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概况总体描述
(1)项目名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项目。
(2)基本要求:除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由成交供应商承包及负责磋商文件对成交供应商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
(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项目方案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服务内容作适量增加或减少。
(4)服务期限:12个月(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
(5)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年度最高限价或每月的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6)合同签订事宜: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或接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后三天内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十天内需进场正常开展工作。
(7)由成交供应商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完成整体运作流程图、设置岗位工作说明书、工作流程、工作业务量。
(8)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项目运转的结果和质效验收。
2.采购内容一览表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限 |
每月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 |
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 |
一项 |
12个月(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 |
人民币105900.00元 |
人民币1270800.00元 |
说明:(1)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用户需求书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响应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
采购包1(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12个月(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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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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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5%,支付时间为该期到期后30日内;。 第2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5%,支付时间为该期到期后30日内;。 第3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5%,支付时间为该期到期后30日内;。 第4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5%,在第四期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支付说明:每期服务结束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确定当期服务费用,涉及要扣减当期服务费用的,在下期服务费用结算时扣减相应金额。前三期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内,第四期服务费用支付在第四期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据实结算。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次支付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对无误后,及时完成支付。 双方往来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如有变更修改,以书面通知为准。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发票后在约定时间内将资金支付到约定的成交供应商指定银行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成交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因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成交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等价赔偿和补偿。 注: 如果合同期内结算价超出中标总金额的,合同期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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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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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1.服务验收标准 (1)服务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进行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需达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2)服务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如遇对业务整理流程的调整,则提前一个月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最新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 2.社会化服务绩效考核与服务费用的发放挂钩,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根据下文载明的评分方法,每期由采购人按合同附件2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评定的分数决定当期服务费用的发放数目。 (2)每期基础评分为100分,91分及以上,全额支付当期服务费用;76-90分,支付当期服务费用的95%;61-75分,支付当期服务费用的90%;60分及以下,支付当期服务费用的85%。每期分数超过100分的,可将往期暂扣的服务费用中以奖励金的形式予以支付,奖励的数额以每超15分按考核当期服务费用的5%作为支付标准。如没有往期暂扣的服务费用,则不予发放奖励金。 (3)如发生按财务规定暂扣服务费不能结转的,须按要求收归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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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保函或有资质担保公司出具的有效担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等担保函件方式执行。在服务期结束之前,成交供应商要保证担保函件持续有效。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抵消成交供应商因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和损失赔偿金额。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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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报价要求,(1)服务期内,由成交供应商按中标价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应包括:全年案件事务性工作处理、所有人员工资(含加班费)、社保费用、医疗费用、工衣费、管理费用、材料费、一切税费(包括增值税发票)、保险费、培训费、资料等的全部费用。 (2)响应供应商必须承诺本次报价包括了本次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相关的全部费用,不另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中标成交价包含合同期内的磋商文件要求所有服务范围,全年案件事务性工作处理。 (3)根据项目工作内容要求以及全年案件量预估工作,进行整体报价。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商务服务 |
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 |
项 |
1.00 |
1,270,800.00 |
1,270,800.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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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服务需求 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服务应当遵循以事定费的原则,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司法辅助事务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内容,将包括并不限于合同期内涉及到的如下列表中各项业务相关辅助事务: 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工作量清单: (1)立案辅助事务 工作内容:解答当事人现场立案问题;指引当事人填写立案相关材料;引导当事人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引当事人完成网上立案;文书送达、邮件收寄等立案工作的辅助性事务。 (2)咨询引导 工作内容:负责接待诉讼服务中心之来访者,根据其目的进行相应的引导和分流;指导当事人使用信息化系统、自助终端机;引导当事人准确填写表格材料;对有不良情绪或过激当事人进行疏导、安抚、劝离,必要时联系法院工作人员处理;接听立案大厅咨询电话并答疑;回复当事人有关诉讼引导的咨询等工作。 (3)档案查询 工作内容:负责接待当事人有关申请阅卷和档案查询事宜;向档案部门上传需要调阅的案件案号及相关材料的表格;经审批同意后(执、刑、行案件)为当事人调取档案;监督指导当事人阅卷,协助当事人复印卷宗材料等工作。 (4)材料收转 工作内容:及时签收邮寄立案材料、登记、检查并分派给案件负责人;转交诉讼文书、指引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交还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登记转交材料,清理已过期诉讼文书,对逾期未送达的诉讼文书及时退还或催办交件人联系收件人;回收送达回证、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收转其他诉讼材料。 (5)案卷集中整理、扫描、装订 工作内容:负责档案的排序、收案、扫描、打印封面、装订打孔、拉线、打印箱面、折好、装好入档案室等工作。 (6)协助完成法院其他司法辅助性工作。 2. 办公设施配备要求 2.1信息化需求 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立案审执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信息化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以信息化方式促进社会化服务升级。 2.2 办公设备要求 ①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文件柜、储物柜等)和工作用品及耗材; ②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一般的日常小办公用品:铅笔、签字笔、钉书机、计算器、回形针、订书针、夹子、胶水、裁纸刀等小办公用具等; ③成交供应商应当正确使用所有办公设备,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人员要求 3.1 基本原则 对于项目运营,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提供能满足本项目工作需求的人力资源。 3.2 按项目工作要求,合理配置相关服务人员。 下列工作人员之一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法院、银行或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近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应聘的情形。 3.3 技能培训 成交供应商有义务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成效要求做好岗前培训工作,通过对服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专业技能的培训,达到相关工作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 3.4 其他要求 派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与成交供应商产生劳动纠纷,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 4. 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旷工,不得因请假影响原有工作。 (2)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3)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带离工作场所。如经发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约束工作人员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保密信息。如经发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详见附件1) (5)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有离职情况的,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不得因人员离职或缺岗影响原有工作,若因此造成工作滞后或其它重大不良反映,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扣除当期服务费用的15%;情节严重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 (6)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7)成交供应商应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付工作成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 (8)成交供应商应统一定制工装,工装须端庄、大方、稳重、素雅,工作人员须保持干净、整洁的整体形象,工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未能在15日内保障服务项目所需的充足的人力资源和正常开展项目运营工作的,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项目合同总价的20%赔付违约金。(注:须提供承诺函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5.职责范围 5.1 采购人职责范围 (1)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用品及耗材,并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 (2)负责协调各岗位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司法辅助综合事务咨询支持。 (3)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外包服务享有监督和检查权,并按约定时间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服务费用。 (4)对成交供应商工作进行年度监督考核。 (5)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提供司法辅助事务服务人员的饭食及住宿用房,需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 (6)若有项目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调整项目工作安排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义务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成交供应商,便于成交供应商进行妥善的人力和流程安排,并另行协商工作计划。 (7)应协助成交供应商完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岗位服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出现异常时及时给予修复或指导,如因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及时修复或指导修复设备,导致工作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承担。 (8)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等需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的工作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5.2 成交供应商职责范围 (1)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合格的服务。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成效满足履行本合同的要求。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对工作量标准按照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以达到服务的优化,但应尽可能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成交供应商应积极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优化流程标准和服务规范。 (3)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所有办公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如因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除服务项目实施地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外,相关维护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5)成交供应商应接受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以正式函件方式回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定期汇报制度落实及推进情况。 (6)每季及年度结束,成交供应商需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服务项目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总结,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出具相应的报告。 (7)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返还相关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除外),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完整无缺。 (8)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对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非因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成交供应商的用工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必须与工作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等。成交供应商与工作人员发生任何的经济、法律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 (9)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负责赔偿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损失。 (10)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或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偿。 (11)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配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辅助事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12)成交供应商项目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交供应商任一方应及时将项目服务人员送至医院救治;事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告知对方,成交供应商负责办理工伤申报、伤残鉴定申请、待遇理赔等事宜。 (13)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按季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项目费用的支出情况和财务报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6. 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签署《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协议》相关内容规定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本合同总价的20%赔付违约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交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泄露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秘密造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服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返还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得存留原件或复制品。 成交供应商应与从事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约束其履行保密义务,并提交壹份给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成交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的,扣除当期服务费用的15%;违反保密协议,对外泄露保密信息内容,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的,扣除当期服务费用的15%。 7. 管理要求 7.1 独立运营 成交供应商应了解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状况,负责组建服务团队,并设定团队负责人壹人,提供高质量的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成交供应商应保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积极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手段,及时提出改善方案,制定流程标准和服务规范,按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完成相关的监督管理、统计,完善服务过程及内容,并提交服务解决方案。 7.2 高效团队管理 对服务团队人员的管理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流程,确保服务人员的稳定性、提升员工的安全保密意识,约束工作人员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保密信息,为本项目提供一个专业化高效能的服务团队。 7.3 工作的交接及异议处理流程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制作工作目录或拟定工作规范和流程的方式向成交供应商交付工作,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任务。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付的工作,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在工作交接时当面提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成交供应商异议后应与成交供应商管理人员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重新出具新的工作清单。如果成交供应商在工作交接时未当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工作安排,则应严格按该工作要求完成服务任务。 7.4 工作成果交付和验收 成交供应商应按交接工作目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目录的内容,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周期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付工作成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 8. 罚则 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磋商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并终止合同。 9.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条件 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配合条件。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