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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2025年建成区内公共区域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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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3100001606114 发布时间:2025-03-10 文档页数:37页 所需下载券:10
高新区2025年建成区内公共区域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服务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高新区2025年建成区内公共区域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服务1项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45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45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 (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1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

1.00

45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标的名称:病媒生物防制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技术要求名称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项目背景:按照要求,高新区应结合季节特点,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灭鼠、蚊、蝇、蟑螂标准》、《灭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标准,对公共区域及公共场所展开病媒生物消杀活动,坚持常年除“四害”,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二、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三、防制范围

高新区建成区域内丈八、鱼化、细柳和兴隆街办辖区公共区域及公共场所(道路绿化带、广场、城乡结合部、工地厂房外环境、动拆迁村庄、各类水体、下水井及无主管理区域等)

四、对供应商要求

1、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不少于20名;作业人员有相关保险。

2、具备有害生物监测能力。

3、具有培训高新区范围内病媒生物孳生地处理、防护设施完善和帮助高新区范围内除四害资料整理的能力;

4、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5、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测和消杀活动;

6、积极主动配合采购人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7、在每次消杀前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消杀工作安全正常进行,不留任何后患。

五、防制相关标准

1、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2、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全国爱卫会除四害标准;

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

5、病媒生物监测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国家标准以及病媒生物监测方案;

6、国家、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标准及要求;

7、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要求。

六、项目管理要求

1、组织实施要求:供应商须制定完整、可行、详细的公共场所消杀、监测服务组织实施方案,明确人员配备、消杀要求、质量标准、检查办法、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2、成交供应商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用药方案、操作规程必须报送采购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3、为更好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消杀、监测质量机制,成交供应商必须制订年度、季度、月度的工作计划。

4、员工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文明作业、统一着佩戴相关标志的工作装;

5、各种监测器械及防制药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和环保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使用前,应由采购人验收许可后方能使用,并建立台账。

6、器械、药品的配备:成交供应商除配备足够的日常之用外,还应储备足够数量的器械和药品,以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7、采购方将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供应商必须接受该局组织的检查和考核,对采购人作出的决定认真执行。

8、供应商不按照规定使用药物,或违规操作的,检查确认3次(含3次),采购人可单方终止合同。

9、合同期内,供应商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并负主要责任的,将终止合同,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0、供应商擅自将服务合同转包或部分分包给第三者,将终止合同,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终止合同,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2、违反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将终止合同,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防制作业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指定切实可行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和消杀工作日程计划安排,并根据消杀日程安排,提前做好宣传和告知工作,提醒各单位、居民、商户、市民等,注意安全,对于临街商品、食品、蔬菜、瓜果、鱼肉等实施撤离或遮盖措施,提请各单位及商户、居民关好门窗,对于围观市民做好清劝工作,劝其远离消杀现场,不要围观,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实施杀灭作业前,必须先到现场调查卫生四害的本底情况,应对卫生害虫种类、栖息部位、密度状况及孳生环境等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因地制宜修订合理的害虫综合控制方案。

3、科学、安全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或伪劣的灭鼠杀虫剂,配制、使用药物不污染环境,不造成人、畜、禽和鱼类中毒事故;药品采购必须有合法来源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农药“三证”)及药物出入库台帐(相关票据证明、台帐需整理归档备查)。

4、根据控制方案备好药品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

5、实施防制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合理用药,施药到位,保证防制效果,并防止药品污染环境。

6、作业完成后应认真填写服务记录卡交由采购人现场签认,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待查。

7、根据卫生害虫种类和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虫害密度监测或防制效果监测,资料及时统计分析上报并归档保存。

八、突发事件处理

供应商必须制定紧急预案,防制区内出现突发疫情或重大病媒生物入侵事件,按采购人的要求,启动紧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人、药、器械到位)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监测和消杀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任务。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满足项目最低需求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满足项目最低需求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满足项目最低需求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 付款条件说明: 合同签订后 ,达到付款条件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00%。

采购包1: 付款条件说明: 服务期结束后乙方向甲方递交总结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达到付款条件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60.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3.4其他要求

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为顺利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试点应用工作,供应商需要在线提交所有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线下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未按照要求提供纸质版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8)《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9)《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服务期结束后乙方向甲方递交总结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款项的60%。 6、根据《西安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西高财函〔2024〕111号)》,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七、相关证明资料),即可替代以下材料:1.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简化后,供应商应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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