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包组一
一、项目概况
根据《广东省水环境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函〔2021〕652号)、《2024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下称“河源站”)作为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派驻机构,需承担河源市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共计12个断面的监测管理工作。垂改工作完成后,为进一步的厘清监测事权,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准”、“全”,科学统筹开展监测工作,计划将2个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和10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断面进行统一部署实施。
鉴于目前河源站在人员、车辆、技术力量以及实验室负荷等方面短时期内无法完全承接省、市两级的工作任务,为确保河源市市、县级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顺利开展。计划将已落实资金保障的部分监测业务以采购第三方手工监测服务的方式实施。
二、项目内容
河源市2个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含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具体断面及监测点位等,详见表1)开展监测;2025年每季度对河源市10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含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具体断面及监测点位等,详见表2)开展监测。具体监测项目及频次详见表3。
表1: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所在河流/湖库 |
断面 |
经度 |
纬度 |
垂线设置 (监测点位) |
1 |
新丰江水库 |
新丰江水库大坝上游约1.5公里 |
114.6362 |
23.7331 |
新丰江水库大坝上游约1.5公里中间点位 |
2 |
114.6362 |
23.7331 |
新丰江水库大坝上游约1.5公里国控断面左、中、右点位 |
||
3 |
东江 |
东江(备用水源地) |
114.8129 |
23.8385 |
东江(备用水源地)中间点位 |
表2 :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所在河流 |
断面 |
经度 |
纬度 |
垂线设置 (监测点位) |
1 |
东江 |
东江河龙川铁路桥 |
115.2514 |
24.0772 |
东江河龙川铁路桥中 |
2 |
东江 |
水坑河 |
115.2597 |
24.0900 |
水坑河中 |
3 |
密溪河 |
密溪河 |
114.4414 |
24.3758 |
密溪河中 |
4 |
鹤湖水库 |
鹤湖水水库 |
114.4500 |
24.4039 |
鹤湖水水库中 |
5 |
响水水库 |
响水水库 |
115.2006 |
23.6486 |
响水水库中 |
6 |
白溪水库 |
白溪水库 |
115.2100 |
23.7214 |
白溪水库中 |
7 |
黄蜂斗水库 |
黄蜂斗水库 |
114.8086 |
24.4903 |
黄蜂斗水库中 |
8 |
东江 |
东江苏雷坝饮用水水源地 |
115.2495 |
24.1706 |
苏雷坝饮用水水源地中 |
9 |
胜地坑水库 |
和平县胜地坑水库 |
114.8897 |
24.4680 |
胜地坑水库中 |
10 |
上板桥水库 |
上板桥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115.3275 |
24.0738 |
上板桥水库中 |
合计 (个) |
10 |
/ |
/ |
10 |
表3 :监测项目及频次表
序号 |
断面名称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报送要求 |
1 |
新丰江水库大坝上游约1.5公里国控断面中间点位 |
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活性氯、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氰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微囊藻毒素-LR、黄磷共36项 |
2次/年 |
详见“项目要求”中的“数据报送”。 |
2 |
东江(备用水源地) |
|||
3 |
新丰江水库大坝上游约1.5公里国控断面左、中、右点位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脂)、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共5项 |
1次/月(全分析月份除外) |
|
4 |
东江(备用水源地) |
|||
5 |
东江河龙川铁路桥中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23项(CODcr除外);表2的5项,表3特定项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脂)、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33项),共计61项,湖库型水源加测透明度、叶绿素a和藻密度,其中开展1次水质109项全分析监测 |
每季度开展1次,其中开展1次水质109项全分析监测 |
|
6 |
水坑河中 |
|||
7 |
密溪河中 |
|||
8 |
鹤湖水水库中 |
|||
9 |
响水水库中 |
|||
10 |
白溪水库中 |
|||
11 |
黄蜂斗水库中 |
|||
12 |
东江苏雷坝饮用水水源地 |
|||
13 |
和平县胜地坑水库 |
|||
14 |
上板桥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三、项目说明
1.本项目:河源站2025年饮用水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包组一:市县级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源地监测任务)
2.采购预算:人民币 50万元。
3.本项目要求的技术或商务指标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关键的技术指标要求或性能要求,响应供应商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4.响应供应商提供服务须与投标文件相符,否则视为虚假应标,取消中标资格。
5.响应供应商应对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6.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投标两个包组,如为包组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将不再作为该包租的中标候选人,即同一供应商包组一和包组二兼投不兼中。
包组二
一、项目概况
根据《广东省水环境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函〔2021〕652号)、《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下称“河源站”)作为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派驻机构,需承担河源市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共66个地表水及地下水点位和6个环境空气点位的监测管理工作。为进一步的厘清监测事权,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准”、“全”,科学统筹开展监测工作,计划将42个乡镇千吨万人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断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14个农业面源控制断面地表水、6个县域河流湖库监测断面地表水、6个环境空气点位及4个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的监测区出入口上下游点位、13个土壤点位列入到我站进行统一部署实施。
鉴于目前河源站在人员、车辆、技术力量以及实验室负荷等方面短时期内无法完全承接省、市两级的工作任务,为确保河源市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等方面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顺利开展。计划将已落实资金保障的部分监测业务以采购第三方手工监测服务的方式实施。
二、项目内容
每季度对河源市42个乡镇千吨万人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断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14个农业面源控制断面地表水、6个县域河流湖库监测断面、6个环境空气点位、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4个地表水断面和13个土壤点位进行监测(含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具体断面及监测点位等,详见表1、表2、表3、表4、表5、表6),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监测项目及磷酸盐、可溶性磷酸盐、流量、水位、水面宽度、降水量;《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及限值的39项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中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的6项(详见表5)、土壤中全氮、全磷、pH、机械组成、有机质、有效磷、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
表1 :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水源名称 |
水源类型 |
位置 |
经度 |
纬度 |
垂线设置 |
(监测点位) |
||||||
1 |
东江上坪镇新镇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连平县 |
114.6171 |
24.4783 |
东江上坪镇新镇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2 |
北江陂头镇官岭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4.3046 |
24.3764 |
北江陂头镇官岭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
3 |
东江隆街镇古石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4.3509 |
24.2595 |
东江隆街镇古石河流型水源地中 |
|
4 |
东江忠信镇中洞水库型水源地 |
水库型 |
114.7119 |
24.1519 |
东江忠信镇中洞水库型水源地中 |
|
5 |
东江绣缎镇尚岭村水库型水源地 |
水库型 |
114.8529 |
24.2961 |
东江绣缎镇尚岭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6 |
东江高莞镇丁村水库型水源地 |
水库型 |
114.6961 |
24.272 |
东江高莞镇丁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7 |
东江大湖镇盘石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8231 |
24.276 |
东江大湖镇盘石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8 |
定南水下车镇兴隆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和平县 |
115.0767 |
24.6754 |
定南水下车镇兴隆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9 |
彭寨河星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115.0327 |
24.40775 |
彭寨河星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 |
|
10 |
贝墩(岭)水贝墩镇新南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1972 |
24.4813 |
贝墩(岭)水贝墩镇新南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11 |
北琴江中坝镇良庄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紫金县 |
115.3631 |
23.7458 |
北琴江中坝镇良庄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12 |
南琴江龙窝镇高坑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5.2475 |
23.4929 |
南琴江龙窝镇高坑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
13 |
秋香江义容镇汀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4.8236 |
23.5522 |
秋香江义容镇汀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
14 |
秋香江蓝塘镇蓝塘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4.9417 |
23.4281 |
秋香江蓝塘镇蓝塘河流型水源地中 |
|
15 |
东江古竹镇四维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7019 |
23.564 |
东江古竹镇四维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16 |
东江叶潭镇镇中心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东源县 |
115.1345 |
23.851 |
东江叶潭镇镇中心河流型水源地中 |
17 |
东江康禾镇若坝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5.0946 |
23.7822 |
东江康禾镇若坝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
18 |
东江柳城镇镇中心、柳城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5.1144 |
24.0453 |
东江柳城镇镇中心、柳城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
19 |
新丰江双江镇镇中心、高陂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4.7463 |
23.9432 |
新丰江双江镇镇中心、高陂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
20 |
船塘河(合江)上莞镇百坝村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5.0306 |
24.109 |
船塘河(合江)上莞镇百坝村河流型水源地中 |
|
21 |
东江义合镇镇中心、高楼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8762 |
23.7687 |
东江义合镇镇中心、高楼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2 |
东江仙塘镇下洞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7782 |
23.8683 |
东江仙塘镇下洞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3 |
东江仙塘镇徐洞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7466 |
23.8395 |
东江仙塘镇徐洞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4 |
东江曾田镇镇中心、银坑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9523 |
24.0038 |
东江曾田镇镇中心、银坑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5 |
东江蓝口镇镇中心、塘心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0926 |
23.9331 |
东江蓝口镇镇中心、塘心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6 |
东江黄田镇镇中心新联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9845 |
23.7668 |
东江黄田镇镇中心新联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7 |
忠信河顺天镇二龙岗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738 |
24.1372 |
忠信河顺天镇二龙岗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8 |
新丰江灯塔镇镇中心、白礤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818 |
24.0313 |
新丰江灯塔镇镇中心、白礤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29 |
石马河骆湖镇峰木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8932 |
24.007 |
石马河骆湖镇峰木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0 |
石马河骆湖镇红花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9028 |
24.0431 |
石马河骆湖镇红花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1 |
船塘河(合江)船塘镇镇中心、三河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9338 |
24.2303 |
船塘河(合江)船塘镇镇中心、三河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2 |
新丰江涧头镇大往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4.6244 |
24.0825 |
新丰江涧头镇大往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3 |
东江黄村镇上漆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326 |
23.7921 |
东江黄村镇上漆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4 |
新丰江漳溪畲族水源地/东源县漳溪乡汶水塘水源保护区 |
地下水 |
114.9184 |
24.1 |
— |
|
35 |
东江贝岭镇雁化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龙川县 |
115.323 |
24.6662 |
东江贝岭镇雁化水库型水源地中 |
36 |
东江赤光镇大塘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4429 |
24.3665 |
东江赤光镇大塘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7 |
东江车田镇新村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237 |
24.5283 |
东江车田镇新村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8 |
东江麻布岗镇霞沙洲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3885 |
24.6439 |
东江麻布岗镇霞沙洲水库型水源地中 |
|
39 |
韩江鹤市镇径背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3745 |
23.989 |
韩江鹤市镇径背水库型水源地中 |
|
40 |
韩江龙母镇高陂水库型水源地 |
湖库型 |
115.4045 |
24.2944 |
韩江龙母镇高陂水库型水源地中 |
|
41 |
东江佗城镇桑子坑明渠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5.1661 |
24.0893 |
东江佗城镇桑子坑明渠河流型水源地中 |
|
42 |
韩江铁场镇铁场河河流型水源地 |
河流型 |
115.4921 |
24.1664 |
韩江铁场镇铁场河河流型水源地中 |
|
合计 |
42 |
/ |
/ |
/ |
/ |
42 |
(个) |
表2:农业面源控制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所在区县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垂线设置 |
(监测点位) |
|||||
1 |
紫金县 |
蓝塘镇秋香江区下游(种植) |
114.5305 |
23.2436 |
秋香江中 |
(蓝塘镇秋香江区下游) |
|||||
2 |
义容夏棠村(养植) |
114.4609 |
23.3233 |
义容河中(夏棠村) |
|
3 |
车前村(生活污染) |
114.5926 |
23.411 |
车前村车前河中 |
|
4 |
龙川县 |
浮石村马料坑(种植) |
115.2383 |
24.1806 |
无名小溪(浮石村马料坑) |
5 |
丰稔前丰队门口段桥头(生活污染) |
115.3014 |
24.1775 |
无名小溪(丰稔前丰队门口段桥头) |
|
6 |
佗城镇佳派村 |
115.1577 |
24.0492 |
无名小溪(佗城镇佳派村) |
|
7 |
连平县 |
连中桥(种植) |
114.4776 |
24.3735 |
连平河支流中(连中桥) |
8 |
隆街大桥(生活污染) |
114.3661 |
24.1967 |
连平河中(隆街大桥) |
|
9 |
和平县 |
热水镇杉树下桥(种植) |
114.8284 |
24.4682 |
热水镇俐江支流中 |
(杉树下桥) |
|||||
10 |
热水镇热水桥(生活污染) |
114.8291 |
24.457 |
热水镇俐江河中(热水桥) |
|
11 |
东源县 |
船塘河顺天桥下(种植) |
114.7682 |
24.1081 |
船塘河中(顺天桥下) |
12 |
上坝水(养殖) |
114.8211 |
24.1487 |
上坝水中 |
|
13 |
仙坑水(生活污染) |
115.0907 |
23.8509 |
仙坑水中 |
|
14 |
源城区 |
埔前河(生活污染) |
114.6071 |
23.5955 |
埔前河中 |
合计 |
14 |
/ |
/ |
14 |
|
(个) |
表3:县域河流湖库监测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所在区县 |
断面名称 |
断面类型 |
经度 |
纬度 |
垂线设置(监测点位) |
1 |
紫金县 |
秋香江源头水 |
入境断面 |
115.1504 |
23.3542 |
秋香江源头水中 |
(紫城镇仕贵村) |
(紫城镇仕贵村) |
|||||
2 |
秋香江出境水 |
出境断面 |
114.4328 |
23.234 |
秋香江出境水中 |
|
(上义镇康围村) |
(上义镇康围村) |
|||||
3 |
连平县 |
黄牛石 |
入境断面 |
114.4858 |
24.4423 |
连平河中(黄牛石) |
4 |
小浪屋 |
出境断面 |
114.3707 |
24.1493 |
连平河中(小浪屋) |
|
5 |
和平县 |
合江桥 |
入境断面 |
114.76 |
24.585 |
俐江中(合江桥) |
6 |
东水桥 |
出境断面 |
115.1686 |
24.2631 |
俐江中(东水桥) |
|
合计 |
6 |
/ |
/ |
/ |
6 |
|
(个) |
表4:环境空气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所在区县 |
所在乡镇 |
村庄名称 |
经度 |
纬度 |
1 |
紫金县 |
黄塘镇 |
车前村 |
114.9904 |
23.6713 |
2 |
连平县 |
忠信镇 |
司前村 |
114.7376 |
24.1842 |
3 |
东源县 |
康禾镇 |
仙坑村 |
115.0898 |
23.8487 |
4 |
和平县 |
热水镇 |
联丰村 |
114.8352 |
24.4697 |
田心村 |
114.8321 |
24.4598 |
|||
北联村 |
114.8184 |
24.4732 |
|||
合计 |
6 |
/ |
/ |
||
(个) |
表:5: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地表水监测断面信息表
序号 |
所在区县 |
所在乡镇 |
村庄名称 |
断面类型 |
经度 |
纬度 |
1 |
东源县 |
顺天镇 |
大坪村 |
监测区上游入口 |
114.78278 |
24.12111 |
2 |
监测区上游出口 |
114.75306 |
24.08972 |
|||
3 |
监测区下游入口 |
114.74556 |
24.08389 |
|||
4 |
监测区下游出口 |
114.74083 |
24.07806 |
表6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土壤监测点位信息表
序号 |
所在区县 |
所在乡镇 |
村庄名称 |
点位名称 |
经度 |
纬度 |
1 |
东源县 |
顺天镇 |
大坪村 |
东源县果园土壤监测点位2 |
114.77607 |
24.12264 |
2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1 |
114.78195 |
2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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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2 |
114.77996 |
24.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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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3 |
114.77133 |
24.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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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4 |
114.76849 |
24.09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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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源县菜地土壤监测点位2 |
114.76209 |
24.0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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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5 |
114.75108 |
24.08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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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源县菜地土壤监测点位1 |
114.76735 |
24.08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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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6 |
114.74712 |
24.08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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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源县果园土壤监测点位1 |
114.76254 |
24.08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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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7 |
114.74524 |
24.08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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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东源县水稻土壤监测点位8 |
114.74417 |
24.07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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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东源县菜地土壤监测点位3 |
114.7441 |
24.07734 |
表7 :监测项目表
序号 |
断面类型 |
监测项目 |
报送要求 |
1 |
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 |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湖库化学需氧量除外),(22项,河流化学需氧量、总氮除外)以及表2的补充项目(5项)。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的39项 |
详见“项目要求”中的“数据报送”。 |
2 |
农业面源控制断面 |
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硝酸盐氮及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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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域河流湖库监测断面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GB3838-2002)表1中24项+流量、硝酸盐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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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空气点位 |
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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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地表水监测断面 |
流量、水位、水面宽度、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硝酸盐氮、磷酸盐、可溶性磷酸盐、pH、降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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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土壤监测点位 |
全氮、全磷、pH、机械组成、有机质、有效磷、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 |
三、项目说明
1.本项目:河源站2025年饮用水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服务采购项目(包组二: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任务)
2.采购预算:人民币 149万元。
3.本项目要求的技术或商务指标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关键的技术指标要求或性能要求,响应供应商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4.响应供应商提供服务须与投标文件相符,否则视为虚假应标,取消中标资格。
5.响应供应商应对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6.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投标两个包组,如为包组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将不再作为该包租的中标候选人,即同一供应商包组一和包组二兼投不兼中。
采购包1(河源站2025年饮用水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服务采购项目(包组一))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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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用户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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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50%,签订合同后,采购人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50%的款项。供应商需提供付款申请、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正式发票等支付所需材料。 第2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30%,中标人完成一个季度后,经采购人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30%的款项。供应商需提供付款申请、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季度验收报告、正式发票等支付所需材料。 第3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0%,中标人所有服务内容完成后,经采购人验收完成后30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剩余20%的款项。供应商需提供付款申请、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正式发票等支付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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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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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项目完结后进行整体验收: 1)中标人按月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符合国家、行业、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2)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行业内专家按国家、行业、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验收; 3)采购人在服务期限内对中标人实行考核制度,采用百分制,每季度服务费按中标总金额四分之一,即人民币(¥ 元),每季度考核一次,共4次。季度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视为合格;分数在80分(含)~8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0%;分数在70分(含)~7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分数在60分(含)~6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0%;分数低于60分,扣除该季度所有工作的全部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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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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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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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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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价要求 |
以人民币报价,报出单价及合计金额(含税费及由该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
一、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地监测任务信息表 |
项 |
1.00 |
500,000.00 |
5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 一、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地监测任务信息表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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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技术需求 1、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的要求制定年度采样方案,采样点位不得随意更改,每个采样小组至少由2名以上持证人员组成,采样过程中各关键环节须拍照并录制采样全过程视频,照片上备注采样时间、经纬度和天气等信息,保证采样过程中样品的可溯源,季度采样结束后提交照片或视频。 2、采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作业指导书(试行版)》(如有更新替代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并保留相关记录,在使用现场监测设备前后应对仪器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和自校准,确保现场获得数据的有效性。需送回实验室分析的监测项目,各采样组每批次采集至少1个现场空白/全程序空白,个别项目方法有更高要求的按照方法要求执行;当批样品量<10个时,现场空白/全程序空白样不得少于1个,现场空白/全程序空白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现场仪器法直接测定的监测项目,每批次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品;当批样品量<10个时,现场平行样不得少于1个。 3、投标人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处置和保存。详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作业指导书(试行版)》、《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分析方法标准进行采集、处置和保存。 4、投标人应将完成测试的样品保存至监测结果经甲方确认后,或自采样后30个自然日以后,才可清理失效样品。 5、投标人优先选用GB(或HJ)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经采购人同意后,可采用同等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必须能够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6、(1)校准曲线:校准曲线必须与样品同批次测定;非同批次测定的校准曲线在每批样品测定之前对校准曲线进行检验,相对偏差值应满足所选择监测方法要求;校准曲线的截距、斜率和相关系数应符合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 (2)室内空白:每批次分析时至少应做两份全程序室内空白。 (3)室内平行:可做平行样分析的样品,每批次应做不少于10%的室内平行双样分析,当批样品量<10个时,平行样不得少于1个。室内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分析方法要求。 (4)加标回收:加标回收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分析方法要求。可做加标回收试验的项目,每批次应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当样品量<10个时,加标样不得少于1个。加标时应控制加标量在测得量的0.5~2.0倍左右;当样品浓度低于检出限时,加标后的样品浓度控制在3倍检出限左右;当样品浓度较高时,加标后的样品浓度应控制在校准曲线最高点的90%左右。当加标量的控制超出上述范围时,不参与加标回收率计算。加标回收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 (5)同步带标:每批样品分析时,应按方法要求的比例同步带标分析,方法未作要求时,应根据待测组分和分析方法的不同,将20~30个样品划分为一个质控批次,每增加一个质控批次应插入一个标准样品进行同步分析。标准样包含有证标准样或自配标准样。每批次分析至少测定一个(或一次)有证标准样或自配标准样。自配标准样的测定值与配制浓度(假设为真值)的误差满足方案或规范要求。有证标准样的测定浓度应在保证值范围内。 7、采购人根据项目考核需要,对项目内的部分监测指标实施有证标准样品、样品比对等外部质控。 8、须对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的样品进行批次重新分析或重新采样,如监测数据异常需组织核查,于3天内向采购人报送核查结果,数据审核不合格须按要求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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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一)技术需求 9、★(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检出限低于或等于地表水1类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出限须低于或等于标准值。详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和表3项目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和表3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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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服务需求 1、设备和条件要求 (1)资质认定(CMA)的环境监测能力:要求配备能满足被委托项目监测资质及开展监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要建立完善的检定/校准、期间核查、标识、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得到规范实施。实验室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分析测试方法要求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根据项目需求,自行增加设备需求。 (2)实验室应具有固定的检测场所,其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和检测方法所需的技术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根据项目需求,可设置项目现场采样所需的车辆、样品冷藏保存运输等条件。 2、数据报送 (1)每月监测任务须2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所有正式检测报告(电子邮件),次月10日前报送正式检测报告、质控报告及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加盖CMA章的纸质报告、盖章的纸质版质控报告各2份。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后延。 (2)每季度监测任务须在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所有正式检测报告(电子邮件),20日前报送正式检测报告、质控报告及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加盖CMA章的纸质报告、盖章的纸质版质控报告各2份。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后延。 (3)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出限,在检出限后加“L”,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水质分析方法检出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关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要求。 (4)根据项目需求,可设置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规则。 3、违约行为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投标人如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可单人立即直接解除合同,视同投标人违约,余下合同款不予支付。 (1)在项目实施期间,被查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发生过弄虚作假行为;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过期仍开展监测工作; (3)本项目要求的检测项目、方法超出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 4、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河财采购[2015]19号)要求,采购人应当将已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及履行验收结束后的验收报告,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按统一格式进行公示。 5、中标人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内容录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监管系统,监测分析接受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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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其他需求 1、中标人负责采样车辆、船只安排,提供采样工具和器皿,负责样品采集、样品流转运输、实验室测试分析、方案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方案,接受采购人开展的监督和考核,对数据质量负责。 2、因本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因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或文件要求导致的工作调整安排。 3、采购人如遇特殊原因需对监测任务进行调整,可经双方协商后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开展监测。 4、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中标人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限为长期。 5、中标人对该项目需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环境类或化学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授权签字人具备“水和废水”签发资格。 6、服务团队(除项目负责人)人员要求:团队成员中具有环境类或化学类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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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考核 1)河源站在服务期内对服务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季度考核一次,共4次。 2)季度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视为合格;分数在80分(含)~8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0%;分数在70分(含)~7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分数在60分(含)~6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0%;分数低于60分,扣除该季度所有工作的全部服务费用。 3)当季度考核低于90分的,服务方应按河源站要求在下一季度内完成整改,并附上书面报告。如服务方连续二个季度考核低于60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评价部门: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 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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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采购包2(河源站2025年饮用水源、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服务采购项目(包组二))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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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提供的地点 |
用户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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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第1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30%,签订合同后,采购人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30%的款项。供应商需提供付款申请、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银行履约保函、正式发票等支付所需材料。 第2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5%,中标人完成一个季度后,经采购人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25%的款项。供应商需提供付款申请、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季度验收报告、正式发票等支付所需材料。 第3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5%,中标人完成二个季度后,经采购人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25%的款项。供应商需提供付款申请、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季度验收报告、正式发票等支付所需材料。 第4期为(进度款):支付比例20%,中标人所有服务内容完成后,经采购人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金额20%的款项。供应商需提供付款申请、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正式发票等支付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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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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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期:项目完结后进行整体验收: 1)中标人按月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符合国家、行业、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2)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行业内专家按国家、行业、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验收; 3)采购人在服务期限内对中标人实行考核制度,采用百分制,每季度服务费按中标总金额四分之一,即人民币(¥ 元),每季度考核一次,共4次。季度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视为合格;分数在80分(含)~8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0%;分数在70分(含)~7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分数在60分(含)~6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0%;分数低于60分,扣除该季度所有工作的全部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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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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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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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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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价要求 |
以人民币报价,报出单价及合计金额(含税费及由该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
一、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二、农业面源控制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三、县域河流湖库监测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四、环境空气点位信息表 五、农村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地表水监测断面 六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土壤监测点位 |
项 |
1.00 |
1,490,000.00 |
1,49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一、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二、农业面源控制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三、县域河流湖库监测断面及监测点位信息表 四、环境空气点位信息表 五、农村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地表水监测断面 六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土壤监测点位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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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技术需求 1、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的要求制定年度采样方案,采样点位不得随意更改,每个采样小组至少由2名以上持证人员组成,采样过程中各关键环节须拍照或录制采样全过程视频,照片上备注采样时间、经纬度和天气等信息,保证采样过程中样品的可溯源,季度采样结束后提交照片或视频。 2、采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作业指导书(试行版)》(如有更新替代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要求执行。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并保留相关记录,在使用现场监测设备前后应对仪器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和自校准,确保现场获得数据的有效性。需送回实验室分析的监测项目,各采样组每批次采集至少1个现场空白/全程序空白,个别项目方法有更高要求的按照方法要求执行;当批样品量<10个时,现场空白/全程序空白样不得少于1个,现场空白/全程序空白测定结果一般应低于方法检出限。现场仪器法直接测定的监测项目,每批次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品;当批样品量<10个时,现场平行样不得少于1个。 3、投标人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处置和保存。详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作业指导书(试行版)》、《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分析方法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分析方法标准进行采集、处置和保存。 4、投标人应将完成测试的样品保存至监测结果经甲方确认后,或自采样后30个自然日以后,才可清理失效样品。 5、投标人优先选用GB(或HJ)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经采购人同意后,可采用同等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必须能够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6、(1)校准曲线:校准曲线必须与样品同批次测定;非同批次测定的校准曲线在每批样品测定之前对校准曲线进行检验,相对偏差值应满足所选择监测方法要求;校准曲线的截距、斜率和相关系数应符合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 (2)室内空白:每批次分析时至少应做两份全程序室内空白。 (3)室内平行:可做平行样分析的样品,每批次应做不少于10%的室内平行双样分析,当批样品量<10个时,平行样不得少于1个。室内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分析方法要求。 (4)加标回收:加标回收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分析方法要求。可做加标回收试验的项目,每批次应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当样品量<10个时,加标样不得少于1个。加标时应控制加标量在测得量的0.5~2.0倍左右;当样品浓度低于检出限时,加标后的样品浓度控制在3倍检出限左右;当样品浓度较高时,加标后的样品浓度应控制在校准曲线最高点的90%左右。当加标量的控制超出上述范围时,不参与加标回收率计算。加标回收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 (5)同步带标:每批样品分析时,应按方法要求的比例同步带标分析,方法未作要求时,应根据待测组分和分析方法的不同,将20~30个样品划分为一个质控批次,每增加一个质控批次应插入一个标准样品进行同步分析。标准样包含有证标准样或自配标准样。每批次分析至少测定一个(或一次)有证标准样或自配标准样。自配标准样的测定值与配制浓度(假设为真值)的误差满足方案或规范要求。有证标准样的测定浓度应在保证值范围内。 7、采购人根据项目考核需要,对项目内的部分监测指标实施有证标准样品、样品比对等外部质控。 8、须对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的样品进行批次重新分析或重新采样,如监测数据异常需组织核查,于3天内向采购人报送核查结果,数据审核不合格须按要求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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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技术需求 9、★(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检出限低于或等于地表水1类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项目检出限须低于或等于标准值。详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项目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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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需求 1、设备和条件要求 (1)资质认定(CMA)的环境监测能力:要求配备能满足被委托项目监测资质及开展监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要建立完善的检定/校准、期间核查、标识、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得到规范实施。实验室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分析测试方法要求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根据项目需求,自行增加设备需求。 (2)实验室应具有固定的检测场所,其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和检测方法所需的技术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根据项目需求,可设置项目现场采样所需的车辆、样品冷藏保存运输等条件。 2、数据报送 (1)每月监测任务须2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所有正式检测报告(电子邮件),次月10日前报送正式检测报告、质控报告及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加盖CMA章的纸质报告、盖章的纸质版质控报告各2份。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后延。 (2)每季度监测任务须在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采购人报送所有正式检测报告(电子邮件),20日前报送正式检测报告、质控报告及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加盖CMA章的纸质报告、盖章的纸质版质控报告各2份。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后延。 (3)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出限,在检出限后加“L”,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水质分析方法检出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关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要求。 (4)根据项目需求,可设置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规则。 3、违约行为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投标人如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可单方立即直接解除合同,视同投标人违约,余下合同款不予支付。 (1)在项目实施期间,被查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发生过弄虚作假行为;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过期仍开展监测工作; (3)本项目要求的检测项目、方法超出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 4、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河财采购[2015]19号)要求,采购人应当将已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及履行验收结束后的验收报告,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按统一格式进行公示。 5、中标方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内容录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监管系统,监测分析接受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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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需求 1、中标人负责采样车辆、船只安排,提供采样工具和器皿,负责样品采集、样品流转运输、实验室测试分析、方案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方案,接受采购人开展的监督和考核,对数据质量负责。 2、因本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因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或文件要求导致的工作调整安排。 3、采购人如遇特殊原因需对监测任务进行调整,可经双方协商后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开展监测。 4、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中标人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限为长期。 5、中标人对该项目需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环境类或化学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 6、服务团队(除项目负责人)人员要求:服务团队30人(或以上),团队成员中具有环境类或化学类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7、合同履约期间,中标人在服务团队中指派至少1名专职人员负责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汇总,指派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与中标人的其它业务工作。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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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 1)河源站在服务期内对服务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季度考核一次,共4次。 2)季度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视为合格;分数在80分(含)~8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0%;分数在70分(含)~7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分数在60分(含)~69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0%;分数低于60分,扣除该季度所有工作的全部服务费用。 3)当季度考核低于90分的,服务方应按河源站要求在下一季度内完成整改,并附上书面报告。如服务方连续二个季度考核低于60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评价部门:广东省河源生态环境监测站 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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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