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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法院执行事务规范化管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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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3280001611468 发布时间:2025-03-28 文档页数:67页 所需下载券:10
雄安新区法院执行事务规范化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一)、商务要求

一、招标内容

雄安新区法院执行事务规范化管理服务项目,结合雄安新区两级法院执行类案件量现状,为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科学配置审判资源,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拟将执行辅助事务、执行节点规范化管理外包,拟招1家供应商为雄安新区两级法院提供辅助性事务工作社会化服务。

*二、招标项目最高限价:133.17 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投标报价包含完成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实施、运输、保险及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三、付款方式:见前附表。

*四、服务期限:同招标公告。

*五、质量标准:见前附表。

*七、项目实施地点:雄安新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冀财采〔2016〕24号)的文件,根据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验收。

服务验收标准

1、服务质量标准:中标人服务团队人员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进行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

2、服务验收标准:中标人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如遇对业务整理流程的调整,则提前一个月向中标人提供最新验收标准,中标人需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

注:上述商务要求中加*项目为重要商务要求,投标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二)、技术要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1、根据法发〔201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实施案件规范化管理的办法(试行)》(冀高法〔2023〕78号)的相关文件要求,推动雄安法院执行工作高标准、规范化运行。

以雄安中院执行事务服务中心为核心枢纽,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中心试运行以来的问题总结及先进地市改革经验。拟在雄安法院建立执行集约事务规范化管理机制,强化集约办理、规范管理,加强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职能,推进雄安执行改革工作进入新阶段,打造雄安法院可复制、可推广的执行品牌。

结合雄安新区两级法院执行类案件量现状,为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科学配置审判资源,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拟将执行辅助事务、执行节点规范化管理外包,拟招1家供应商为雄安新区两级法院提供辅助性事务工作社会化服务。

二、服务要求

1、项目管理

构建服务团队,负责项目及团队的现场管理及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标准梳理与制订、服务计划制订及监督执行、跟踪服务质量并制订改进计划、提交各类服务报告、投诉处理、服务总结、服务汇报、服务知识库建立、培训工作开展、团队文化建设、安全保密工作开展等。

2、中院执行事务服务中心

*(1)质量管理及监督

本职位配置1名专业人员,及时获悉院方最新的指导意见与服务需求,现场管理团队,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最新情况,了解法官团队需求与想法,即时快速响应,并及时根据院方反馈,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到位,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度与结果。

*(2)立案信息录入、材料扫描及初次接待

本职位配置1名专业人员,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信息录入、材料扫描以及电子卷宗的创建。此外,该岗位还需负责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详细记录其对案件的具体诉求、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掌握程度、是否愿意接受执行和解等关键信息,并整理成书面笔录。同时,该职位还涉及接待当事人、材料的收发、案件查询以及提供咨询解答服务。

*(3)财产查控及财产分析、事项委托

本职位配置3名专业人员,主要职责涵盖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的财产查控系统操作;处理线下查控及协助制作相关资料;进行财产查控分析,并依据财产状况,以是否存在足额现金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涉及动产或不动产需处置、是否能一次性有效执行等因素为依据,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负责起草委托文书,启动需由异地辖区法院处理的事务,并跟进处理结果的反馈。

*(4)执行督促、执前文书制作及送达

本职位配置4名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涵盖与那些缺乏足额现金资产以供执行、可能涉及动产或不动产处置、或无法一次性完成有效执行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工作内容包括推动和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依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执行人的意愿,本职位致力于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并协助执行团队实现执行和解目标。此外,本职位还负责起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并确保文件的送达。同时,负责追踪送达结果,并将送达回执归档备查。

*3、基层法院

在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节点管控登记岗位以及随案生成与卷宗装订岗位,下辖三家基层院,每家基层法院应配备2名专业人员。此岗位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的随案扫描以及电子卷宗的制作;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实施案件规范化管理的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并负责台账信息的登记工作,确保每天将台账信息上报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汇总。

*4、建立执行事务工作标准,建立执行案件节点监控台账

通过实施两级法院的执行事务规范化管理服务项目,对执行业务流程的细分。在此基础上,需要制定各项执行事务的工作标准,明确办案时间、操作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与效率要求。同时,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实施案件规范化管理的办法(试行)》,建立了执行案件节点监控台账。外包项目团队负责记录各执行节点的信息,并将其每日汇总至中院执行事务服务中心,以此进一步强化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监控能力。

*5、人员条件及办公设备要求

根据服务要求合理配置相关服务人员。投标人需根据本项目服务范围及需求制定满足辅助事务开展的人员岗位配置。

1)人员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热爱法院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意识;

(2)项目服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1名,其他服务人员不少于14人,具有法律专业或相关司法辅助工作经验者优先;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能胜任相关司法辅助性岗位的工作;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执行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高度的责任感和进取心,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保密意识;

(5)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Word、Excel)及案件管理系统,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

(6)熟悉法院主要核心业务系统和辅助事务管理系统,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系统和辅助事务管理系统的日常操作。

(7)严格遵守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常规章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下列工作人员之一不能担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办公设备要求

(1)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储物柜等)和工作用品及耗材。中标人负责提供辅助人员统一制服、铭牌(涉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负责提供一般的日常小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铅笔、碳素笔、起钉器等。

(3)中标人需正确使用所有归属采购人的办公设备,如因中标人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的,中标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中标人需及时向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返还归属的相关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除外),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完整无缺。

3)管理要求

1、中标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凡请假者除经中标人批准外,需告知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需佩带工牌。

*2、中标人工作人员要听从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3、中标人工作人员不能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能有意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资料,不能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及带离工作场所。如经发现,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终止该员工服务,并由中标人及时更换服务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该员工法律责任。

4、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监督检查权。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中标人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人要在收到整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5、中标人要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交付工作成果。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对中标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

6、中标人要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丰富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4)中标人职责范围

1、中标人需了解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状况,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并按约定保质保量向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服务,保证提供服务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本项目要求。

2、服务期内中标人对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标准按照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中标人需积极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优化流程标准和服务规范。

3、中标人负责完善工作人员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还负责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等造成的责任。

4、中标人通过人员顶替解决方案,抽调合格工作人员顶替由于产假、病假、紧急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等临时脱岗人员,杜绝出现空岗、脱岗现象。

5、因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中标人负责赔偿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损失,中标人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6、中标人需协助、配合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辅助事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5)保密要求

1、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需严守在履行本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能向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第三人以任何方式泄露,双方还需签订《保密协议》,并提交壹份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2、中标人在进行服务过程中,保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不能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中标人员工泄露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秘密造成法院损失的,由中标人赔偿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损失,中标人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3、服务结束后,中标人需返还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能存留原件或复制品。

6)罚则

1、因中标人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若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合同约定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服务费。

7)其他

1、除经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外,中标人不能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

2、签订合同后30天内需进场开展工作。

3、报价要求:本项目报总价,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各投标人谨慎报价。

三、其他

1.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售后服务基本要求:

(1)免费售后服务期限: / 。

(2)售后服务机构及服务团队构成: / 。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及维护承诺: / 。

(4)免费售后服务期外维护收费标准:/ 。

(5)其他: / 。

3、培训要求:/

注:以上加*的技术参数、指标为重要参数、指标,投标人投标内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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