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204,74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204,74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1 |
1.00(项) |
204,74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2: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202,84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202,84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2 |
1.00(项) |
202,84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3: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82,24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82,24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3 |
1.00(项) |
182,24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4: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201,66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201,66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4 |
1.00(项) |
201,66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5: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87,36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87,36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5 |
1.00(项) |
187,36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6: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94,22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94,22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6 |
1.00(项) |
194,22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7: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211,31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211,31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7 |
1.00(项) |
211,31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8: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98,49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98,49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8 |
1.00(项) |
198,49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采购包9: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203,14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203,140,00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C05019900 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包件9 |
1.00(项) |
203,14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报价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1)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2: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2)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3: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3)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4: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4)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5: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5)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6: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6)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7: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7)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8: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8)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采购包9:
序号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2025-2027年度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包件9) |
项 |
% |
6.00 |
百分比 |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实际占比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填写5%,则占比为本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5%;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注: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
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2: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3: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4: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5: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6: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7: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8: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9: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
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2: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3: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4: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5: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6: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7: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8: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9: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2: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3: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4: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5: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6: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7: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8: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9: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2: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3: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4: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5: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6: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7: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8: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9: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2: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3: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4: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5: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6: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7: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8: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采购包9: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3.2.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包件1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2:
标的名称:包件2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3:
标的名称:包件3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4:
标的名称:包件4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5:
标的名称:包件5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6:
标的名称:包件6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7:
标的名称:包件7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8:
标的名称:包件8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采购包9:
标的名称:包件9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技术要求 |
无 |
3.3.服务要求
3.3.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要求 |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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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3: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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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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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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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4: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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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5: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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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6: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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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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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8: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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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采购包9: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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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要求 |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启动背景 2017年7月,成都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先行试点。2020年7月,成都市启动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工作推进要求,为确保经办工作有序衔接,现启动我市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基本情况: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片区承办”运行模式。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以来,成都市在参保人群上实现了城镇职工(含省本级职工,下同)和城乡居民全覆盖,失能类型保障范围上覆盖了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经办服务运行平稳,本轮招标根据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保费规模、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5个指标,按照两个区(市)县或三个区(市)县一组,每组保费规模和成本支出相对均衡原则,将23个区(市)县分为9个包件。 分包情况如下: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市;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2.提供服务内容 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经办,具体包括: (1)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2)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 (3)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4)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5)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6)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8)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二、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一)本项目预(概)算期间为签订合同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度全市预(概)算保费17.8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5.1万人),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同时预算202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07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7.57万人)、202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1.76亿元(预计服务人数19.55万人)。该服务项目采购资金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项目预算根据预测实际服务人数的待遇支付金额确定。 (二)各包件预算金额(用于财政预算) 包件1预(概)算:20474万元/2025年度; 包件2预(概)算:20284万元/2025年度; 包件3预(概)算:18224万元/2025年度; 包件4预(概)算:20166万元/2025年度; 包件5预(概)算:18736万元/2025年度; 包件6预(概)算:19422万元/2025年度; 包件7预(概)算:21131万元/2025年度; 包件8预(概)算:19849万元/2025年度; 包件9预(概)算:20314万元/2025年度。 (三)预算待遇金额(用于报价) 包件1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2最高限价:19325万元/2025年度; 包件3最高限价:17209万元/2025年度; 包件4最高限价:18989万元/2025年度; 包件5最高限价:17690万元/2025年度; 包件6最高限价:18198万元/2025年度; 包件7最高限价:19808万元/2025年度; 包件8最高限价:18705万元/2025年度; 包件9最高限价:19042万元/2025年度。 ★(四)各包件最高限价: 不超过各包件预算待遇金额的6%,各包件投标报价超过对应包件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因系统原因,采购文件3.1采购内容中显示各包件最高限价实际为各包件预算金额,本项目各包件最高限价为不超过预算待遇金额的6%。) ★(五)本项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费根据年度实际待遇支出不超过6%的比例,次年度按实际情况计算。全年实际保费费用超过预计保费的,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单价按照中标价固定,据实结算。保费为各包件预算金额减去各包件经办服务费。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服务队伍建设 (1)投标人应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要求为承办片区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承办片区配备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个包件配备不低于40名工作人员,且每个区(市)县配备不低于13名,交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数量不低于40%;每个区(市)县具备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人员不低于20%。 ★(2)各片区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数为投标人承诺人数减固定工作人员的剩余人数,非医保经办窗口固定工作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专员,并承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专员工作场所。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设施设备用品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所需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耗材、移动终端设备、办公桌椅、工作服装等。具体配置要求由投标人和采购人确定。 ★3.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办服务费不能划拨到位的情况下,由投标人予以垫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投标人承诺长期护理保险年度考核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考核结果将剩余资金返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投标人承诺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不予续签等)不再承办的情况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投标人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承诺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失能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因违规造成的基金损失。 投标人承诺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情况下,持续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投标人承诺遵循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和经办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到龄适用评估标准及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持续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和经办管理等相关文件。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服务内容和标准 (1)总体服务要求 ①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 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委托第三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规模、经办难度系数、城职城乡比、新发失能率、空间可及性以及现阶段委托经办服务实际情况,本项目分为9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9家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②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 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资金由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划转投标人。 ★③承办区域 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共分为9个包件,本项目各包件设定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投标人可对包件进行选择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包件至第9包件的顺序进行评审,参与多个包件的投标人,若已被确定为前序包件的中标人,则其后续包件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该联合体各个成员均为中标人,如该联合体成员在后续包件投标,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如该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后续包件投标,亦按照兼投不兼中的定标原则实行)。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包件1:成华区、蒲江县; 包件2:金牛区、大邑县; 包件3:青羊区、金堂县; 包件4:龙泉驿区、崇州区; 包件5:锦江区、东部新区、都江堰市; 包件6:青白江区、郫都区、邛崃市; 包件7:武侯区、新津区、简阳市; 包件8:新都区、温江区、天府新区; 包件9:双流区、高新区、彭州市。 ④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⑤服务区域 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眉山市、德阳市、资阳市、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遂宁市、宜宾市、泸州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并根据政策调整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2)具体服务要求 ①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投标人应当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宣传计划应包含按年度覆盖承办片区镇(街道)及下辖村(社区)的措施;宣传人群应包含覆盖城镇职工(含省本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范围;宣传内容应包含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宣传方式应包括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具备①现场宣传②报纸③网络、电视等进行宣传的措施。投标人在实施工作方案前应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后报采购人备案。 ②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和经办要求协助承办区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投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即时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申请受理相关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前置调查;应当补足的材料,在开展上门现场评估时收取。 ③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失能评估管理机制,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工作,并做好异议复评、调查回访、持续评估、动态复评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协助完成各项失能评估工作;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投标人根据失能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前置调查;投标人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随机抽取评估人员,通过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治疗档案、现场评估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估信息系统根据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自动生成;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投标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过程监督、情况记录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投标人应对申请人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在申请人所在社区等常住地公示,接收社会监督;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投标人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及时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已享受一定期限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异议复评、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等相关工作,经持续评估、到龄评估、动态评估发现失能等级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其相关待遇。投标人配合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评估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④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规定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方式的确定。投标人应建立参保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的落实机制,协助参保人员根据失能等级和护理需求选择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支付待遇,做好参保人员服务方式之间的衔接、服务变更和待遇调整等工作,确保待遇落实。督促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按规定执行。 ⑤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复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管工作,建立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协助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失能人员申请、协议签定、计划制定、项目变更等工作,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应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巡查,按季度对承办片区评估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抽查。 投标人应按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评估人员、服务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在查实后的15个工作日报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⑥居家护理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护理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日常管理机制。投标人应及时将失能人员基础信息和相关服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指导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选择培训服务项目,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上门培训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护理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有效提升。投标人应加强护理质量监管并采用上门监督检查、回访、指导等方式,每月对所承办片区居家护理失能人员的护理情况、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比例达5%以上,全年抽查人数覆盖面达60%以上,并实现全年承办片镇(街道)、村(社区)抽查全覆盖,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对护理服务异常数据的抽查。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承办片区居家护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前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⑦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方案。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等工作。投标人应按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现场考察;提供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落地、落实的方案和举措;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门护理申请手续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的监管,确保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按季度对承办片区全部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巡查一次,按季度对承办区护理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督促机构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投标人接受医保经办机构指派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核工作任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退出管理。 投标人每半年、年对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每半年、年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⑧辅具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辅具管理方案。建立辅具服务的管理机制,建立辅具展厅管理机制。指导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根据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服务项目建议,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辅具服务机构和项目,督促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辅具申请、适配等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督促辅具机构做好失能人员辅具服务确定、变更、并按进销存管理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协助辅具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投标人应建立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辅具类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过程监管,确保服务质效。每季度巡查一次承办片区内辅具类定点机构;按季度对承办区辅具人员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做好对失能人员辅具服务异常数据抽查工作;同时,加强承办区内对辅具展示场所日常管理。 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护理培训管理方案。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管理,督促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规范化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师资管理,组织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协助承办片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投标人应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监督管理机制。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承办片区全部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情况巡查,并于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和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协助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加强机构监管;协助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培训类定点服务机构和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⑩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信息系统管理方案。投标人应建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机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执行。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常数据筛查机制。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承担信息系统后期运行、维护费用。 投标人应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申请、评估、护理申请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培训、支付、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信息及时且准确上传信息系统。 投标人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按照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 11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费用初审工作 费用支付流程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定点服务机构待遇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费用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投标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待遇费用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居家护理人员的费用,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护理费用应在每月25日到账,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投标人应按政策规定配合承办片区相应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的初审工作,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后,自清算申请发起到费用到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应建立结算管理和异常数据筛查机制。 12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定点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应在开展服务的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投标人应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建立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机构服务人员实名制档案管理工作,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方可开展服务。 居家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投标人应在开展服务当月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实名制档案,做好登记、备案、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工作,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 13档案管理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工作,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其他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管理;纸质档案在固定区域存放,协助做好档案查询服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投标人要建立健全日常档案归档制度,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归档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档案集中存放管理要求,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交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投标人合同期内因政策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投标人对长期护理保险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相关区(市)县的档案专业管理机构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因合同到期、机构退出、机构注销等原因不参与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投标人应协助相关机构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和保管工作。投标人不再继续承办情况下,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应确保移交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14人员管理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人员管理方案,包括招聘、待遇、社保、考勤、培训、考核方案、奖励机制和授权管理。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将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配置到位。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5组织管理 投标人承诺设立针对本项目服务的管理职能部门、成立专业管理团队、建立管理制度。 16经办服务 投标人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新一轮工作要求,提出经办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内容及阶段安排等形成方案,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应建立经办服务管理机制;协助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长护险政策、经办落地、落实举措;加强本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主动发现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提升基金监管效能;档案管理。 ★合同年度审计 投标人应承担由采购人采购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全部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17采购人要求的符合本项目范围的其他经办业务。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成都 3.财务要求 (1)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从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2)资金额度。本项目资金根据中标报价和实际服务人数支付金额以及风险分担比例据实结算为准。 ★(3)资金划拨方式。承办片区项目资金采取按季(月度)拨付、次年清算的方式划拨,具体金额及比例、划拨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年度首月预拨付保费金额=承办片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金额×预计增长比例×90%÷12,以后月度按上月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为基数进行拨付。 季度预拨付经办费=(中标报价×承办片区预计年度实际待遇支付金额)×预拨付资金比例÷4。预拨付资金比例为90%。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4)资金划拨流程。 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中标人按月对待遇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合同乙方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采购人于次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合同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项目资金的清算工作。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5)资金风险分担。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实行按比例风险分担。 合同年度全年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采取按比例风险分担。亏损率≤10%(含)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5:5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在10%—20%(含)之间的,由中标人与采购人按7:3比例进行分担;亏损率超出20%的,由中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6)财务管理 投标人应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户,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和汇总相关的项目资金收入、费用支出等,据实反映长期护理保险项目经营情况。投标人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并按年度进行检查。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7)项目资金及风险 以投标人的中标报价和年度实际待遇支付为依据,结合合同年度实际保费超过预测保费,存在亏损的,按比例进行分担,并根据履约服务的情况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一个合同年度内,当已拨付资金额高于实际经办服务费时,投标人应在次年的7月30日之前将高出实际部分资金退回采购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本项目存在的资金亏损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
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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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
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2: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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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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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3: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
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4: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
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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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5: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
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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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6: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
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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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7: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
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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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8: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
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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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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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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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采购包9: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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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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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
详见3.3.1.服务内容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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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机构考核办法》进行履约验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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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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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进度安排 |
1、采购人应于合同年度首月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预拨保费,以后月度在财政划拨保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月度预拨保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中标人按月对费用进行初审,并经区(市)县复审后于7个工作日内划拨保费至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居家照护人员费用。 2、采购人应于每季度财政划拨经办服务费实际到账后,并在中标人出具发票(开票主体与中标人一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划拨上季度预拨经办服务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经办服务费最终根据投标报价及考核情况确定实际经办服务费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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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因素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主张权利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中标人违规违约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当支付,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退回不当支付的基金,并要求中标人按该不当支付基金的2-4倍支付违约金(含惩罚性违约金),若中标人违规违约未造成基金损失或基金损失无法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每次违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三)除中标人承诺的垫付情况外,若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中标人费用的,除应及时支付,还应向中标人支付逾期金额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 (四)除上述违约情况外,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文件中其他承诺,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 争议解决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标人与参保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三)中标人与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的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积极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采购人协调处理,若因中标人处置不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
3.4.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无
采购包2:
无
采购包3:
无
采购包4:
无
采购包5:
无
采购包6:
无
采购包7:
无
采购包8:
无
采购包9: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