确认的调解协议书;

(9)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

(10)法定受益人签收的赔偿凭证。

7、特别说明:中标单位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所有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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