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附件1),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2):其他未列明行业。
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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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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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 |
序号 |
采购服务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技术服务需求 |
最高限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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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年总院、西院.江南区人民医院、五象医院医疗垃圾处置服务 |
项 |
1 |
(一)服务内容: 医疗废物处置服务,供应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疗活动范围内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接收、装卸、运输、鉴别、处置,并提供医疗废物处置周转箱,进行清洗、消毒等服务工作,防止医疗废物在接收、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或流失。 服务地点: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各院区及医疗服务点(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总院、江南区人民医院、五象医院、良庆区人民医院、福建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蟠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江南区婚育综合服务中心)。 ▲(二)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 ▲1.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范安全处理处置采购人交付的医疗废物,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特性为感染性的废物须具有独立处置能力。 ▲2.由中标人提供医疗废物转运箱。 ▲3.中标人及时上门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总院、江南区人民医院、五象医院、良庆区人民医院每日至少清运一次,其他医疗机构视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48小时。各院区及医疗服务点分开报价,若良庆区人民医院剥离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集团,自良庆区人民医院正式剥离之日起终止对该服务点的服务,费用按单项报价扣除。按实际清运天数支付服务费用,按每月30天计算。清运人员须经医废相关知识培训,能履行转运、交接职能,并与采购人做好医废的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交接人等的登记工作,登记符合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中标人与采购人每次交接要有记录。 4.中标人收集、运输医疗废物过程中,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类别由中标人提供医疗废物转运箱,并确保无破损、渗漏,数量配备充足满足采购人需要,确保完成采购人收集转运服务;中标人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后,须将医疗废物周转箱经过严格清洗消毒符合要求后供采购人使用。 5.中标人收运、处置等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使用有明显医废标识的专用车辆,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中标人在运输、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应确保做到安全、有序等相关安全措施,由于违章作业及相关行为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环境污染、事故等,由中标人负全部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中标人若因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遭受第三方阻扰)不能及时清运医疗废物时,应在出现突发事件后 2 个小时内电话通知采购人,或在上班时间以书面形式传真和函件送达采购人。中标人应于突发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并恢复清运采购人的医疗废物。 7.中标人须有高温灭菌处置工艺,高压蒸汽灭菌法是在密封的高压灭菌器中通入130-190℃的蒸汽,使内部产生100-500kPa的压强,废物在高压灭菌器中停留30-90分钟,得到充分穿透,确保病原有机体被破坏。高温蒸汽灭菌法是一种简便可行,经济可靠,快速安全的灭菌方法,经过灭菌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可以作为和普通生活垃圾一样进行卫生填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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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个日历日内。 ▲二、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服务地点: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总院、江南区人民医院、五象医院、良庆区人民医院、福建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蟠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江南区婚育综合服务中心。 ▲三、付款方式:无预付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交人根据投标承诺和采购人采购需求按月履约服务,每月履约结束后,成交人在次月5日之前提交请款函并开具发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提交的请款函和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服务费。需要扣罚的,则书面通知供应商扣除该月罚款,并在支付服务费时直接扣减。 四、报价要求: 1、投标人报价单价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2.65元/床/日(总院1160张编制床位,江南区人民医院294张编制床位,五象医院230张编制床位,合计1684张床位),另外良庆区人民医院和福建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蟠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江南区婚育综合服务中心均无编制床位按包干价报价,其中良庆区人民医院不超过5000元/年,福建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6000元/年,蟠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江南区婚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地方均不超过1800元/年,否则报价无效。各院区及医疗服务点分开报价,若良庆区人民医院剥离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集团,自良庆区人民医院正式剥离之日起终止对该服务点的服务,费用按单项报价扣除。按实际清运天数支付服务费用,按每月30天计算。 2、投标报价为含税价,即包含人员费用、收集费用、运输费用、处置费用、车辆设备使用费用、利润税金等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3、采购人各院区的床位数仅提供参考,床位数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有所增加或减少,其中总院、江南区人民医院、五象医院最终结算以每日床位使用数量为结算依据;良庆区人民医院和福建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蟠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江南区婚育综合服务中心均无编制床位,按包干报价进行结算,采购人按月支付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不再支付合同以外的其他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并承担投标报价风险。 五、售后服务要求 1、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半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处理完医疗垃圾处置的相关问题。 2、售后服务人员具备专业的医疗垃圾处置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处理医疗垃圾。 3、售后服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垃圾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院医疗垃圾处置的合规性。 4、定期对医院相关人员进行医疗垃圾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医院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 六、验收标准 1、服务过程符合国家及广西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安全及相关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交的服务依据招标采购合同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有)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 3、验收不通过的,根据采购人意见进行整改,直到验收通过为止,期间产生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5、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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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进口产品说明: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无要求。 二、核心产品: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 三、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